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村民自治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而经济和社会基础则是支持其制度运作的关键性变量。经过二十多年的运行,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从“形式”到 “实体”的转变,推动着农村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若干突出的矛盾。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根本性转换,农村土地流转的逐步开放、村庄经济结构、 经营方式及经济组织的多元化以及各种要素资源的快速流动,不断突破着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作为新型的农村治理形态,社区自治超越了既定村治制度中户籍、地 权关系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契合了当前农村社会转型时期流动性与开放性的发展要求,代表着当前农村基层治理的总体转型方向。
    关键词 村治制度;社区自治;流动性;开放性;制度;转型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 发展,村民自治逐步实现了从“形式”到“实体”的转化,其制度成效和价值是现实而重大的:在宏观层面,村民自治的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民主实践的练兵场, 有利于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①在微观层面,经过选举产生的村庄领导人更具有责任心,对推动村庄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等。②
    当然,作为仍处于发 展和完善中的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在运作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突出的矛盾,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体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村民资格认定困难。由户籍制度 所确定的村民资格的确认使流动农民的政治权益无法得到保障;③二是制度实施存在违规、违法情况,具体程序不规范。④无论是制度的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还 是实施机制,都很不完善,存在着与其发展重要性不相符合的地方;⑤三是村委会功能被扭曲。村委会的功能受制于行政权力,自治权力被扭曲,无法有效实现自治 功能;⑥四是村民自治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一些地区经济薄弱,连公共开支都要向农民征收,村里工作难以开展,⑦村级组织名存实亡,各项自治工作难以开展; 五是制度无法解决新的矛盾与冲突。村庄的土地边界、经济边界、人口边界等发生了显著变化,已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范畴;⑧等等。
    学界对这些矛盾和问 题的判断和解释,存在较为明显的分歧和争论。有学者从理论和制度构建的总体角度考察,对村治制度基本持否定的意见。他们认为,基层民主是一种理论怪胎,它 不能很好的实现基层社会的整合,对推动民主发展没有很大的作用,⑨且村民自治难以解决现代国家基层社会整合问题,民主在实践中流于形式,无法保障权利平等 与自由。⑩更多学者从实证考察的角度出发,对村民自治面临困境的原因进行讨论和解释。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解释:一是“制度说”。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中,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来自乡村内生型的治理机制嵌入到原有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中,必然会产生机制性摩擦,从而导致矛盾产生。国家规范化制度供给不足,也使村民自治中各种利益冲突难以有效解决,进而使村民自治处于一种瘫痪状态。二是“法律说”。现行法律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冲突时有发生。现行法律制度设计缺陷,无法保障广大农民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权。三是“体制说”。村庄社会权力虽然从国家政治权力中分化出来,然而结构性权力的分化并没有带来功能性职能的分离,现有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控制模式使村庄直接民主在控制与自治的张力中身居窘境。四是“社会因素说”。农村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给村民自治带来严重威胁。五是“经济利益说”。村民的经济利益是制约自治水平提升的重要原因,只有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时,他们才会主动参与到村庄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来。由此看来,以上学说都是侧重于从某一个方面力图对这一问题提供解释。
    总体上看,这些理论 分析和实证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从目前农村快速发展的现实来看,随着村庄土地流转、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变迁和边界更迭,现有 研究又似乎无法充分解释已经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如自治规约对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与村庄治理的刚性排斥;长期在外打工的本村村民参与村务决策管理的 主体缺位和渠道缺失;村民公共需求的急遽增加与村庄公共品自我供给能力间的严重失衡;大规模合村并组中村庄行政边界的变动对自治组织边界的冲击;经济组织 多元化的扩张对集体地权基础的影响等。对于这些新问题,除了上述既有研究,是否还存在着不同的考察视角?是否有更为合理和合据的解释?是否可以由此判断, 当前村民自治所遭遇的矛盾和问题蕴含着内生性的制度转型?这正是本文主要关注和讨论的目标所在。
    二、地权与户籍:村治制度的二元基础
    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而Lipset所谈到的“经济发展为稳定民主的社会生态的形成创造基础性条件,促进与民主制度安排相关的各种政治、社会要素的形成,成为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亦极具启发性:民主制度的变革,也需要从其经济和社会基础中寻找根据,经济制度及具体的经济体制直接制约着政治制度及政治体制。
