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级民主选举在我国农村已推行多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指出和分析村级选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从制度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就成为必要。

    一、竞争选举会导致村民集体主义精神缺失

    当代西方民主一个基本原则和前提的就是强调个人自由,保护个人权利。在现代西方民主选举、民主投票中,看到最多的孤立的个人的理性而不是集体的理性,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聚合民主只是孤立的个人理性的简单加总,人民成了一个个的个体的聚合,一个空无实体的概念。正因为当代西方民主把意愿的表达和利益的维护落脚于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政治上必然要求实行以自由选举为基础的多党轮流执政和权力制衡。而以村委会选举为基础的乡村民主,它所追求的目标应该说是维护村庄公共利益。通过村民自由、秘密的投票来选出为全心全意为村民谋利益的当家人、自己决定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防止小部分人侵害广大村民利益。但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自由、秘密的投票往往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企图通过个体理性来实现集体理,为了利己性而追求选出的公职人员具有利他性,以为大家会从个人利益出发,都来关心公共事务,就有利于做出最好的公共抉择,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而选举出具有奉献精神的利他性人物担任公职。村庄作为一个利益整体的时候,它追求的是集体利益最大化,是对众多个体利益的综合提炼。而从个体理性出发,个人利益最大化和集体利益最大化之间最多只是产生“交叠共识”,而且这个“交叠共识”也并不总是存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就认为,社会科学家往往假设: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但是,这个假设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合乎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并没有发生。相反,个人自发的自利行为往往导致对集体不利、甚至极其有害的结果。从当前一些村委会的选举情况来看,乡村民主中实践中,村民在投票的动机往往并非都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而是考虑到个人利益,小宗族、小集团利益,村民公共利益观逐渐缺失,个人化、原子化趋势增强。

    从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理性人、经济人观点来看,利益可以用来解释生活的全部,人只剩下干巴巴“利益人”外壳,相互间只有赤裸裸的利害关系。现代竞争选举的基础建立在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之上,追求个人权利、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公民投票的动机,它带有利己性的一面。但是它所追求的目标却要选举出利他性的公职人员和代表。问题是,在理性人理论的熏陶下,在现代民主游戏中,参与民主选举的选举人或是候选人都是追求利己性的情况下,如何能保证选举出利他性的公职人员和代表?当候选人出于利己性而参加角逐时,谁又能保证把他选出来会为公共利益服务?谁又能保证他不对少数人利益进行侵犯?谁又能保证他得到村民的多数选票之后兢兢业业?当候选人不是为了集体利益谋万世,而是为自己利益谋一届、谋两届,把精力用于市场营销式的拉选票上时,而不用在当选后的公共服务上,村民至多也只能几害相权选其轻,在几个利己的候选人之间选出危害较小的候选人。

    当村民原子化导致公共精神缺失的时候,就会出现人人为己,谁也不愿为维护公共利益付出代价。贺雪峰的研究表明,越是原子化的村庄,越是缺失公共精神。村民家庭无力影响村庄治理,公共利益人人都可以去拿、去抢、去夺取,很容易消耗掉公的东西;原子化的村庄给黑社会性质的力量提供了生长机制;村民不会因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而上访告状,除非村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直接或单独损害了自己家庭的利益;村民之间互不关心,在村庄内部难以产生出强有力的舆论来约束违背习惯、传统和道德的事情以及破坏公益的事情。相反,在宗族型村庄或竞争型小亲族村庄,整个村庄存在自己人认同,公私利益重合,村中公益事业就容易做成,集体意识很强,人们相互间有着道德期望,更容易生产出村庄舆论;正是宗族型村庄内更强的道德期待和舆论力量,使宗族成为一个有力的认同和行动单位。[1]当然我们并不赞同宗族势力来干预村庄公共权力,而是希望克服村民原子化带来的对公共事务和他人的冷漠,找到一种超越个体利益和宗族利益更有效增强村民公共意识的途径。

