• 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笔谈

              

            

    (发表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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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雪峰:南北中国:村庄社会结构视角的中国区域差异

    刘燕舞:农民自杀的空间社会学分析

    宋丽娜:农村人情的区域差异

    王德福:自己人结构与农民交往逻辑的区域差异

    陶自祥、桂华:农村家庭的区域差异

    龚为纲、吴海龙:农村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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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语:

     

    农村研究有两个目标,一是认识中国农村,进而认识整个中国,二是建立具有本土契合性和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理论,二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照搬既有的成熟理论(主要是西方理论)解释具有相当独特性和变动性的中国经验,就谈不上对农村对中国的正确认识。因此,研究者应当以开放的学术胸怀和敏锐的经验感知力深入到热火朝天的中国实践中去,有主体性地吸收成熟理论,在经验与理论的反复穿梭中逐步提升理论抽象程度,在此过程中要容许和忍受理论的粗放和不成熟,通过不断的学术积累与接力,逐步建立具有真正意义的中国社会科学理论体系。这是“华中乡土派”从事农村研究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我们在上述两方面都形成了一些积累,准备以学术笔谈的形式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总结和展示,主要包括乡村社会性质、农民心理与行为逻辑、农民生活与意义世界、乡村治理机制、国家与农民关系、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经验研究方法等10多组笔谈。我们期待着与学界同仁就此展开热烈的、开放性的讨论,协力推进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大繁荣、大发展。

    本期主题是“中国农村区域差异”,包括一篇总体性阐述文章和五篇具体应用、论证文章,涉及农村社会结构及其历史成因、农民自杀机理、农村人情运作机制、农民性格与交往逻辑和农民生育观念等内容,从微观的个体心理与行为到宏观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运行,“区域差异”得到了充分地呈现与阐释。自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之后,我们少有解释和认识中国农村社会的社会理论框架,从社会结构维度构建的“区域差异”模型,或可弥补这一缺憾。


     

    南北中国:村庄社会结构视角的中国区域差异

     

    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430074

     

    一、

    早在农民负担很重、干群关系紧张、“三农”问题严峻的1990年代,笔者在全国农村调研,即发现同样的国家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地区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与结果有很大差异。如农民负担上访最多、干群关系最紧张、群体性事件不断的地区,却大多不是农民负担最高最重的地区。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农民上访越多,闹得越凶,群体事件频发,就越会引起中央对农民负担的关注,地方政府就越是不敢加重农民负担。而那些农民不愿上访也组织不起群体性事件的农村地区,农民负担问题没有引起中央重视,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风险比较小,地方政府就不断加重农民负担,以致于农民不堪重负。

    决定农民是否对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进行抗争的村庄原因,来自农民的组织程度和组织形式。笔者调查的江西宗族村庄,因为宗族具有强大的一致行动能力,面对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宗族可能组织起来,群体抗议,抗议规模可达到数千人,甚至上万人。这样的群体抗议,只要一次,就足以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就会给加重农民负担的地方政府以代价昂贵的教训。在皖北阜阳地区,村庄内往往分裂为很多派系,有众多小亲族组织,这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小亲族组织面对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往往是三、五人甚至数十人开着拖拉机到县政府上访,上访目标是要求县乡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在任村干部,撤掉在任村干部的职。查处现任,上访一派当上村干部,被查处下台村干部一派再寻机上访告倒续任村干部。村庄内出现分裂几派之间的轮番上访,加重农民负担成为各派争夺村庄权力的最好武器。村庄派系斗争,使得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到了村庄一级,就会多少受到限制。

    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很少受到限制的是笔者调查最多的湖北荆门农村。荆门农村不仅缺少江西地区的宗族型组织,而且缺少皖北农村普遍存在的小亲族组织,我称荆门农村为原子化地区,意思是,农民很难组织起来集体行动,在面对地方政府高额农民负担时,农民都感到负担太重,难以承受,却又都不愿上访抗争,因为农民负担不只是针对我个人过重,个人没有理由为针对所有人的农民负担过重而去上访抗争。较少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地方政府就更愿意加重农民负担。结果,到了2000年前后,原子化的荆门地区农民负担是皖北农民负担的大约2倍,是江西农民负担的大约3倍,荆门农村却很少有严重群体性事件发生,皖北成了《中国农民调查》所描写农民负担最重的典型,江西发生过多起引起中央高度关注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二、

    江西宗族型村庄的特征是聚族而居,一个村庄往往为同一个祖先繁衍子孙形成,村庄是团结型的;皖北村庄内有多个分裂的相互竞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小亲族集团,从而形成分裂型村庄;湖北荆门农村,村庄中缺少任何有力的超出家庭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农民行动单位,从而形成原子化的分散型村庄结构。也就是说,从村庄社会结构上看,有三类相当不同的村庄,一是以江西宗族村庄为代表的团结型村庄;一是以皖北小亲族村庄为代表的分裂型村庄;一是以湖北荆门原子化村庄为代表的分散型村庄。村庄社会结构会影响农民的行动方式和行动能力,并因此影响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村庄中的实践。村庄社会结构会对人的行为模式、性格心理,对村庄秩序模式、治理模式,都具有重要影响。村庄社会结构是一项重要的决定政策实践、村庄治理乃至影响村民性格心理的基础结构。因为村庄社会结构不同,而致以上政策实践、村庄治理和村民性格具有不同的形态。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会有诸多有趣的发现。

    更为有趣的是,村庄社会结构的类型分布有明显区域特征。华南地区的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湘南、鄂东南、浙江温州等,大都是宗族性的团结型村庄,时至今日,农民仍然多是聚族而居,村庄仍然有比较强的宗族意识,村民具有较强的一致行动能力。华南的团结型村庄构成了我们所说中国南方典型的村庄类型。

    华北地区,尤其是河南、山东、河北,淮河流域的苏北、皖北,乃至西北地区的陕西、山西农村,村庄内大多存在多个竞争性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小亲族群体,村庄多为分裂型村庄,不同小亲族之间合纵联横成为影响地方秩序的基本力量,以华北农村为代表的分裂型村庄构成了我们所说中国北方典型的村庄类型。

    长江流域,从上游的云贵川渝,到中游的湖北、湖南、安徽,再到下游的江浙地区,大部分地区村庄中都缺少强有力的超出家庭的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村庄结构是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分散型村庄,这种村庄结构也决定了村治面貌和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与长江流域村庄十分类似的是东北地区的村庄结构。

    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分散型村庄,包括东北地区的村庄,构成了我们所说中国中部典型的村庄类型。

    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划分出三类相当不同的区域: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因为村庄社会结构的这种区域差异,而造成同样中央政策在不同区域实践过程、机制和结果的差异,也造成不同区域农民行为模式和村庄内生秩序模式的差异。

     

    三、

    为什么村庄社会结构会有如此显著的区域差异呢?这与不同区域农村的历史、地理、生态及其与中央权力距离远近有密切关系。

    从历史上看,大约在1000多年前,中国出现了由北方到南方的数次大移民。南方多山多水,雨热同期,适宜于高产稻作农业。山水阻隔,极大地降低了冷兵器时代战争的破坏性,也使大规模瘟疫流行受到限制,因此,在最近的1000年中,南方农村较少受到战争和瘟疫的毁灭性破坏,而有绵延的村庄成长史。从开基祖到现在,很多地方的宗族已经有数十代人。在数百上千年的村庄成长过程中,聚族而居,开疆拓土,一个村庄住满族人,即向另一片地域拓展。区域内部则出现了不同宗族之间的远交近攻,异姓联姻,同姓联宗,宗族及地缘力量不断重组。聚族而居形成的村庄,因为有足够长的成长时间,为了协调内部关系和一致对外需要,而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性规范,这种规范既包括硬的族规家法,也包括软的宗族认同。村庄聚居和村庄规范之间互塑互强,就形成了南方普遍存在的团结型村庄。

    华北地区的重要特点是大平原,基本上没有高山大水的阻隔,又多受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且华北地区开发很早,生态脆弱。由此导致华北兵祸连连,瘟疫往往会在一个很短时间造成极大范围的毁灭性灾难。华北地区在历史上多次出现千里无人烟,大范围人口灭绝的惨剧,与华北地区的地形地貌及生态条件有极大关系。

    目前华北地区人口主要来自元末明初的山西移民,村庄历史多在500年左右。华北沙质土壤,容易开垦,且华北地区农业开发早,土壤都是熟地,一旦出现区域性人口灭绝,外来移民可以在很短时间填补人口缺口,并极快地繁衍人口,在不长时间即出现人地关系的紧张。华北地区沙质土壤便于运输,使农民可以相对远离耕地居住。缺水和集中打井进一步强化了农民聚居倾向。华北脆弱生态易生匪盗,为防匪盗,农民更有集中居住的动力。因此,华北村庄大都是聚居,在聚居的村庄中,为处理村庄内部的相互关系,就必须形成与村庄社会结构互塑互强的规范。与华南宗族型村庄的差异在于,华北村庄中一般不存在大规模的血缘联合体,血缘组织一旦成长到一定规模,即自动分化瓦解为互不统属的小亲族群体,华北村庄因此是分裂但仍然具有强有力规范的结构。

    长江流域地处中国南北交通要冲,易受兵祸冲击,比如湖湘地区、四川地区、长江三角洲,都是历受兵祸影响甚巨地区。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其年径流量是黄河的6倍。长江的季节性泛滥使得长江流域很难形成稳定的生态。因此,直到现在,长江流域村庄多为散居,散居村民,既靠农业,又靠渔业,半农半渔,捞鱼摸虾是农民重要的生活来源。这样一种散居结构和相对多样的生态条件,使得村庄在成长过程中,很难形成如华南农村苛严的宗族规范,也难以形成如华北农村严格的村庄规范。长江流域的农民有很强的迅速溢出村庄规范约束的能力,从而有很强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空间。较早发育起来的商品经济又会进一步瓦解村庄规范。或者说,长江流域兵祸频仍、长江泛滥以及相对多样的生态条件,使长江流域形成了以散居为主,同时又只有相对薄弱规范的基础结构。在长江流域,村庄社会规范没有对个人形成绝对的笼罩性的压制,从而使长江流域村民有着更大的选择机会,包括对商品经济的选择。

