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自治的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基于社会选择理论对村支“两委”选举的案例分析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是个人理性决策与集体一致性行动的冲突在社会选择领域的表现,并结合森对悖论的解答,引入信息基础的理性扩张、合约成本和作为契约的程序、制度,以农村村支“两委”选举为例,探讨村民自治过程中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特征的农村中个人理性走向集体一致性社会选择实现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村民自治中实现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统一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村民自治; 程序民主; 实质民主; 投票悖论; 阿罗不可能定理

     

    引 言

    自 20 世纪 70 年末以来,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家庭承包制全面推行,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形式、政治关系和权利运行状态因之发生深刻变化①。村民委员会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型的中国农村治理模式诞生。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形式,是广大农民在基层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村民自治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在中国宪政制度的程序性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②。然而,“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要把它看得那么容易,决不是作一个决定,国家发一个号令,就能短期都搞好的。”③1982 年12 月,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自治推行 30年来,由于村民的认知能力有限、信息不完全和民主程序不完善等原因,村民自治的实质民主进程与民主效率实现程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经济落后地区的村民自治,由于村民缺乏相应的民主意识,民主程序未能如实履行;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由于村干部的权利寻租空间较大,民主程序被少数人控制,未能反映绝大多数村民意志; 等等。

    本文将引入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基本悖论,并阐述其产生的缘由和解决方案,在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多数原则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程序民主制度建设,来实现反映绝大多数农民意愿,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民主政治,也就是村民自治的实质民主。这种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就是农村民主政治的效率体现。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自治下的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间呈现出怎样的关系。进而探讨促进村民自治过程选举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使得村民自治的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走向收敛路径。

    一、投票悖论、阿罗不可能定理与阿玛蒂亚·森的解答

    社会选择理论的重要主题是: 社会中不同的个人面临给定偏好、信息和环境的情况下,如何达到一种诸如社会福利、公共利益和社会民主的社会总和判断。社会选择理论对投票行为的研究,假设投票是在那些其福利受到投票结果影响的人们之中进行的,投票行为的作用是通过多数票原则将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投票悖论指的是在通过多数原则实现个人选择到集体选择的转换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或非传递性,这是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衍生出的难题。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含义就是,在多数投票原则下,作为程序民主的多数票原则将没有一致性的稳定均衡。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诱导式制度变迁,是农民基于个人理性而达成的集体一致行动。村民自治的民主实现同样是通过多数原则,因而面临着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类似的困境。

    ( 一) 投票悖论

    18 世纪法国数学家博达尔和思想家孔多赛提出了著名的“投票悖论”( The voting paradox) ,也称作是“孔多塞悖论”。其基本逻辑是:当 M1、M2和 M3三人,面对 ABC 三个备选方案时,假定偏好次序为: M1: A > B > C; M2: B > C >A; M3: C > A > B。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票原则,M1和 M2都认为 B 优于 C,则社会选择认为 B优于 C; 同理可得 M2和 M3认为 C 优于 A,则社会选择应认为 C 优于 A; 同样的逻辑会得出社会选择认为 A 优于 B。这样,基于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结果就是 A 优于 B,B 优于 C,而反过来 C 又优于 A。这样一个假定程序下,基于多数票原则的选择方案,没有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票而通过,这被称作“投票悖论”。

    投票悖论反映了直观上良好的民主机制潜在的不协调性。基于多数票原则的社会选择,会出现不一致的矛盾结果④。因此,以投票的多数规则来确定社会或集体的选择会产生循环的结果,循环结果的直接后果就是没有稳定性的均衡。这是公共选择问题中固有的难题,也是公共选择规则难以避开这种两难境地。通过分析投票悖论的基本逻辑结构,可以发现一旦投票人数较多或备选方案超过 3 个,出现投票悖论的概率就会增大。根据测算,当 3 个人对 3 个备选方案进行投票时,出现投票循环的概率为 5. 7%; 当 19 个投票人对17 个备选方案进行投票时,出现投票循环的概率为 62. 6%。所以,在村民自治中,通过所有参与人“直选”或“海选”的方式产生村“两委”,出现投票悖论的概率较高。

