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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3-27 11:06:18   作者:李元珍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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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再婚与代际关系变迁

    ——湖北省老人再婚现象调查

     

    李元珍*

     

    摘要:调查表明,农村的再婚老人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大的群体,并且其中不乏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再婚的案例。本文即是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个案分析、区域比较以及相关的数据统计,发现老人再婚不仅存在形式上的多样性,而且存在区域上的差异性。对此,本文从代际关系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指出在代际关系变迁的情况下,一些地区空巢老人的自养状况导致了鳏寡老人必须通过重建家庭才能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功能性需求。这一现象是在传统的反哺模式失效后出现的一种补偿机制。

    关键词:老人再婚;区域差异;代际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暑假在湖北恩施M村调查期间,笔者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即当地哪怕七八十岁的老人丧偶后也会再找一个老伴来共同生活,一些守寡几十年的寡妇到老了却选择了改嫁。国庆在湖北鄂州S村调查的时候,我同样关注了这一问题。发现当地的老人虽然也有再婚的需求,但事实上再婚的很少。在当前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普遍面临养老经济支持不足、生活照料缺失、精神慰藉匮乏的背景下,老人再婚的现象及其体现的代际关系变迁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论证老人再婚的必要性。这类研究主要以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指出配偶在老年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1]。这是一种关于老人再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报告,其学理上的探讨有所欠缺。二是从现实层面分析老人再婚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这类研究又可分为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从人口学的角度对老人再婚的样态进行总体描述,指出其年龄、性别等各种差异[2];另一种则主要分析了老人再婚的各种影响因子,比较典型的有经济、婚姻市场挤压、社会环境、自身观念、子女、前次婚姻成败以及生理条件等因素[3] [4]。这类研究的特点是有助于总体把握老人再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但其不足之处就在于它更多的只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无法深入理解现象背后的逻辑,如老人再婚跟代际关系变迁的关联问题。尤其是当其面对再婚现象的区域差异时,更是无法给出圆满的解释。三是探讨老人再婚的权益保障问题,如针对老人再婚这一“特殊”问题国家政策以及法律该如何进一步完善[5]。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第一类研究的继续,实际上,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还需考虑更为现实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该有个“从何而来,到何而去”的问题。但现在我们对“到何而去”的问题讨论颇多,却往往忽视了这个问题到底是从何而来的,它产生的社会基础又是什么,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的对策建议其有效针对性是值得怀疑的。而且,目前的相关研究似乎主要关注于城市老人的再婚情况,那么,对于情感表达相对隐秘的农村老人而言,他们的再婚又有怎样的实践逻辑?

    2011年,我参加了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委托的“湖北省老龄人口‘百村万户’调查”项目,在恩施、荆门(钟祥、沙洋两地)、孝感、鄂州、黄石和荆州进行了驻村调查,并完成了问卷调查。在调查方法的选择上,我们的驻村调查主要以开放式访谈为主,问卷调查则是一对一式的数据采集。本文就是在这些调查的基础上,借助数据分析,试图对老人再婚这一问题进行探讨[1]。根据我们的调查,老人再婚确实是为了满足一些功能上的需求,如生理需要、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等,但对于农村老人而言,生理需要其实一直是个比较隐蔽的问题,尤其是它无法解释越来越多的高龄以及失能老人再婚的现象。实质上,老人再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应对代际关系变迁的方式。再婚的配偶更多的是一种角色替代,即替代子代来完成他们该完成的任务。由此,也就可以由代际关系的紧张程度来解释老人再婚的区域差异。

       

    二、老人再婚的类型及其区域差异

     

    调查发现,老人虽然对再婚有大体一致的需求,但其具体的实践形态却是千差万别的,有些光明正大地领证结婚,有些碍于自己以及儿女的脸面躲躲散散,不敢明确表态。并且,老人再婚的实践形态,在鄂西、鄂东南以及鄂中有着明显的区域差异。

     

    1、老人再婚的形式

     

