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 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施行以来,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建设取得较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出现了村民参与选举的意愿不足、动机不纯,宗族矛盾尖锐、派性斗争冲突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指出这些问题形成的因素并加以研究分析以期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就具有了一定的意义。
竞争选举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投票决定哪位候选人当选,其中就带有个人主义的意味,往往并不能保证参与投票的公民都具有公共精神。对村委会选举的期望就是村民都从公共利益出发,选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候选人来。这就要求村民从个人主义的前提出发得出集体主义的结果。要做到这一点,可能就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家不考虑相互间亲疏远近和各种利害关系,大家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完全一致。由于村民在社会交往中结成各种关系,各人的利益要求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候选人当选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在农村,村民无法摆脱的一种社会关系就是宗族关系,这种关系是与生俱来的。除了天然的亲情之外,在一个“乡井同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乡村社会里,长期以来,村民个体家庭无法解决的问题都是依靠宗族合作解决的。在村委会选举上存在着利益的分配问题,村民很自然地会通过宗族获得更多的利益。比如说村委主任作为村里是当家人,在村里很有威望,自己宗族的候选人当上村委主任自己也高兴。村委主任有一定权力,某个候选人当选,和他同宗族的村民,找他办事一定比别人好办,更由于和他同宗族,有什么事情时,他可以出来和你说话,给你帮忙。
在中国历史上,由于国家控制社会社会的力量有限,使乡村社会长期保持自治状态,国家并不干涉乡村内部的事务,而是借助乡村的自治组织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从乡村提取资源。乡村社会之所以能实现自我管理,靠的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宗族承担了宗族与国家,宗族内部关系调整功能。宗族承担了部分国家功能,它大体上承担了赋役征派、思想教化、维护地方秩序等方面的功能。在内部有相互扶助、周济贫困家庭的职责,通过宗族法规来规范成员的行为的功能。在对外关系上,宗族有保护并扩大宗族利益不受侵犯的功能。从村庄传统来看,缴纳国家田税,完成国家赋役,保护村庄成员,调解村民关系、救济困难家庭无一不是靠宗族组织来完成的。即使在今天,个体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生活单位,面临着养老,治病,婚丧嫁娶,生活接济等问题,无法独立对以应对生产生活上的所有困难,也必须通过相互合作来实现。即便将来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民之间人情往来,礼俗交往还仍然需要有一个组织来满足需要,而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总组成员是他们最好的选择,毕竟血浓于水。宗族原本具有社会互助、公益事业等正面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适应于新的时期,以新的面目出现。在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心理上还存在着亲情需要,即使能力给农民提供更多生产生活和文化服务,但满足农民还存在着生产生活和心理交往的需求。
乡村不同于城市。在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不是通过合作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在市场上,面对的是一个个陌生的面孔,相互之间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彼此间的要价还价完全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在现代都市中,人的血缘关系被打破,相互间只有地缘关系。同住在一个一个社区内,往往有地缘而无业缘,相互间平时交往甚少,就是同住在一个社区,同一个居民楼里,甚至是门对门,却也“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在同一工作单位,往往有业缘而无地缘,平时交往大多只有工作期间的交往,单位只是一个半熟人的社会,更主要的是缺少血缘关系,相互间多是利益的关系,很难说得上具有合作把握命运的意识。“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1]契约是陌生人之间的约定,在契约签订时,各人有选择的自由,契约的进行需要有权力支持的法律来保证。“契约的完成是权利义务的清算,需要精密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2]契约的订定和执行完全排斥人的感情,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城市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也是一个制度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是孤立的个人,人与人的关系更多体现为利益关系。