    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特定的经济及社会基础之上的农村治理模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建立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严密的组织体系,广大农民被严格束缚在公社体制内,参加公社组织的统一劳动、统一分配。人民公社既是国家政权组织机构,又是一种经 济组织,具有政社合一的特性。当时,广大农民个体具有双重身份:一种是公社的社员及国家的农民身份,另一种便是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家庭出身来确立的政治身 份,身份的不同体现着政治权利与经济待遇的不同。国家对村庄的政治、经济、文化实行全面控制,村庄通过掌握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直接支配广大农民的生产与 生活,以资源控制为基础的政治动员是一切政治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建立于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占有基础上的行政控制是村庄治理的基本特征,广大农民在封闭性 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自身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受到诸多条件的约束和限制。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广大农民的命运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其政治身份差异的消除和生产自主性的扩展。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和右派摘帽问题的有关政策,农民之间严格的阶级成分和政治身份制度开始废除。人民公社解体后,在生产队基础上组建了行政村,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促成了农村多样化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村民既是村集体成员,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传统公社体制趋于瓦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及其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乡村的集体化、分散化及其非政治化等等使传统的治理方法丧失效能。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地区所发生的历 史性变迁,客观上要求建立新型的农村治理体制。随着村庄土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基本内涵的村民自治制度逐 步建立起来。普通村民通过选举方式赋权村庄自治组织,来实现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和对广大村民的自我服务。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基础上的新型经济体制的形 成及标示成员身份的村籍身份的确立,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形成,并成为推动村民自治产生与运行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条件。新型“籍—地”关系建立了村民与村集 体之间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成为联系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重要纽带,新型土地配置关系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实践动力,土地村集体所有成为村民自治运行的权 威资源与财源基础。
    此外,户籍制度的变 革重新厘清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员身份,从而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行为主体。人民公社解体后,村籍身份的确立划清了村庄成员和非村庄成员的界限,明确了哪些 人可以参与村庄公共活动,享有参与村庄治理的资格。村籍身份确立了村民自治的主体边界,规定了这一民主制度在特定的成员边界范围内运转。新型的集体土地产 权关系以及村籍身份的确立,对推动村治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当前来看,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矛盾,与其产生、运行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一定的制度安排是基于与之相适应的特定社会之上,自治制度必然与“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相适应,制度的运行机制、作用对象、功能边界都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当制度安排自身不具有科学性或制度安排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革时,制度就会失衡,就会表现出制度安排的失效,产生制度的消极作用,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瑐瑤从村治制度产生和运行的经 济及社会条件来看,村民自治是以村籍居民为自治主体、集体土地产权为经济基础、行政村地域范围为边界、籍—地关系为维系纽带、村集体组织为依托、村庄公共 事务为自治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组织合二为一的特性、村集体组织的封闭性及村籍的排外性决定了村民自治是一种封闭性、排他性自 治模式。如前所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倘若村民自治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已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既定的村治制度本身已经逐渐无法吸纳由此变化引起的各种矛盾 时,是否会由此诱发内生性的变化呢?