    本文倾向于把老人再婚描述为一种事实婚姻状态,也就是说,除了通过法律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况之外,它还包括大量的虽然在一起生活但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大体而言,老人再婚包括三种主要的形式——正式婚、裹婚和走婚。不同形式的选择主要是由子女态度、既有家庭财产的多寡、当事人的功能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成。

    1)正式婚

    对于大部分鳏寡老人而言,结婚就是两个人凑在一起过日子,相互照顾。他们更在乎的是婚姻的实质内容,而非一纸婚书。但是,如果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其各自的子女也都在当地生活,他们会更倾向于正式婚的形式。这种婚姻形式一方面是一种名分的需要,并且从表面上看起来更为稳定,也更有保障一些,但另一方面,这种形式的选择本身就隐含了某种顾虑,即这种婚姻今后可能出现的冲突。从老年夫妻,尤其是低龄老年夫妻双方关系来看,正式婚纳入了婚姻破裂之后财产分割的考虑,另外,从代际关系的角度来看,选择正式婚也是为了在一方先逝之后给另一方以养老送终的保障。只是,当老人再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最初的那种“怕人说闲话”的心态逐渐淡化之后,正式婚也就越来越少见了。至于正式婚作为一种日后的保障,老人也自有他们的说法,他们觉得“会养的他总是会养,不会养的你有证也白费。”

    案例1:恩施高某,抗美援朝老兵,今年93岁,有3个儿子1个女儿,其中大儿子是前妻带过来的,二儿子过继给了自家堂弟,三儿子精神有问题,女儿嫁在本地。因为老伴去世,10年前,也就是高83岁的时候娶了同样丧偶的68岁的陈大娘。陈大娘有1个儿子3个女儿,因为儿媳不孝,没办法才嫁到这里来。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组合家庭,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二老办理了正式的结婚手续,这也主要是为了给陈大娘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

    但陈大娘的日子并没有因为这次婚姻而有所改变。高的大儿子开砖厂失败了,老婆跑了,自己也过得一塌糊涂,再加上这两个老人都跟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不愿管老人。二儿子娶过两个老婆,因为生的都是儿子,想要女儿,现在又找了第3个。他过继时带走了1亩田地,后来开砖厂又把高家剩下的两亩多地给占了,弄得高某一家人无地可种。二儿子还经常把陈大娘打的进医院治疗。三儿子成天游手好闲,在姐姐的怂恿下,时常在家里砸东西。高的女儿一般不回家,除非家里杀了年猪,才会回来挑最好的带走。

    两个老人单过,现在都被评为低保,每个月110元,再加上退伍老兵每个月450元的补贴,一共是560元,这是他们全部的生活来源。访谈中,陈大娘一直在抹眼泪,她特别担心老头死了之后她怎么办,两头的儿女都容不下她,那就只好去寻死了。

        在这个案例中,两位老人都是因为子女不孝,也指望不上才走到了一起。当一个83岁的高龄老人得靠再娶一个老伴来照料自己的生活,当一个儿孙满堂且年近古稀的老妪需要再嫁他人才能维持生活时,其中隐含的代际关系问题的确是值得反思的。他们显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情感上的寂寞以及生理上的需要才再婚,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重组是为了解决最基本的生存问题。

    2)裹婚

    “裹”是恩施的一种地方方言,当地人称两个非婚同居的人为“两个人裹到一起了”。这个字用得非常形象,我也借此来表述这样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形式只是一种纯粹的“搭伴养老” [6],双方既没什么财产也没什么子女瓜葛。一旦结成这种婚姻,两个老人即共同生产、生活、消费,经济上不分彼此,但是去世后还是得从哪儿来再到哪儿去,即由各自的子女各自操办后事。

    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农村比较普遍,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结为正式的夫妻,遇到的子女的阻力也比较小,并且实在过不下去的话要散伙也容易。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也契合了当前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送终”的代际反哺简化为“只送终不养老”或者说“重送终轻养老”的这样一种状况。相对于正式婚而言,这种婚姻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对于子代而言,它不附带任何法律上以及伦理上的义务要求。

