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不能“可有可无”
近段时间,关于农村儿童伤亡和被伤害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发生了多宗因为家长没有监管好小孩而导致小孩意外身亡的事情,而今次发生这件悲剧不仅反映出家长对于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淡漠,也折射出家长对于儿童监护责任的缺失。只不过此番事故受害的5名孩童不像前段日子报道毕节的孩童是留守儿童,但同为农村儿童屡遭意外,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也不免引起人们对农村儿童安全问题的关注,以及农村儿童监护问题的思考。
据世界儿童预防伤害报告统计,全球每天有2000多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更是儿童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而上述伤害中,农村明显高于城市,儿童死亡人数更是高达城市的5倍。特别是我国,随着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增多,由于家长日常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造成我国农村儿童意外死亡率更是居高不下。
众所周知,在我国农村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有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监护、同辈监护四种情况,其中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居多。无论何种监护,父母都是无法取代的。有的老人只管衣食住行,让孩子吃饱、穿暖就行,但没有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的意识。有的老人缺乏文化知识和安全常识,没有能力教育孩子对突发事件的应处理和有效地自救常识,间接地导致孩子错失生还的机会。再加上在一些农村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存在盲点也是不争的事实。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因为年幼无知,又缺乏父母的监护,再加上必要的安全教育缺失,都使这些天真的孩子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以至于酿成大祸。轻者,可能承受完全可以避免的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导致伤残——最严重的,则是失去生命。
从立法上来看,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怎么管孩子似乎只是家长的私事,由于缺少对责任追究环节的相关规定,监护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可以这么说,孩子在生理心智等方面都不成熟,是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至少应该照顾到他们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心理安全等。父母要时刻绷紧孩子安全这根弦,虽然没有父母会把孩子的安全视为儿戏,但是真真切切、扎扎实实地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的父母并不多见,往往是出了事才后悔。对小孩进行安全教育,在其懂事以前(比如入学前),主要以行为看管、讲解灌输为主;入学以后,则需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常识讲解,教其学习安全避险的方法。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社会的极大重视,也设立了专门为儿童权益奔走的机构。比如,美国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里对儿童伤害的规定中,除了虐待儿童外,“忽略儿童”亦是重要内容。包括:没有给儿童提供足够的食品(儿童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条件;将儿童放置在可能对他们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伤害的环境里。如果父母达不到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要求,甚至会被剥夺监护权。
虽然中西文化存在差异,可能许多人会觉得这样的规定不太近人情,但毫无疑问,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越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
不过,由于客观原因,要做到像欧美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那样,也并不现实。但有些经验我们可以大胆借鉴,比如,在欧美等国家,儿童居住地的社区承担了“临时监护”职能,由社会志愿者自发轮流承担临时监护的任务。在韩国,也有类似功能的“学生玩吧”,帮助全职工作的父母们解决后顾之忧。我们是否也可以在社区里建立类似的儿童监护场所,由社区里的老人们有偿或志愿提供临时监护呢?
笔者认为,儿童承载着未来,庞大的农村儿童群体同样如此,他们需要保护。农村儿童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社会综合协调的问题,孩子的安全需要举全民智慧,政府、民众和家长三方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密切配合,政府要普及孩子安全教育的知识,群众要自觉自愿地爱护每一个孩子,家长要照顾到孩子安全的方方面面,最后,社会各方面应该更加重视改善农村儿童的学习、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文化和体育设施,让农村孩子们有学习、运动和娱乐的场所。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孩子们织就一张平安、幸福的安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