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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李昌平《再向总理说实话》之“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
  •  2012-10-23 15:01:40   作者:刘放生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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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李昌平《再向总理说实话》之“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2012-10-21

     

     

    一遍又一遍通读李昌平的新著《再向总理说实话》,就可以看到,李昌平的这本书不是通常的学术著作,不是只从某一学科出发,而是站在政策规划设计者的角度,对进入工业化、城市化时代的三农,立足基层,眼观六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组装配套。这样,要求著者对涉及到的每一个学科的理论来源进行全面的描述,是不明智的。作为读者,则可以更深入一点来理解和思考。

    近日,有基层的同志前来询问,李昌平要重建的“村社共同体”的含义是什么,与农村基层现行体制有何不同?现试着就李昌平“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一节中涉及的“村”、“村社”、“村社共同体”和现行村民自治中的“村”等几个概念的定义及历史发展做一点个人的有限而肤浅的理解,以求教于著者、专家和读者。

    概念该如何定义?曾任教于苏州大学外文系,现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徐贲在《搞清定义来说理》(南方周末2012-05-31)一文认为,定义有五种方法:第一种是词典或百科全书等工具书的定义法;第二种是特指定义法;第三种是反面定义,或否定性定义法;第四种是举例定义法;第五种是词源或历史定义法。

    “村”在《辞源》作“屯”,词目有“村庄”(以例举解释:如陶渊明《桃花园记》中的“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村落”(乡人聚居之处)、“村墟”(乡村集市)等,但没有“村社”的词目。

    1979年版《辞海》中“村[]”,已有了“村社”的词目,解释的全文是:村社“也叫‘农村公社’、‘邻社’、‘乡社’、‘土地公社’。原始社会末期,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由定居一定地域内的一群家庭(包括同一氏族的和其他氏族的)组成。土地公有,分配各家使用,牲畜、农具、住宅、生产物归各家私有。因公社土地分散为各家经营并在习惯上由他们世袭使用,私有制逐渐替代公有制,原始公社瓦解。但村社组织,曾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如西欧、十五世纪俄罗斯等”。又据史书介绍,中国的明朝在农村基层推行“里甲制度”,是基层的组织形式。里甲制的编制,定制是一百十户为一里,清初沿袭此制。“里”大体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

    “共同体”。据百度百科,社会学中的“共同体”的含义,最早由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中引入,滕尼斯将共同体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滕尼斯认为“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意义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滕尼斯的“共同体”一词的含义引入中国后由费孝通等人翻译为“社区”,与“社会”一词相对应,“共同体——社会”成为现代性发展的一对常用的变量模式。至于中国是否存在共同体,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就已经展开过讨论,辩论双方均各执一词,一方认为中国不存在村落共同体,另一方认为中国存在村落共同体。关于“共同体”,学者的论著和论文还有不少,如:

    []齐格蒙特.鲍曼所著《流动的现代性》([]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1月第1版)第五章“共同体”,译者有一个题注,认为齐格蒙特.鲍曼所指的“共同体”,外延较为宽泛,内容丰富,它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社区的自治组织,也指更高层次的政治组织,而且还指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对“共同体”一词应因时因地作不同的定义。齐格蒙特.鲍曼还专门著有《共同体》([]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0月第1版)一书,在“序曲,或是欢迎捉摸不透的共同体”的序言中,齐格蒙特.鲍曼说,“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 ,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但共同体“总是过去的事情”或者是“将来的事情”。“‘共同体’意味着的并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在“跋”中,他又说:“在这个迅速全球化的世界中,我们都是相互依赖的,因为没有人能够独自掌握自已的命运,存在着每个个体都要面对但又不能独自对付与解决的任务。无论把我们分裂开来并促使我们相互疏远的是什么东西,划定界限并设置障碍,使得对这些任务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起来。我们都需要获得这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我们与生活的挑战进行斗争——的控制权,但对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控制只能以集体的方式才能获得。在这里,完成这些任务时,共同体是人们最理想的东西;但同样是在这里,为了改变一下,也存在着让共同体不再失去的机会。如果说在这个个体的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一个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力,和对根据这一权力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少通著有《江村经济》、《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等著作,正如布.马林诺夫斯基在他的《江村经济》一书的序言中所说,“据我所知,没有其他作品能够如此深入地理解并以第一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博士著有《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一书,从县、到乡、到村,从国家与乡村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深刻把握了乡村政治及其演变,中央政治局讲授教授徐勇在序言中认为,“这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无疑是有意义的”。晚近以来,国内这方面的著作还有很多,不只在此展开引述,只简要介绍以下几篇专题论文,看一看他们是如何定义“共同体”的。

