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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新华:农业经营主体:资本、小农抑或家庭农场?
  •  2013-02-22 10:07:29   作者:孙新华   来源:三农中国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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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修改稿发表于《改革内参》2013年第3期,此为原文

    201212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闭幕会上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并强调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这预示着2013年的“一号文件”很可能继续锁定三农问题,其焦点就在于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而所谓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在坚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生产经营形式,但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种农户土地。

    这段时间正处于今年一号文件出台的前夕,因此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虽然各种观点莫衷一是,但是目前主流的声音是:限制资本下乡,力推家庭农场。对于前者笔者非常认同,而对于后者笔者持审慎态度。推行家庭农场可以,但是必须是在保障小农利益前提下进行适当推广,而不能像各地推动资本下乡那样侵害小农的利益。

    席卷全国的规模经营运动

    其实讨论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潮本次绝非首次,其实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就有一次热议,只不过当时的主流声音还是鼓励资本下乡发展规模经营。而全国各地也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兴起了推动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热潮。根据我们在全国各地的调查和可以看到的报道,除了极个别省市区外,其他所有省市区都在大力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主流模式便是引进资本下乡发展大规模经营,即将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集中到资本手上,动辄几百上千亩甚至上万亩。而且随着事态的发展,以资本为经营主体的大规模经营逐渐演化成一场席卷全国的浩浩汤汤的运动。各地政府都将此作为自己的政绩工程,甚至将其纳入政府的考核体系,激励下级政府推动大规模经营。而且各地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了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不断更新花样,你搞“百亩良园”,我搞“万顷良田”。

    已然演化成一场运动的大规模经营在农村至少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后果,一个是排挤小农利益,一个是“非粮化”生产。目前,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并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是大部分农村还有至少一半的农户需要耕种土地,他们或纯粹务农或半工半耕,土地收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而大规模经营倾向于大面积连片的耕地,这就需要流转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在大规模经营成为各地竞赛的指标和政绩工程时,政府在各种文件和口头上虽然都声称尊重农民意愿,但是在实践中却会通过各种方式做各种工作让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将土地交出来,这部分农户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

    以资本为经营主体的大规模经营的另一个问题便是“非粮化”生产。道理很简单,粮食作为大田作物的价格偏低,利润率偏低。而资本的天性就是利润最大化,他们流转到耕地后会选择利润回报率更高的作物。因此他们种植的主要作物多为蔬菜、水果、苗木、花卉等高附加值的作物或者搞观光旅游发展农家乐等。而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也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进行的一项调研显示:在西部某些省份,工商企业流转耕地后,非粮化程度已经达到90%左右。席卷全国的大规模经营假如大多是这样,必然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资本经营无法解决的难题

    那么以资本为经营主体的大规模经营从事粮食生产的效果如何呢?尽管多数资本会选择经济作物,但是也不乏有公司经营大规模的粮食生产。以我们在各地的调查来看,几乎所有的大规模粮食生产都是失败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雇佣带来的劳动监督问题无法解决。

    一般资本下乡种植粮食较之于小农都会在机械化程度上有很大提高,但是不管其机械化程度有多高,很多生产环节比如播种、施肥、打药、除草、灌溉、收割(拖粮食)等都需要雇佣劳动工人。雇佣劳动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增加成本,而农民种地自己的劳动是不会计入成本的;二是劳动监督难以解决。劳动监督问题也是运行了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没有解决的问题,用陈锡文的话说,劳动监督是个全世界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存在根本差异。

    众所周知,工业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可以分割成若干生产环节,而且几乎每个环节都可以进行标准化。因为生产环节可以分割和标准化,每个环节都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劳动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衡量,何谓合格,何为次品?一目了然。但是农作物由于是有生命的,农业生产虽然在空间上可分割,但在时间上却不可分割。因此劳动者必须对农作物生命活动的整个周期负责,否则就无法准确评价其在各个生产环节中所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打药为例,工人打药的效果只有在打药实施后的一段时间甚至只有到收割时才可以看出,而此时的结果又是打药和其他生产环节甚至自然因素混合作用导致的,也很难分割出打药的影响,所以很难对工人打药的质量进行监督。同样道理,其他生产环节也是无法很好监督。因此,如果不让同一个劳动者从事生产的全过程并将其劳动与生产的最终结果(产量)相挂钩,就无法解决劳动监督问题。劳动监督问题无法解决就会导致出工不出力的“磨洋工”问题,他们就会对农作物不负责任。这对于雇主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为了做好农活就会增加劳动投入,从而进一步抬高成本;农活不到位导致农作物大大减产,降低收益。而在粮食作物利润稀薄的情况下,粮食减产和成本抬高的结果就是经济效益低下甚至亏损。事实上,我们考察的所有资本种粮的案例在粮食生产环节上都是亏损的。