    ( 二) 阿罗不可能定理

    阿罗在 20 世纪重新复兴了社会选择这一主题,其理论主要关注的是群体决策的困难以及可能遇到的不一致问题。阿罗用结构化公理框架表述了社会选择过程,因此赋予了社会选择的现代形式。阿罗采用数学的公理化方法对通行的投票选举方式能否保证产生合乎大多数人意愿的领导者或者说“将每个个体表达的先后次序综合成整个群体的偏好次序”进行研究⑤,得出出人意料的悲观性的结论: 当至少三个候选人和两位选民参与的民主决策,不存在满足阿罗公理的选举规则,随着候选人和选民增加,“程序民主”将越来越远离“实质民主”。阿罗不可能定理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

    假设社会群体上有 n 个社会成员,群体中出现的各种事件构成一个集合 S,每个个体对每一个事件都有自己的态度,即每个人对集合 S 有一个可以排序的偏好关系i = 1,2,…,m。社会选择函数 C( S) 表示从任何一个社会状态的非空集合 S 中选择出的非空子集。社会选择函数 f 映射个人偏好排序的 n 元 f{ Ri} ,构成自反的、可传递的和完备的社会偏好排序 R。定义群体或社会的偏好为 = P( >1,…,m) ,其中 P 是一种由每个个体偏好得出群体或社会偏好的规则。按照这个规则从个体排序得到群体排序,而且这个排序符合社会民主决策的各种要求。这个排序具有自反性、可传递性和完全性。阿罗用四个公理性条件表述了民主社会的民主决策的各种要求。

    条件 U( 无限制域) : 个体拥有自由无限制偏好,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地按自己的偏好进行民主选择。数学上称为原则 U,即无限制原则,在 S 上的定义方式无任何限制,也就是 f 的定义域包括所有可能的 n 元个人排序。

    条件 I( 独立决定性) : 个体选择彼此之间具有独立性。数学上称为原则 I,即独立性原则,对于 S 中的任意两个或多个事件,对它们做出的偏好判断与 S 中的任何其他事件无关。

    条件 P( 弱帕累托原则) : 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之间有正向关联。数学上称为原则 P,即一致性原则,如果对 S 中的两个事件 A 和 B,对于所有的 i 都有 APiB 成立,那么有 APB。

    条件 D( 非独裁原则) : 不存在能把个体偏好强加给社会的可能。数学上称为原则 D,即非独裁原则,不存在某个体,能够把个人的偏好强加给社会。

    阿罗证明,并不存在一个函数,可以同时满足U、P、D 和 I 四个条件,这也是一般选择函数的不可能定理。也就是说满足这 4 条公理表述的要求的民主决策的规则是不存在的,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如果 S 中的事件个数不小于 3,那么就不存在任何遵循原则 U,P,I,D 的规则或社会福利函数。这表明满足所有一般条件的民主选择要么是强加的,要么就是独裁的结果。因此,以投票的多数规则来确定社会或集体的选择会产生循环的结果,而没有一致性的均衡结果。这充分说明了在社会选择领域,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中国式的村民自治是在一个相当大的群体中实施的,这个社会选择程序无法同时满足阿罗的 4 条公理性条件。

    黄有光也证明了类似的结论,如果个人偏好的组合足够大,并且社会备选状态集满足一些较弱的条件,那么不可能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柏格森- 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以合理个人偏好排序导出社会排序,易言之,柏格森 - 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存在阿罗式不可能性结论⑥。

    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都暗含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性假设: 个体对候选对象的偏好次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通过投票程序传递给社会,并形成社会总体偏好次序。然而,在多数票原则下,个体偏好被隐蔽地加总变成社会偏好,并给社会总体偏好赋予了传递性的假设,这是悖论产生的隐蔽原因。同时,作为社会群体属性的理性或者非理性是群体不同于其个体成员的有机实体的属性,而社会选择又根据其生成社会排序所要求的结论来判断社会或集体理性⑦。

    ( 三) 阿马蒂亚·森的解答

    阿罗不可能定理在打击公共决策合理性的同时,事实上是召唤和推动着社会选择理论的新发现。阿马蒂亚·森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对“投票悖论”的解决方法⑧。阿马蒂亚·森所提出的解决投票悖论、绕过“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方法就是改变 M1、M2和 M3其中一个人的偏好次序,以解决投票悖论的问题。