制度的安排,利益的分配只能依靠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决为特征的竞争聚合民主在城市社会的推行自然无可厚非。而乡村社会多是远离城市,远离市场,农民主要是靠合作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越是远离城市,农民的合作就越重要,血缘亲情就越突出。杜赞奇根据“满铁”《中国农村惯性调查》中的6个村落研究发现,“宗教型村庄邻近城市,而宗族型村庄却远离城市。”[3]宗教性社会主要个人化社会,至于宗教型村庄邻近城市,除了邻近城市,文化上容易受到外来影响外,可能因为越临近城市,农民越邻近市场,也越是依靠市场,宗族关系越淡化,合作越不重要。但远离城市的村庄,超出家庭的生产生活问题必须依靠宗族合作才能解决。
从乡村的调查情况来看,宗族意识在集体主义意识强大,村民把村庄看做成一个生活空间的整体时,宗族意识就比较弱。在集体主义意识较弱时,宗族意识则比较强大。在传统社会里,村民一直把村落看成一个生活的公共空间,把村庄看做是一个集体,尽管宗族在合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村民交往活动的边界是村庄,村民都能超出小宗族视野,办事比较公正。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权力体系渗透到村落社会,对传统乡村乡绅文化权力体系进行猛烈的冲击,经过合作化合人民公社等运动,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直至人民公社,把农村土地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从经济上根本摧毁了传统乡绅势力存在的依据。同时,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了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生产队取代村落家庭和宗族成为农民经济和生活的主体。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生产队作为一个集体,其生产领导和生活服务功能比较强大(当然当时也有抵制宗族势力的政治举措),传统社会的互助功能被行政组织所取代,村民的宗族意识比较弱。而包产到户以后,生产队不复存在,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生产服务功能弱化甚至完全丧失,基层政权瘫痪半瘫痪。在大革命的冲击下,传统的礼俗、乡绅权威不复存在,村民孤立无助,呈原子化状态,正是由于村民的原子化,村民才感到合作的必要,才认识到宗族的重要性,宗族意识陡然增强,以宗族为纽带结成紧密的团体。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宗族组织恢复了原有的互助合作功能,红白喜事,吊死问孤,日常生产生活的合作等方面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村民在面临按照个人利益来投票的竞争选举时,自然会考虑到宗族关系。
一些反对宗族干预乡村选举者的观点是:要村民摆脱宗族意识,大家从维护个人利益出发来共同关心村庄公共事务,按照个人意志公平公正地选举村干部,这种出发点不可谓不好,但是这样往往会导致村民的原子化,带来新的问题。贺雪峰认为,许多地方的农民越来越原子化的结果,使得他们越来越难以形成集体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4]这就形成了“二律背反”,为了更好的维护村民利益,希望村民打破宗族关系实现原子化,原子化的结果又使村民难以保护村民的利益。
无论如何,宗族确实影响了农村选举。对此,不少人曾认为,宗族关系是落后的封建陋习,对现代民主在农村的推行起到了阻碍作用,导致农村民主选举不公,宗族势力把持村庄内部政权,导致大族欺压小族,大姓欺压小姓的不公平,应该打击农村宗族势力,保证农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村干部。甚至有人乐观地认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宗族势力将走向消亡。
部分学者就认为,宗族与现代国家是对立的,因而与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一些支持乡村选举制度的研究者对宗族干预选举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往往欲先除之而后快,希望国家权力来收拾宗族势力,消灭宗族。他们更认为宗族是封建社会的残余,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宗族现象将逐渐消失。这种见解存在着一种代表性的论证逻辑:宗族是“原始遗存”,它具有“血族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特点,与现代社会的“社团性、流动性、平等性、法制性、工业性、交易性、开放性、创新性”格格不入。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对立,现代国家建设就要消灭宗族,于是,在宗族与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存在着新旧之争,这种斗争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的特征。“村落家族文化的消长与社会体制的强弱密切相关。如果社会体制功能足够有力,能够渗透到村落共同体,村落家族的各项功能就会被削弱。反之,村落家族的功能就会强化。改革之后的一段时期以来,作为社会体制触角的乡村管理机构功能有所削弱,这也致使村落家族文化再次苏醒”。从总的看,宗族“消解是历史趋势,反复是特定现象”。由于将村民自治特别是乡村选举制度放在与宗族对立的地位,这些学者所看到的是村民委员会与宗族是不相容的,认为村委会作为公共权威的延伸部分有效发挥其作用是乡村政治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扬弃村落家族文化的必由之路。[5]显然这种观点是建立在现代化理论之上的,即社会可分为“传统”和“现代”两个部分。现代化过程就是“现代”的部分逐渐膨胀、“传统”的部分逐渐萎缩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