    云贵地区和东北农村,村庄历史都不长。云贵地区的汉族大体是清朝中后期才由四川、湖北等地移民定居形成,东北则是迟至晚清才主要由山东、河北移民定居形成,这样,在这个不长的时期内,村民定居形成村庄,但村庄内仍有很多规范的空隙,村庄没有来得及成长、成熟,也就是没有来得及进行内部整合,形成村庄结构与规范的互塑互强,即遭遇到20世纪的革命冲击和市场经济渗透,从而,使得这些地区与长江流域农村一样,村民最早最快地从之前的村庄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每个人都率先成为国家的公民,建基于村民个人以上的村庄基础结构很快瓦解。这就是中部地区多原子化的分散型村庄的由来。

     

    四、

    一旦可以从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上划分出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这种划分就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方法论的含义。

    相对于当前一般中国农村研究中的区域研究、类型研究和个案研究,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划分出来的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不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理论预见性和广泛的理论适应性。最近几年,我和所在学术团队运用以上区域差异研究成果来讨论乡村治理和农民生活,屡有所获。可以说,区域差异研究既源于经验研究,又超越了经验研究,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社会学中层理论。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多从个案进入,个案研究往往遭遇代表性困境。区域差异研究可以为具体个案研究提供区域和类型定位,从而可以借个案研究来获得关于中国农村的整体理解。同时,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为具体区域个案的中国农村研究者提供了社会学意义上的他者,从而可以让具体的农村研究获得立足全国农村的问题意识,具体研究的结论也因此能够扩展到对中国农村整体认识的深化上去。

    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来理解和建构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从而形成关于南北中国的区域差异的认识,是不同于当前主要依靠经济发展水平来划分的东西中国的新视角。这个视角丰富了主要依据经济发展视角的对中国区域差异的认识。

     

     

     

     

    农民自杀的空间社会学分析

     

    刘燕舞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430072

     

    一、

    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其内部存在着鲜明的区域差异,因此,不同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在不同的区域实践中具有明显不同的机制。同样,在不同区域,各自内部的社会问题亦呈现出不同面貌。以农民的自杀问题为例,根据笔者最近五年来在全国十余省份数十个村庄的驻村调查来看,一个最直观的发现是:在南方区域农村,青年人自杀尤其是青年女性自杀十分严重;在中部区域农村,老年人自杀十分严重;在北方农村,中年人自杀表现较为突出;而且,在这些区域中,农民自杀随时间的变动亦呈现出较大的空间差异。如何理解农民自杀在区域上所呈现出的这些鲜明差异,是空间社会学分析的重要命题。

     

    二、

    按照贺雪峰关于中国农村区域的划分框架,我们以邻近江西的鄂东南某地作为南方区域农村的典型、江汉平原某地作为中部区域农村的典型以及河南某地和河北某地作为北方区域农村的典型来进行叙述和讨论。根据在这些区域农村的调查,笔者发现,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总体自杀率(即指自杀死亡率,下同)分布而言,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明显。

    从总体自杀率来看,自1980年至2009年间,我们发现,年均自杀率最高的是中部区域农村,其次是南方区域农村,北方区域农村年均自杀率是三个区域中最低的。

    第二,从自杀的年龄分布来看,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同样突出。

    调查发现:在南方区域农村,青年人自杀比较严重,中年人与老年人自杀相对并不突出,以自杀死亡占比分布为例,南方区域农村中,青年人自杀占所有人群自杀死亡数的近三分之二;在中部区域农村,其年龄分布结构与南方区域农村相比差异明显,该区域农村中,老年人自杀十分突出,约占所有人群自杀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二略强,但青年人与中年人自杀分布并不明显;在北方区域农村中,青年、中年与老年三大群体的自杀死亡占比约各为三分之一,因而,相较之下,北方区域农村中年人的自杀在三大区域农村中是最为突出的。

    第三,从自杀的性别分布来看,农民自杀仍存在着区域差异。

    我们一般谈到农民自杀的性别分布时,一个整体印象是女性比男性高很多。但事实上,从分区域的情况来看,农民自杀的性别分布是存在差异的。我们的调查显示:在南方区域农村,农民自杀的性别差异最为显著,其中,女性自杀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自杀死亡占比超过四分之三,其中青年女性尤其突出,其占比超过了所有人群的二分之一,可见该区域农民自杀的性别分布差异之大;在中部区域农村,性别差异不显著,男女占比均接近二分之一,属于平分天下的均势状态;在北方区域农村,性别分布差异弱于南方区域农村,但比中部区域农村明显得多,在青年自杀的性别分布上,北方区域农村的性别分布差异与南方农村极为类似,女性占绝对比例,但中年人群的自杀分布中,北方区域农村的性别差异不明显。

    第四,从自杀的关联者来看,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也比较明显。

    我们所谓的自杀关联者,即是指自杀事件发生的关联方,如婆媳冲突矛盾导致的自杀、夫妻冲突矛盾导致的自杀等等。根据我们的调查来看,我们发现:南方区域农村多婆媳冲突导致年轻媳妇自杀死亡,其次是夫妻冲突导致妻子自杀死亡;中部区域农村,主要是代际冲突导致老年人自杀死亡,这种代际冲突几乎同时混合了婆媳和母子冲突或公媳和父子冲突,其次则是老年人直接针对自己的疾病或其他困境而引起的老年人自杀;在北方区域农村,虽然矛盾冲突双方仍主要发生在代际之间和夫妻之间,但与前述两大区域均有些差异,青年人自杀中,其冲突对象主要是亲生父母而非像南方区域农村那样主要是公公或婆婆,夫妻冲突导致的则主要是中年人自杀,但与前述南方区域的差异在于,北方区域农村的夫妻冲突不仅仅导致妻子的自杀,同时还导致丈夫的自杀,以致中年人自杀的性别比在北方区域农村体现为约各占一半的情况,这背后的实质其实反映了没有与自杀者发生直接冲突但却又实实在在发生了作用的第三方——村落同龄群体——自杀者在村落中竞争或比较的对象。

    第五,从自杀的类型分布来看,农民自杀同样有着显著的区域差异。

    农民自杀的类型分布与前述四个方面的差异是紧密关联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前述几个方面的差异所在,造成了各自区域中不同的自杀类型分布,但反过来也可以说,正是因为这些自杀类型的分布差异所在,同样也塑造出了前述几个方面的差异分布。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在南方区域农村中,出于惩罚目的和威胁意图的报复型自杀最为突出;在中部区域农村,出于摆脱疾病痛苦的利己型自杀和因为生存困境而导致的绝望型自杀分布最为普遍;在北方区域农村,自杀类型的分布具有混合性的特点,但青年人因为情感婚恋无法获得满足而绝望的自杀比较普遍,中年人则因生活压力较大而导致的逃避家庭责任的自杀类型较多。

    第六,从自杀的时间分布来看,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也比较明显。

    尽管时间分布可以构成一个单一维度,但实质上我们仍可将之置于空间内部考察,也即时间仍然属于空间中的时间,因此,时间差异的实质仍是空间差异。根据我们对上述三大区域农村1980年至2009年近30年的农民自杀问题的调查,我们发现:南方区域农村的总体自杀率在新世纪10年中因为其青年女性自杀率的显著下降而明显下降;中部区域农村则自1990年代中期以后因其急剧上升的老年人自杀率而使得该区域农村的总体自杀率亦明显上升;北方区域农村在新世纪以来,其老年人自杀率的上升和中年人自杀率的继续上扬同样在逐步拉升其整体自杀率,但其总体自杀率的上升幅度较之于中部区域来说要小得多,因为与南方区域有一点相似的是,北方区域农村青年人的自杀率同样在显著下降。

    当然,在上述这些差异的背后,随着时间的变动,各区域农村农民自杀的各项特征分布亦有逐渐趋同的趋势,如性别差异逐渐缩小,青年人自杀显著降低,老年人自杀逐渐上升,因逃避压力或摆脱疾病痛苦而形成的利己型自杀和因生存困境而导致的绝望型自杀逐渐上升,以反抗、报复和惩罚等为目的之类的自杀逐渐减少等。

     

    三、

    如何理解农民自杀的上述这些区域差异的机制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重点。

    我们认为农民自杀之所以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至少与如下几个方面有着重要关系。

    首先,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高度关联。

    贺雪峰在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问题时,主要是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切入的,大体而言,他将村庄社会结构区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即宗族型村庄、小亲族型村庄和原子化型村庄。或者从形态上来说,我们将之区分为三种主要社会类型,即团结型社会、分裂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以划分社会结构的理论角度观之,我们主要对应的学术传统仍然是基于对社会关系强度的把握,这在经典的自杀理论家那里亦有鲜明反映,如涂尔干根据社会整合的强度对社会类型进行的区分并探讨其与自杀类型的关系。

    一般来说,宗族型村庄或团结型社会,其社会联结强度较强,人与人的关系因为血缘认同纽带的有力存在而显得十分紧密。宗族型村庄,其本质的底色是较强的父权制特色。父权制较强的社会,亲代相对子代而言的父权(包括附着于父权基础上的婆婆的权力)以及丈夫相对于妻子而言的夫权具有宰制性的特点,子代对亲代以及妻子对丈夫来说体现出较强的依附性特征。因此,在村庄内部尤其是家庭内部的权力中,子代与妻子(或广义上的女性)均处于相较于男权而言的被统治地位或者说弱势地位。所以,在自杀的矛盾纠纷冲突情境中,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选择自杀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这一类型的南方区域农村普遍出现青年人尤其是青年女性的自杀的原因。对于亲代而言,由于我们的传统特色,往往附着于父权或者说男权基础上的婆婆更容易以“恶婆婆”的角色出现在前台,她们几乎站在了与子代特别是年轻媳妇的冲突中的第一线上,也因此,在自杀的关联者这一维度上,这一区域农村更容易出现婆媳较量中依附于父权或男权而强势的婆婆容易在纠纷中导致弱势的年轻媳妇的自杀的情况。

