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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协商民主是解决外嫁女上访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吗?
  •  2011-11-09 00:01:36   作者:何包钢   来源:共识网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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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对协商民主在解决社会冲突问题上持有歧议。有的认为,协商民主无法解决多元社会中的认同问题,无法用协商手段来解决边界争议问题,无法为社会冲突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相反,澳大利亚的JohnDryzek强调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美国斯坦福大学的JamesFishkin教授通过政治实验发现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互信,扩大共识,从而有助于解决和控制社会冲突。

     

    何包钢先生在发言
    何包钢先生在北京论坛政治学分论坛上发言(摄影 郑萌)


      在中国,有人认为协商民主并没有解决上访的问题。例如,温岭以举办各种协商民主而著名,但是那里还是不断有人上访。民主协商并没有在那里减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由此,有人断言协商民主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冲突问题。


      在中国要发展协商民主,一定要注重协商治理机制、过程、形式和程序。在一个实用主义占上风的中国政治传统中,协商民主必须证明它是一种实用简单、可行的、和行之有效的协商治理制度和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建立了一支宏大的维稳队伍,通过国家的威慑能力,实现政治稳定,这是国家的阳刚之气。但是,国家还必须使用和发展阴柔之气,一种社会交往所产生的协商权力来增强国家治理能力。这体现了三个方面:第一,协商民主为政府提供切实有用的合法性;第二,支持行政权力;第三,有利于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减少或控制社会冲突。


      本文通过实验研究来讨论协商民主能否有利于解决外嫁女上访问题。我的实验表明,通过协商民意测验,村民的看法有所改变,对平等分配的认同有所提高,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年前,大多数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彻底否定外嫁女的任何分配权力,现在大都数人已认可一次性补偿方案了,协商讨论有助于村民理解平等,权利和义务。协商民主确实有助于减少或解决上访问题。


      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艺术。用协商民主方法来解决最棘手的问题是一个创新,也是基层官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政府不再是对立的利益集团,而只是搭建协商民主的平台,扮演了中立、公正的角色。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它的根本治理机制、原则和规律在于,政府搭一个协商民主平台,通过理性讨论使百姓使发生思想变化,公民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做出解决难题的方案。协商民主最终落实到社会自治原则。这是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方向和原则。


      本文也讨论了协商民主如何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方法和政治艺术,在何种条件下有利于或不利于协商民主发展成为一种治理机制,协商民主自身有些局限,并且如何克服。


      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对协商民主在解决社会冲突问题上持有歧议。有的认为,协商民主无法解决多元社会中的认同问题,无法用协商手段来解决边界争议问题,无法为社会冲突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1]相反,澳大利亚的政治理论家IanO’Flynn和JohnDryzek强调协商民主有助于解决社会冲突问题。[2]美国斯坦福大学的JamesFishkin教授通过政治实验发现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互信,扩大共识,从而有助于解决和控制社会冲突。[3]


      在中国,有人认为协商民主并没有解决上访的问题。例如,温岭以举办各种协商民主而著名,但是那里还是不断有人上访。由此,有人进一步认为,政治参与为群众闹事提供了机会,因此在目前注重经济发展中,要控制政治参与。民主协商到底有没有减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本文通过一个实验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中国要发展协商民主,一定要注重协商治理机制、过程、形式和程序。在一个实用主义占上风的中国政治传统中,协商民主必须证明它是一种实用简单、可行的、和行之有效的协商治理制度和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建立了一支宏大的维稳队伍,通过国家的威慑能力,实现政治稳定,这是国家的阳刚之气。但是,国家还必须使用和发展阴柔之气,一种社会交往所产生的协商权力来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国家的强制能力必须依赖于协商所产生的合法性和群众支持。协商所产生的交往权力更有助于国家运用濡化能力。协商民主是否有助于国家能力的建设体现了三个方面:第一,协商民主为政府提供切实有用的合法性;第二,支持行政权力;第三,有利于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减少或控制社会冲突。


      本文通过实验研究来讨论协商民主能否有利于解决外嫁女上访问题。本文也讨论了协商民主如何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方法和政治艺术,在何种条件下有利于或不利于协商民主发展成为一种治理机制,协商民主自身有些局限,并且如何克服。我的实验表明,通过协商民意测验,村民的看法有所改变,对平等分配的认同有所提高,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年前,大多数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彻底否定外嫁女的任何分配权力,现在大都数人已认可一次性补偿方案了,协商讨论有助于村民理解平等,权利和义务。协商民主确实有助于减少或解决上访问题。


      协商民主和治理机制[4]


      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它的根本治理机制、原则和规律在于,政府搭一个协商民主平台,通过理性讨论使百姓使发生思想变化,最后公民自身做出解决难题的方案。协商民主的治理机制的关键在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做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5]


      协商民主的核心思想是重视公民乃至整个公民社会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国家和公民社会的相互依赖和良好合作。[6]在一个多元社会中,政府与公众一起对共同事务进行共同决策,而且协商参与者应该以集体利益为目标,它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7]


      任何重大决策都含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涉及到技术性的因素,需要专家来思考,并拿出解决方案。第二,重大决策必定与民生利益相联系。如果仅从专家的技术手段论证科学决策,会忽视决策中的民众利益。协商民主提供了一套反映整合民众利益需求的机制,而且是建立在现代社会科学基础上的公共政策制定的方法。这不是精英控制,也不是技术控制,而是由人民高度的理性选择。当政府官员运用这套公共政策制企的程序和方法时,官员的管理能力就明显提高。