朱炳祥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看法的理论依据是西方学者所总结的带有浓烈的欧洲中心主义倾向的所谓世界历史发展的共同指向,他们认为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也应该符合这种共同指向。总之,这种见解显示了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现代国家制度与传统宗族之间的关系的两个基本点:第一,西方现代国家制度是所有一切试欲建立现代国家制度的标准;第二,从传统到现代是一个线性发展过程,现代化必然以消灭传统为前提条件。”[6]“当代人类学的中心关怀,便是质疑一统天下式支配全球社会的那种社会和政治范式的既定智慧。这种智慧既是孕育于西方,也是为西方而孕育的。世界上存在着观念和社会的多样性,并且这种多样性会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全球化的时代也是如此,这是人类学的提醒。”[7]同样,关于促进村落家族文化消解的观点也受到其他社会学者的批判,这些学者认为促进村落家族文化消解的研究视角在于寻找推动农村乃至全国的现代化的条件,而现代化首先是法理逐步地取代礼俗,因而得出村落家族文化将随着现代化发展逐渐地走向衰落的总体结论。这种按照直线性的现代化标准来评价村落家族文化,难免过多地强调其负面的作用。在现代化过程中以及后现代化社会,村落家族文化都将长期发挥重要作用。[8]发人深省的是,宗族自原始社会产生以来,中间经历了种种社会变化,无论国家对宗族采取什么控制措施,包括现代国家对宗族的摧毁,宗族却始终生存下来,并没有消失。西方文化主导的现代化打破了村落共同体的封闭性以及其对村民的社会行动的制约。但是中国农村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向利益社会转化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并没有出现村落社会的解体,村落作为地缘社会组织将继续存在。只要地缘关系还存在,血缘关系就有联系的地域空间,宗族就很难消失。
另外,批评宗族干涉选举,希望清除宗族势力的人恐怕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选票不能给村民带来更多福利,只能改变利益分配的条件下,利益分配必然导致村民从利益关系来考虑选举投票。同姓村民、同宗族村民以及有着亲戚关系的村民之间,大家都被看成“一家人”,相互有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在选举中,作为“一家人”的村民自然考虑为自己候选人投票应尽的义务和选举失败可能带来的损失。而一个村庄内大都是沿着一个宗族血缘关系延续下来,并世代定居在一起的,亲情通过地缘稳定地传递着,只要有亲情存在,农民就会在亲疏远近之间做出选择。只要地缘关系不打破,村民之间的亲情就无法割断。村庄是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娱乐的空间,只要不远走他乡去谋生下户,定居的农民的土地、房宅以及土地上生长的作物、树木是无法搬走的,也不可能有一种力量为了投票选举不受宗族势力影响,把农民像洗牌的方式把农民打散到各个地方。吴毅在一些农村的实证研究发现“……社会秩序首先是建构在亲情场域中,其次才是建构在行政场域中的。”[9] 由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存在,社会生产生活和交往的需要,“亲缘关系是不会消失的,土地下户使农民在经济上重新成为散落的马铃薯,但若从亲缘联结的角度看,他们又仍生活在一个群体性社会中,在这个群体性社会中,连接个体小农的不再是强制性的经济组合,但却是割不断的亲情。因此,当农户面对着来自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互助需求时,他们一般都能够从这种亲缘资源中得到某种回应。”[10] 站在不断求新的进化论角度,往往会把传统的一切看成是落后的,反动的,现代化就是传统的萎缩,现代性增多的过程。但是,当前西方国家引导的的现代化、全球化,与西方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相比,带有新的因素,但是其文化基因、文化传统一直贯穿其中,只是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罢了。对非西方国家来说,往往会认为现代化几乎是全新的,现代化过程对传统文化的否定,错误地把西方历久的文化当做新文化,并以此为标准,把自己的传统文化成为批判的对象,因而其积极作用被全部否定了。竞争选举为特征的民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它反对少数人的专制,主张维护和实现更大多数个人的做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把现代民主制度引入乡村社会,希望村民能够在自已意志不受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下,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进行投票,是站在集体主义立场上来理解现代民主制度,这或许是对民主本意的误解。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民主要求村民从维护个人利益出发进行投票,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干部和选择有利于个人的决策。正是由于村民从个人利益出发才在村干部选举中往往不是考虑公共利益,而是选择和自己有宗族关系的候选人以最大限度地能维护自己利益。