    案例2:贺大娘,62岁,40多岁的时候丈夫病逝,当时两个小孩都还在上学。这些年她勤扒苦做,一直把小孩供到大学,现在都在外面成了家,只剩她一个人住在山坡上。儿女还算孝顺,但就是不在身边,她也不愿到城里去住。大娘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视力急剧下降,连路都看不清了,为此没少摔跤,想着老了也没人照顾,就在两年前跟了60岁的鲁某过日子。鲁某之前是邻村的上门女婿,因为他前妻和一个拿工资的裹在一起了,就把他赶出来了。他的户口、田土都在前妻那里,赶出来了就相当于一无所有,在街上靠租房租地过活。而贺大娘在坡上有房有田土,只是很不方便。她曾要求跟鲁某办结婚手续,但鲁某觉得自己什么也给不了她,办了也没意义,就没办。

    在上述案例中,贺大娘的子女还算孝顺,但正所谓“远田远土不富家,远儿远女不得力”。儿女再好但终究不在自己的身边,这也促使了贺大娘年轻时守寡十几年,到老了却只能再找个老伴一起生活。这一事实清晰地展示了老人再婚是为了满足一种养老的功能需求。类似情况,还有一个更为极端的案例。

    案例3:鄂州李婆婆。64岁,老伴去世十多年了,儿子将其寄养在某养老院,四年前中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养老院做饭的余某,两人回到余某的老家,共同生活。

    这个案例中的李婆婆在自己中风之后选择改嫁,实在是出于一种无奈的选择。在调查中,她也显得特别难为情,一再强调自己是因为中风了,生活不能自理,老伴早年去世,儿子很忙,养老院又因床位紧张要她离开,实在没办法才走了这条路。她始终觉得走这条路让儿女没有脸面,而且自从她再嫁之后,她的两个儿子也从未来看过她。从李婆婆的表述可以看出,她的这种选择经受了内心的巨大考验,在道德伦理与生存之间,她最终选择了后者,尽管至今还觉得异常羞愧。因此,在这样一种走投无路的老人再婚形式面前,任何罗曼蒂克式的浪漫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

    3)走婚

    走婚原本是云南纳西族摩梭人的一种特有的婚姻形式,本文借用这个名词来表述在当前农村低龄再婚老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即两个再婚老人男不娶女不嫁,双方并不固定居住在某一方家里,而是在双方家庭中来回穿梭。有活干的时候一方可到另一方家里去干点农活,可能住上一段时间,也可能当天就回。没活干的时候可能住在某一方家里,也可能单独住在各自的家里。相对前两种婚姻形式而言,走婚在形式上更为松散,财产上也相对独立。

    案例4:胡某,65岁,妻子三年前过世。留下一儿一女,女儿已远嫁外省,儿子也在外面打工,几年都不回一次家。两年前经人介绍,胡某认识了同样丧偶的高某。因为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房屋以及田土,高某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家里。而自去年开始,胡某因为股骨头坏死,动了手术之后需要人长期照顾,高某才开始较长时间住在胡某家里,但农忙的时候还是会回到自己家里。

    像胡某和高某这样选择走婚形式的再婚老人并不少见,他们不像正式婚和裹婚的老人那样,双方对婚姻有比较长远的预期。而是两个人在一起过得下去就过,过不下去就散,过一天是一天,过一年是一年。从表面上来看,他们是因割舍不下自己的田土而采取走婚形式,实际上,走婚男女双方一开始就给自己留下了后路。如果说裹婚还是一种搭伴养老的形式的话,那么,走婚就只是在找一个伴,以便弥补家庭生产生活模式瓦解的缺陷,这种缺陷因一方离世而导致的男女分工合作的无以为继。这种婚姻模式的功利性最为明显,但在长时间的相处之后也有可能朝前面两种形式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上三种婚姻形式的差异,可以参见下表的分析:

     