      公共政策的制定有一个特点,就是很难制定出一个大家都满意的方案。每个政策总有一些人得利而支持,而另一些则持反对意见。政府官员制定政策所带来的是政府与不满意政策的民众之间的矛盾。万一出错,政府官员必须首先承担责任。如公共服务建设对老百姓有好处,但遇到少数拆迁户的抵制,由于一两户抵制这件事情就做不下来。比如上海某老城区要建一个菜市场或一个邮局,这对该社区老百姓多有好处。但是,谁都不愿意建在我房子的旁边,引来吵闹。往往有一两个老百姓的反对,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就做不下来。再如要造一个配电器,已经离了某家已经有50米远,但是还有两户人家坚决反对装配电器,因为感觉不安全。两三户人家反对,到现在也做不成。


      这是地方政府面临的困境。政府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强行做,可做下来,但是代价太高,有时还会遇到抵抗。用市场的手段,即通过花钱的方法说服老百姓,比如“钉子户”。但在这个方法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促使一部分“钉子户”讨价还价,形成恶性循环。甚至有些“刁民”往往抓住政府的小错误,不断上访,成了上访专业户,职业化。因为一上访,地方政府反而用金钱买平安,反使其变成一种谋生的手段。


      还有一种手段是集体民主压力,即让老百姓自己说服自己,自己解决问题。政府要做一件公益事情,必须是所有人签字同意。如大部分人支持,有一部分人反对,就让支持的人去说服反对的人。靠集体的民主压力和说服工作迫使某些人放弃主张,向大多数人意见靠拢。比如,某地方政府在某楼道要盖顶,有几层支持,也有几层因为对其利益不大,采取无所谓态度。地方政府让同意做的人去说服其他的人,落实到每家签字,把这个事情做下来了。这就是靠协商民主解决问题,说清各种做法的理由及事情的正反面,最后由百姓最后权衡。上海不少地方政府通过老百姓的讨论和协商形成一个民意对付反对者,反对者只是个体的利益,在道理上对不过民意。地方官员可以充分利用民意所作出的决定来构建一种公意,说服一些“钉子户”。这是协商民主能够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协商民主治理是一种政治艺术。用协商民主方法来解决最棘手的问题是一个创新,也是基层官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政府不再是对立的利益集团,而只是搭建协商民主的平台,扮演了中立、公正的角色。举例来说,老城区拆建是每个基层官员碰到的棘手问题。过去用行政手段强行拆迁,往往造成大量上访人员的反对活动。而城市规划和发展又必须进行,那么该如何办?泽国镇采纳民主恳谈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镇政府通过民主恳谈的形式让所有拆迁户来讨论拆迁方案,并由他们选举出一个工作委员会来做这个工作。这样拆迁问题不是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并由他们去协商讨论,综合各自的利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此来培养拆迁户的自治能力。


      让民众参与制定决策过程,由民众参与制定的公共决策比较容易贯彻实施。可改变地方干部在决策所面临的困境。如果决策出错,参与决策的民众也有责任,不能只怪政府。过去是“由我说了算”,由此带来了“由我负责”的压力。现在是,使用协商民主方法,政策的制定是由民众参与而形成,民众也要承担其一部分责任,则给官员分担责任,减少了他们的压力。而且矛盾的性质不单单是官员和民众,而是民众之间的矛盾。由此看来,是否学会使用协商民主来决策,是一门做官的艺术和学问。


      协商民主不仅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也是民众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商。本文中的案例展示的是村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传统观念和现代公民社会之间,针对不同经济利益的诉求和协商。即使是在一个集权社会下,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较量,而是多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的结果。这也是协商民主能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访也是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一个方法。外嫁女上访是为了寻找具体解决分配问题的方案。在这个意义上,上访同协商民主一样,都是为了解决冲突。而且,在有的情况里面,上访恰恰是因为协商不成功,而另寻它法。由此,提出来一个问题,到底是协商民主自身的缺点不能解决上访问题,还是民主协商做了不够而未解决上访问题。


      我认为,真正的协商民主有助于减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让我们来比较上访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方法。上访往往是由于不公正所造成的,上访者旨在通过上级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在现有的政治环境条件下,为了减少上访的次数,上级机关规定必须解决上访问题。为了减少上访,地方政府甚至采取物质利益的手段,诱使上访者不去北京上访。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奇妙的政治文化:有些人不断通过上访来获得利益的最大满足。


      相比较,协商民主的方法并不是靠上级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靠公众的理性能力来解决问题。协商民主方法是公开的、民主的、审议的、理性的、科学的决策过程。解决社会冲突问题上它是一种高明的政治艺术。第一,它把上访者引导到沟通的平台上去。不让上访者在街头“闹事”,而是把他们引导到沟通的平台上进行讨论,倾诉自己的苦处和利益。第二,在沟通的平台上把尖锐的干群关系引导为一种群众之间利益的调整问题。征地拆迁往往涉及到官员腐败、私吞群众的补助金。但是,土地转让赔偿问题还涉及到群众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许多乡镇目前靠拍卖土地来支撑乡村财政。这种特殊的“土地财政”其实涉及到公共财政、公共项目、社区服务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转化为一种群众之间的利益调整问题,而不应简单地归结为干群关系问题。第三,在处理公共利益上,协商民主把它引导为一种量化问题,一种可以讨价还价的问题,一种可以增减的问题。各方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表诉最好的理由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上访最多的地方恰恰是最腐败、最不公正的地方。正是在这种地方,如果通过民主协商可以减少由于征地问题所带来的上访问题。这是因为,民主协商方法自身是公正的、公开的、透明的。