    在投票悖论的基础上,如果将 M1的偏好次序从( A > B > C) 改变为( A > C > B) ,则新的偏好次序排列: M1: A > B > C,M1: A > C > B; M2: B > C> A; M3: C > A > B。

    于是得到三个社会偏好次序: ( A > B) ( C >B) ( C > A) 。这样就能避开投票悖论,当然它却改变了甲的偏好次序。森强调社会选择的内在一致性,即对社会理性做出估价,就内在一致性条件为社会决策的实质原则( 比如帕累托原则) 而言,内在一致性容易从外在条件本身推导出来。阿马蒂亚·森把这个发现加以延伸和拓展,得出了解决投票悖论的三种选择模式: ( 1) 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 ( 2) 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次佳; ( 3) 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差。在上述三种选择模式下,投票悖论不会再出现,取而代之的结果是得大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总是能达到唯一的决定。但是有一个问题是为了追求一致性,改变、忽略、牺牲了个人偏好次序。

    总之,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明了多数票原则的民主机制存在固有的难题,这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在社会选择领域的体现,这种难题产生的根源是对基于个人理性偏好次序进行了人际比较和社会加总形成集体或社会的偏好排序,并以此作为民主决策的依据。阿玛蒂亚·森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是从信息基础和个人偏好的改变的视角为寻找一致性的社会选择理论建立依据。

    二、村民自治的民主路径改进: 从个人偏好到社会选择的一致性

    森对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就是为了探寻基于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路径。基于此,如果要为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实践———村民自治,探寻民主的改进路径,通过村民基于信息基础的理性扩张,以契约的方式完善民主程序,可能成为通过引导村民个人偏好以实现一致性的社会选择的农村民主改进路径。

    ( 一) 基于信息基础的理性扩张

    为了探索走出投票过程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困境,本文引入信息基础( Informationbase) 这一概念⑨。信息基础是投票过程中,投票人对候选人的个人偏好的信息集合,是产生投票决策的基础,包括可观察到的各种信息和各种预期。多数原则的投票规则建立在只包括个人偏好排序的信息基础之上,不涉及初始的资源禀赋,比如某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穷,以及收益转移中谁受益,谁受损,甚至其他信息,比如个人是如何获得特定的受益份额。因此,以多数原则为突出代表的这样一组规则的信息基础,是极端有限的,显然不适合社会选择问题做出知情的判断。这不是因为这种规则不能导致一致性结果,而是不能因为根据这个有限的信息基础,也就是基于决策人有限理性而做出社会判断。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定理产生的根源是个人偏好作为一种主观偏好在个人的判断中可以排序,但是在每个个体之间对不同对象的偏好不构成排序的完整性,而投票或者民主决策过程是需要把个偏好进行加总。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这样一个既定的方式下,完善民主程序,实现实质民主,扩张个体的信息基础,避免有限理性个体的个人偏好导向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当前,中国村民自治过程中,信息基础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代背景下,农民流动性较大导致农村民主选举的信息基础不完整。中国目前有超过 2 亿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流动,这部分农民群体往往不能直接参与农村民主政治的选举或决策,所以他们的偏好就无法在民主决策中得到反映,这直接导致村民自治过程中信息集合的不完整。其次,农村的相对落后和农村中大量弱势群体不能在民主决策中被真实反映导致信息基础的不完整。忽视农村弱势群体利益的民主形式不是真实的民主。再次,投票程序所暗含的人际比较和加总扭曲了作为整体过程的农村民主决策的信息基础。即使每个人都参与村民自治的民主投票决策活动,村民仍然缺少做出符合实质民主评价的重要信息。投票活动是每个参与人基于个人偏好进行排序,但人际比较的加总仍然会走入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

    建设性社会选择的可能性,依赖于扩展社会选择的信息基础。在农村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信息基础扩展的关键要素是有效联系农民的福利和个人利益的人际比较。如果不在某种形式下考虑人际比较,就会无法理解公众对于如何解决经济合作、公共物品供给、公共资源治理、以及选拔领导者和解决贫困等公共决策问题的关注。因此,对村庄和农民的信息扩展———让村庄的村民更多地认识与人们的福利、自由或机会相关的信息,是克服社会选择悲观主义和避免不可能性的有效手段。建立在个人选择集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应拥有更为广泛的信息基础,不仅关注个人的满足,更体现了个体自由、平等和权力共享等。