    三、流动性与开放性:制度缺陷及边界突破
    从村民自治的产生与 发展来看,它是适应二元集体经济时代的制度产物。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多种经 济和多种经营形式日益发展,农村社会日益多样化和多元化,人们思想与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传统静止、单一和封闭与半封闭的农村 已经成为历史,一个不断开放的农村已经变成现实”。当前农村社会内部发生了明显变化,人员身份 更加体现出异质性特征;外来人员加入本村土地和经济经营行列,村庄土地的各项权利关系在实践中快速变化;经济结构多元化、经济组织多样化;村庄地域、村治 权力和村民权利的边界都在不断发生位移。总体来看,农村社会的开放性加强,已经突破了建立于户籍基础上的传统村籍边界,具有封闭性特征的传统村集体组织边 界亦被打破;农村社会的流动性加强,已经突破了以集体土地产权为基础的村集体经济边界,传统村集体经济结构亦逐步解体。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根本性 转换,对村治的运作产生了重大冲击,其发展日益超出了村治制度框架。
    其一,农村土地流转 的逐步开放,使农村内部的土地矛盾和纠纷往往超出了既定的制度框架。村治制度是建立于“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农户分散经营”的经济制度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在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根据村民资格和具体条件对土地进行分配和承包经营,村民是否系该村集体成员是其能否获得相应土地权利的必要条件,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具备 该村村籍。即使其长期离开农村获得非农就业机会及收益,只要没有获得城镇户籍,那么就还具备该村成员的资格,也就持有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利。以土地产权集体所有为基础的“籍—地”关系及 由此所衍生出来的各类社会关系是村治运行的重要基础和支撑。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入扩展,为适应当前农村村庄开放性、流动性的需要,实现农村土 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允许农民以转 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 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推动与完善催生了单户分散经营、大户规模经营、企业下乡经营、合作社经营等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方式的大规模出现。土地流转使土地 权利关系及人地关系变得较为复杂,进一步衍生出各种日益复杂化的矛盾和纠纷。土地集体所有及内部配置关系决定了村治的制度框架,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及农村 地权关系的调整,推动着政府———村集体———农民关系的深刻变化。
    其二,村庄经济结 构、经营方式及经济组织的多元化,也冲击着村民自治制度安排。村治制度产生于后集体经济时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村民自治建立 的基本经济结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经济结构比较单一,阶层结构也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利益分化并不明显。集体因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实质性占有权与 分配权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村庄自治组织与村庄成员之间具有紧密的利益关联,村民对村组织形成了较强的依赖性。在此背景下,村治制度能对村民利益进行有效 整合,村庄的凝聚力与聚合性也进一步强化着村治的制度绩效。然而,随着社会的开放性与流动性加快,现代乡村工业化特征日渐明显,第三产业迅速兴起,广大农 民日益脱离农业生产。农村内部经济结构逐步分化为农业产业和非农产业的基本格局,单一的集体经济逐步向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集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 分并存的格局转变,各种合作组织经济也不断出现,多种经济形式及经济组织进一步导致村庄内部阶层分化,产生了多元利益格局。各种经济形式及经济社会组织的 出现,打破了传统单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一种经济制度在它包含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或者说当一种经济制度的潜在收益丧失殆尽时,其内在就会形成一种要求 变迁的动力。新的农村经济要素及经济社会组织结构形式的产生,已经远远超出了村治赖以存在的集体经济基础。
    其三,农村各种要素资源的快速流动,使村庄成员的身份呈现多元化特征,在实践层面突破了村治法定主体的资格边界。相关法律文本规定,村民自治仅仅是拥有村集体产权的“村民”的自治,他 外来人员被排除在村民自治主体范围之外。传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具有二者合一的特性,而村籍身份是判定村集体成员权的重要标准,这就 决定了村籍身份成为是否拥有村民自治权利的重要条件。户籍制度改革促使城乡社会流动性加快,农村社会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不少人远赴他乡承包经营,而一个 村庄的居民也不再是世代聚居的“本村村民”,这种人口的流动及土地的流转造成地权关系变化及人口的杂居使传统封闭的村落和集体组织日趋瓦解。于是村庄内 部人员身份体现出多样性特征:一是具有本村户籍并长期生活于本村的村庄人员,二是不具有本村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所谓“外乡人”,三是不具有本村户籍在 本村临时打工的外来人员,四是“农转非”现在退休居住在本村的人员,五是户籍已经迁出但仍然长期居住在本村承包本村土地的外嫁女。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 治的主体是由户籍关系归属于村的全体村民所组成”。瑑瑠居住和工作在村庄之内的外来流动人员,也具有较强的服务需求,并参与到与其权利相关的村庄管理实践中,其村治主体成员的角色和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与现有文本规约产生明显的冲突。