      下面我将以一个本人参与和组织的政治实验来详细讨论协商治理机制启动的原因、过程、结果及其中间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实验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沿海发达地区人民创造了丰硕的物质财富,村庄集体经济实力与日俱增的同时亦存在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出嫁女的权益就是其中一个棘手问题。出嫁女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与村集体土地带来的经济收益迅增息息相关。早在20世纪80年代时,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90年代随着广东地区经济发展的加快,许多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统一征用开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政府为了解决农民征地后的生活经济来源,以回拨地(回拨地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的形式留给各个村集体作为其后续发展的资源,这就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土地的用途。由于工业化的加快,土地的价值日益得到了凸显,从而也产生了基于土地基础上的不再是农业收入为主,而是由于土地出租等所带来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原有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演变为集体分红、福利和宅基地分配等权益问题。进入90年代,随着户籍改革,已婚女子户籍不必随夫婚迁,子女户籍可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因此出现了不少出嫁女及其子女在结婚后仍保留户口在原村,有的仍住在本村并以此为由要求分享村集体的利益。


      X区各村对出嫁女(包括离婚、丧偶的妇女)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以纯出嫁女为例,大多数村都不给予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有的村给予一定比例分红权;有的村只给予回拔地收益中的分红权;有的村则通过一次性补偿给出嫁女,以后不再享有村集体收益的任何分配权。而以属纯女户为例,即对于家庭中没养有男孩,只有女孩的叫纯女户,有的村只充许其中一个女儿及其子女享有村集体利益分配权;有的村规定纯女户所生的孩子只有随母亲姓,其子女才具有分配村集体利益的资格;有的则规定纯女户也一样不给分配权。而以离婚妇女为例,有的村规定对于已经离婚的妇女但仍然居住在丈夫所在村的,给予其村民待遇,但如果改嫁则失去村民待遇;有的村规定对本村男性村民离婚后再婚的第二任妻子,要求其夫妻关系保持在五年或七年以上,才享有村民待遇;有的村就这一问题规定,首次的婚姻有分配权,第二次结婚的没有分配权;两次以上(不包括第二次)离婚再婚的不享受分配权(理由是防止有人以假离婚假结婚来增加分配权)。总体而言,大多数村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通过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不给予出嫁女及其子女参与集体收益分红、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村民福利待遇。X区各个村对出嫁女问题的解决方案依然处于探索之中,时至今日也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制度化的解决机制。


      不断上访的难题


      出嫁女由于享受不到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资格,因此她们多数通过上访的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2007年9月20日某村40余名上访区政府,联合签名低递交了“关于要求享受村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要求”。出嫁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断出现,两次上访广州,有的还去北京。出嫁女利益分配问题已经成为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敏感性社会问题,也是该区区经济发展中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影响将是多方面的。从出嫁女自身的角度看,长期不间断的上访,不仅会浪费其相当一部分的财力,造成她们身体心理疲惫,与村民关系紧张,而且上访费力大,成效小,因为即使上访,最终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从社会角度而言,这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现行治理方法的局限


      在解决出嫁女参加村集体利益分配问题上,现行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行政手段。X区维稳中心在2007年11月和12月两次深入基层,促成村小组开会,但调解无效。政府调节的发挥作用的余地较小。在近几年村民选举日益激烈的政治格局下,地方政府对村干部控制能力大大减弱了,地方政府也不能通过罢免来迫使村干部屈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组织开会,村干部甚至不接电话或推说有事。村干部还拒绝召开解决外嫁女的会议。村民也不参加外嫁女的会议,近几年的群众会议开不成,连大会场也没有。


      2.乡村民主的问题。因为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即使基层政府要求给予出嫁女享受分配权,但是各村民小组可以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村民会议表决,不同意给予分配,出嫁女最后还是不能参与集体利益分配。作者查阅了村的原始档案,几乎所有村都通过正当的民主的程序否定出嫁女的分配权。例如,2007年12月6日,某村小组合格选民79人,反对分配的64票,同意分配11票,弃权2票。决议书还写道,村规民约不给予外嫁女分配。


      3、法律手段。司法裁决也难于解决这个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往往以诉讼案件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有的法院即使受理该类案件也是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着手,对解决出嫁出权益争议没有普遍指导意义。另外,法律未规定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职权。


      4、传统的协调手段。为了有效解决出嫁女的权益问题,X区乡镇(街道)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和提出了许多指导意见,但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早在2007年9月X区维稳中心就某村出嫁女30人反映村小组剥夺她们分配资格问题进行了调解。分别于2007年11月7日、11月23日、12月6日成立了三个工作小组前往该村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促成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商讨出嫁女利益分配问题,但由于各村大多数村民群众仍不同意出嫁女参与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所以调解没有结果。部分村民对出嫁女利益分配问题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参加会议或中途离开会场,或者由于外嫁女和原居民都不能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而争吵起来,最后导致会议开不下去的场面。罢会、不协商等行为只是暂时的逃避解决这一问题,而随着更多的女孩子出嫁,这一问题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能绕过去的难题,也只有及时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和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协商民主的实验


      不难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村民自治中大部分村民不同意出嫁女分享村集体的经济利益,无论是通过何种途径,最终出嫁女的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还需要在本村集体范围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做好村民与出嫁女之间的协商应是工作之重心。