    四川外国语学院中外文化比较研究所朱达秋《俄罗斯村社共同体与中国宗族家法共同体之比较》一文认为,经历了1000多年直至1929年的全面集体化,俄罗斯村社共同体的特点是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在征税、徭役方面实行连环保制度,以村社为单位,集体向国家和领主定租纳说;集中居住,共同劳动,集体耕作;在土地分配和赋税分摊上实行平均主义原则;组织互助合作,接济贫困孤寡。政治上的特点是政社合一,村社式民主自治,具有司法警察职能,组织宗教活动等。在精神上则是村社集体主义(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11月第31卷第6期)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王顺利《日本封建社会村社共同体浅析》一文说,原始氏族公社的遗迹,在阶级社会中往往长期延续着,这就是农村公社共同体(简称村社)。这种村社共同体一般都具有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并存、氏族公社民主与国家统治机构并存的性质,在很多民族的历史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发挥着较为独特的作用。在日本的封建时代,村社共同体不仅以自己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着,而且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封建时代的村社共同体,是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而演进的。7世纪的大化革新,使日本从奴隶社会跃入封建社会。在经济上班田制代替了部民制,在政治上律令制代替了氏姓制,作为国家机构的基层单位的乡户,也受到相应的改造。这种乡户,大化革新前是半血缘半地缘关系的家长制大家族,由若干单婚制小家庭(分房)构成,从属于以血缘关系为主的氏,其成员多数受称为氏上的贵族奴役。大化革新后,律令制国家在地方设立了国、郡、里三级行政机构,其中基层行政机构的里包括50左右的乡户,一般为二、三个自然村落。每个里都由有势力的乡户主担任里长,下设十保。乡户的户主代表全户接受国家的班田,组织全户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日本学刊》1997年第5期)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博导项继权在《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一文中,通过对我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变迁和发展的考察,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农村社区或共同体的认同基础及其变化,探讨和说明了在开放社会背景下我国乡村共同体的重建之路。他认为,一定的认同和归属感是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农村社区及共同体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同基础和特征。如果说传统家族主导的村落是建立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新中国以后人民公社时期的基层社区则是一种“政经不分”、“政社不分”的经济共同体和生产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及乡村社会分化,建立在集体经济及政治控制基础上的社区日益解体。在新的历史时期,依靠加强农村基层政治与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的集体化或合作化都不足以重建社区和社会生活共同体,应通过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用服务将人们联系起来,在服务的基础上重建农民的社区及社会信任和认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现行的“村民自治”中的“村”,是怎么来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详尽的了解,可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10月-20099)》和罗平汉著《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12月第1版)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从亲历出发,简单地说,现行的村和村民小组是由农村合作社时期的合作社并经由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直接过渡来的。1960年代初,在遭遇“大跃进”三年劫难之后,中央决定将土地、劳动力、生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22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统一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设置及其职能。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在平原地区和地少人多的地区,可以多一些;在山区、丘陵地区和地多人少的地区,可以少一些”。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为生产队以后,人民公社在经济上仍然是一个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社内部仍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发展到后来的党政军民学、工商运建服“政社合一”的组织。 “生产大队仍然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领导”, 生产队仍然是生产大队这一级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生产大队成为各生产队的联合经济组织,执行经济方面的许多职权:它还要在公社的领导下,进行行政方面的许多工作”,并规定了生产大队必须担负着的八项具体任务。

    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直接过渡为乡(镇)、村、村民小组。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对于原生产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只有一句话:“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却没有具体规定。此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了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权力,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在取消农业税费和实行农村土地承包“长久不变”以后,作为土地集体的村民小组也就“长久”没有了职责,特别是不涉及“城边村”、“城中村”或国家道路等公共设施征用农村土地以外,多数地方的村民小组处于“长久”消失之中,或者是“有实无名又无权”之中。从此可以看出,现实中使用的“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含义。

    李昌平在他的新著《再向总理说实话》一书提出“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他在书中指出,农民村社共同体的特点,第一,即有共同的“产权、财权、事权、治权”。第二,“三位一体”,即村民共同体有“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社区治理”三种职能和功能。第三,在村民共同体内,有最高权力的村民大会,有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团和经济组织。第四,“结平衡账”的内部制度。这种最适合、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由农业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基本治理制度决定的。并同时提出了恢得和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五个方面的内部机制。

