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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庄性质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嵌入性发展
  •  2012-12-10 22:52:15   作者:范成杰 龚继红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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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庄性质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嵌入性发展

     

    范成杰  龚继红

    (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   湖北武汉   430070

     

    摘要: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为契机,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支持将日益多元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正式的养老模式以普遍化为目标,但养老的风险不是稳定的、同质性的分布于农民群体中的,受制于这种异质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各地区的境遇各异。本文通过阐述嵌入性与制度嵌入性的含义,从理论上说明制度嵌入性对农民养老保障模式自然演化的解释力的基础上,借用制度嵌入性的思想,通过村庄性质的理想类型讨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村庄遭遇,由此我们得以在微观层面窥见养老保障模式自然演化的过程和本土特色

    关键词:村庄性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嵌入性

     

     

    在持续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后,我国农村的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已基本完成,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年型人口类型,并且农村老龄化程度还将加速。与此相伴随,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婚育年龄,纷纷成家立业,农村家庭结构及功能处于巨变之中,农村社会的养老负担骤然加重。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推向试点一线,中国开始向农村发起社保攻坚战。首当其冲的是作为一种外生于村庄的制度设置,新农保在家庭养老氛围浓厚的农村会遭遇怎样的际遇?这又会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形成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养老保障模式的形成是一个个人与社会相互调适的动态过程。本文的目的在于从理论上阐述将制度嵌入性思想引入到养老保障模式研究的可行性,并从制度嵌入性的视角分析养老保障模式自然演化的本土特色。

     

    一、问题的缘起

    关于养老模式的探讨,可概括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家庭养老是指养老资源由家庭成员来提供的养老方式,而社会养老则是由社会提供养老资源。回顾老年保障的历史,会发现四类福利提供者:市场、国家、家庭与市民社会S. Kuhnle, 2000。西方国家在19世纪末出现社会保障养老金,在两次大战期间快速蔓延,并形成了特征各异的养老金方案pension scheme。养老金演化的因果结构是根据社会学变量(人口与就业)与政治转型共同发生作用的效果(埃斯平-安德森,2010123)。各国养老金方案设计本身的特性成为日后影响养老金政策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当代西方关于养老金改革的理论论争中,是阶级分化观与代际分裂观的对垒。前者认为养老金的改革反映了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冲突B. Ebbinghaus, 2006;后者则认为冲突源于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老年人和青年人代际间的对立V. Galasso, 2006。这两者都集中于对为福利提供资源的市场与国家的政治学分析,而未考虑到家庭支持这一变量。在解释国家与家庭福利提供之间的关系时,有三种理论观点:相互挤出substitution、相互促进encouragement、混合责任mixed responsibility(A. Motel-Klingebiel, C. Tesch-Roemer, & H. J. von Kondratowitz, 2005)。国内有学者运用制度分析的框架对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文化根源进行了探索,认为西方国家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有其深刻的制度文化根源,是植根于西方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中的(林义,2001)。张海川(2008)分析了西方家庭养老的时代演进,指出当代西方社会不盛行家庭养老是其历史安排的延续。

    在国内,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观点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邬沧萍,1998)。有研究认为中国家庭的地位作用将在社会变迁中找到新的表现形式和新的发挥作用的方式,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应当尊重和依托家庭保障的作用(祁亚辉,2004)。另有较多学者提出家庭养老转变论和削弱论,认为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着来自家庭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变化等方面的冲击,其养老功能正在削弱(王树新,2004) 。家庭养老制度的变革与路向首先是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演变(穆光宗,2002),当前养老模式的变革应该向更加注重个人责任、借助于社会化的途径方面发展(姜向群,2007)。

    与上述理论性的探讨不同,以09年新农保的试点为契机,很多研究从经验的层面分析新农保的发展。讨论的内容集中在农民对新农保的期望与意愿(范成杰、熊波,2010;王国辉,2011),农民参与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田北海、丁镇,2011;吴玉锋、吴中宇,2011),新农保推行中的难点(邓大松、薛慧元,2010;张开云,2011)。