    二、竞争选举会对乡村社会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在村落社会里,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的合作和交往中确立了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规则,村民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信仰,形成了超越个别利益、个体生命意义上的文化认同。竞争选举对于一些村民来说,并没有给他们带来更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的人际关系,并没有给他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带来更多的帮助。随着竞争选举产生的派性斗争和冲突,给他们带来的确是更多的矛盾与纠纷,也给他们的交往的不便以及精神的巨大压力。在村庄内部,人们按照历来的传统习惯来调解纠纷,遇到公共事务则是按照习俗进行协商来处理。在乡村礼俗中,多数并不意味着正确与合理,村民遇到公共事务或纠纷时,并不是通过票决方式、按照多数意志下决断,而是通过说理,通过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即使人数占少数的一方,只要觉得自己有理,肯定跟你理论清楚,按道理行事,如果觉得多数意见不合理,是断然不会接受的。有时少数人坚持自己错误意见 也就少不了争执,但往往会有第三者站出来从理上说个谁是谁非,只要别人道理上说得对,你无话可说,也就只有接受大家的意见,改变自己立场。由于存在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传统社会礼俗,乡村社会从没有按照人数多少来决定事情的是非曲直,非但如此,简单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还被认为是倚强凌弱,违背了村庄内的公平正义观,以理服人的村庄人显然认为这样做不合情理。

    海选的前提是农民自己推举候选人,无论是上级提名候选人还是村党支部推荐候选人都会被认为不民主、假选举、政府操纵选举,不能选出农民真正的当家人。但让村民自己提名推举候选人谁又能保证这些候选人是真正代表民意,为村民服务的人呢?竞争选举的结果导致大族、大姓垄断村庄公共权力,造成大族欺负小族,大姓欺负小姓合法化。而在传统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里,处理乡村事务的根据就是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经验和习惯,大族欺压小族,大姓欺压小姓不具有合法性。竞争选举造成大族欺负小族,大姓欺负小姓合法性,颠覆了传统的乡村社会价值观。简单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从事理上来让人服从,很容易导致人口占少数的一方不愿意接受选举失败的现实,对选举结果坚决抵制,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对于人口众多的宗族势力而言,海选选出了自己的当家人,感觉自己有面子,感觉可能会在涉及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上照顾一下自己。对于一部分村民而言,选谁都差不多,谁上去都一样。对于小宗族或村庄小姓而言,海选给自己带来的只是挫折感,无论自己多大本事,都不会成为村里的当家人,每次选举只能使充当陪衬,给别人出力。而且,处理不好与竞选各派的关系,支持一方还会受到另一方的报复。

    西方民主制度强调宽容,竞选失败的一方自愿接受失败的结果,甚至在选举之后向胜利的一方表示祝贺。因为竞争选举的结果导致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失败的一方承认选举结果并让出权力和利益,以便争取在下一次选举中获胜。这是弱者对强者的宽容,如果失败一方不宽容,民主游戏就没法再进行下去。就像几个赌徒在一起赌博,输钱的必须掏钱,要不然就没法赌下去。乡村社会不乏宽容精神,但这种宽容是强者对弱者的宽容,是在以理服人基础上的宽容,是理论说服的前提下,给对方一个台阶、一个面子,考虑到对方的难处,给对方以照顾,也为以后双方改善关系提供了缓和的余地。在力量的压制下服从别人从来不被看成是宽容,而是无能和懦弱的表现,是向来不被道德传统所接受的。村庄社会作为熟人社会,也是面子社会,在熟人圈子里失了面子是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在农村都讲个面子,也都为了面子争强好胜。平时不竞选还没有什么,大家都见面打个招呼,做事也都按规矩来,谁也都给别人一个面子,如果谁做事爱占便宜,不讲人情意思的话,只能使自己孤立。而竞争选举在村民眼里,则是拉开面子公开的竞争,在选举中失败是很失面子的事情。谁要是竞选失败的话,心里肯定不服气:你也不比我强,大家都差不多,凭什么你能当干部我就不能当干部?双方也就有了矛盾,严重时会产生公开的冲突。即使矛盾不公开,从这以后虽然表面上不说啥,其实心里都压着火,肯定会产生对立情绪。为了面子会咽不下那口气,会和对方明争暗斗下去。