      民主协商的主体是村民,必须靠民主协商来解决问题。尽管以前也有过协商,但其效果甚微。现在我们通过社会科学方法进行民主协商。它不是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而是由政府提供一个平台,让村民通过民主协商自己来解决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村集体利益分配的问题。村民们是讲道理的,通过民主恳谈他们的思想也会有所转变。出嫁女或许并不像人们所担忧的那样固执,她们如果有机会参加协商,也可能会接受合理的比例或是其他的合理方案。通过民主协商恳谈方法,运用以现代社会科学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方法和政治技术来解决出嫁女问题,将缓和、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为构建一个长治久安和谐安康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解决出嫁女问题上,村民参与是关键。普通村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普通村民通过参与协商讨论来影响村规民约的制定,使得这一政策既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时也要考虑照顾少数群体的正当利益。民主恳谈要求村民通过自由平等理性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积极参与解决外嫁女权益问题。


      协商民主恳谈会采取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协商民意测验是一种基于信息对等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民意调查,旨在克服传统民意调查的诸多局限性。普通民意调查所收集到民众的意见是初步和粗略的,信息没有经过提炼和处理加工。相比之下,通过大、小组会议的讨论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使民众的意见发生了变化,产生了高质量的、可靠的民意,这就是协商民意测验的意图所在。中国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在多年运用“民主恳谈会”进行决策听证的基础上,引入“协商民意测验”方法,尝试一种中西方法结合的民主参与式重大公共事务决策的政治实验,取得了有益经验。


      此次解决出嫁女分配权益的协商民主恳谈会有以下几个步骤:


      1、参与者的构成,在全村230人基础上,选择年满18周岁的人参加(约143人),这样的方法保证了每一个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和出嫁女都有机会发表言论,充分行使权利,参与到这一民主恳谈中来,参与者具有充分代表性,为民主、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


      2、在协商之前,向参与者送发说明材料,让其充分了解协商议题的相关背景和信息。


      3、采用小组讨论和大会讨论相结合的方法,我们将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分为十几个组。先在小组讨论中让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大组集中讨论。


      4、为了保证民主协商恳谈会的公正性,我们培训深圳大学的老师或学生来主持小组会议。主持人不带任何倾向性,而且和村民之间没有任何的直接利益联系。


      5、参与者在协商前后两次填写民意测验表,比较两次的差别可反映协商对参与者的思想影响。


      通过这样的民主恳谈,能够在总体上反映全村村民对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村集体利益的资格的意见。而且通过两次民意测验,可以看出村民思想的变化,由此形成的民意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三个阶段和过程


      此次活动主要由三个阶段组成。一是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在2009-2010年中聘请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进行相关问题接洽沟通和走访,召开前期工作会议,初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等基本情况。二是在2010年2-5月宣传动员阶段。根据某村“出嫁女”的实际情况,做好协商恳谈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对村民和“出嫁女”等宣传发动、邀请会议专家、会务筹备、工作人员抽选培训等。5月初把143人参与者张榜公布。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领导提出。三是2010年5月6号召开协商恳谈会,使双方充分互动沟通,并由专家现场回答、讲解,为解决“出嫁女问题”探索思路和方法。


      A村基本情况


      A村总面积5.5平方公里,下辖6个村民小组,有人口183户共833人。近年来,该村充分发挥地缘、人缘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村企合作。2003年该村集体经济收入9万元,2008年村集体收入达220万元,5年时间集体经济收入增长24倍多。目前落户该村的有东风本田、金和精密机械、塑胶五金制品等10多家企业,成为X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村之一。根据村统计,2009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402万元。


      A村现在共有未迁出户口的出嫁女48人,分布在六个村民小组。她们所要求的集体利益分配主要是来源于政府在1994年征地时给每个村民小组回拨的3万平方米回拨地的收入,不存在五边地的收益问题。根据X区办事处维稳中心2007年11月15日的统计,A村出嫁女(当时共27人)的类型有:户口在本村,人长期居住在A村,并有履行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的,有14人;户口在本村,人是不间断的在A村居住,每年约住2—6个月不等,有履行一部分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的,有7人;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但有履行过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的,有6人。


      B村村小组基本情况


      X区B村村小组总面积约5.5万平方公里,有45户共230人。近年来,该村充分发挥地缘、人缘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村企合作。2003年该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约0.5万元,2008年村小组集体收入约20万元,5年时间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约40倍。目前在该村范围投资的主要是比亚迪公司,现在该村小组已成为X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村小组之一。根据村小组统计,2009年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约25万元。


      截止2010年4月20日的统计,B村村小组现在共有登记未迁出户口的出嫁女24人(含一个离异妇女),主要类型如下:户口在本村,人长期居住在村小组,有7人;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有16人。她们所要求的集体利益分配主要是来源于政府征地时给村民小组回拨地等收入。


      协商论坛对各种理由的讨论


      在各种民主协商会议中,村民和出嫁女提出了和讨论了各种赞成和反对出嫁女分享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各种理由,现将这些理由证据整理如下。


      (一)赞成出嫁女分享村集体经济利益的理由


      1、基于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许多出嫁女将宪法的这一条规定理解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同时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此外,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发布了3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规定要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相应义务的配偶和符合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财产权利。


      2、基于现代公平公正观念


      妇女要求分配权,基于现代公平公正的观念。人与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很多出嫁女指出,“同我从小在一个村里长大的男孩,他们结婚后,娶进来的妻子以及孩子都有分配权,本村男子一个人结婚后增加了几个人(指妻子和小孩)集体利益的分配,而我们出嫁女却没有资格享受到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更不要说户口随母亲的孩子了”;“并且当时在征地之时,我们绝大多数人是有责任田的,也有一户一宅,也曾经交公粮,对村集体尽了义务,户口也没有迁出本村。”“为什么男的老跑在外面,户口未迁出,但仍有分配权?”