    1:三种婚姻形式的比较

    特征

    形式       

    婚姻性质

    预期

    功能性

    功利性

    正式婚

    同财共居,是一个正式的家庭单位。

    长远,且相对有保障。

    涉及生产、生活、精神等各个层面。

    裹婚

    形式上同财共居,但普遍存有私房钱,只是一个相对紧密的结合体。

    比较长远,但后期养老以及丧葬无保障。

    共同应对当前老人生存的困境,是一种典型的“搭伴养老”。

    走婚

    经济相对独立,形式松散。

    过一天是一天。

    主要是一个生产生活的互助单位。

     

    2、老人再婚率的区域差异

     

    我们的村庄调查显示,老人再婚在各个区域有明显的差异,这不仅体现在老人再婚的形式上,还表现在老人再婚率上。我们在恩施调查的时候,就发现当地老人再婚的比例特别高,而且还不乏一些高龄老人再婚的案例,比如案例1中的高某,年过80仍与年近70的陈大娘结婚,并且是“明媒正娶”的正式婚。但是在鄂东南如鄂州调查的时候,就发现当地老人的再婚率明显比鄂西要低,即便出现老人再婚的情况,也多是以非正式的“裹婚”或“走婚”形式出现的,正式婚比例并不高。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支持了这一判断,恩施老人再婚率高达9.2%,位居全省之首,如果算上裹婚和走婚的人群的话,实际的比例还要远高于这一数值。而鄂州地区的丧偶比例虽然高达45.8%,高出全省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但老人再婚率却只有3.4%,这说明,鄂州丧偶老人虽有强烈的再婚需求,但老人再婚却极少。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们以往的调查经验,鄂中江汉平原如荆门的再婚需求应该是相当高的,但其事实上的再婚率却也只有6.9%。关于整个湖北省各市级老人婚姻情况的具体数据可详见表2

     

     

    2:湖北省各市老年人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Total

     

     

    未婚

    初婚有配偶

    再婚有配偶

    离婚

    丧偶

    市级

    武汉市

    1.3%

    59.0%

    3.3%

    .3%

    36.1%

    100.0%

    黄石市

    2.4%

    52.8%

    7.3%

    1.6%

    35.8%

    100.0%

    十堰市

    3.1%

    58.8%

    1.9%

     

    36.2%

    100.0%

    宜昌市

    .6%

    56.4%

    8.6%

    1.2%

    33.2%

    100.0%

    襄樊市

    1.9%

    58.7%

    4.0%

    1.1%

    34.4%

    100.0%

    鄂州市

    3.4%

    45.8%

    3.4%

    1.7%

    45.8%

    100.0%

    荆门市

    .4%

    56.0%

    6.9%

     

    36.6%

    100.0%

    孝感市

    2.0%

    64.0%

    .9%

    .3%

    32.7%

    100.0%

    荆州市

    .2%

    57.6%

    4.7%

     

    37.5%

    100.0%

    黄冈市

    1.5%

    48.9%

    5.7%

    .9%

    43.0%

    100.0%

    咸宁市

    .6%

    58.3%

    3.2%

    .6%

    37.2%

    100.0%

    随州市

    3.0%

    56.6%

    4.0%

    1.0%

    35.4%

    100.0%

    恩施

    .9%

    55.0%

    9.2%

    .3%

    34.7%

    100.0%

    省直辖行政单位

    .7%

    63.0%

    4.0%

    .4%

    31.9%

    100.0%

    均值

    1.4%

    57.0%

    4.9%

    .6%

    36.1%

    100.0%

     

    从上表可以看出的一个有趣的悖论是,如果按照功能主义的解释,老人再婚需求高的地区,老人再婚率应该更高,正式婚也应该更为普遍。但经验材料却表明,老人再婚率及老人再婚形式并不与老人丧偶率呈正相关关系,换言之,老人再婚需求高并不意味着老人再婚率更高。很显然,应该深入经验对老人再婚的实践逻辑进行重新解释,这其中,代际关系变迁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

     