    对于原子化型的村庄来说,其社会关联的强度很弱,与宗族型村庄相比是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另一端,这种村庄社会结构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强度较弱的表现同样会在家庭内部表现出来,即超出核心家庭以外,血缘纽带的作用较小,因此,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也包括亲代与子代的关系更多地表现出理性化的色彩。在家庭权力结构上,亲代较子代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夫妻地位相对均衡,但女性权力表现略微较强。因此,在家庭内部的纠纷冲突中,亲代更容易选择自杀行为。是以,在这一结构类型的中部区域农村里老年人自杀普遍分布较为突出。

    与宗族型村庄的社会关联强度较强和原子化型村庄的社会关联强度较弱不同的是,小亲族型村庄的社会关联强度相对适中,也即其社会关联强度比宗族型村庄弱但比原子化型村庄强。这种村庄社会结构特征容易使得村庄内部分裂成若干个小团体,从而使得其中的个体既有一定的集体主义又富有一些个人主义的特色,与前述两种结构类型的社会关联强度表现出向某一端聚集的表现不同,这种结构类型的社会关联强度以平行的离散特征存在。也正是因为这种特点,这一村庄社会结构中的群体容易产生比较激烈的社会比较并形成一定笼罩性的社会压力。这些社会比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包括价值性的如传宗接代的强烈的男孩偏好方面,也体现在社会性的诸如拥有较好的物质条件从而过上好日子等方面。因为人生的生命周期的特征,承载这些压力最为突出的是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中年人群体。一般而言,压力足够大而又无法通过个人努力克服困境从而在村庄内部的社会比较中胜出时,就容易选择自杀行为,这种自杀行为选择的目的其实质要义就在于逃避压力或责任。因此,在这一村庄社会结构类型的北方区域农村中,中年人的自杀分布相对较为突出。当然,同时也因其社会关联强度不强不弱的适中状态,从而使得青年人自杀和老年人自杀亦会占有较大的比例,是以构成与这一村庄社会结构相匹配的相对离散的特征分布。

    其次,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与村庄自杀文化的差异高度关联。

    从调查的经验角度来看,上述三大区域农村中,存在不同的自杀文化,这同样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各区域农民自杀的差异性分布明显。对南方区域农村来说,人们将自杀看作是一种比较恐惧的非正常死亡,且相信自杀者死后会寻找下一个替死鬼的地方文化安排,这种自杀文化一定程度上对自杀有抑制作用,但同样也矛盾地容易促使自杀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权力结构中的弱者来说,这种自杀文化会使得自杀者更多地将自杀当作反抗或报复的对象。与之相反的是,中部区域农村能够比较正常地对待自杀现象,他们一般将自杀看作是一种正常的死亡方式或至多只能算一种意外死亡而很难将之当作非正常死亡,他们也不相信鬼神,对死后世界缺乏想象,对死亡本身没有过多畏惧,是以,老年人的自杀死亡很难获得同情,也没有舆论效应,他们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相信自杀死亡亦是一种正常的生死更替和新陈代谢的渠道。北方区域农村更倾向于将自杀看作个体的某种宿命,所以,他们会从偶然的某些异象角度去揭示和解释人们的自杀。

    再次,“为谁活着”的生命文化考量亦对各区域农民自杀的差异形成有重要影响。

    无论是南方区域农村还是北方区域农村,我们发现,当地农民的男孩生育偏好都较强,而中部区域农村则更容易奉行男女平等的理念,这可能与前述第一点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本身就有关系。因此,人们关于生命的考量同样有明显差异。我们发现,总体而言,南方区域农村和北方区域农村,农民更容易抱着“为子女而活”的态度,而中部区域农村农民更愿意选择“为自己而活”。前者在代际之间,更容易表现出子代出于对亲代付出的艰辛而在亲代年老时积极做出物质与感情上的反馈,因而使得老年人的自杀情境大为减弱,所以老年人自杀普遍不是特别严重。后者在代际之间,更容易表现出子代对于亲代年轻时仅为自己而活的“自私”一面的指责,以致子代对于亲代的困境表现得心安理得或没有心理负担,老年人陷入困境后更加无法获得从子代那里的某种反馈,因而,其自杀情境始终较为突出,使得其自杀普遍表现得较为严重。

    第四,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与市场对村庄的渗透程度差异高度关联。

    我们发现,中部区域农村可能因其村庄社会结构更多呈现出个体化和理性化的原因,使得这一区域农村的农民更容易接受市场的运作逻辑,因此,他们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时候也更加趋于理性化,这种理性化表现在家庭之外则会使得村落共同体解体,作用于家庭之内则排斥血缘纽带的作用,排斥感情的作用。所以,在中部区域农村,发生在代际之间与夫妻之间的问题,人们会将之放置在理性化的框架中予以衡量,以代际之间的养老为例,即使愿意养的前提下,中部区域农村的农民更倾向于将之理解为一种履行法律义务的安排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孝道,又以夫妻之间的纠纷为例,中部区域农村对待家庭的非稳定性更加坦然,对离婚的接受程度更高,从而使得离婚而非自杀可以成为化解夫妻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南方区域农村和北方区域农村,两者的市场渗透都远不如中部区域农村,其亲情血缘的传统因素考量不仅存在于家庭内部,而且在超出核心家庭以外的较大范围内如宗族或小亲族内部均起着较为明显的作用,对于养老等问题,他们更倾向于从亲情孝道角度去理解为一种伦理使命,对于夫妻矛盾,他们更愿意放置在家庭不能解体这一前提下考虑。因此,老年人自杀在这个区域远不如中部区域严重,但夫妻之间的矛盾引起自杀的却较之中部区域农村来说普遍得多。

    第五,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与村庄内部对自杀的干预强度有关。

    自杀的发生率与自杀能否得到干预有着高度关联性。一般来说,农民自杀如果比较容易获得来自村庄内部的强有力的干预,那么,其自杀的发生率往往也会相对较低,反之,对自杀干预的乏力或缺乏就会更加容易促使农民自杀的发生。在南方区域农村,村庄内部因为宗族型的结构特点,宗族内部能够形成高度认同和较强的一致行动能力。因此,村落成员会认为,自杀者不仅属于他们个体,同时还属于宗族,一旦宗族内部有成员自杀时,宗族就会强有力地动员宗族成员参与干预工作,他们会将自杀建构成是关联方所导致的一种“他杀”,因而,他们会从民间习惯法的角度要求将自杀关联者“处死”(实际操作过程中最终会以某些形式象征性结束)以为自杀者复仇,并对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关联方施以强大的舆论非议压力。鄂东南一带年轻妇女自杀后,大部分案例均会伴随发生大规模“打人命”的事件,男方与女方各自所在的宗族甚至因此而发生大规模械斗,而老年人自杀,则会由宗族内部的房头势力出面,对子代进行威慑性处理,如身体暴力,甚至威胁要求子代殉葬等。在北方区域农村,有时候也会上演“闹丧”事件,但相较于南方区域农村的“打人命”来说,其强度和烈度均要弱一些,舆论非议亦能产生一定的作用,但强度同样弱于南方区域农村。对于中部区域农村来说,因其村庄结构的原子化型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强度极弱,村庄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散落一地的马铃薯,对于老年人的自杀,很难有村庄力量对此进行干预,村庄内部也缺乏有效的舆论,人们仅属于自己个体,与任何个体以外的特别是核心家庭以外的力量没有关系,自杀更多地是私人的私事,而不像南方区域农村那样将自杀当作村落内部特别是宗族内部的公共事件或北方区域农村那样的半公共事件。正是村落内部在自杀干预上的这些差异,我们也会发现,南方区域农村的“自杀事件”往往是轰轰烈烈的,北方区域农村的自杀事件则是吵吵闹闹的,中部区域农村的“自杀事情”则是默默无闻悄无声息的。被访谈者在谈及自杀案例时,南方区域的农民往往表现出极度恐惧的心理,北方区域农民则表现出一种迷信和诡异的心理,中部区域农民对此却能谈笑风生从而表现出多少带有一种灰色幽默的心理。

     

    四、

    当然,我们也发现,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随时间变动而逐渐地缩小和趋同发展,这与现代性的全面渗透且越来越同步高度相关。

    因此,尽管我们发现了前述诸多差异的存在,但我们也同时发现这些差异正在缩小从而使得自杀各项特征分布逐渐趋同的共性一面。这其实也从反面证实了农民自杀区域差异的形成机制的合理性。我们知道,在社会转型越来越快的情况下,现代性的扩散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彻底而又全面地渗入农村,从而使得各区域农村的时空压缩极为剧烈。这种时空压缩的方向是,现代性的核心特征——理性化或驱魅——逐渐成为各区域的共同发展方向。比如,市场思维越来越决定人们的行动逻辑,人们更加相信科学而非迷信,血缘纽带弱化,人与人的社会关联强度越来越弱,国家法律的深入更为可能,习惯法的效力日益乏力,伦理的考量日益式微,家庭的重要性日益降低,为自己而活越来越成为主要的活着的理由,等等,最终使得村庄社会结构中的任何父权制或男权的色彩越来越难以残存,因而个体的彻底解放特别是女性的解放越来越成为趋势。所有这一切变化,本质上来说似乎都沿着一条线路往当前的中部区域农村方向呈线性发展。

    这些变化的最终可能是,农民自杀越来越由一种传统病变成一种现代病。因此,在时空未随着社会转型高度压缩之前,从自杀情境来看,自杀者之所以自杀,其直接关联方主要是自杀者本人以外的其他对象,但在未来的时空序列中,自杀者之所以自杀,其直接关联方会越来越成为自杀者本人,自杀的事件性特征和公共性特征也会逐渐消失,其事情性特征和私人性特征则会日益高涨。任何轰轰烈烈或吵吵闹闹的自杀事件越来越少见,更多的自杀事情将会默默无闻悄无声息地隐蔽地上演。

     

    五、

    回到空间本身,我们会发现,作为巨型社会的中国,理解其内部的区域差异应该是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的重要渠道。对这些区域差异展开分析和比较,对于我们研究中国而言既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社会学舶来中国后,如何认识与理解中国这一巨型社会,一直是一百余年来中国社会学家孜孜不倦地追求的目标,因而也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品格。从费孝通先生开始,经由最早的解剖麻雀式的社区研究,逐步上升到类型比较,以提升认识和理解中国的基础单位,尽管遭遇外来研究者的批评,但费老那一代人及其后的研究者不仅没有止步,而且仍然执着地探索通过进一步提升研究单位来实现认识与理解中国社会这一宏大抱负。其后,区域研究以及晚近以来在区域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的区域比较研究均在不懈地持续探索着。