    西方养老保障模式的形成是在工业化、现代化的背景下家庭结构变动、劳资冲突和人口结构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下自然演化的结果。既有研究把养老制度变迁纳入纵向历史发展的层面,使我们得以明晰在西方特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养老制度演进的内在脉络。以此为基础,讨论了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启示。然而这类研究只是宽泛的讨论了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至于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如何影响的则无法清晰的展现出来。

    相关研究从理论上讨论了中国养老模式的路径选择问题,但就其研究的视角来看,这类研究多从西方养老保障模式形成的“先进经验”中得出社会养老发展的 “普世”趋势,养老保障模式研究就在这种强烈的理论预设的指引下,从应然的角度来进行宏观性的、理论性的分析,也就很自然的会得出家庭养老这种非正式的养老模式必然衰落,社会养老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之类的结论。至于各地农村表现不一的家庭结构变动及其导致的家庭养老多样性现状都可以想当然的以“这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而一笔带过。

    另一方面,一些缺少明确理论关怀的研究则力图从微观的、经验的、实然的层面集中揭示影响农民参与新农保的现状和影响因素。然而,由于缺少明确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指向,相关研究必然会因为所用方法、所选取的测量指标和调查区域的不同而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因而无法形成研究成果的有效学术积累。

    上述研究要么从“极端的理论抽象性”来分析养老模式的发展路径,要么从“极端的经验直观性”来探讨养老模式发展的影响因素,它们所达到的效果都是一样的,即无法在理论和经验的层面清晰地展现养老模式的成长机理。这些研究的共同症结在于它们都缺少一个中观层面的中介变量来考察养老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农村社会地域庞大,且发展极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方面,更体现在区域文化、现代性进入程度等方面。这种非均衡性在不同地域以村庄性质体现出来,就是说以新农保为代表的社会养老模式通过遭遇村庄性质而嵌入农村社会的,从这种视角切入分析新农保是如何“落地生根”的,就会看到养老保障模式的演化过程和机制。

    总之,养老保障模式的发展变化不可能摆脱“路径依赖”的规律,事实上它始终笼罩在文化传统和既有政策的强大压力之下,所以对此问题的考察必须在既定的社会框架下进行。基于这种考虑,本研究借用制度嵌入性的思想来透析农村养老保障模式自然演化的机理,以揭示养老保障体系建构的制度和文化根源。

     

    二、养老模式的制度嵌入性

    “嵌入”Embeddedness是新经济社会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最早为波兰尼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所提及,他指出社会关系被嵌入经济体系之中……市场经济只有在市场社会中才能运转(卡尔·波兰尼,200750)。波兰尼反对市场自主性的看法,认为不存在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强调必须关注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社会方面的问题。但他没有对“嵌入”概念给予十分清晰的解释,也没有发展出关于嵌入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波兰尼的嵌入概念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思想,嵌入实际上指的是一种社会原生状态,因为经济关系本来就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

    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的关系方面,利用嵌入性概念进行系统解释的是格兰诺维特。他以社会网为分析工具,说明经济行为是嵌入于社会网之中的,进而说明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的密切关系(格拉诺维特,200729)。嵌入性因而成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着眼于具体经济行为的分析性概念。但是,格兰诺维特所说的“嵌入性”只是“关系嵌入性”,忽略了制度因素的作用。事实上,“嵌入性”还包括“制度嵌入性”,它指的是选择行为的制度约束(Nee, V. & P. Ingram, 1998: 19-45Brinton, M. C. & T. Kariya, 1998181-207)。从制度嵌入性的角度会发现东亚的经济组织就是嵌入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家长制等权威关系中的(Hamilton, G. G. & R. Feenstra, 1998153-180)。“制度嵌入性”成为“关系嵌入性”之外的一个主要类型。

    通过比较关系性嵌入和制度性迁入的相关论述,不难发现,前者指的是行动者嵌入于其所处的关系网络中,受网络其他成员的影响,即人的行为受到所嵌入其中的关系网络的约束; 后者则将嵌入置于更大层面,认为行动者所在的网络又是嵌入于社会文化传统、价值规范等结构之中的,即人的行为受到所嵌入其中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约束。综合言之,嵌入性指的就是选择行为受到的所嵌入环境和制度的约束。制度是用于调节人们互动的约束。这些约束由正式约束(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约束(行为规范、习俗、自定的行为准则)以及它们实施的特征等构成 (North, D. C, 1998: 247-248)