在农民亲族间还有利益合作的情况下,就无法消除宗族对农民的影响。在“仁者爱人”的这种“差等”之爱依然存在,在宗族还存在继续生存条件的情况下,那种为了推行竞争选举而打击消灭宗族势力,或者乐观地认为宗族逐步消灭的乐观态度都是不可取的。
二、乡村社会差序格局
除了宗族以外,影响村民选举的因素还有村民间的人情关系。在村落社会,人们并不以经济上的差别来划分阶层或集团的。在村庄内,村民相互间的密切交往使大家把村落看成一个生活共同体。由于农民的土地投入产出比例不受其他农民土地产出的影响,农业生产方式排斥了市民社会的市场化竞争。由于分散的农村商品经济远不发达,农民生活上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互助合作,而且农民家庭既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是一个生产单位,其功能要比城市市民家庭要复杂得多,农民在生产工具、生产劳动需要合作互助。农民在生产生活上的互助联系中结成了合作而非竞争的关系。在村庄这个生产、生活、交往娱乐于一体的社区里,农民通过日常交往满足心理上的需要,也沟通了农民的感情,彼此产生了亲切感。农民由于相互间生产、生活以及个人交往的多少、性格的异同,跨越小宗族范围的限制,形成亲疏远近不同的关系网络。村民间的人情交往的多少,亲密程度的差异就形成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费孝通认为:“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都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挤的就发生联系。”[11]费孝通在讲到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时,首先是从亲属关系来说的,但他也指出,在我们乡土社会里,不但亲属关系如此,地缘关系也是如此。“以‘己’为中心,像石头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2]“在这种赋予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一个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力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13]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农民的行为与西方自由主义的理性化的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理性选择的最基本前提个人是独立的、自主的;这种个人主义前提在中国不存在,在差序格局中,没有独立的个体共同组成的团体。只有分散的而非独立的自我。人们的行动是属于以自我为中心的行动。
在中国传统村落社会里,这种差序格局具有伸缩能力,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人际交往的圈子以自己为中心逐步向外推,一直推及到整个村子的人。在村落熟人社会不同于城市社会,城市的规模是比较大的,而村庄规模毕竟有限,就是说它有一个边界,在这个圈子里大家都是熟人,相互之间都保持着联系。在我有困难时,他可能帮助我,反之亦然。
在有着深厚文化的传统乡土社会里,更多的是相互间情意重于个人权利,对他人的责任重于个人的自由,重视为民而轻视民主。今天,村民间只要不发生矛盾,相互间见了面都打个招呼,有什么困难还都能相互帮助,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发自内心的、感情深处的认识。虽然每个人影响力强弱不同,有的人可能在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在村民影响较大,但是这并不影响他周围与他交往密切的村民与其他村民交往,大家都保持着一个关系底线,那就是都是同村的老少爷们,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仇气都能和得来,谁也没有必要反对谁,和谁过不去。村民在传统乡村社会文化熏陶下,并没有产生非此即彼,非是即非,非友即敌的秉性。“……能想到人家,不光想到自己,这是中国人际关系当中一条很重要的东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设身处地,推己及人,我说的差序格局就出来了。”[14]但是竞争选举的实行,影响到村民的交往关系。村庄原有的权力格局被国家权力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宣告取消,一时间出现无序的状态。留下村庄权力的真空需要新的力量来补充,由此村民围绕村委会选举展开角逐。在一个不以阶级而以人情关系划分群体的村落社会里,参与角逐的候选人除了动员本族村民外,就是通过自己的交往圈子来拉拢支持者。“差序格局”中心势力强的候选人就可能拉拢的支持者多,相反,中心实力弱的人拉拢的支持者就少。村委会换届选举使村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和微妙的人际关系显现和放大,加剧了村民之间内部利益群体的分化。选举前的村落社会人情交往是相互兼容的,而选举竞争则是非此即彼的,支持一个就是反对另一个,人情关系被人为的割裂了。这就使村落人际关系退缩到以几个候选人为中心的小圈子里去。圈子里面是自己人,圈子外面是敌对的势力,大家围绕着候选人争来斗去。