    三、竞争选举会对乡村治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尽管现代化、城市化带来了乡村社会的巨大变化,但乡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一种身份社会,村里的当家人是由他的身份、他在村民中威望决定的。只要他有能力,有威望,得到村民的支持,就能够长期干下去。身份社会中,权力的交接是在对接班人的长期考察之后决定的,权力的交接也是一个平稳的过程。而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在乡村的推行,使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村里的干部是定期上台,定期解雇。这种做法无疑是以国家权力介入的形式,宣告了村级组织瓦解。而国家力量的介入对乡村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作为村干部必须执行乡里的决定,不能赖在位子上不下来,村民有了国家政权的政策依据,就自然不再把先前的村干部看成是村干部。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打破乡村社会秩序,导致乡村公共权力的瓦解,乡村社会陷入无序状态。正是无序性带来了动乱性。周期性的竞争选举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宣告现存村组织解体,村庄周期性的出现权力真空,乡村社会周期性出现无序状态,各种力量重新进行角逐,各种矛盾周期性爆发,也就带来乡村社会周期性的动荡。

     “乡土中国是通过内部机制的调整而获得的。”[2]长期以来,皇权不下县,传统乡村社会实行自治,传统道德礼俗在起着主导作用,人们按照历来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来处理公共事务,大家各有所得,照顾到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平就行了,不存在自由与专制的对立。在传统乡村社会里,依靠人多力量大的以力服人,或者依靠赤裸裸的黑社会暴力强制是不会长久的,因为依靠力量压服别人不得人心。中国人至今还遵循着“得人心者得天下”这条古训。在传统道德礼俗受到破坏,国家权力又不在场的情况下,道德政治就会演变成拳头政治。国家在乡村的政权弱化、海选的实行,使国家的人事决定权力从村中退出,使村庄在组织人员决定上有更大的自主权,但国家权力的退出,往往是黑社会、灰色势力的跟进。在今天的乡村社会,传统道德礼俗的瓦解,市场经济的冲击,个人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把民主制度引入乡村社会,推行竞争选举,自由竞争的票决选举与乡村社会价值发生冲突,可能会给强宗大族、甚至黑社会性质的势力上台掌权提供了机会,使“拳头政治”合法化。国家政权一方面主导了乡村选举,另一方面又不能有效地干预选举,而国家政权并不能主导候选人的提出,不能主导竞争力量的对比,只能对选举结果进行承认,导致了乡村各种势力和利益集团纷纷登场。在某些情况下农村黑恶势力会通过选举合法上台,排斥党和政府在村中的影响,而农民在黑恶势力的控制下被剥夺应有的民主权利。后果是什么样的,恐怕谁也不敢太乐观。

    四、竞争选举改善农村社会生产生活方面作用有限

    在当前市场化经济的条件下,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缺乏竞争力。人力、资本、土地不断从农村流出,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困。村里的有钱人在发财之后不愿意再住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他们不仅卖掉自己的房屋宅基地,而且趁着村组织基层政权的瘫痪软弱,还卖掉了自己的承包地,或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在卷走资本进城,把贫困留给农村的同时,还不忘从农村捞一把。那些通过读书考上学的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年学生不会再回到农村,他们会到城市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并定居下来,哪怕在城市找不到稳定的工作,买不起房子,长期游荡于城市中,也不愿回到农村、呆在农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很少有时间回到农村,关注村里的公共事务,参加村里的集体劳动。资金、人才、劳动力不断流出农村,留在村里小孩老人无人照顾。村里的公共事务也无人管理。二三十年来,沟渠、池塘等淤泥堆积,灌溉和排涝蓄水能力大大降低,桥梁、道路无人维修,村中垃圾遍地、环境脏乱无人关注。

    村中的环境卫生,道路桥梁修建,饮水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秩序,文化生活,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先进种子和种植技术的推广,鳏寡孤独老年人的生活照顾等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完全依靠上级政府。依靠政府职能部门,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补贴农民解决农民公共问题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满足农民的现实需要。当然更不可能依靠黑社会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问题。而是应该有一个强有力的农村基层政权把农民组织起来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经营以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创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农民主体,并不是指个体的农民,而是组织起来的农民。”[3]