      3、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考虑


      在现代社会中,妇女的权利意识增强。同意出嫁女分享集体经济利益的原因还在于对其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思考。绝大多数出嫁女在政府征收土地时是有责任田的,而且当时也尽了对国家、村集体的义务,按时交纳各种税费。因此,政府在当时拨下来的回拨地,也是以她们当时的责任田为基础进行的,因此,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考虑,她们理应具有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资格。“我结婚前有分配权,承包村里的地上还有我的名字,为什么我结了婚,就没有分配权了?”“为什么男丁结了婚,其爱人和小孩都有分配权,但是我们女人就没有?”“为什么其它地方落实出嫁女的权益?为什么我们这里落实不了?”


      4、基于某种历史原因


      部分出嫁女要求分配权,还基于历史上的承诺或契约,她们对现实中违约不满,要求落实承诺。有些出嫁女的权益曾得到过镇村领导的承诺,这些承诺也构成出嫁女要求分配的理由之一。例如1992年征地签订合同时,一些镇村领导承诺出嫁女仍住在本村的有分配权,但随着镇村领导的变迁,现有村领导不愿意承担历史上的承诺所带来的包袱。


      (二)反对出嫁女分享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各种理由


      1、基于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权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对出嫁女要求分享集体经济利益的诉求,很多小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主代表大会讨论,多数人不同意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给她们。在现有村民自治的体制下,这个民主程序为村民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2、基于权利的责任和思考


      尽管许多村民同意对那种户在人在,有履行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的出嫁女应该享有一些村集体利益的分配权利;并认为户口在本村,却长期在外生活、居住,没有履行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的,是不能享受集体经济收益的。但是由于对出嫁女分配资格的标准认定存在困难,于是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全部都不予以分配。村民认为是否履行村的义务,是否对村集体做出贡献是确定是否有分配权的根据。他们认为,出嫁女只是为利益而争,她们已嫁,大部分时间不住在本村,也没有为村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很多人也没有尽到对村集体的义务,因而没有分配权。也有的男性甚至认为,妇女平等分配看上去很公平,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她们在出嫁村享有或将来能享有分配权,又要在原村要分配权(目前,户口在A村要求利益分配的出嫁女没有发现在享受丈夫所在地集体经济利益分配而又要求回原籍参与分配的情况)。


      3、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考虑


      利益冲突是产生权益纠纷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土地是农民的立命之本,在大量土地被征用后,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村集体经济收益,而在目前集体经济收益有限的情况下,把有限的权益分给更多的出嫁女,将会“分薄”现有农村村民的正在享有的“蛋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站在子孙后代的角度考虑,大多数村民拒绝包括出嫁、离异再婚、上门收养的权益人参与利益分配。村集体经济效益分配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绝大多数村民(包括出嫁女自己父母兄弟等)不同意出嫁女参与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有限的资源无法承担人口增长的压力。更为深远的考虑是如果分给了出嫁女,那么其生育的孩子户口可以落在母亲这边,参与村集体利益这块蛋糕分配的人会越来越多,可是“蛋糕”是相对固定且有限的。另外,出嫁女在当初征地时已经按照有无责任田进行了利益分配,即按照无责任田的40%,有责任田的60%进行了补偿。因此,她们继续要求分配集体经济利益是不合理的。


      4、基于传统思想观念与认识


      中国封建社会的王权政治,孕育了特殊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封建社会家庭中,通常拥有继承权的只能是男性,女性是被排除在外的。不论是从皇位的传承还是到民间一些手工艺技术,沿袭的都是这样:传男不传女。在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嫁到外村去的妇女,归属于另外一个生活圈子,成了外乡人,不应再享有分配权。正是基于传统观念与现实利益考虑,包括许多出嫁女的兄弟和父母也反对她们分配集体经济利益。


      5、基于对出嫁女享有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的资格认定标准存在分歧的考虑。


      有的村民也同意给出嫁女分配村集体利益,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其分配资格。是根据责任田、户口、贡献和长期居住,还是几者的结合?这个标准很难确定。有的村民指出,有的年老妇女在分配的头一年去世,在世之时为村里做出了许多的贡献,比如曾经参与修水库却没有享受到分配;而有些年轻的女性没有责任田,对村集体也没有什么贡献却要求分配。在没有一个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的方案制定出来前,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给予出嫁女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资格。


      上述各种理由在民主协商会议中,得以充分讨论.经过一天的讨论,村民的思想明显发生变化。在讨论前,村民对平等分配认同及其低。从零到十的维度中,零为最不重要,十为最重要,讨论前的平均值是低到0.66,但是讨论后的平均值上升为3.95。


      民主协商大会讨论了各种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各种方案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发布了3号文件对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提出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且履行相应义务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保留在男方家所在地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5、除上述情况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佛山市南海区委、区政府1998年出台了《关于保障我市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的通知》(简称133号文),2003年南海区委又出台了《南海区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简称30号文),根据该意见,农村“出嫁女”要想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结婚前原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分有责任田,或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时享有股权;户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性质或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农村居民;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义务。[8]


      A村以户口和责任田为依据界定,同时只能在夫妻双方的一方享有村集体利益分配。按照以下三种类型的出嫁女进行讨论分配集体经济利益:


      1、1993年征地前有责任田,户口在新寮村,而且一直在本村居住的,履行村集体义务与责任(这里所指的村集体相关义务在农业税取消后,主要是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选举和村组织的一些公益性的活动);


      2、1993年征地前有责任田,户口在新寮村,间断性居住,履行村集体义务与责任;


      3、征地前没有责任田,户在人不在,有履行过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


      (二)选择方案


      一次性补偿:即一次性给予出嫁女补偿,从此之后出嫁女不再参与村里分配。


      平等分配:出嫁女按照国家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以及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发布了3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按照当时回拨地时以有责任田为标准进行分配,享受同本村男子同等的待遇。


      比例分配:按照当时征收时拥有的责任田,或按当时的人口,以及按照贡献来确定合理的比例。例如,拥有责任田应分50%,或60%,没有的责任田应分30%,或40%。


      B村出嫁女权益协商恳谈会议的结果


      在0到10的度量上,0代表非常不重要,10代表非常重要,5代表中间,


      参与者分别在讨论前后两次对下面各项解决外嫁女上访问题的方案的重要程度填写了问卷。其结果如下:


      注:讨论平均前后有显著性分别:*代表.10以下;**代表.05以下;***代表.00以下。


      对于比例分配,从0到100的比例中,0代表零分,100代表满分,50代表一半的比例,参与者对“您会分多少比例分配给出嫁女?”的回答的平均值是14.6%。


      结局


      从上表可知,村民平等分配的认知大为提高,但是其平均值仍低于中间线5,一次性补偿的方案获得肯定的支持,无论讨论前还是讨论后,其平均值都在5之上。两个村最后都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法,这明显反映了民意,按照民意的方向走出解决问题的困境。


      A村一次性补助13万,村民和外嫁女都签字同意。可以说A村通过协商民主成功地解决了“外嫁女”问题;其原因如下:


      第一,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A村的外嫁女问题比较简单。村里既有各种的土地被用完,只有一块很小的土地在利用中,外嫁女要争夺的利益非常有限,就集中在那一块地上。


      第二,从协商过程来看,A村经过反反复复十几次的协商。村领导首先跟外嫁女开了十四次会议,然后又召开村两委会,说服村的主要干部。然后又开六个小组长会议,说服组长和副组长,得到百分之六十的支持。最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取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其中一个人弃权投票。村书记从利益的角度来说服村民:“我们现在必须给外嫁女一次性的补偿,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区里就不会批准我们的城镇发展规划,村里就不可能获得发展的机会。为了村里的发展,我们必须做出退让,彻底解决外嫁女问题,由此我们的可得到上级政府的优惠政策。从优惠政策中拿优惠,补回对外家女的补助。从村里发展所获得的好处来看,大大高于给外嫁女的一次性补偿所付出代价。”他还说,对外嫁女我们不能不给,也不能全给。


      第三,村书记还有一个非常成功的方法,就是“割断”方法,他不让外嫁女和村民直接对话,因为双方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如果双方一讨论,两边就吵起来。此外,六个村民小组,他们各自的讨论会产生出不同的协商结果,不可能在村里形成统一的结果。因此,村书记自己先单独和村民谈,完了以后再和外嫁女谈。此外,他采用扣分的方法来说服外嫁女,例如:没有履行本村义务扣几分,没有遵守计划生育扣几分,由此说服她们接受一次性补偿的方法。X区工作人员也起了很大作用,党委书记亲自下去,无数次帮助村支部书记来说服外嫁女的退让。村书记当着上级领导的面发难“我不干了!”上级领导由此诱导外嫁女退让。

    现实的做法和协商民主理论构成鲜明的对照,非常有趣。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开、透明,A村也强调公开,但是他的公开又不主张出嫁女和村民直接对话,不能与本村村民争吵,得罪他们。此外,他规定只针对问题,不针对具体人,决不能骂人。而且他这个“公开“,是小范围的“公”,不是大范围的“公”。作者采访时,他说,他担心大型会议会造成争吵和不稳定的因素,而是通过小范围内的小会议通过协商把问题解决,因为在小范围内有灵活性,可以注重人情的沟通。在这里,协商的方法跟公关结合起来,采用农村当中是所谓的土办法,讲人情。村支部书记为了说服一般的村民接受给外嫁女一次性补偿,还采用了喝酒的方法。可是,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女性一般不跟男的喝醉酒,不能像哥们一样喝醉酒,谈心里话,因此要说服女性相对来讲比较难。在中国的潜文化中通过喝酒来解决问题的方法经常被使用,但是这个土办法不能应用于外嫁女。此外,在乡土文化中,男性认为女的泼辣,会抛弃面子,干到底。宁得罪小人,别得罪女人。


      B村做了协商民主试验,花了很多工作去说服村民的同意,采用一次性补助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50万)的方案。村领导把三旧改造和分房子联合在一起,原居民的百分之八十已同意,已签字。一年前,村民投票绝大多数人都是反对给外嫁女合理的分配权,一年后他们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3个外嫁女中,16人同意,4人通过法院起诉,还有三户外嫁女拒绝签字,她们坚决要求平等的分配权益。她们期望值高,不愿意妥协退让。这三户外嫁女不退让有下述原因:


      第一,跟经济利益有关系,B村十八年来土地问题没有到位,有各种各样的土地问题,其中存在的利益非常大,这块饼很大。此外,该村农村的经济相对比较差,是85年的水库渔民,经济条件本来差,突然一下子经济突然发展了,有一种暴发户的心态,每个人都要去分突然来的钱财,人们的期望值非常高。村民和外嫁女的期望值都很高,外嫁女期望值更高。