    村民个人信息基础的扩张,其本质是扩展了作为个体决策的村民决策空间,让有限理性的农民在农村的民主决策过程中更加接近理性决策,减少民主决策实施过程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村民自治过程中信息基础完备性是农民由个人理性行为实现集体理性决策的基础。民主决策过程中,选民愿意把选票投给具有信任基础的候选人,而不愿意投给具有口头承诺而缺乏了解的候选人,是为自己的投票决策的未来收益降低风险。

    ( 二) 契约完善对个体偏好次序的改变

    在森对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中,改变或引导个人的偏好次序是由个体决策形成集体一致性的社会选择的重要前提。显性或隐性契约的存在将改变作为选民的农民决策函数,农民的决策函数是决策影响因素到决策空间之间的一个映射。要改变这个映射的内部特征,必须通过村庄内部的契约形式影响农民偏好次序。以契约的方式引导选举农民的偏好次序,是形成集体一致性的社会选择的内生性约束力量。

    在农民民主选举中,作为候选人的村民为了在最终的选举中胜出,就必须引导选民的个体偏好,引导其偏好次序,把选民的偏好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两种试图改变选民个体偏好的行动: ( 1) 争取成为候选人的推选中改变选民偏好的行动。这个行动是最终能够成为获胜者的基础条件,因此基于个人利益出发的参选人会以一定形式的合谋,形成小集体网络,把选票引向有利益自己胜出的方向。( 2) 在最终选举中胜出的选举中改变选民偏好的行动。参选人在这两个阶段的民主选举中,都会权衡小集体网络合谋需要支付的合约成本与胜出后可能的收益,并以此作为合谋的动力基础。

    为了保障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实现,上级政府或者村民合议的方式就村民自治的民主实现程序达成契约性条款: ( 1) 县乡一级政府对农村干部选拔任用进行规定,主要是针对选拔任用条件、选拔方式、职位和职数的管理、推荐和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回避、免职、罢免、辞职、退职等进行规定。( 2)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大会对后备干部的产生、纪律监管、工作程序、财产管理等进行规定。通过完善各种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有利于农村民主实现。此外,还基于村庄的自身特征而产生的各种富有约束力的隐性契约对农民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具有声誉威望的倡导者,村庄传统的决策方式,以及各种相关风俗习惯等。

    ( 三) 村民自治集体行动中实质民主实现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的农民民主实践,由个人理性决策达成一致性的社会选择,如果要走出投票悖论,村民自治的信息基础和作为程序完善的契约是这一过程的两个基本决定因素。因此,通过扩展信息基础和完善民主程序契约来实现社会选择的一致性,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的限制。随着经济发展,村民自治的集体行动,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村庄,通过程序民主往往能够实现实质民主。这是因为候选人胜出的基础是以信任为主,信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网络是村民与候选人之间主要的信息基础,此时,试图破坏民主的候选人小集体合谋的成本往往难以在未来得到补偿,因此小集体合谋缺乏激励。( 2)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定时期内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会渐行渐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少数试图破坏民主机制的候选人能够估计村庄的资源价值,并且胜出后所得的收益能够补偿其小集体合谋的成本,因此,小集团合谋在这种时候往往是具有激励的。( 3)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给小集团合谋制造更大障碍,此时程序民主又能够较大地实现真实的民主。通过契约的方式完善民主程序,在村庄内部建立更为广泛的信息基础,是对有限理性投票人的认知能力的拓展,也是给合谋者制造障碍。这说明了基于民主决策的自治组织本身作为具有政治含义的农民集体行动,是否能够实现真实基层民主,村庄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深层关系,并非简单的正负相关问题。而村庄内部以谋取私利为目标试图破坏实质民主的小集团合谋行动往往会阻碍村庄发展。要彻底消除这种小集团合谋行为,需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进而产生基于经济发展需要的自下而上的政治诉求。

    三、村民自治的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011年换届选举案例

    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工作,是以农村居民的民居选举为基础条件。民主则被具体化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大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特别突出合法程序的重要性,体现了以程序保障民主的原则,尽管各地区选举的具体方式有所差异,但是民主选择的理念已经初步深入民心。