    嵌入性这一概念为解释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前述这些研究都没有对嵌入性的内涵给予明确的界定,只是透过他们的论述,嵌入性这一概念的含义是可以理解和被领会的。嵌入性,指的是某一事物进入另一个事物之中去的过程、状态和机制。它需要具备这样几个因素:第一,至少有两个确定的异质性的事物,这是嵌入的环境和前提;第二,一个事物进入另一个事物之中的过程和机制;第三,一个事物进入另一个事物之后双方的互动关系如何,这是嵌入的状态。本文的目的是期望借助制度嵌入性这一分析性概念去解释和说明我国养老模式的发展。

    本文是在结构的意义上使用嵌入这一概念的,这是因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养老模式。在我国农村社会中,家庭养老一直都是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面对着农村社会急剧转型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09年开始试点,并将在农村社会全面铺开,而作为一种外生于村庄的养老模式,新农保在农村社会的发展是在嵌入状态下进行的,即它是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在村庄落脚生存和谋求发展的,这是一个现实的嵌入现象。相比较而言,家庭养老模式是原生的,广泛存在于村庄社会中,而作为社会养老的新农保只是弱小的后来者,所以就二者的关系来说,新农保实际上是进入家庭养老实践的原有领地,前者嵌入后者之中。对这种嵌入现象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做出解析,另一方面可以折射出这一现象的社会学意义。

    运用制度嵌入性概念来分析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需要澄清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养老模式嵌入的制度和环境是什么,第二个是要回答的问题是这样的制度和环境是如何约束农民的个体福利选择和养老模式的路径选择的。前者在宏观层面构成了养老资源供给的结构性条件,农民养老方式的选择和养老模式的发展严格地受其制约,后者在微观层面表现为由年龄、土地流转、打工经历等因素而日益分化为具有不同类型的养老资源需求的农村亚人口群体的养老资源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在此背景下不同的农民个体及其家庭会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以实现自己的养老保障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也就是说,养老的风险不是稳定的、同质性的分布于农民群体中。社会养老保险等正式的养老模式以普遍化为目标,但是受制于农村社会和农民群体内部的异质性,这种养老方式在各地区境遇并不一样。所以从村庄性质的视角可以很好的回应这两个问题。

     

    三、村庄性质与养老模式嵌入性

    在从理论上分析了制度嵌入性思想对养老模式演化的解释力以后,我们有必要通过建构村庄性质的理想类型来解析新农保的制度嵌入性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和文化环境,以及嵌入发展的内在机理。

    新农保嵌入的对象是以村庄为载体的农村社会,而家庭养老一直都是我国农村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对于新农保而言,家庭养老是先在的。长久以来,以代际反馈为特征的家庭养老都是我国社会中最为基本的养老模式。显而易见,一个文化模式如此有生命力,必有其契合中国独特社会结构的某些特质。家庭养老是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姚远,200150-57)。特殊的文化模式指的是特定民族和国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体系。文化体系是由群体、环境、物质文化、文化传统和人的行为构成的(拉尔斐·比尔斯,199333),它是社会经济形态、思想文化传统等诸要素整合而成的结果。所以家庭养老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由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作用而成的结果。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家族是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其保护、延续、和谐及团结非常重要,因而形成了中国人凡事以家为重的家族主义(杨国枢,200593)。内隐的文化模式是相当稳定的,它体现了某种集体的合力和长时段的趋势(傅铿,1990172-173)。上述特质构成了新农保进入农村社会的制度和文化环境。

    但是,由于各地农村的不均衡性,即在区域传统、现代性进入程度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平衡性,不同地区的农村在遭遇新农保这个外生于村庄的制度设置时会表现出不同的样态来,也就是说,新农保嵌入原本属于家庭养老的实践领域也有不同的进路、策略和嵌入结果,因而会表现出不同的嵌入类型和过程来。所以,需要借用村庄性质这一中介变量来分析新农保嵌入农村社会的制度和文化环境的过程和机制。