      第二,三个外嫁女始终不肯退让。其中一个不肯退让的原因在于,现在的土地资源所带来的利益不确定,到底村里如何利用这块土地,怎么发展,都不清楚。所以她们不愿意过早地拿一次性补偿,拿一套房子。她们要等利益清楚了,要拿到她应该得到的那一部分。此外她们只认定平等的分配,特别是最近政府发布了《X区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宣传手册》,这个手册再次强调了妇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由此进一步更增强了她们们期望值,更不愿意退让,她们的要价又高了。


      第三,村干部水平比较低。本作者在采访村干部的时候,村干部只是大骂镇干部如何如何错,但是问他如何说服外嫁女,他没有讲出新的点子来,对付那三户拒绝不签的外嫁女,他不是通过说服工作,而是通过以房买地,从开放商那里花钱买地,把地归还给外嫁女这种办法。此方案到现在还没有落实。


      第四,区政府还未正式批准旧房改造方案。如果旧房改造正式启动,也许会有利于说服最后三个外嫁女签约。


      协商治理机制中基本问题


      目前,该区已有十个村采用民主协商的方法,让村民和外嫁女协商讨论,最后采用一次性补偿方案。其结果是,外嫁女已不去北京、广州上访。她们的力量已分化,大多数人已同意一次性补偿的方案。剩下几户外嫁女,虽然她们感到其理由充分,但其上访正当理由已明显减少。地方官员已通过协商方法正在解决问题。目前,尚有少数外嫁女还上街道政府来“上访”,但这种上访是为了寻找具体解决的方案,是让领导帮她们处理问题,这与过去通过上访来造声势,形成压力往往不同。由此可见,协商民主确实有助于减少或解决上访问题。朱圣明的研究发现,工资集体协商使劳资冲突中的核心——劳动定额(工价)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以新河镇为例,2002-2003年因工资纠纷而出现的劳动者“上访”投诉事件为11次120人,2003-2004年为2次17人,2004-2005年为1次3人,2006年至今为零。


      下面我们将讨论协商民主如何成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方法和政治艺术,在何种条件下有利于或不利于协商民主发展成为一种治理机制,协商民主自身有些局限,并且如何克服。


      1.协商民意测验的影响和局限


      通过协商民意测验,村民的看法有所改变,对平等分配的认同有所提高,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年前,大多数村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彻底否定外嫁女的任何分配权力,现在大都数人已认可一次性补偿方案了,协商讨论会有助于村民理解平等,权利和义务。


      协商民意测量方法也促进区和村干部靠协商方法来解决问题。自觉用协商民主方法去引导、说服村民。特别是,这触动了B村的整个班子,X区领导也用这个协商民主方法教育A村:“象B村这样做,你们可能要给外嫁女更多的利益,应尽快解决。”


      协商民调结果反映了村民和外嫁女的思想变化,X区领导拿出具有充分科学根据的结果,来进一步说导村民和外嫁女。调查问卷和说明材料有引导作用,促使村民和外嫁女双方退让,并指明退让的具体方案。


      公开讨论,一切透明,没有黑箱背后的运作,这有利于创造公平和公正的形象。特别是政府出面搭建一个平台,这样做可塑造一个有公心力的政府,而且政府主动投入巨大的精力,花大力气,说明政府对外嫁女的高度重视。


      然而,这次实验说明,外嫁女问题尖锐,利益冲突特别大,协商民主也受到问题尖锐性的限制。但是,实验表明,协商民主方法是完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靠一次大型民主协商会议无法解决利益冲突的外嫁女问题,民主协商还必须靠日常的,反复的,持续的,非正式的协商活动。后者的作用决不可低估。在大型会议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一度中断会议。但是,在争吵之后,村民又奇迹般地冒出新的点子,以户为单位解决外嫁女问题,并获得48.1%与会人的支持。争吵甚至殴骂与理性讨论相反,但是它们却是协商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让各方彻底把各自反对意见及其背后的情感泄发出来,让各方知道各自的“底线”,这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小组讨论效果非常好,每人都有机会和时间发表其看法,小组主持人由大学里的研究生担任,有公正、中立的效果,但是主持人不了解村里情况,不懂具体问题的性质和情况,不知道如何化解矛盾。村干部提出,如果由村里的长者来主持,也许效果更好。


      2.民主协商方法和本土经验的结合问题


      从解决外嫁女的实际过程中可以看到正式的、大型的,民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本土的、民间的、各种每天的协商密切联系。一方面,正规的大型的民主协商会议可以提升既有的各种形式的协商会议。公开、平等和充分说理的原则,可以避免一些私下的黑箱操作;两套问卷可充分了解村民思想的变化和趋势;大小组会议交叉可提高协商会议的效果。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总结本土经验,将之上升为一种协商治理的艺术。例如,割断的方法,让村干部做中间调解人,避免村民和外嫁女的直接冲突;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中强调、小范围内说服的空间和场所;在强调平等权利时,阐述了一种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的观念,用土话来说,“平等不均分原则”。村和区领导分唱“红脸”和“白脸”的工作,一刚一柔,阴阳结合,成功地促使外嫁女的退让。他们还发动一个宣传攻势,在三个月内反复协商,使村民改变了过去拒绝不给外嫁女的思想。此外,村干部通过说服其姐姐或女儿带头妥协,几家一妥协,其他家也跟上作出妥协。当然,有些本土经验未必体现民主原则,未必能上升为一种普遍的政治技术知识,未必能适用于其他乡村。