    通过上述关于概念定义的方法和对“村”、“村社”、“村社共同体”等几个概念的定义及历史发展的梳理,就会看到,李昌平的“村社共同体”,是一个源于社会学的概念,是“村社”和“共同体”的复合型名词,并通过举例定义的方法,对“村社共同体”作了完整的定义。曹锦清教授极力倡导中国研究要再造“语词”,新的语词既包括再造,也包括对已有词语的因时因地的重新定义。李昌平的“村社共同体”及定义,既体现了历史承继性,体现了中外历史上村社共同体的“合理内核”,又体现了现实的需要和长远的发展方向。如果要用更简洁的话加以概括的话,是否可以说,李昌平的“重建村社共同体”,就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地理区划,由土地集体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在内的农村社区综合性自治组织。“村社”既指的地理区划、经济区划,又指的行政区划,是共同体的戴体。“共同体”是指域内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等,以及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村民共有、共建和共享,指的是村社的性质和内容,其具体内容可以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自治”是它的基本治理方式,就是“我的社区我作主”,这种作主,并不排除中央和省市县乡的指导和经济上的扶助。地名和村社共同体可以构成一个主谓式的综合性称谓,如“刘庄村社共同体”,当村社与村或村民小组重合时,仍可简称为“刘庄村民小组”或“刘庄村”,换句话说,“村社共同体”是就村所承载的内容和性质而论,是农村基层主要组织及其内容的变革,是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是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不是现行村或村民小组称谓的更替。从实践出发,更简洁地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所谓“重建村社共同体”,就是“现行村或村民小组的完善和重建”,“名称不变,内容全新”或者叫做“旧瓶装新酒”。对村一级来讲是把“有法不依”变成“有法必依“,不完美的完善起来;对村民小组来讲是立法立规,重新确认。农民村社共同体是以村、村民小组还是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基础是土地集体。在具体实践中,土地集体(笔者通常用“土地集体”作为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一个经济单位,这样更明确,从发展来看,“土地集体”可能不完全等同于村或村民小组,村或村民小组的成员可能是“土地集体”的成员,也可能不是)原以自然村落为单位的,则自然村落是一个村社共同体,原土地集体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小组即是一个村社共同体,土地集体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则行政村是一个村社共同体。今后,有的整个村民小组或行政村的人口全都正式迁移进城后,只要其在原地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消失,他的成员权也就没有消失,但余下的人口,则有可能组成更大地理区划的共同体。这样土地集体就成为村社共同体下属的经济组织。在此花这么多口舌来说明“村社共同体”,旨在防止“村社共同体”一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认为,提出“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主要是现存的农村基层组织并没有完整地组建起来,或者是职能不明,处于一种离散的状况,甚至是“烂尾楼”。比如,由“生产队”直接过渡来的“村民小组”,本属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石,但其职能是什么,至今不得而知。又如村民自治,实际是不少地方存在“有村民、无自治”的状况,仅仅成为上级行政的“过水田坝”,以至于有的村,一般性的日常治安,都由国家设立村级警务室来承担,村民成为“看客”,增加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和农村基层的不稳定性。又如,城镇征地拆迁,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土地集体的成员缺位,是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征地拆迁中各农户该不该拆,补偿在总体上合不合理,在各户之间的补贴合不合理,只要放到村社共同体之内,难题一般是可以解决的。各种惠农资金到了共同体内,该如何分配和使用,只要指导得法,共同体内也可以解决。历史上,农村穷得丁当响又没有外部支持,能够稳定发展,如今,为何有钱了,反而漏洞百出?关键是农民的主体地位缺失。这方面的表现不一而足。因此,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就上升到国家农村政策的当务之急。这就是李昌平提出重建农民村社共同体的现实意义所在,成为李昌平架构的农村体制的亮点,也是农村基层的急切期待。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高度关注了村社共同体的重建。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2012年9月21日电(记者于磊焰 陈文广 谭剑),湖南省临武县近年把基层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管理结合起来,探索推进农村社会管理由“村为主”向“组为重”延伸,重建并激活了被称为“农村最基层组织细胞”的村民小组组长群体。这些村民小组长积极主动挑起农村工作大梁,密切基层政府与村民的关系,发挥出惊人能量。

    于此,可以说,李昌平《再向总理说实话》一书中所架构的“农民村社共同体”,源远流长,根基深厚,当春勃发,枝繁叶茂,成为农村基层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 责任编辑: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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