    以理解区域差异并对差异进行比较研究的办法来认识和理解中国应是一种十分有生命力的研究尝试,也是推动社会学乃至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学术努力,是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具有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的具体表现。认识和理解整体,不能仅从整体着手,从而陷入形而上的困境。正确之途,应该是先拆卸整体,然后通过理解和认识分拆的单位,再逐渐组装,从而逐步地辩证地接近整体。对农民自杀的区域差异进行空间社会学分析,即是这种认识的具体研究实践之一。如果我们能够从上而下、由内而外,理解各种社会现象在空间中的差异及其形成机制,也就可以逐渐地汇聚成丰满的整体,巨型中国社会也会因此而逐渐明晰起来。

     


    农村人情的区域差异

     

    宋丽娜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450046

     

    一、

    农村人情的区域差异因为村庄社会结构的不同呈现出来,而村庄社会结构则由农民的“自己人认同”及村庄社会关系模式形塑。

    在不同类型的村庄,农民形成“自己人认同”(即“我们感”)的机制和过程是不同的。如何形成“自己人”概念?社会心理学家杨宜音给出的答案是“类别化”和“关系化”。所谓类别化,就是通过角色义务规定,也即身份性的特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所谓关系化即指建构的过程,彼此之间的相处是关键。杨宜音的答案分别对应于农村社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的架构来自于传统文化的民间教化,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血缘关系的形成及其在熟人社会的运作具有先赋性特征,血缘标定农民的身份,血缘关系组织熟人社会的结构。地缘关系的形成多与移民社会的性质有关,农民之间的血缘联系较弱,彼此之间的地缘关系成为主导。地缘关系具有后致性特征。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农村的社会关系模式可划分为三种:血缘关系主导、地缘关系主导、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混合。三种社会关系模式构成了贺雪峰意义上的三种村庄社会结构状态:团结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分散型村庄。

    团结型村庄多是宗族性村落,聚族而居,血缘联系紧密,组织结构也较为明显,农民的行为遵照“人情原则”。宗族是一个层层向外延伸的体系,从亲房到大房,从自然村到本地域的祖先,祠堂是其象征。尽管宗族可以不断向外扩展,不过,由于共居一处的地域总有个范围,因而就凸显出自然村的重要性。在团结型村庄,自然村通常是血缘和地缘关系重合,是一个行动上的宗族组织,也是一个团结的集体。团结型村庄的特性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道德、伦理、礼仪、规矩都导向“团结”;第二,村庄中的象征体系(祠堂、族产、“礼生”)也导向“团结”;第三,农民的行为逻辑也导向“团结”,农民彼此之间温情脉脉,在共同祖先的庇护下生活,很少有“撕破脸皮”和“结仇”的情况。

    分裂型村庄农民的内外边界在小亲族的范围,小亲族是农民的“自己人认同圈”,村庄由若干个小亲族组成,形成分裂的态势。同一个小亲族的人家,农民有着天然的认同关系,“荣辱与共”,彼此之间讲究人情和面子,是守望互助和相互慰藉的集团。对小亲族之外的熟人则不同。熟人之间可能因为“处得好”而成为朋友,但是朋友的亲密关系只是个人感情和个人偏好,在牵涉到小亲族利益的时候,则会坚定不移地站在自己小亲族的立场上说话。小亲族之间的分裂与竞争成为主导村庄生活的核心要素。村庄政治、经济、文化各层面都体现出“分裂”的特性。

    分散型村庄多是历史较短的移民社会,农民在血缘关系上构不成组织系统,这样的村庄是原子化的。地缘关系是农民在日常生活中首先要维持和处理的社会关系,因为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诸多功能性需要都要地缘关系的参与。农民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建构松散的自己人认同圈(正是熟人社会的范围),因为血缘关系不是主导,农民之间并不亲密与团结,他们只能在日常生活中维持低度的“和谐社会”,成为原子化的个人。在文化层面,分散型村庄边界较开放,农民易于接受外界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受外界文化冲击较强;在行动层面,农民“个性”凸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做人方式;在村庄整体层面,讲求关系并且相互给面子的农民在努力维持一个低度均衡的社会。

    三种村庄社会结构构成了理解农村人情区域差异的基础。

     

    二、

    团结型村庄中,人情是依附性的;分裂型村庄中,人情充当着“黏合剂”的作用;分散型村庄中,人情则是个人表达性的。

    人情在团结型村庄中的作用是依附性的,人情依附于血缘关系的结构,是血缘关系及其背后道德伦理的表达。人情仪式表达道德性的内涵,是礼仪的体现,人情往来的规则也要遵守道德性,人情本身就要受道德性的规约,人情在熟人社会中的扩展也要依据血缘关系的框架进行。人情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只是道德的“润滑剂”,人情本身并没有主体性,必须要依附于道德才有社会意义。

    在团结型村庄,农民讲究“人情”的时候并没有个体的主体性,他们不能随便更改礼金,也不能够随意建构社会关系,农民讲究人情的时候要“从众”,而在人情方式上发生的任何变化都要经过大家共同的商议。农民是人情规矩自觉的遵从者和维持者,道德内涵是人情社会表达的核心,而公共性则是维系人情内涵的社会机制。人情看起来是个体的特征,个人支付礼金,个人进行各自的人情往来,个人做个人的“为人处世”;然而,人情作为社会行动,其各个方面都要遵从一定的规矩和礼仪,人情对于农民来说是公共性的。在团结型村庄,只有尊重规矩和礼仪,才是一个人能够在熟人社会中获得合法性和权威的基础。规矩和礼仪既是熟人社会对于普通农民的日常教化机制之一,也是农民赖以在熟人社会中获得结构性位置的资源。

    人情在团结型村庄的意涵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人情所表达的内涵要充分表达道德伦理因素,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就是规矩和礼仪。其次,人情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为以道德伦理为代表的核心价值服务,人情是社会关系的“润滑剂”,人情是组织社会生活的架构,人情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在熟人社会中起着重要的教化作用。最后,作为一种社会行动,人情的主体性并不是由其实施者——个人——来建构的,而是由熟人社会来建构的。人情的主体性表现为熟人社会整体的主体性,这意味着人情要表达的是熟人社会整体的结构性特征,依附于熟人社会的性质而存在,具有公共性。

    分裂型村庄中,内外有别的关系是人情要处理的核心命题。在分裂型村庄,熟人社会圈大于农民的自己人认同圈,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他们都要处理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对内的自己人和对外的外人。这种血缘关系结构决定着,处理社会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这就是农民通常所讲的要懂得“人情世故”。所谓人情世故,简要的说就是要懂得怎样与不同的人相处,怎样借助于社会关系上的优势转化为自身“势力”上的优势。

    分裂型村庄的人情仪式在于通过礼仪和规矩来处理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建构人情和社会关系的平衡。分裂型村庄的人情起着沟通人际界限的重要作用,而人情在熟人社会中的延展更加充分,表现在农民对于人情世故和为人处世的重视。

    分裂型村庄的农民要面对两种类型的关系,一个是小亲族内部的关系,讲究人情、亲密、“让人沾光”等;另一个是小亲族之外的其他小亲族和其他社会关系,讲究相互之间的平衡、面子。对内的公共性与对外的私人性共存于农民的人格结构中,人情正是这种结构的反应。分裂型村庄的仪式性人情是一个分工合作的体系,也是一个讲求关系平衡的系统,更是农民人格结构的反映。

    分散型村庄多是历史较短的移民社会,农民相互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紧密,是以地缘为基础建构起来的熟人社会。因为既有的血缘关系系统不发达,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农民为了满足各种功能性需要,地缘关系就变得较为重要。在地缘关系建构的过程中,人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情是农民建构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有了人情,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建立起来,把外人转化为了自己人,具有人情关系的农民就会按照自己人的行为逻辑办事。人情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有重要的功能,农民对于人情异常看重,他们总是愿意结交更多的社会关系,注重彼此之间“处”关系,不愿意得罪人等。

    分散型村庄中的人情是一种个人表意,也即人情少有结构性规范的制约,是个人依据自身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性格偏好、理性算计、情感等因素而确定的,有钱人能够建立更加广泛的社会关系,穷人则尽量缩减人情交往的范围。人情是一种私人性的建构,人情成为个人情势的表达。个体农民在人情建构的过程中具有主体性,然而,在熟人社会的情境中,个体的主体性却无法依附于更大的主体性。这造成了一个显在的社会后果,即个体主体性的张扬正是整体主体性的式微。熟人社会在个体主体性凸显的情况下,变得不稳定,变得“异化”。

     

    三、

    农村人情的区域差异是不同村庄社会结构的一种表达,其中,人情的社会性质也借此呈现出来。

    以紧密血缘关系认同为主导的宗族性村庄较为团结,人情现象总是要按照规矩进行,进行复杂的仪式和程序,其中的人也总是要恪守“礼仪”,这是因为人情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的社会建构。人情的公共性贯穿于团结型村庄的方方面面。农民遵照“人情原则”相处,彼此之间温情脉脉,在共同祖先的庇护下生活,很少有矛盾冲突,农民习惯于“从众”,不能“跟别人不一样”,农民个体的主体性表现为村庄整体的主体性,个人的情绪和偏好不外显,彼此收敛。人情依附于血缘关系和自己人认同体系,是一种集体表意,起着类似于润滑剂的作用,并且承担着社会关系类别化的重要功能。此种类型广泛存在于华南地区,如福建、江西等省。

    血缘和地缘关系混合的村庄是分裂的,小亲族是农民的“自己人认同圈”,以小亲族为基础的内外关系是导致村庄具有分裂特征的结构性因素,其中的人情就起着沟通内外界限的重要作用。分裂型村庄的人情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村庄社会关系的均衡,自己人与外人的关系是关键。人情的社会性质呈现了双重特征:对内的公共性和对外的私人性。在小亲族内部,人情是一种公共性的建构,贯彻着集体意志;而小亲族之外,人情则是一种私人性的建构,按照私人性的规则运作。这种区分使得农民“做人”的功夫凸显,人情成为农民的社会表意。此种类型多在华北平原,河南、山东、陕西等省。