    ( 一) 2011 年换届选举案例: 基于不同经济水

    平和结构的分析

    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过程中,村庄的经济环境、村民的信息基础、改变或引导村民个人偏好的契约等因素,是怎样影响民主的实现。本文将结合中国中部地区三个具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特征的村庄 2011 年换届选举的案例,探讨村民自治中程序民主对实质民主的实现程度。

    H 村

    经济环境。H 村位于资水上游,属于丘陵地带,离县城 10 公里,全村 800 余户,共 3200 余人。经济以农业为主,极少数简单加工业,属于传统的农村经济。2010 年农民人均收入 4000 元左右,80% 以上的农村青壮年长期外出务工。能够获得政府的各种补贴有限,主要用于道路、水利等农村基础建设。

    信息基础。全村主要村民长期聚居,村民之间信息交流广泛。该村前任村支书和村主任长期连任,尤其是村支书连任 30 年,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全村村民心目中信任度较高。个别年富力强青年候选人,尽管具有建设村庄的雄心壮志,但是由于长期在外,对村庄的具体情况了解有限,村民对其信任有限。这直接导致村民对自己的选票未来能够获得的支付具有保留风险。

    合约成本。在 H 村的经济环境和信息基础下,如果有其他候选人想通过小群体合谋的形式,在程序民主的选举下胜出,需要支付的改变选民偏好次序及其相关成本较高,这种改变选民的偏好和小集团合谋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在本文中称为合约成本。如果这种为选举胜出而支付的合约成本在未来的任期内难以获得补偿。也就是试图通过合谋方式胜出的候选人,其预期收益地域所需支付的合约成本,那么这种合谋竞选是缺乏激励的。

    K 村

    经济环境。K 村庄位于城郊地区,全村 1000余户,4600 多人口。由于良好的区位条件,土地租金较高,休闲农业发展迅速,近年来收入增长较快,2010 年,农民人均收入超过 8000 元。自 2005年以来,新农村建设和国家专项补贴,该村每年获得各 30 万元左右的转移支付。每年 50% 的农村青壮年有外出务工经营,农民外出务工主要在离村庄 50 公里左右的城区。

    信息基础。该村由于比邻城市,农民见识较广,大多数农民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关心自身的直接经济利益。但是,该村是城市化边沿地带的村庄,农村发展变化快,农村居民流动性较大,彼此之间的信任基础更多建立在经济利益上。

    合约成本。民主决策过程中的合约往往会改变选民对候选人的偏好排序,进而引导集体行动有利于或有悖于实质民主的方向。比如,候选人为了自己能够获得想要的职位,如果不能通过正常、公正的程序在选举中获胜。则候选人就会诉诸于改变选民的偏好,形成小集团合谋的一致性合约,以求在选举中获胜。如果候选人通过对合约成本和未来当选职位之后的正常收益与可能的权利寻租收益进行权衡,得出最终获得正收益的判断,则候选人就会愿意支付这种合约成本。由于正常收益、寻租收益与该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和可能获得的转移支付成正比,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合谋的现象将会较为普遍。K 村在2011 年换届选举前夕,这种小集团合谋现象已经发生,村支书候选人组织党支部主要成员以调研的名义到张家界、桂林等地旅游。这种合谋情况发生,就意味着候选人在任期内可能获得的预期租金高于合约成本。

    M 村

    经济环境。M 村共 846 户,3380 余人,村民来自 11 个省 72 县,共有 103 姓。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全村仅有的 1212 亩耕地整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发展订单农业,基于本地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多重商贸服务业,基本形成了以工、贸、林、农为主的立体化产业格局。村民的人均年纯收入由 2005 年的 3800 多元增加到2010 年的 8550 元; 村集体固定资产达到 2000 万元。

    信息基础。由于每年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争议性问题实行票决制,充分确保群众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利,因此村民拥有较为广泛的信息基础。村支“两委”以选举、理财、决策等事务为重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民主管理村务的制度,以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机会均等和权力共享。( 1) 建立代表会票决制。每年年初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里重要事务和集体财务,全部按民主程序办事,当讨论问题出现争议时,则一律实行票决制。确保了群众充分知情、参与、决策、监督。( 2) 建立理事会监督制。推选 9 人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成立账目监督小组和财产清算小组,对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张榜公示,让农民清楚每一笔资金的去向,是村民信任的“阳光财政”。( 3) 建立一支笔审批制。村里在集体财务管理中,坚持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严肃资金管理,杜绝随意开支。合约成本。在制度保障知情权、机会均等和全力共享的情况下,任何试图改变部分村民对候选人偏好次序的合谋所需要的成本较高,并且难以在未来的任期内获得补偿,所以少数偏离实质民主的合谋缺乏激励。