      3.行政主导和协商民主的关系


      区和街道政府引进协商民主方法实在是逼出来的。用地方官员的话来说,这是“势在必行”。外嫁女2008年开始上访,2009年形成势头,出现了组织性的上访,两次去广州,甚至去北京。在中国行政管理上的一票否决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受命于上级,必须全心全力解决外嫁女的上访问题。但是地方政府靠行政命令又无法解决上访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构建一个平台,让村民和外嫁女协商,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实验结果表明,这种民主协商比较成功的地方,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对于这种不尽人意的结果,区政府还是回到行政主导的工作思路,下文件要求各村按照国家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来解决外嫁女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却站在外嫁女的立场上,放弃了原来公正、中立、搭建平台的立场。原来因为司法无力,行政干预较弱而追求民主协商的办法,现在仍然回到行政主导的思路上。具体来说,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的审批权来迫使村干部解决外嫁女问题:村庄整治和改造方案与外嫁女问题的解决捆绑在一起。村里不解决外嫁女问题,地方政府就不批准村庄改造的方案。或者地方政府不批准村里年底分红。这是以利益诱导为主的方法,而不是理性审议的方法。而且,从B村的案例来看,区政府未批准村庄改造的方案这种做法本身还影响了协商过程和结果。


      行政控制的办法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也许会引发出新一轮的“上访”事件。某村干部已坚定的说“政府要控制我们的村,不给我们办事,这种方法是非法的,我们要上访”。甚至还说“如政府不批准村庄改造,我们就不搞;我们就将土地均分到每户”。“政府的文件宠坏了外嫁女,使其贪心更大,不肯退让。”


      也许我们必须考虑行政主导和协商民主的结合。行政措施中必须考虑到一致性和统一性,但是,行政部门必须考虑到协商民主方法和结果是多元的,开放的,各村具体情况不一样,各种乡间力量对比不同,不应该有一个统一解决方案。南海对外嫁女采取统一的政策,未必可适用于全国,或其他地区。协商民主可以避免行政事先定方向的状况。协商民主坚信村民和外嫁女通过协商可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是协商民主的底线。否定这一条既有协商也称不上协商民主。


      4.平等理念和外嫁女问题


      外嫁女诉诸于简单的平等理念。但是这种简单的平均主义的思想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的理念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基于比例的平等应是公正的。例如,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的少,拥有财富多的付税多,拥有财富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平等。[9]在实际生活中,男女有别,丈夫要承担妻子的生活费用,女人出嫁后跟着丈夫,生活有依靠。此外,外嫁女较少尽村民义务。男女平等应体现为一种比例分配中。


      在地方政府的宣传手册中,权利和义务的话语系统占上风。这种话语系统预设了并加强利益的争夺。相反,维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原则并未强调;妥协退让的原则也未强调,只是强调一种简单的、平等的意识,忽略了儒家传统和社群主义对共同体的强调。这种思想也进一步阻碍了对外嫁女问题的解决。


      本次实验最大的意义在于其真实性,地方政府挑选了外嫁女上访较严重的村庄,用协商民主的办法来看看这到底能否解决问题。自然,这才是一个开端。最近一两次年该地区已在十个村推广各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慢慢习惯用这种方法来化解各种社会问题(温岭民主恳谈的成功经验就在于此)。久而久之,这就变成一种协商治理的工作方法和习惯,构建了一种新的政治文化。但是行政主导的工作思路阻碍民主协商的发展。一旦行政主导所制定的不适当的政策受到大规模的抵制,引发上访事件,又会诱使地方官员尝试民主协商的方法。这是当代地方政治中发展协商民主政治的希望和悲哀。(作者系澳大利亚迪肯大学)


      ---------------------


      [1]IrisMarionYoung,“ActivistChallengestoDeliberativeDemocracy”,PoliticalTheory,Vol.29,No.5(Oct.,2001),pp.670-690;CassR.Sunstein“DeliberativeTrouble:WhyGroupsGotoExtremes?”YaleLawJournal110(2000),pp.71-119,and“TheLawofGroupPolarization,”inDebatingDeliberativeDemocracy,eds.JamesS.FishkinandPeterLaslett(Oxford:Blackwell,2003).


      [2]IanO’Flynn,DeliberativeDemocracyandDividedSocieties(Edinburgh:EdinburghUniversityPress,2006);JohnS.Dryzek,DeliberativeGlobalPolitics(Cambridge:PolityPress,2006),pp.154-57;JohnS.Dryzek,“DeliberativeDemocracyinDividedSocieties:AlternativestoAgonismandAnalgesia,”PoliticalTheory33:2(April2005).


      [3]JamesFishkin,TonyGallagher,RobertLuskin,JenniferMcGrady,IanO‘Flynn,andDavidRussell,“ADeliberativePollonEducation:WhatProvisionsdoInformedParentsinNorthernIrelandWant,”seehttp://cdd.stanford.edu/polls/nireland/2007/omagh-report.pdf,accessedon15May2007.


      [4]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年;《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


      [5]应奇和刘训练主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页.


      [6]余敏江和梁莹,“协商民主与政策执行网络”,《理论探讨》,2006年第1期,第147页。


      [7]转引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5页。


      [8]中国妇女报2009-07-30。


      [9]参见王海明《公正与人道:国家治理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7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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