    在广大以地缘关系为主导的熟人社会中,社会结构较为分散,人情是一种私人性的表达,私人规则主导人情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性质之下,人情异化现象就容易发生。因为人情规则是私人性的,个人就可以根据自身的性格爱好、经济情势等来决定自己的人情行为,其中人情礼帐的盈亏和平衡算计、个人情感的表达等自然是农民要精心考虑的事情;理性的农民希望自己不在既有的人情网络中“吃亏”,又希望能够表达自己在人情网络中的位置,人情就成为个人表达的载体。可是,人情中的个人表达消解了集体意志,个人特质的凸显使得集体的意志和集体的秩序成为虚设,人情现象呈现出各种异化现象:人情名目不断增加,人情仪式扭曲变形,人情礼金攀升,人情负担加重等。在笔者的社会调查范围内,在两湖平原周边地区、贵州遵义地区、浙江宁波地区、东北地区等都发现了不同程度的人情异化现象,而这些农村又都是以地缘关系为主导的熟人社会。

     

    1 村庄社会结构与人情的性质

     

    人情与熟人社会的

    社会关系

    人情依附于血缘和自己人体系

    人情要处理自己人与外人的社会关系

    人情不受血缘的结构性影响

    人情所发挥的功能

    润滑剂、类别化

    沟通人际界限

    建构性、关系化

    人情的社会表达

    集体表意

    社会表意

    个体表意

    人情的社会性质

    公共性的建构

    对内的公共性与对外的私人性

    私人性的建构

    分布区域

    华南

    华北、西北

    长江流域、东北

     

     

     

     

     

    自己人结构与农民交往逻辑的区域差异

     

    王德福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430074

     

     

    一、

    这些年,笔者先后到十余省市农村进行驻村调查,与农民接触得多了接触得久了,就发现在对待我们这些外来陌生人时,各地农民的态度和应对方式颇有不同,更有趣的是,这种不同还呈现颇为规律的区域分布性。

    华北地区的农民对陌生人的警惕性很高,初到某个村庄的头几天,走在大街上总会引来村民的“注目礼”,那种夹杂着好奇、怀疑、提防的生硬的目光会让人觉得颇不自在。到村民家里访谈,如果没有当地人(特别是村干部)引荐,便会很不顺利,经常有人反复诘问“你们哪儿来的?到底是干什么的?”有时候我们拿出各种证件来也无法打消他们的疑虑。接受访谈的村民会表现得非常客气,但言语和姿态上的客套居多,并不一定有实质内容。最重要的是,村民往往不愿意提供事件的深层信息,浮光掠影的敷衍很多,经过足够时间的调查,我们对村庄的了解会愈加印证这一点,要跟村民建立信任度高的私人关系颇为不易。总而言之,华北农民的待人接物显得谨慎克制而又“彬彬有礼”,他们善于察言观色举止有度。

    中部地区的农民则是最容易打交道的,村民对我们这些陌生人似乎没有什么陌生感,围观的眼神中也是好奇远大于疑虑,证据就是许多村民要么没兴趣知道,要么就直接询问,稍作解释之后,伴随一声“哦”就继续专心于手头的麻将了。与村民的访谈轻松得很,不需要我们遣词造句地引导,对方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了,所以总是会有意外的收获。涉及到村庄中的人和事,甚至自家的事情,村民也很少有什么忌讳,当着村干部的面向我们反映干部腐败(虽然不一定有证据)是常有的事。调查时被村民留下吃饭也是常有的事,随便弄点饭菜,轻松随意中可以继续老话题开拓新话题。不过,如果村民没有兴趣接受访谈,则连基本的客套都会省掉,大大咧咧地一口回绝。其实,绝对热情与绝对冷漠背后的行为逻辑是一样的,表明村民都是按照自己意愿行事。长江流域自川渝云贵到两湖平原再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民,大多给人这种热情开放敢说敢笑这种感受。东北地区的农民也有相似的特点,明明是初次见面却能制造出相识已久老友重逢的气氛来(东北人说这叫“不亲装亲”),不同在于,他们比中部地区的农民更讲究“礼数”,但又不像华北农民那样拘泥于细节。

    南方地区的农民对陌生人倒显得颇不感冒,比如我们随意进出村庄的祠堂,要是在华北农村肯定少不了一番盘问甚至驱赶,中部农民或许会好奇地上来打招呼,但在南方农村,经常是我们不主动介绍就很少有人来询问,村民自顾自地聊天做事情。与村民接触起来,也会发现他们比较“自顾自”,一起吃饭聊天经常把我们晾在一边自己吃得聊得不亦乐乎,不像华北农民那样总是顾及我们这些外人的存在。与村民的访谈也不容易,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多数人不善言辞,倒不是因为普通话水平不行,而是说他们太过言简意赅,基本上没什么故事好讲,不像华北农民那样善于把事件讲得情节曲折惊心动魄,也不像中部农民那样讲得细致入微妙趣横生,其二是涉及到自己家庭和宗族的不好的事情,一般不讲,但是外姓宗族的坏事丑事倒是愿意讲。总而言之,南方农民的待人接物与中部农民相比显得过于内敛,与华北农民相比则显得有点木讷甚至“笨拙”。

    上述差异如何解释呢?农民对待“外人”“陌生人”的态度和应对方式与他们在村庄熟人社会中的社会交往逻辑有什么关系呢?

     

    二、

    中国人在生活中与人交往时经常遇到下述情境:为了表明与某人关系亲近,可以向他开放隐私,就说“你又不是外人,有什么不可以告诉你的”;欲向某人提供帮助却被客套地推辞,则要说“你怎么跟我这么见外”,等等。看来,这个“外”字是对双方关系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定性,有“外”自然就有“内”,内外之分、内外有别,这是中国人在社会交往中最常用到的关系分类范畴了。从事本土心理与行为科学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内外有别”是中国人交往行为的基本逻辑。

    “内外有别”体现为关系中的情感亲密度、信任度、责任义务等的不同,它区分出来的一对关系范畴可用“自己人/外人”指称。自己人便是具有高度亲密、高度信任和高度义务性的关系,有时甚至具有荣辱连带性(即自己人可以跟着“丢人”或“脸上有光”),外人则意味着情感冷漠、信任度低、缺乏义务关联。在社会交往中区分清楚谁是自己人,谁是外人,然后区别对待,才是有礼有节会做人的表现。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逻辑,也是对每个中国人提出的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中国人的性格乃至人格结构就是在以社会交往为主的做人中形塑而成的。

    “自己人/外人”的边界是相对的,费孝通先生在阐释“差序格局”的运作逻辑时就指出,中国人的“自家人”的范围是可以伸缩的,小到自己,外推至家人、至族人、至整个天下。这其实根源于中国人特有的自我意识。与西方个体主义文化中的自我观念不同,中国人的自我不是以身体阈限为边界的,而是不断外推出去将他人包容进来,这就是自我扩大化。自我扩大化也就是中国人常说的“心”的运作,心之所至便是自我边界,“交心”之处便是自己人了。自我扩大化是中国人实现作为人的意义的基本逻辑,因此具有本体性意义,即一个人只有在自己人关系中才能获得做人的意义。孙隆基先生曾说,中国人有一种本能的“在一起”的安全感的需要,其实就是这种逻辑使然。

    自己人关系有先赋性和建构性的。先赋性的自己人关系是由血缘伦理关联在一起的,对个人来说,这种自己人关系是不可选择不可退出的,是自我扩大化必须涵括的范围,它具有本体性和工具性的双重意义。先赋性自己人关系的长久性与非选择性使其结构化为认同与行动单位,对个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建构性的自己人关系是通过社会交往后天建立的,它是可选择可退出的,因此主要具有工具性意义,满足个人的情感慰藉与社会支持需求,正因为其变动性,导致这种建构性的自己人关系很难结构化,它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就比较弱。在先赋性的自己人结构缺乏或较弱的时候,农民就有通过社会交往“外人”内化为“自己人”的内在需求。社会心理学研究往往过于关注“自己人/外人”边界的变动性、相对性,却不知道自己人关系在村庄熟人社会中可以固化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结构,而正是这种相对稳定的自己人结构对各地农民的心理与行为逻辑发生了重要影响。

    自己人结构是主导农民行为逻辑的最重要的社会结构力量,因此,考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必须首先辨识清楚乡村社会中自己人结构的类型及其格局。在大量经验调查基础上,我们提炼出来三种村庄理想类型,即宗族型村庄、小亲族型村庄和原子型村庄,前两种类型村庄中的自己人结构分别是宗族和小亲族,二者遵循同样的世系关系原则,但其边界及在村庄中的格局不同:宗族边界基本与村庄边界重合,即整个村庄构成一个边界清晰的自己人结构,小亲族的边界主要是三代左右的血缘关系,规模较小,因此一个村庄往往存在数个同姓或异姓小亲族结构。原子型村庄中缺乏自己人结构,但存在建构性自己人关系。这三种村庄类型恰好呈现南方、北方、中部地区(含东北地区)的区域分布规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区域差异,进言之,这与笔者开头提到的农民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和应对方式的区域差异也相当吻合。

     

    三、

    自己人结构对农民的社会支持、保护与约束程度、自己人结构格局造成的村庄内“自己人/外人”关系的复杂程度是造成农民社会交往逻辑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