马克斯·韦伯曾认为合法统治有三种纯粹的类型。它们的合法性的实用就有以下性质:1.合法型的统治: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质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它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物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确定的上司,根据上司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的范围内服从他。2.传统型的统治: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至上。在依据传统进行统治的情况下,在传统习惯范围内,由于尊敬而服从传统所授命进行统治并受传统约束的统治者个人。3.魅力型的统治: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在这种统治下服从具有魅力素质的领袖本人,在相信他的这种魅力的适用范围内,由于个人信赖默示、英雄主义和楷模榜样而服从他。[15]
当前乡村民主面临着现代性法理型治理与礼俗型传统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国家政权深入农村,建立起国家法规引导的规章规则下基层组织和一系列制度。乡村基层民主制度是国家政权按照现代法理设计的。民主选举程序、选举规则都是严格按照现代法理设计的,乡村民主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乡村社会的法理型治理。另一方面,“礼失而求诸野”[16],在聚族而居的村庄里,传统社会的习惯礼俗还在起影响作用,还在指导着人们的日常行为。虽然,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法律体系深入到乡村,深入到家庭,甚至深入到夫妻关系之间,传统礼俗在调节乡村社会关系上的回旋余地大大缩小。但是乡村社会里,乡规礼俗还仍有巨大的存在空间,婚丧嫁娶、相互救助仍然是根据乡规礼俗进行的。地缘关系的稳定,使血缘关系延续下来,乡村社会依然保留“父系氏族社会”的特征。以乡规礼俗为基础的宗族权威得以产生,传统型的统治在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费孝通认为农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主要是“礼”、经验和传统。“文化本来就是传统,不论哪一个社会,绝对不是没有传统的。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是要事事费心思,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一一有着可以遵循的成法。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17]乡土社会中的农民,在很多事情上是按照“礼”来操办的,只要合乎“礼”,就算做得对。乡村熟人社会的性质,各别具有超常品德、能力的村民得以显露出来,被大家所公认,成为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权威,这种权威人物在众人自愿服从的基础上形成魅力型统治。由于长期以来,乡村社会不是依靠正式行政制度,不是依靠给则和规章来组织生活的,而是一种在千百年礼俗基础上运转的自治的社会,村庄内的正式的法理型组织领导人需要村落内的居民来充当,如果正式组织的领导人不具备传统权威和个人魅力,就很难得到大家的认可。只有在国家权力在乡村建立的正式组织的领导人身份和乡村自然的社会组织领导人身份相重合时,正式组织的领导人才获得大家的认可。那么,这样一来,作为正式组织的村委会选举就不能不受到包括宗族关系在内的非正式组织的的影响。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非制度化的礼俗社会,而不是制度化的契约社会。在乡村社会里,长期积累下来的文化传统、交往行为习惯与风俗传统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乡村社会有着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不成文的共同的行为规范,乡村社会当家人往往是代表和维护群体利益的具有个人特质的魅力型人物。而竞争选举所依据的是正式化现代契约制度,选举出的人则是法理型基础上的担任公共职务人物。乡村社会竞争选举带来了非制度化性质与现代制度化性质的社会冲突,自然任期期限的魅力型人物角色和法定期限的法理型人物角色的冲突。在国家层面上,正式机构的运行往往需要法理制度,公职人员的更迭需要契约型规则,乡村社会通常是非制度化的礼俗社会,越是制度化越是偏离乡村社会的现实。张铭就认为:“民主政治在现代化过程中较易发挥自己正面功能的地方是在国家政治上层而不是在社会下层。”[18]
其实,要求村民的意志不受干扰,完全做到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举也不太现实。尽管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作出规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即使选举大会设立秘密写票处,村民在村委会选举投票时可以不受别人干扰,但村民能不能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投票完全是在选举前的拉票活动决定的。自从选举活动的准备工作开始,各个候选人会利用宗族、亲戚关系,以及人情交往,甚至物质金钱的贿赂等手段进行拉选票,一切交易在选举投票之前已经完成,投票活动只是履行交易的承诺,设不设秘密写票处与交易关系不大。至于乡村社会选举中的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则很难界定,村庄上的一些地痞无赖想当村干部,到村民家里作动员工作,你到底选他还是不选他?虽然他并没有威胁你不选他会如何如何,但真的不选他会对你造成一种无形的威胁,可能会带来日后的麻烦。为拉选票,候选人召集大家到一块吃顿饭、喝场酒,或者给谁买包烟,只能算作是人情往来,自然犯不上贿赂。但是在注重人情的乡村社会里,就会让人感到深重的情谊。村民会既出于感激,也碍于面子,既然人家有求自己,这个忙不能不帮,自然会答应在选举时投候选人一票。在西方那些号称自由民主完善发达的国度里,各个党派、候选人为竞选胜利通过各种手段做宣传、拉选票,在一个乡村熟人里,想把村民隔绝起来,完全按自己意志选举候选人有点过于理想化。