    民主决策程序。( 1) 后备干部公选。该村由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讨论,在村民大会通过的基础上,产生了 8 名候选人。在竞聘演讲大会上由全村党员干部、村民组长和群众代表投票选出 5 名最佳人选。8 位候选人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就有 6 人。参聘人员围绕竞选动机、执政举措等逐一上台演讲,再由大会推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基础上,经大会投票选举。最后,产生 5 名后备干部。( 2) 在后备干部和村民代表大会推举的候选人中,通过法定程序公选产生村支两委干部。

    ( 二) 小结

    村民自治过程中,基于个人理性的偏好排序,若要通过多数票原则的选举方式实现社会选择的一致性,受到候选村民的信息基础、作为选举程序的契约和合约成本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而这三个因素又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村民结构及其流动性息息相关。随着经济发展,村民自治的集体行动,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经济结构以传统农业为主的村庄( 如 H村) ,青壮年劳动力流动性较大,通过程序民主往往能够实现实质民主。( 2)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具有良好区位条件、资源条件的村庄( 如 K村) ,由于土地租金或资源价值使得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这种瞬间的经济发展导致小集团合谋具有激励,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会相背离。( 3)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 如 M 村) ,让广大村民具有积极参与农村民主生活的政治诉求,这个阶段,村民自治的信息基础逐渐完备,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给小集团合谋制造障碍,此时程序民主能够在较大程度实现实质民主。

    四、实现村民自治中实质民主的建议

    第一,扩展村民自治的信息基础,引导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中实现民主政治权利。扩展村民自治的信息基础,有利于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程序在农村推广,有利于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从而引导广大农民基于个人理性选择达到社会选择的一致性,实现民主政治权利。农村实质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村庄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村庄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完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促进村民自治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尽管存在问题,但仍然要坚持在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进行解决。如果不能在广泛的信息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构造,完善村民自治选举和决策程序,就难以避免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因利益合谋导致程序民主偏离实质民主,民主选举就会在中国特有的乡村政治生态和乡土政治逻辑中扭曲。所以,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随着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必须建构一套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的民主选举制度。

    第三,加强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为农村实质民主的实现奠定经济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但是农村实质民主发展必须建立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只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以及与之互为补充的各种合作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广大农民才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现实其真实的民主政治诉求,农村民主政治才会作为上层建筑才会随之发展、完善。因此,在市场化改革中,农民必须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各种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使其成为广大农民实现实质民主的内生动力。

    第四,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和指导,杜绝选举过程中的合谋行为。村民自治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之外,适当的监督和指导是必要的,尤其是对具有良好区位条件和资源条件的村庄的村民自治,可以考虑由上一级政府以适当的形式指导其实质民主实现,防止小集团合谋的候选人胜出后机会主义行为和寻租现象,进而导致租金消散、国家或集体资源耗尽,从而损害农民根本利益。

    注:

    ①胡永佳: 《村民自治、农村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政治学研究》2000 年第 2 期。

    ②徐勇: 《村民自制: 中国宪政制度的创新》,《中国党史研究》2003 年第 1 期。

    ③《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年版,第 491—492 页。

    ④参见 Condorcet( 1785) ,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重要评论。Arrow( 1951) 等关于多数投票规则的不一致性的普遍性进行了系统论述。

    ⑤Arrow,Kenneth J. ( 1951a) .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New York: Wiley.

    ⑥黄有光: 《黄有光自选集》,第 25—36 页,《论社会福利函数、社会排序与社会决策函数的存在性》,山西出版集团 2011 年版。

    ⑦Buchanan,J. M.,and G. Tulloch( 1962) : The Calculus ofConsent.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⑧参见“Amartya Sen’s Algebra of Collective Choice. ”Sankhya,December 1973,Series B,35( 4) ,pp. 533 - 542.

    ⑨关于“信息基础”的详细论述,参考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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