    宗族对其成员所提供的社会支持具有先赋性的伦理基础,只要个人不做出极端践踏宗族伦理的行为,就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获得必要的支持,这就使得宗族对其成员的支持和保护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比如举办红白喜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所有人都必须为同宗族的人提供帮助,即使双方因私人矛盾平时关系紧张,此时也必须参与,否则,就要受到族人谴责。这就意味着,个人无需刻意经营与宗族其他成员的私人关系,只要遵守宗族的公共伦理就可以了。这使得宗族内部的自己人之间的交往规则比较简单,交往难度也比较小,对个人交往能力和技巧的要求自然就比较低。宗族型村庄内的关系复杂程度是比较低的,覆盖整个村庄的自己人结构造成村庄内几乎不存在外人,同时,宗族的规模比较大,它基本能够满足农民基本的获取社会支持和保护的需求,农民亦无需再向外建构自己人关系,甚至姻亲这种典型的建构性自己人关系的作用都被宗族抑制和排斥,这就造成农民终其一生主要是在同自己人打交道,缺乏独立应对外人、处理复杂的“自己人/外人”关系的机会。如此一来,农民的社会交往能力和水平很少得到锻炼,他们习惯于跟自己人进行相对简单纯粹的交往,生活的确定性程度非常高,本体性的安全感也非常高,没有必要刻意在乎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的细节。这种自己人之间的简单纯粹的交往风格延伸到与外人的交往中,反而会因为缺乏对细节的察言观色而显得有些木讷了。

    小亲族对其成员提供的社会支持也具有先赋性的伦理基础,但它规模有限,所能提供的保护与支持并不能解决个人生活的全部需求,因此,个人就有在小亲族之外建构自己人关系的内在需要。村庄内并存的其他小亲族既是“外人”,又可以通过交往变成“自己人”,换句话说,村庄内的所有“外人”都是潜在的“自己人”,都可以根据需要转化为个人的社会资本。小亲族在村庄内的分布呈犬牙交错的格局,即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混合在一起,这就使得农民的社会交往不得不面对极其复杂的“自己人/外人”局面:既要区别对待,又不能得罪“外人”——也就是潜在的“自己人”,凡事留有余地以便将来可以利用。在处理复杂关系格局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如何察言观色,如何操作情面原则等等,社会交往的能力和水平自然会提高。关系格局的复杂性和交往的高难度,使得形式化的繁文缛节有了存在的必要,因为恰是这些形式化的礼节可以降低初期交往的成本——当“自己人/外人”不能固定化的时候,按照既定的礼节规范行事就是风险最小化的最优选择,在这个意义上讲,“形式”也就不是空洞的,而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小亲族的结构特点及其村庄布局还产生了这样的心理后果:小亲族不能为个人提供稳定充分的本体性安全感,复杂的“自己人/外人”关系格局也使得社会交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这就造成小亲族村庄的农民在社会交往中普遍比较谨慎克制。应该说,小亲族村庄的农民是最善于同外人打交道的,但并不会轻易与外人建立自己人式的高度亲密感和信任感。

    原子型村庄不存在自己人结构,对农民来说,几乎村庄中的所有人都是外人,关系格局与宗族型村庄一样简单。由于缺乏自己人结构提供的先赋性的社会支持和本体性安全感,农民只能依靠个人的后天努力。获得社会支持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社会交往将外人内化为自己人,建构性的自己人关系是不稳定的,因此它可以提供社会支持,却不能提供本体性安全感,安全感只能依靠个人强大的主体意识,这导致交往逻辑变得非常简单:社会交往是纯工具性的,每个人对每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工具价值,交往心态就非常开放,但也非常理性,关系容易建立也容易瓦解,唯一具有确定性的就是塑造个人的社交魅力与实力,提升自己的工具性价值。于是能说会道、热心助人等就成为吸引他人的最重要的社交魅力,能说会道代表的是一种自我表现能力,热心助人则需要一定的个人实力保障(如金钱、权力或暴力),但都服从于个人的主体意识。由于缺乏处理复杂关系格局的训练,原子型村庄的农民的社交魅力与实力往往会变成一种过分自我的炫耀性表达。上述交往逻辑自然塑造了农民外向开放甚至颇为泼辣的性格特征。

     

    四、

    回到开头的描述上来,农民对待“外人”“陌生人”的心态和应对方式是其村庄社会交往逻辑的自然延伸,而农民的社会交往逻辑又是村庄社会结构形塑而成的。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尝试着分析了不同区域农民的若干性格特征。

    “区域差异”不只是个经验现象层面的归纳总结,而是具有丰富学理内涵的,它贯穿了农民的性格心理、行为逻辑、社会结构以及价值观念等诸多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域差异”可以作为理解中国人心理和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

     

     

     

     

     

     

     

     

    农村家庭的区域差异

     

    陶自祥  桂华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目前研究中国农村家庭,主要有家庭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两种进路。家庭社会学重点关注家庭内部组成结构,并基于“父母子”的核心三角结构,对家庭进行类型划分。这种视角的好处是可以按照某种统一标准对家庭进行描述,并可结合统计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不过,由于家庭社会学将家庭本身当做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便有可能忽视中国家庭的丰富文化内涵。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但由于文化人类学太过于从抽象的文化理想出发,有可能忽视实际中的家庭生活方式。

    我们认为家庭本身属于熟人社会整体结构的一部分,因此倾向于将家庭放置到当地的村庄社会中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通过村庄社会结构来解释家庭生活方式,也可以通过家庭结构来理解村庄社会性质。家庭性质与村庄社会结构是高度关联的两种社会事物,基于这样的判断,可以依据我们既有的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观点对家庭性质的区域差异性做出解释。

     

    一、

    家庭本身可以从多个方面被分析,为了建立家庭组织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关系,我们提出了“社区性家”的概念。所谓社区性家是指在村庄熟人生活中被承认和接受的具有参与社区交往独立资格的家庭组织。这样的想法来自于我们对农村生活的观察,我们在重庆和四川农村调研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当地的“单身汉”也可以同正常家庭一样参与村庄人情和公共事务,他们与其他村民一样被人接纳和尊重。而这样的情况不可能出现在江西农村或者河南农村。在江西和河南农村,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不仅要包括夫妻关系,而且必须要生育儿子。这就是所谓的“传宗接代”,没有生育儿子的家庭,会被旁人称呼为“绝户头”,“绝户头”不仅会被人看不起,而且自觉低人一等。在江西或者河南农村,“绝户头”算不上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家庭,更遑论“单身汉”。

    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家庭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和人口再生产单元,也是一个参与社区事务的社会交往单元。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是稳定的,每个人是依托于家庭组织而参与社区交往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分析村庄社会结构时,一定要将社会的组成元素操作为家庭组织而非个体。这样一来,家庭组织除了在完成内部生活方式有意义之外,在社会交往层面上也有独立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社区性家”。

    社区性家的性质本身又是通过熟人社会内的公共社会交往凸显出来的,比如人情往来、互助合作等。那么,社区性家便与村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有什么样的村庄社会结构就会产生出什么样的社区性家。江西或者河南的村庄社会结构与重庆和四川农村不同,因此,在重庆和四川能够正常参与社会交往的“单身汉”却不能够在江西和河南参与社会交往。或者说,社区性家在不同结构的村庄中具有不同的标准。

    重庆和四川属于我们所划分的中部农村,中部农村主要包括长江流域农村和东北地区农村,这些地区村庄的历史较短,姓氏复杂,血缘关系发育不完善,地缘关系发达,村庄内部结构松散,村庄边界开放。因此,村庄容易被商品市场所吸纳,形成施坚雅所说的“基层市场结构”。而江西农村则属于我们所说的南方农村,南方农村还包括广东、福建等地,这些地方村庄的历史长久,血缘关系高度发达,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发育完善,村庄相对封闭,属于典型的宗族性村庄。河南农村则属于我们所说的北方农村,北方农村还包括山东、河北和山西、山西等地,这些地方村庄是由血缘和地缘结合形成的,村庄内部由多个较宗族组织松散的家族组织组成。

    在中部农村的分散型结构下,社区性家是按照日常生活组织定义的,只要是一个独立的“同居共财”单元,就构成具备独立的社区参与资格,因此,“单身汉”也属于社区性家。在南方农村的团结型结构下,血缘关系是建构村庄社会结构的唯一标准,家庭生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血缘延续,没有生儿子的家庭不能够满足这个要求,便失去了在村庄结构中的位置,“绝户头”和“单身汉”可以通过“过继”来重新恢复在社区中生活的资格。在北方农村的分裂型结构下,不同的家族之间存在明显的割裂和排斥性,单个家庭必须要依附于家族组织才能够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并获得村庄社会地位,若是失去了家族的保护,在村庄生活中就很容易陷入边缘地位。而生儿子是扩大家族组织的根本手段,正所谓“儿子多、拳头硬”,没有生儿子就意味在村庄中是注定要消亡的,这样的家庭不仅不被外姓村民看不起,也会被本家族的人所忽视。

     

    二、

    社区性家的性质不仅可以被村庄社会结构所解释,也可以反过来,通过分析村庄社会结构的生成来理解家庭的性质。我们可以做一个最理想形态的设想,南方宗族性村庄最早可能是由一个家庭繁衍而来的,北方的由数个家族组合成的村庄也是由数个家庭繁衍产生的,中部农村可能是由更多的家庭繁衍生成的。这样看来,一个相对封闭的土生土长的社区,其社会结构本身是与家庭繁衍分不开的。或者说,我们通过家庭的社区化方式来理解村庄社会结构。

    家庭的社区化还可以社区性家的资格获得为起点分析。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分析了“客籍”难以融入当地社会的情况。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相对封闭社区中的社会结构是稳定的,“客籍”无法打破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必然遭遇生产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实际上,这种情况在中部农村并不存在,我们在中部农村调研时就感觉当地农村要比南方和北方农民思想开放,对陌生人也相对友善,中部农村至今也存在大量移民现象。这些说明中部的村庄是开放的。中部农村内部社会结构本身高度依赖于地缘关系,只要能够通过适当的手段,比如参与人情往来并获得当地村民的接纳,就基本算是融入当地社会,并获得社区参与资格。

    中部农村的开放性源自于其社会关系的后天构建性,即中部农村的社会关系不是由家庭血缘关系扩大形成的。宗族和家族分别作为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社会结构的基础,都是家庭血缘关系的扩大化产物。家庭的社区化意指家庭与社区结构的关系,可以用贺雪峰提出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来解释。