    三、代际关系变迁对老人再婚的影响

    在“广义家庭”的意义上,家庭的大部分功能需求如完成农业生产、生病照料等等应该由子代家庭来完成,尤其是对众多高龄以及失能老人的照顾,更应该是子代的责任[7]。但我们的调查显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甚至需要冲破层层的道德阻力去寻求一个新的伴侣来相互照顾,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由此看来,中国家庭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其最核心的表现是代际反哺的缺位,老人再婚在一些地区渐成主流。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是一种“抚育—赡养”双向运行的“反馈模式” [8]。但随着新中国伊始的制度变迁以及改革以来的社会转型,农村的家庭结构再生产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了反馈模式的失灵。

    在传统社会,父子或者不分家,或者父代家庭带着自己的养老田、养老地跟某一个儿子居住。也就是说,父代家庭一定要跟子代家庭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家庭。在这种结构中,父代家庭的残缺并不影响整个家庭结构的完整性,也不会影响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对近代中国民法实践的研究表明,甚至到了清代和民国,“分家”的基本原则仍是保证家庭养老功能的正常运行[9]。但在当前的农村社会,无论父代还是子代都希望独自生活,并保持相当大程度上的经济独立,因此,在儿子依次分家之后,父代家庭最后就形成了一个空巢家庭。而且,在打工经济以及小城镇建设兴盛的背景下,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一部分还在城镇买房居住,老人被迫成为村庄里孤独的守望者。中国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已是学界的共识[10]

    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已经严重弱化,儿子养老送终的伦理义务已经大大简化,甚至开始只送终不养老,代际关系出现了不平衡的状况[11]。在此情况下,老人自养的比例开始极度攀升,根据我们此次调查统计,高达87.2%的老人认为需要到自己不能动弹时才开始要子女养老。老年空巢和老年自养的相互结合,必然要求父代家庭自我提供本应由子代家庭提供的功能,即它必须延续那种男女分工合作的家庭生产、生活模式才有可能把日子过下去。否则,它就是一个残缺家庭,既是结构的残缺,亦是功能的残缺。而正是因为这种功能缺位带来的生活不便,导致老人一旦丧偶,哪怕年龄再大,都会将再婚作为一个必然的选择。某种程度上,恩施老人再婚比率极高,以及鄂州老人被迫再婚的情况,恰恰是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不断加剧,代际关系发生断裂,以至于反哺模式无法延续,老人为求自养进行选择的结果。

    当然,因为分家方式的不同,最后导致的家庭结构也不同。如前所述,如果是多次性的父子分家,父代家庭最后可能会形成一个空巢家庭。但如果是兄弟分家,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如荆门钟祥地区,当地的分家就是一次性的兄弟分家。即等所有兄弟都结婚之后,对父代家庭的所有财产连同父母本人在内实行诸子均分,由此就上演了父亲不会干家务活,就得绑上一头老母猪才有儿子要的荒诞剧[12]。正是在这样一种兄弟绝分家产的情况下,父母本人已经成为一种物化的财产。一旦分家,他们就背着自己的行囊归属到儿子的家庭,连多年的老夫妻都要拆散,有的甚至到配偶临死前才能见上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家后老人很难再有自主性,那些鳏寡老人又怎么可能再婚?受制于这种较为特殊的分家模式,江汉平原的老人在代际关系上仍从属于子代家庭,老人只是子代家庭物化的财产而已,其单过与自养的“合法性”并不存在。因此,这一地区的代际关系虽然较为紧张,但老人再婚率却并不特别凸显。并且,即便出现老人再婚的情况,大都也不是以正式婚的形式出现的。

    事实上,尽管存在这样一种家庭结构再生产模式使其老人再婚率不是特别明显,但并不能掩饰其代际关系紧张的状况。从表3的数据统计中也可看出,79.7%的鄂州老人认为应该靠子女养老,而只有34.1%的钟祥老人认为应该由子女来养老,前者比后者整整高了45个百分点。这也充分说明了二者对于子代养老预期的区域差异。而我们调查的恩施地区也只有54.6%的老人认为应该靠子女养老,略低于全省57.8%的平均值。如果选择鄂州、恩施、钟祥分别代表鄂东南、鄂西、鄂中三个地区,并且考虑家庭结构再生产模式的影响,则其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与表2对比,恰好可以说明,老人自养意愿越高的地区,老人再婚的比率越高;反之亦然。也就是说,老人对子女的养老预期越高,丧偶之后越不可能再婚,老人对子女的养老预期越低,在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发达的情况下,越有可能通过老人再婚这一补偿机制,来实现空巢老人自养的目的。

    3:您觉得以下哪种养老方式比较好?

