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然,正如社论所言“即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负债运作也在所难免,准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几乎是财政分权体制下的惯例。”不管国外经验如何成熟,要照搬这种融资方式,必须论证一个关键性前提:时下地方政府所背负的债务都是正当的。否则,就有助纣为虐之嫌。

      首先,地方政府负债,源于“以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思维。政府过度投资确实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可是负面问题不少。1998年金融危机,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令投资率从1997年的34.1%提高到2003年的43%,导致2002年最终消费率大幅下降至58 .2%,为“九五”计划时期以来的最低值。政府过度介入投资领域,不仅会导致产能过剩,还会导致消费能力的下降。单方面扩大投入,而市场的消费动力不足,又会进一步导致产能过剩。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因投资而产生的债务问题,是需要改变政府发展经济的模式,融资只能解决表象问题。

      其次,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或许是个事实,但要匹配多少财权才合适呢?没有钱干正事,为何有钱“三公”消费呢?地方官员贪污动辄就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如此挥霍,究竟要融资多少钱才够呢?

      笔者认为,急需的是追查这些债务是如何产生的,平日的财政支出都用到哪里去了?如果因为地方政府决策失误导致浪费,就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被“三公”挥霍掉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铲除腐败土壤而急匆匆地搭建融资平台,即使融到了钱,也不一定用在该用的地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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