    村庄性质要回答的是“中国的村庄是什么”这一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到农村基层社会,因而也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单个的核心家庭也无法解决农田灌溉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此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性的村庄,就作为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的结构功能单位突显出来,它通过儒家伦理、乡规民约和村庄舆论机制将人们紧密连接起来,村庄因而成为一个共同体,共同体内部的诸多机制也凝结成为村庄的传统。宋以来的乡村社会,都在借助宗族的重建来组织乡村(曹锦清, 2006)。在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政权建设、启蒙话语以及现代法律,特别是以市场经济为代表的现代性因素对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冲击,破坏了村庄的伦理性,因而形塑了不同性质的村庄类型。

    当前中国农村村庄的性质具有强烈的区域特征。依据离中央权力重心的远近、地方性规范的差异和开发时期的差异,可以建构起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这样的具有区域类型来(贺雪峰,20094-5)。通过讨论不同类型下的村庄对接新农保的情况可以展现新农保嵌入性发展的过程和机制,下面以中部农村为例来讨论。

    中部地区的农村,是指那些开发历史较晚,因此开发空间比较大,但村庄历史却颇短的地区,如东三省直至晚晴才得以大规模开发,这样,在东北农村,村庄的内部规范和外部结构都未成形;再就是江汉平原,明清时期才得以开发,因为湖泊众多,江汉平原的开发历史也就是不断从外面移民进入开发可垦资源的历史,因此,江汉平原的很多村庄也未定型,内部规范没有形成,外部结构也比较模糊(贺雪峰,200960)。因为村庄历史不长,以地方性规范为载体的村庄传统基础不稳固,所以,这类农村很难抵御现代性因素的冲击。市场经济的兴起很容易摧毁原本较为和谐的村庄生活,其过程表现在:第一,市场经济彻底重构了人们的私人生活。表现为市场经济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面向,农民生活意义的实现更多的是通过村庄外的成功来体现的,而不以村庄生活意义为旨归,村庄已不具备价值再生产的能力,伴随市场经济兴起的消费主义生活方式通过电视和打工经历传输进农村社会,严重刺激了农民的信仰和生活,人们开始将物质消费作为人生意义的重要部分,同时也削弱了对祖宗和鬼神的敬仰和畏惧。第二,市场经济彻底重构了村庄公共生活。表现为市场化改革通过土地家庭承包等方式剥夺了村庄的公共经济基础,并且,国家从基层社会的退出加速了村庄公共性的丧失,村庄的公共舆论系统就逐渐失效,失去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村民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

    理想的“现代”乡村社会是村落传统已经瓦解,并且被现代性所取代的村庄,但是,这种转型显然并没有在中部农村实现。在江汉平原属于“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的村落社会(贺雪峰,2001) 。没有社区记忆的村庄,就是一个传统遭遇瓦解的村庄,然而此时现代性并没有主导村庄社会,村庄社会因而往往处于失序的状态。村民变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从而缺乏应对生产和生活中诸种事件的能力,由此引起一系列的后果,即经济的协作无法达成,地痞横行,村道破败,道德丧失,整个村庄呈现出无序状态(贺雪峰,2006)。阎云翔(2005)所研究的东北农村社会,在私生活领域的表现上,同样具有这种特征。那么,这种性质的村庄是如何形塑新农保的嵌入性发展的?

    在中部农村的村庄生活中,在经济理性的持续冲击下,村庄生活变得越来越理性化。随着祭祖等习俗和传统的弱化,农村社会中年老的父母亲的权威已经明显下降,这集中表现为他们在婚嫁时力图尽量多地分割家庭财产和对赡养父母的责任的淡化等方面。