     

    钱都花在子女身上,老了靠子女

    自己储蓄养老

    买商业保险

     

    买社会养老保险

     

     

     

    孝感

    钟祥      

    56.1%

    34.1%

    25.2%

    35.0%

    .9%

    .8%

    2.2%

    17.8%

    30.1%

    4.9%

    3.4%

    2.3%

    1.4%

    12.4%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恩施         54.6%           38.3%

     

    鄂州         79.7%

    5.1%           11.9%

    18.8%

     

    黄梅

    沙洋

    洪湖

    78.9%

    55.7%

    56.8%

    42.9%

    30.8%

     

    均值

    57.8%

    30.6%

    1.4%

    10.2%

    100.0%

     

     

    尽管存在如上区域差异,但代际关系的变迁却真实地存在于当前的农村社会,传统型的以父为尊、以老为尊的代际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老人再婚作为一个显现的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印证了这一事实,只不过,时间要通过空间起作用,代际关系这一历时性的变迁因为地方社会的非均衡而表现出了暂时性的差异。而我们目前的调查也发现,在那些较为传统的地区,其内部社会也在经历痛苦的变迁与挣扎,一些原本无法接受的现象也已经出现,如案例3中李婆婆的改嫁。这样一些现象将会给当地人带来怎样的心理暗示和示范效应,当地的代际关系在经历痛苦的失衡之后会走向一种怎样的均衡?这将是有待持续关注的问题。

     

    四、结论

    调查表明,当前湖北省一些地区的老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老人再婚呈多样化形式,老人再婚在鄂西、鄂中与鄂东南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功能主义的视角虽然可以解释全省老人再婚率不断上升这一事实,但却无法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些地区老人再婚的需求与老人再婚比率并不一定呈正相关关系。为此,本文引入了代际关系变迁这一视角,发现老人再婚是代际关系变迁的结果,在核心家庭化的趋势下,老年空巢与老年自养的结合导致了鳏寡老人必须通过重建家庭才能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功能性需求,它是一种代际反哺缺位后的补偿机制,老人再婚实质上只是一种应对代际关系变迁的方式。而一些地区仍然保持了较低的老人再婚率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家庭结构再生产模式限制了老人的自主性,老人作为物化的“财产”无法自主再婚,相对于老人再婚率较高的地区而言,这些地区的空巢老人也很难说具有较高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如无特殊说明,本文的数据均来源于笔者此次参与的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委托的“湖北省老龄人口‘百村万户’调查”项目。

    * 本数据由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龚为纲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而来,特此感谢。



    [1] 王云飞. 从养老角度重新审视婚姻的价值[J]. 新西部.2011(6).

    [2] 郑真真. 中国高龄老人丧偶和再婚的性别分析[J]. 人口研究.2001 (5).

    [3] 马金. 浅析我国丧偶老人再婚问题[J]. 南方人口.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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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夏丹波. 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的伦理基础与法制保障[J].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 (5) .

    [6] 姜向群.“搭伴养老”现象与老年人再婚难问题[J]. 人口研究.2004 (3).

    [7] 王跃生. 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理论和经验分析——以北方农村为基础[J]. 社会科学研究. 2010 (4).

    [8] 费孝通. 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

    [9] 黄宗智.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10] 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1] 贺雪峰. 农村代际关系论:兼论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社会科学研究[J]. 2009 (5).

    [12] 龚为纲. 钟祥市L村老年人状况调查——分家过程视角下的老年弱势.未刊稿。

    原文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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