    海选造成农民的分裂和派性冲突而不是合作。竞争选举带来的一个结果造成村庄公共规则的瓦解和公共舆论失去效力。以往是由其个人的威望被村民自然选择出来的村头寨主或者上级的提名然后通过投票决定这种形式产生的村干部,大家都认为他既然是村里的当家人,就代表全村人的利益为全村人服务的。即使是上级提名的村干部的能力和品德不甚如意,村民只是对其个人有意见,但对整个村领导班子还是信任的,全村人仍然是一个行动的集体。但是由派别斗争产生的村干部就与村民之间缺乏信任,因为你是由一部分村民支持上台的,你是他们的利益代理人。由于缺乏信任,使得村里本来简单的工作变得复杂起来,本来容易的工作变得困难起来,本来应该能做成的工作就是做不起来;哪怕全村人都同时认识到是应该做的好事情,也往往会有人出来反对。而村庄是个集体行动单位,不要说一部分人反对,就是一部分人不合作、不参与,工作就无法完成。在以往,如果有个别人破坏共同遵守的规则,会遭到大家的谴责,舆论压力会使其改正错误行为。在没有派别之分的情况下,大家还都保持着交往和对话,一些村民对个别破坏规则者进行婉转的劝说,破坏共同规则者碍于面子和舆论压力,自己就感觉不好意思,因而终止自己的行为。当村庄社会分裂成对立的派别后,也就失去了共同的道德舆论,部分村民就敢于破坏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当前乡村社会的分裂缺少统一的强大的力量来把农民组织起来加强合作。资金、人才、劳动力流出农村,物质和精神生活极其匮乏的情况下,海选无法解决农村人的医疗卫生,道路修建,环境保护等基本的公共生活问题,不能增加农民的福利。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等运动,国家政权从组织上和资源上保证了国家政权对村庄生产生活的领导。作为村庄领导人的村干部,其权力的授予或认可是由上而下的。实行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后,村干部的权力授予和认可是由村民投票决定的。不少学者由此得出结论说,以往村干部由上级授权或认可,村干部是上级政府利益的代言人,只考虑上级利益而只对上负责,忽略或无视甚至侵犯村民利益,村委会直选后,村干部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必须代表村民利益对下负责,甚至不惜与上级政府有所抵制。学者们在论及20世纪末以来的村级民主选举时,往往说到这是“真正的民主选举”,“农民用选票选出代表农民利益的当家人”之类的话。“所谓真正代表就意味着他们应该能真正代表村民的意愿,特别是当村民的利益与上级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能够站在村民的立场,为村民据理力争。”[4]“民主选举为农民最终通过正常的合法渠道表达其意愿,维护其利益提供了一条制度保证,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其程序和形式,更重要的是其结果,即如何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使农民最终选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使其利益表达合法化,……。”[5]这些说法似乎不自觉地带有西方经验,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代表国家的上级和代表社会的村民在利益上是根本对立的,政府是必要的恶,上级干预村干部的人选是国家对社会的压迫。从乡村的实践经验来看,这种说法有些偏颇。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村干部人选是由上级决定的,但当时村干人选的确定也是根据村民在生产实践中的实际表现来确定的,村干部对上所负的责任就是如何领导农民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生活服务,上级利益和村民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之所以把村干部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对立起来,可能是来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的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国家政权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急剧弱化甚至丧失,而资源提取和政治统治功能突出,村干部不得不去上级摊派的日益沉重的税、费和各种罚款,导致村干部和村民关系紧张。学者们以为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后,情况就会完全改观了。事实并不是一些学者想象的那么乐观。村委会直接选举后,虽然村委会全部换了人马,但他们仍然干着上届村干部所干的事情,照样按照上级的摊派向村民收公粮、收提留、收罚款,而且必须保证任务不折不扣的完成。事实是,村干部不是外来的行政人员,而是村里的土著人,既是国家权力深入村庄的末梢,是地方政府在村庄的代理人,也是和村民有着血缘地缘复杂关系,充当村民利益的庇护人。村干部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介,既要担负着对上负责的使命,也要担负着对下负责的使命。国家仍然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功能,村民自治并非脱离国家政权的统治而完全独立。即是说村委会直接选举后,村干部由村民自己选举出来,乡镇政府和党委无权免去在工作上敢于和自己对着干的村干部,但是,乡镇政府和党委能够通过向乡镇人大代表大会提出免除村干部职务的提案。只要提案能在乡镇人代表大会上通过,也就意味着村干部被免去职务。村干部作为村里的当家人,是村民利益的维护者,但是在资源匮乏,村民日益原子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乡村社会里,并没有什么能耐改变村庄生活的面貌。