    在家庭内部的代际互动中,老年人都有义务为儿子完成婚事,除了为儿子安排婚礼外,还要支付彩礼,为小两口盖房子。即便在儿子完婚后,还要继续为儿子带小孩,直到丧失劳动能力。伴随着妇女解放、婚姻自主观念和权利话语深入农村社会,家庭中夫妻平等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并且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出现了妇女当家的情形。妇女地位的提高,从根本上扭转了以前以父子轴为核心的家庭结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家庭规模持续变小,家庭结构越来越核心化。不仅兄弟会在结婚后很快分家,而且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灶吃饭、分开单过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即使是在独子家庭,儿子结婚后,父母也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与儿子分家单过。在分家过程中,年轻一代在争取尽量多的分割家庭财产的同时又不愿承担养老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村的养老危机。年轻人开始频繁地虐待老人(阎云翔,2005189-191)。因为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村庄公共舆论对类似不孝的事件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家庭内部这种不平衡的代际关系,以及邻近村民的“血泪史”足以对身为父母的其他村民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而身边人和上一代父母的“失误“不会在这一代人身上重演。他们会迅速学会保护自己,早点为自己将来的养老生活做打算。因为养儿子成本太高,而收益回报太少,太不划算了,因此就会调整对子女厚重投入的抚育策略,而采取有限投入的策略。东北农村,一方面父母对子女婚嫁有着很大的责任,要为子女建房,出高额彩礼,甚至子女借婚姻剥削父母,另一方面,父母开始将为子女购得房产产权人登记在自己名下,若将来子女不孝,就可以将房收回;与东北农村相似的是,湖北荆门农村,父母在子女成家后立即要求分家,以在仍能劳动时积攒未来养老所需(贺雪峰,2009)。农民的策略还包括购买养老保险,目前在京山农村,农民踊跃购买养老保险(陈柏峰,2009)。这样,新农保的进入也就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不难看出,在中部农村地区,新农保是伴随这一地区村庄传统瓦解,农村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巨变的背景下进入的,因为它迎合了村民们的现实需要。也就是说,新农保这个外生于村庄的制度设置之所以能很容易进入村庄,是因为它与这种性质的村庄社会基础是合拍的,因而必然会呈现出一种深度嵌入性的发展。

    所以,从村庄性质的角度,我们看到了新农保在中部地区农村的深度嵌入性发展的过程和机制。但是,与此相对,南方农村由于离中央权力较远,一直以来宗族势力比较强大,村庄历史也很悠久,因而形成了强有力的地方规范。在这些地区的村落社会的研究中,发现了“宗族复兴”的现象,以及对传统的“现代转型”的讨论(吕德文,2008。在这种性质的村庄,新农保的进入和发展又会呈现出另一种样态。因为村庄传统根深蒂固,村民的生存意义不存在问题,代际关系仍然保留有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能得到传统伦理性力量的支持,一方面,“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另一方面,家庭中的老人受到善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平衡。同时,村庄生活中宗族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组织性的力量,所以村庄公共生活能够开展起来,公共舆论力量也就较强,对不孝的事件能够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因此,村庄生活中,人们对新农保需求的急迫心情远不如中部农村那么强烈,新农保在这样的地区就会呈现出一种低度嵌入性的发展状态。总之,以村庄性质为视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区域农村新农保的嵌入型发展的情况。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阐述嵌入性与制度嵌入性的含义,从理论上说明了制度嵌入性对农民养老保障模式自然演化的解释力。通过借用制度嵌入性的思想,以中部农村体现出来的村庄性质的理想类型讨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村庄遭遇,由于这一地区农村地方性规范在现代性因素的侵蚀下趋向瓦解,村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发生变革,即代际关系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家庭养老逐渐衰落,因而形成了新农保进入的村庄社会基础。由此我们得以在微观层面窥见养老保障模式自然演化的过程和本土特色,从而认识到一个社会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认同如何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养老模式的路径选择。

    制度嵌入性视角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学角度对养老模式演进进行有效的解释,因此,它拓宽了福利社会学的研究视野。就目前阶段来说,相关的实证研究还很缺乏,因此,结合中国的本土实际,对中国养老制度的发展展开深入的实证研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在开展这种取向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从村庄性质着手进行,因为村庄性质包含诸多村庄特征,将其与外生于村庄的养老制度相结合来考察,养老模式的研究就具有了一种区域比较研究的视角,从而可以丰富我们对养老问题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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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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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本文已刊发于《天府新论》,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范成杰(1979-),男,湖北荆门人,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人口社会学。龚继红1971-),女,湖北随州人,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政策。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调查研究”(10ASH0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批准号2009BQ055),“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Program No.2009BQ05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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