    原本想象的“香饽饽”成了“烫手的山芋”,资本的办法是转包。而接包的不是小农,而是规模在200亩左右的家庭农场。资本从中多收取一定的转包费,即使是平价转包,国家的种粮大户补贴还是会落到自己的头上。

    家庭农场的崛起及其效益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一个农民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小农场,规模一般为100200亩。据我们了解,这种模式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在上海、江浙一带零星出现,并逐渐发展壮大。2007年以来上海市松江区政府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推广。但是近年来在其他省市区家庭农场虽然也开始出现,但是却不是政府直接推动的结果,而是作为资本经营的“二包”出现的。

    由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适当,所以主要依赖自身劳动力,只是在农忙时节进行少量雇工,而且是自己与雇工一起劳作,因而可以进行更好地监督,所以家庭农场能够很好的解决劳动监督问题。而且规模适度也能较好地安排生产,各个生产环节都能得到妥当安排,而不会像大规模经营那样由于规模过大容易耽误农时;同样的道理,面对自然风险较之于资本也有更强的应对能力,比如遇到旱涝灾害,家庭农场较能够更好地组织抗旱、排涝,从而降低损失;而资本由于经营规模过大,很难及时组织人力排涝抗旱,导致减产。而较之于小农,由于家庭农场耕种面积较大,单位产量增加一点,总产量都是以较大的几何级数增加,所以家庭农场的户主有极大动力更新技术、提高产量。为此,他们对于农业技术的关注和投入较之于小农都有很大提高,产量也不逊于小农,技术较好的家庭农场的产量还要略高于小农。这是因为家庭农场的“专业”带来的技术优势弥补了其在精耕细作上相对于小农的弱势。管理200左右的农田虽然十分辛苦,但是回报也是非常丰厚的,正常年份可达10万元左右,远远高于全社会的平均收入;即使年成不好最差亏些工钱,200亩也可以赚56万元。由于家庭农场的农忙时间比小农较长而且利润丰厚,所以多数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专职种田而不再从事其他职业,成为名副其实的职业农民。

    综合考察,对于粮食作物而言200亩左右的家庭农场是当前比较理想的适度规模经营。从种田农民的角度来讲,家庭劳动力可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实现了充分就业,而其收益高于社会平均收益;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讲,既可以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并较好地抵御自然风险,又可以产出较高的粮食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经营的主体应该是谁?

    通过以上分析,在粮食生产上以资本为经营主体的大规模经营显然不妥,而家庭农场作为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是规模经营的理想模式。为此,有人建议以后的重点不是推行资本下乡,而是力推家庭农场。这种提法从农业经营的角度显然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推动家庭农场也要谨慎而行。

    如果全国耕地全部由经营规模200亩左右的家庭农场来耕种,我国的经营主体只需900万个农户就足够了。如此以来,留守在农村的其他一亿多农户就无事可做了。因此我们在提倡规模经营时一定要有小农立场,即今后相当时期内我国农村仍将有大量小农存在,因此他们仍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这是我们应该明确的基本国情和推动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而我们的规模经营应该是在尊重他们流转意愿、保障他们种地权利的基础上适度推行家庭农场模式,即将那些常年外出务工愿意流转的承包地流转到家庭农场手里,从事适度规模经营。

    而且我认为家庭农场也不是除了小农以外的唯一经营主体,如果有农户不是想流转100200亩耕地,而是由于资金有限希望流转30亩、50亩、80亩可不可以呢?我认为也是应该鼓励的,只要是一个家庭劳动能力范围(200左右)内的经营规模都是应该鼓励的,因为这些规模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可以增加农户家庭收入。而如果强制设立一个较高的门槛,就会设置有形的壁垒,排斥相当一部分农户的发展,因为经营一亩田至少需要1000元投入,而100亩就是10万元,而如果要求必须流转100亩以上,就会限制很多农户进入。

    总而言之,我国应该限制资本下乡经营农业尤其是粮食作物,而应该在保障小农种地权利的基础上,适当推行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在家庭劳动能力范围内的各种适度经营规模。在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时要防止像推行大规模经营中出现的侵害小农利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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