    选举之后,村干部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大的变化,村干部既没有政策的决定权,也没有提供农民就业和社会生产生活服务的能力,只是村干部的产生由上级决定变成由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和各种社会关系来决定。对选举后的村民来说,生活情况仍然和以前差不多,不同的是,上门收税收费的换成了新面孔。这种情况只到国家取消农村税费后才有所改变。选举带来了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大更换,但也带来了村民的矛盾激化。实践也因此使村民选举村干部的热情逐渐消退。这正像潘维所说的:“村官不能取消计划生育,不能决定农产品价格,不能取消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也不决定农民在城里打工的机会和待遇(若让村官决定这些事,制造的麻烦就大了)。海选还不解决农村的生老病死,卫生医疗,道路修建,饮水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秩序,以及鳏寡孤独废疾者的基本生活供给。一句话,对一部分农村人而言,选谁都差不多,‘选票’不神圣。”[6]

     

     

    在乡村社会,道德礼俗是大家公认的社会规范,只有合乎道德和礼俗的行为才是对的。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上来说,礼俗和法律是相同的,但是二者维持规范的力量是不同的。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俗的维护力量则是传统与道德。在乡村社会一个人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难逃道德的谴责。在利益分配问题上,人们相互尊重,在社会礼俗的制约下满足成员的生活需要。以多数决为特征的竞争聚合民主是利益竞争机制,其在乡村社会的实行,必须有一种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而村庄社会不是一个制度化运作的社会,而是一个以礼俗为基础,强调人人平等的社会,谁也没有权力制定规则并强迫别人去遵循,而民主制度需要一种凌驾于村庄之上的权力来保障其运行,因此乡村社会自身很难产生出竞争民主制度。

    村委会直选的一个目的就是使让村民自己来确定自己的当家人,使国家政权摆脱直接管理乡村社会的负担。但是乡村民主选举本身就是村民间利益分配问题。外来竞争选举的引进打破了村庄权力的自然形成机制,它要求有一个强大的外力介入才能进行下去,而这个外力就是国家权力,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选举根本无法进行下去。村委会直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是在国家权力这个外源力嵌入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没有上级的倡导和组织,就是谁有心想当村干部,也无法发动和组织村民选举,哪个村民也没有能力让村民投票进行村庄利益再分配,乡村社会自身缺少一个民主运行的内源力。没有了外源力的推动,乡村基层民主就是去了动力。

    主张在村庄社会推行竞争选举制度的论者,显然过分强调了来自域外的市民社会经验,把来自域外的个人理性企图照搬到村落社会,取代农民的道义文化理念,遮蔽了本土知识和发展经验。以西方现代化、市场化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来理解农村社会,忽略了农民生产生活合作的重要性。以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理念来解读村落社会的人际关系,过高地估计了农民的个人理性,无法看到村落社会紧密而又复杂的人际关系。一些人认为通过海选方式产生村委会可以让村民选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其实这种想法也过于理想化,在理性人、经济人理念的指引下,谁能够被提名为候选人以及能否成为村里的当家人并不是看他的能力和道德,而是他在村中的宗族势力和社会关系。

    从把民主制度引进乡村与一些地方基层党委政府对村级民主的抵制来看,可能是决策层与基层工作者相比,缺少乡土中国与本土文化的思考,忽略了文化传统的生命性,更多地是对域外经验和理论的普世追求。基层工作者往往直接接触实际事务,对乡土中国和本土文化理解的更全面和更具体,更多地考虑到中国乡村的现实状况和知识积累,但他们对此缺乏理论上的提升,也缺少应对的替代途径,只好在乡村民主选举上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因此,从乡村民主制度的实践来看,西方民主与中国乡村社会相结合的途径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



    [1] 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35——36页。

    [2] 黄平主编:《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8月第一版,第13页。

    [3] 贺雪峰:《新农村建设:打造中国现代化的基础》,载于黄平主编的《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8月版,第153页。

    [4] 程为敏:《弱者的强武器:村民选举对农村精英政治特质的影响》,载于罗沛霖等主编的《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月版,第105页。

    [5]程为敏:《弱者的强武器:村民选举对农村精英政治特质的影响》,载于罗沛霖等主编的《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月版,第109页。

    [6]潘维:《质疑“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关于乡村中国的两种思路》,载于贺雪峰主编的《三农中国2004.2总第三辑,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5,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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