    贺雪峰认为由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先天制约,使得村庄社会中必然产生出超越家庭之上的一种社会组织,这就是所谓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认同与行动单位”范围以内的属于“自家人”,具有荣誉与共的道德伦理意识,这个边界以外的属于“外人”,按照一般社会规则交往。南方农村的认同行动单位为宗族和村落,整个宗族都是“一家人”,家庭内部的道德人伦关系推演到整个村落社会结构中,整个村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都受家庭伦理支配。北方农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一般局限于本家族,家族之间在日常生活和公共事务上存在明显的利益争夺,造成了潜在的竞争意识,家族以内的对内合作和对外竞争的性质,家庭道德伦理只能在家庭以内发挥作用。而中部农村的血缘关系不发达,家族结构也不发达,整个村庄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家庭伦理影响,纵然是兄弟家庭和堂兄弟家庭之间也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则,我们称之为家族组织的原子化。

    这样说来,我们就可以将村庄社会结构看做是家庭社会化的后果。家庭的社会化包括社会结构和道德秩序两个层次,且二者互为表里,家庭伦理越是强烈的地方,村庄社会结构就越是按照家族组织生成。南方农村是由单一血缘关系发育的,故村庄为宗族,而宗族又是家庭的社会化。中部农村是纯粹的地缘关系,原本微弱的家族意识也被“基层市场”和本地通婚所消解和切割,中部农村基本不存在家族组织。北方农村的情况介于南方和中部之间。

     

    三、

    社区性家和家庭的社区化都是分析中国不同地区家庭的社会性质差异。其实,隐含在上述社会性质差异背后的家庭生活目的本身差异才是最关键的。接下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家庭性质的区域差异,并建构出家庭的区域类型。

    这一点可以从生育观念入手分析。尽管江西和河南农民都强调生儿子“传宗接代”,不过,造成他们生儿子动机的原因是略有差异的。生活在完整宗族组织下的江西农民,具备一个完成的宗族延绵的链条,他们的日常生活是放置到这个宗族链条中获得价值的。或者说,南方农民维持家庭组织本身是为了将这个链条延续下去。生儿子是人生任务,对于江西农民而言,家庭生活本身的价值是与家族“血脉”延续有关的。我们将这种受抽象的宗族意识支配,以世世代代传承为指向为价值来源的家庭,称之为“祭祀性”家庭。

    “祭祀性”即延续“香火”,即将生命的期盼寄托于家族的繁荣昌盛和子孙后代的祭祀上。这是家庭存在的目的。这样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决定了南方农民的生活态度、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以及前文分析的家族意识和社区性家的标准。

    河南农民也强调生儿子,不过从总体上看,对于河南农民而言,迫使他们生儿子的最大动机还在于村庄社会竞争的压力。没有儿子,在村庄生活中被人看不起,也容易被欺负。这种心理压力较南方农民更具有现实性。我们看到北方农村的社会竞争特别激烈,这也表现在生儿子上。当然,北方农民也有延续“香火”的意识,不过,由于北方农村缺乏完整的宗族组织以及祠堂、族谱一类的宗族象征物,北方农民的“传宗接代”更具有社会性。尽管这种差别比较微妙,但是我们还是能够通过比较而认为北方农村家庭的价值是基础建立在现实社会竞争中。

    北方农村的分裂型结构所产生出来的社会竞争,是所有的家庭是时时刻刻所感受到的,这也构成他们奋斗生活的动力之源泉。维系家庭组织、过好家庭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光耀祖先,而是为了与邻居攀比,我们将受这种意识支配的家庭组织称之为“社会性”家庭。

    如果说南方农民是为了世系绵延而生活,北方农民是为了社会竞争而生活,那么中部农民则是为自己而活着。为了参与社会竞争,北方农民可以省吃俭用地将积累资源用于建房,用于补贴下一代,而中部农民则思想开通得多。他们认为人活一辈子,就是要吃好穿好。俗话说“少不入川,老不出川”,就形容四川这样的中部农村的安逸生活状态。没有光耀祖先的压力,没有社会竞争的焦虑,人人活的悠闲自得,造成中部人随遇而安的性格特征。这样特性也反映在家庭性质上,中部的家庭不背负巨大的超越家庭本身的责任,将现实生活过好就是目的本身,日子过好了,家庭组织就有意义了。“单身汉”能够将日子过得有滋有味,那么,这也算是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们将这种将根本目的寄托在现实生活本身的家庭称为“生活性”家庭。

    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家庭包含了较组织结构和文化理念丰富二具体的内涵。我们从家庭与社区的关系角度分析了家庭的性质。什么才算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什么样的家庭生活才有价值,都可通过村庄社会结构来解释,村庄社会结构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家庭社会化的产物。

     

     


    农村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

     

    龚为纲 吴海龙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430074

     

    一、

    在田野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民生育的男孩偏好存在显著区域差异:在东北、江汉平原、川西平原等地区,农民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农民生育观念在国家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影响下迅速发生了改变,这些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很容易开展;在江西、福建、广东等华南地区,以及河南、山东等华北地区,农民不生一个儿子决不罢休,纯女户是村落生活中的边缘户,“绝后的恐惧”往往让这些纯女户在村落生活中抬不起头来,这些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很大。这与人口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宏观现象不谋而合:1980年代以来,在生育数量控制政策的约束下,中国农村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但是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有些地区出生性别比至今保持基本正常,或略微偏高;有些地区则性别选择严重,成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灾区。

    我们发现,农民的生育行为深嵌在文化之中,文化的差异会带来生育行为的显著差异,这里的文化差异集中地表现为宗族文化的区域差异性。本文试图从宗族文化的角度给出一个解释农民生育行为与出生性别比区域差异的分析框架:不同区域宗族发育程度不一样,进而宗族文化存在差异,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宗族的规范性力量与结构性力量对农民生育行为的约束程度不同;宗族文化是父系文化,传宗接代是宗族文化的核心规范与价值诉求;当宗族规范对生育行为的约束程度不同的时候,在现代性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话语的冲击下,中国范围内的男孩偏好并不是一个常量,而是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进而在接应外来计划生育政策时,在男孩偏好强的地区,生育数量控制政策的约束,导致农民在头胎没有生育男孩时,在二胎、或更高胎次进行性别选择与人工流产女婴的现象极为普遍,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而在男孩偏好较弱时,尽管存在生育数量控制政策,但是在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理念下,性别选择较少,出生性别比保持基本平衡。

    男孩偏好与性别选择背后是复杂的社会文化动因,在中国农村,文化的根本性内涵是宗族文化以及相关的社会规范,表现在祭祀、婚姻、财产、养老等方面。在解释宗族传统的区域差异方面,我们引入历史视角,考察不同地区宗族发育时间的差异,并引入汉语方言学方面的研究以及中国移民史的研究成果,论证不同汉语方言背后存在不同地区宗族发育历史的差异,方言的差异可能会解释不同地区的宗族传统及其宗族发育时间的差异。这其中的解释链条大致为:方言形成及其历史特征——区域移民史——宗族的发育与成长史——宗族结构性力量和规范性力量——微观生育行为、男孩偏好与性别选择——宏观层面的出生性别比失衡水平。照此思路,我们从问题开始,即先论证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从“社会事实”层面找到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之后,然后利用统计数据对不同地区的汉语方言以及宗族发育程度进行验证;最后从宗族文化、男孩偏好的地区差异解释出生性别比的多样性。

     

    二、

     (一)出生性别比分布图的绘制。

    我们首先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分县数据,运用ARCGIS软件绘制2800多个区县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分布图。在绘图的时候我们将出生性别比划分为7个层次,即104以下、105-110111-115116-126127-137138-152153以上,并在GIS地图上用不同的颜色代表不同的水平;根据人口学已有研究,104以下是完全正常水平;考虑到数据可能存在的年度波动以及统计误差,105-110则可以看做基本正常的范围,111-115则可以看作是轻度失衡水平,116以上则可以定性为严重失衡了;为了能更为清晰、连续性地分析出生性别比在全国的分布情况,我们还另外将116以上的水平划分了四个等级,这样能更为清晰地看出出生性别比在空间上分布的连续性与渐变性。这样我们就以县域为单位,将全国范围内的出生性别比分布状况显示出来了(见图1)。

    1 根据“五普”数据绘制的大陆2875个区县出生性别比分布图

     

    (二)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分布。我们可以从总体和区域两个层面进行归纳。

     从总体上看,具有相似出生性别比水平的县、区是彼此相连的,而不是无规律地散布在全国各地,这些彼此相连的区县构成相当大范围的区域;区域内部的出生性别比具有一致性,而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差异与分界明显。这些具有相似出生性别比水平的区县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相差很大,这表明出生性别比难以用经济发展水平来解释。

    从区域来看,图1显示了“瑷珲—腾冲”一线以西基本上是处于正常范围;该线以东则差异明显。下面重点分析该线以东的区域分布特征。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的区域:东北三省;长江下游平原、长江中游的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平原、长江上游的成都平原,也就是说整个长江流域,除了鄂东地区失衡严重之外,几乎都处于基本正常或轻度失衡的水平;大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中西部),以及广西北部;另外山东半岛、山西、河北(除去冀南地区)、湘赣交界之间的罗霄山脉区等地区也连成了出生性别比较低的小区域。

    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区域:主要分布在华南,包括广东、广西、江西、福建等省,鄂东地区、湘南地区也是特色鲜明的出生性别比重灾区;另外由河南、皖北、苏北、鲁西南、冀南等构成的黄淮平原也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大区域。

    (三)已有解释。

    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差异已为一些学者所注意,从省、地级市、县级等层面都有学者进行过比较并进行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生育政策说。这种观点认为不同地区生育政策的差异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明显。张二力、郭志刚等人通过比较不同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得出结论是“1孩半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显著高于其他政策类型地区,并认为“不同生育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差异清楚地揭示了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这种解释的问题在于“只见国家不见社会”,过于强调国家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而忽视了社会文化因素。其逻辑困境在于:(1)“1孩半政策”在全国是主导性政策,但是实行这一政策的省份之间出生性别比存在显著差异;(2)有些省份生育政策一样,但是出生性别比差异明显。比如说江苏全省实行一胎化政策,但是苏南和苏北判若两然:苏南出生性别比基本保持平衡、而苏北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安徽省也是这样,皖南和皖北以长江为界,南北泾渭分明;湖北与湖南也是这样,鄂东与鄂中江汉平原、鄂西地区,以及湖南北部的洞庭湖平原与湘中和湘南地区差异明显。这两个问题在生育政策的解释框架下是没有办法得到理解的。