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观念表现为:个人是自由独立的,有着鲜明的个性特征,个人与自我之外的事物是分离的。十八世纪的社会契约论用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来表明社会是个人契约的结果,是个人自主的选择。在西方文化中,不仅社会和个人是对立的,而且每个个体之间也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社会中受到保护的是每个个人的独立权利。契约社会承认每个公民的权利,为每个人实现自我创造平等的机会。在这样一个彼此孤立、充满利益矛盾的社会,每个人都是别人潜在的或现实的竞争对手,一个人获得机会、取得成功,就意味着他人机会的丧失和失败。霍布斯曾说,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是狼。萨特说“他人即地狱”。在这样一个激烈竞争的个人主义社会里,自利的人为了各种利益经常不断地合作、携手,但又不断地分裂、斗争,重新结成新的利益团伙。阶级集团之间、政党之间、利益集团之间更无长期固定的组合,而却有着永恒的对立和斗争。甚至民族间、种族间、国家间也是无固定的和平共处而有着难以消除的争斗。
竞争选举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尽管自由主义并不必然支持民主。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哲学,源自于西方古老的个人主义的社会文化传统,是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自由主义又可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又称消极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又称社会自由主义或称新自由主义)。
无论是老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式的现代自由主义,它强调的都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高于一切,力图划分清群己界限,个人可以独立于社会、独立于国家、独立于他人,追求自我欲望的实现,不容许任何个人和国家权力对自己权力的干涉,使个人尽量摆脱国家、社会关系对个人的制约,希望不受约束地满足个人要求。“国家或社会是个体组成的总名称,国家或社会的价值不是在集体而是在个人,有个人的意志才有集体的意志,集体是集个体而成的,个体乃是集体的基础。没人有个人便没有国家,没有社会。”[19]个人利益、个人权利是最重要的,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代表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就成为压制个人自由、损害个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必要的恶”。“民主思想就是着重个人的价值,着重个人的人格和尊严,权力不能加以损害,法律不能加以剥夺。”[20]将国家或阶级地位抬高到个人地位之上,就是独裁、极权主义,就是反民主。从个人主义立场来看,“……今日就显然的有了两个世界,一个属于自由,另一个属于奴役。”[21]自由民主的世界就是各种思想可以共存,各种个人利益聚合成的党派可以并立。在奴役的领域中,不允许有多种思想与多个政党。哪个是民主与那个是反民主用不着争辩。由此看来,竞争选举作为现代西方民主重要实现形式的基础,就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人与人之间是原子化的关系,可以按照个人理性,根据利益变化,不断地进行分化组合。“民主的人自我构想一个独立的存在,一个社会的原子:既与他的祖宗隔绝,与他的同代人隔绝,又与他的后代隔绝。他首先关心的,是满足他私己的欲求,并愿望与其他人平等。”[22]具有强烈竞争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西方社会的阶级、政党、个人围绕竞争选举合作、斗争而不必担心正常的社会关系受到影响。
而在有着合作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人们向往大同社会,四海一家,主张中央集权、一统天下,崇尚和谐,反对战争、强调合作鄙弃竞争。“礼之用,和为贵”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个人担负着对家人对他人的关怀和责任,把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追求的目标。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重公平多于规矩,重人情多于道理,重礼俗高于法律的理念,中国似乎有不同于西方的政治观。西方民主政治是把多数人的意志当做唯一正确性的价值观念而在中国乡村社会,人们不是简单地遵循着在个人利益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通过力量对比做出决定,而是服从于共同遵守的礼俗,做什么事情都不逾越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以道德而不是以利益标准来衡量判断是非曲直。而且,中国乡村社会民意的重点不在于如何强调程式选举,而在于管理者的政府管治和服务水平。以集体主义为基础中华传统文化和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竞争选举存在着内在的冲突。