    地理环境影响说。这种观点认为出生性别比与作为地理环境的海拔高度、环境温度有关,并推测环境温度不仅影响受孕结果,而且可以通过影响父母的荷尔蒙水平进而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选择。康国定(2010)等人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定量研究了中国0-4岁人口性别比与地理环境特别是海拔高度的关系,结果表明19902000年间的中国0-4岁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县主要分布在“瑷珲—腾冲”线以东的地区,而且0-4岁人口性别比与海拔高度存在较高的负相关,海拔100米以下的县市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海拔超过3200米后0-4岁的人口性别比开始下降到正常范围,并随着海拔升高呈继续下降趋势。这种观点在解释西部高海拔地区出生性别比正常上具有有效性,但是在解释低海拔地区难以成立:平原地区不一定就严重偏高,中国有很多平原地区的出生性别比保持正常,比如东北平原、长江流域的川西平原、两湖平原以及长江下游平原。不但海拔高度与出生性别比水平之间难以建立有效关联,这种解释对海拔高度与出生性别比水平之间的相关机制还无法说明。

     

    三、

    出生性别比区域分布与中国的汉语方言、宗族文化的区域分布具有相似性。许多语言、文化相似的地区,呈现出相似的生育类型,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有共同文化的亚区域往往具有相似的生育类型。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除部分区域存在出入,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分布与中国汉语言以及宗族文化的区域分布具有惊人的一致性。

    1、出生性别比与汉语方言在空间分布上的一致性。就南方方言区而言,除吴语区外,赣语、湘语、粤语、客家语、闽语地基本上都是出生性别比的重灾区,而且湘语、赣语、粤语区的地区分布和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分布形状都特别类似。

    就官话区而言,中原官话区与北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基本重叠;除此之外,东北官话区(包括东北三省)、西南官话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份大部分、湖北中西部),冀鲁官话区、“胶辽官话区”都是出生性别比正常的区域。那么为什么中国方言区的分布与出生性别比具有空间分布上的类似性呢?

        要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中国不同区域方言形成的历史可提供线索,我们的研究表明,二者在空间分布上的一致性,背后实际上是区域移民史与宗族发育情况的差异。在那些汉语古方言区,大致是宗族发育比较早、历史比较长的区域;而官话区,历史相对较短,宗族文化相对薄弱,无论在东北官话区,还是西南官话区都是这样;正因为宗族发育程度存在区域差异,因而男孩偏好强度存在差异,进而引起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出生性别比的差异。

    根据《中国语言地图集》的分类,汉语方言第一层次分为十大方言,即官话、晋语、吴语、徽语、闽语、粤语、湘语、赣语、客家话和平话,这十大方言形成的历史不一样,从中可以看出当前不同区域现有人口繁衍起点与宗族发育起点。从方言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吴语、湘语、粤语、闽语、赣语、客家语等这些古方言基本上通过明清以前的移民所形成,现有的人口格局繁衍的历史比较长,村庄的历史一般较长。两宋朝以前的移民一般是大家族、贵族的举族整体移民,原有的宗族结构与文化传统在迁入地得到保持,这十分有利于宗族的发育;另外这些讲汉方言的村庄大多形成时间早,村庄结构得到发育,保留了较深的宗族传统文化,目前宗族传统和宗族势力仍然较强,从宗族文化和宗族规范所具有的要求来讲,南方方言区的男孩偏好是最强的。

    官话区的形成历史最短,主要由明清以后的移民所形成。整个中国官话地区,都是传统汉民族宗族文化比较弱、村庄社会发育比较晚,包括西南官话、东北官话、冀鲁官话、胶辽官话都是历史比较短的地区,这些地区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而为何中原官话区出生性别比出现大面积异常,目前我们还没有从语言与移民的角度找到有力的资料说明。

    2、出生性别比与宗族发育时间具有空间分布上的一致性。笔者曾经从特定空间范围内姓氏集中度的角度对宗族发育时间进行过测度:发现姓氏分布的集中度十分有趣,具有相似姓氏集中程度的地区是彼此相连的,而不是无规律地散布在全国各地,这些彼此相连的地级市构成相当大范围的区域;区域内部的姓氏集中程度大致具有一致性,而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差异分界明显。而且,宗族发育时间的空间分布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域空间分布具有一致性。

    之所以用姓氏集中度测量宗族发育时间,这是因为人口繁衍和宗族形成需要时间,人口迁移年代早则意味着一个宗族定居在一地的持续时间长,便有可能通过人口繁衍形成较大的同族群体,同姓群体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高,绝对数量也越大;反之,历史较短则无法形成庞大的同族群体,并发育出成熟的宗族。因而在一个地区内,现有人口的始迁祖迁入该地的时间越早,则该地区宗族聚居之势越强,姓氏集中程度越高;反之,现有人口的始迁祖迁入该地时间越晚近,则宗族聚居之势越弱,姓氏集中程度越低。

    具体而言,南方出生性别比偏高严重的地区,无论是姓氏集中程度,还是姓氏的绝对数量都是最高的。不但姓氏的相对集中程度高,而且同姓群体的绝对数量大。这表明,华南现有人口格局的繁衍起点在全国是最早、历史最长的。东北和华北,从姓氏分布的相对数来看,华北与东北都是多姓杂居,但是从绝对数来看,华北姓氏集中程度则明显高于东北,这说明,华北现有人口繁衍的时间起点要明显早于东北。长江流域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开发比较晚,同时一直是战争比较多的区域,一直是宗族文化比较薄弱的地带,也突出地表现在姓氏集中度偏低这个指标上。

    姓氏集中程度空间差异,与中国移民史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宋朝以后移民所形成的区域姓氏集中程度比较低,其历史比较短,主要包括东北、中原和西南区,华北主要是明初“洪武大移民”时来自山西珙桐的移民,四川形成于清前期,东北形成于晚晴以后,而且宋以后的移民一般不再是如南方那样的整族迁移,而是个体性极强的移民,总之,与南方相比,北方人口不仅现有人口“始迁祖”迁入时间较晚,而且在人口最初迁移时,迁出地本身就不具备聚族而居的习俗,迁入方式以小家庭和个体为主,从而从人口迁入之始,就很少形成宗族聚居的格局,宗族文化明显弱于南方。宗族传统薄弱,使得这些地区的宗族势力、传宗接代等观念薄弱,东北平原、成都平原、江汉平原基本上都是这样。

     这样,我们就结合汉语方言与移民史的已有研究,解释了宏观面上各区域的宗族发育时间的差异,论证并解释“汉语方言——宗族发育时间——出生性别比”这三者在空间分布上的一致性,并以“宗族文化—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为中介变量,解释各区域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差异,我们的目的是试图从中找到解释出生性别比区域差异的角度:即制度化的宗族传统及其价值规范取向的男孩偏好的地区差异可能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地区差异的原因。

    本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男孩偏好存在区域差异,主要与各区域在传统时期的宗族发育程度以及传宗接代意识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变化速率有关,进而导致在生育政策干预下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区域差异。男孩偏好较弱的地区,比如东北平原、长江流域的成都平原、两湖平原以及下游平原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南方宗族农村,包括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的大部分农村,生儿子理念极强,宗族性村庄因为有浓厚的社区记忆,宗族传统保存较好,而使生育中宗教性传宗接代因素仍起极其重要的作用,不生一个儿子,就无法传宗接代和不能延续香火,没有儿子的农户不但要面对“绝后”这般挥之不去的恐惧,在村庄生活中也难以抬头。华北的河南、冀南、苏北、皖北、鲁西南等农村生育理念中也有传宗接代的考虑,也有一定要生一个儿子的冲动,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集中在黄淮地区。

     

    四、

    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乡土派在农村田野调查中发现,同一区域在诸多乡村治理现象上有很大的趋同性,而这些治理现象在不同的区域有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同样的国家法律、制度与政策在不同区域实践形态及其机制的差异性。贺雪峰进而试图据此回答:我们都知道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但并不知道具体是如何不平衡的;政策的实践不能一刀切,那么政策在实践的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切?要理解政策实践形态的区域差异,离不开对不同区域村庄社会结构的理解,这样就进入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目前区域差异研究已经被操作化,并产生一系列研究成果。

    这些基于个案类型归纳而进行的区域比较研究,最容易遭人质疑的是其可行性,即个案研究是否可能及如何上升到区域。在贺雪峰的研究视野中,个案研究上升到区域,再到区域比较,在经验把握上是完全可能的。他认为,走出个案的基本策略是利用撰写“村治模式”来克服个案调查与区域研究之间的张力,以个案村庄调查为基础,容纳更多广泛的区域资料,利用至少是县域的资料来讨论区域性的村治模式,以揭示出一个较大范围地区的“小区域”的村治特征;并且更进一步,他提出要在村治模式层面的小区域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到“南北中”这样的大区域。

    可以明显发现,县域这样一个分析单位是华中乡土派连接个案村与宏观区域的枢纽,为了提高论证力度,我们以县域作为小区域来进行统计分析;为分析结果的直观起见,我们用ARCGIS绘制地图呈现政治社会现象的分布情况,并以计划生育政策干预下的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情况作为分析对象;为方便与已有研究对话,我们选择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践为例来分析回应华中乡土派的已有研究,并回答为何同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实践会有不同结果。

    根据目前可以接触到的、国家公布的县域层面的统计数据,结合华中乡土派已经积累的大量关于区域比较的前期研究,以宗族发育程度为切入点,并以计划生育政策实践形态的区域差异为例,可以雄辩地证明:华中乡土派有关区域比较的研究方法是有效的:出生性别比、宗族发育程度的空间分布,都不是随机性地散布在全国各地,相反,具有相似出生性别比水平和宗族发育程度的县域彼此相连,这些彼此相连的县域连成华南、中原、东北、长江流域等宏大层面的区域,区域内部的数据具有极强的同质性,而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差异明显,这表明我们以前根据大量个案调研得出的经验结论,结合小区域的县域数据,可以上升为宏观层面的区域性结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可以用“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来进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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