村庄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在这个社会有机体内部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人际交往的结构方式,这种关联和结构具有某种公共特性。在村庄内部,由于人口的流动较小,各种社会关联和结构方式得以稳定,构成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村落公共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部,村民进行着生产的、生活的和精神的交流,彼此结成亲密的关系。在村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竞选,要实现选举不受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让农民根据个人的利益来选举候选人,这就包含着让农民暂先割断各种社会关系,对竞选双方采取等距离外交,从自身利益出发投候选人的票。使农民完全摆脱各种社会关系,按照自己意志投票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是竞争选举本身就是牵涉到利益的分配,无论从物质利益还是从非物质利益出发,村民必然会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立场,确定对自己有利的候选人。村民希望选出的候选人可能对自已有利而未必对大家有利。仅仅从政治选举的意义上企图割断村民之间的各种联系,从一个方面看是有效的,从其他方面看未必是可取的。其结果,一个问题的解决带来另一个问题的产生。
中国农民作为一个不同于西方、不同于现代城市居民的社会群体,有着自身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着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人生活在村庄社会这个活动场域中,从幼年到成年,成为社会人,大家共同生活,人与人相互认识、彼此心心相印。一个村子虽然不大,也就几百口、几千口人,但其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政治、经济、文化;衣、食、住、行、吃、喝、拉、住;七大姑、八大姨,关系套关系、亲情连亲情,彼此间联系错综复杂。处理不好这些关系、挑起群众派性斗争,什么问题都办不好。他们彼此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考虑到这些因素,无视乡土社会早已生成的自生秩序,把乡土社会假定为“无知之幕”,或者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笔下的自然状态,简单地把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放在现代化和线性的历史进步论的理论框架内,批评农民的意识、观念保守落后,缺少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甚至把一切问题归罪于历史文化,那么这种认识多少带有偏见。
[1] 费孝通:《乡土中国》,: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4.第81页。
[2] 费孝通:《乡土中国》,: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4.第82页。
[3]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200年8月第1版。第8页。
[4] 刘亚伟编:《无声的革命——村民直选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91页。
[5]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1,65,147,156-159,231页。
[6] 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第4页。
[7] 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第4-5页。
[8] 陆学艺主编:《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5页。
[9] 吴毅:《记述村庄的政治》,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10页。
[10] 吴毅:《记述村庄的政治》,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13页。
[11] 费孝通:《乡土中国》,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4.第27页。
[12] 费孝通:《乡土中国》,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4.第29页。
[1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14] 费孝通:《文化的生与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232页。
[1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一版,第241页。
[16] 《论语·宪问》。
[1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18]张铭:《乡土精英治理:当下农村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9] 余英时:《.民主制度与近代文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6页。
[20] 余英时:《.民主制度与近代文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6页。
[21] 余英时:《.民主制度与近代文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页。
[22] 芬凯尔·克劳特语,见河清:《民主的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