    继而,随着经济和社 会开放性的增强,村庄的行政管理和自治边界发生明显位移。村治制度的建立是以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行政建制村的建立为基础,它是具有行政村户籍的村民对村 内公共事务实行的自我治理,其地域边界就是本行政村的地域范围。在人民公社时代,村庄土地边界、人口边界等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村庄之间具有高度分明的地 域。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松动,使乡村社会日趋呈现开放性与流动性的特点。随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逐步放开,虽然土地所有 权没有转让,但使用周期较长,原来的村界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模糊的边界,超出了原来土地和行政规划的范围。集体土地边界、权利 关系的变化使村庄的地域和人员边界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此外,在若干次基层改革中实施的合村并组政策,已经使既定的村庄规模和边界发生了显著性的变化。当 前,农村社会日益演变成为容纳了多元身份居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身份主体,多元经济组织形式及经济结构,多元社会关系的新型农村社区形态。这些新型农 村社区规模、形态各异,有的与原来行政村落相吻合,有的具有超大规模性。但它们都已经超越了传统封闭性集体组织,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与流动性,共同的生活需 要成为这些社区内生发展的重要特征。
    由此看来,随着市场 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社会开放性、流动性和异质性的不断增强,在村庄经济社会基础的重大变革与既定村治制度之间的摩擦和碰撞中,新问题与新矛盾也不断 产生。据此,回应学界的分析和解释,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与矛盾并不仅仅是村治制度本身派生的,而体现出当前正在发生的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根本性转型。当村 治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及社会二元基础已经开始发生质性变化时,其制度框架逐渐不能容纳和消解由此产生的各类问题与矛盾,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农村社会快速发展的 现实要求。
    四、社区自治:村治的继替与超越
    续前而论,在农村社 会跨越式变迁的宏观背景之下,由经济和社会二元基础与村治制度之间的内在矛盾所驱动,微观社会单元正呈现出由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的制度转型。追根溯源,早 在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就敏锐地捕捉到传统社会意义上的“社区”形态,即“基于一定的地域边界、责任边界、具有共同的纽带联系和社会认同感、归 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然而,百余年来的时代变迁使“社会及社区都将变得更加开放,传统同质性和封闭性的社区或共同体不可避免地出现分化和异质化进而解体”。伴随着农村社会的结构性转型,我国农村社区村治制度运作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进而推动着新型社区治理形态的出现。
    如果将社区的制度变 迁嵌入到社会转型的总体进程中,其无疑成为社会转型的微观基础和重要部分。社会的总体性结构转型包含了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的整体变迁,是 传统体制获取现代功能的社会现代化的更新质变过程,它意味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家庭系统在功能和结构上不断的分化出子系统,新的组织 系统、社会群体不断涌现”。瑑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体现为“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型,由伦理型社会向法制型社会转型,由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型。”乡村社会的单一、封闭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已逐步瓦解,已经逐步过渡到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经济组织形式也日趋多元化,乡村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流动性日益加快,乡村内部的成员身份日益多元化。
    诚如亨廷顿所指出的,“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还必须具有将现代化造就的社会势力吸收进该体制中来的能力”,建立与现代农村经济社会 结构相适应的社区治理制度及现代秩序,形成制度化参与渠道,将社会转型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群体的冲突和需求纳入制度化轨道,实现利益的整合,有效化解各种内 生矛盾,是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发展的现实要求。这种乡村社会结构性变迁,客观上要求社区治理制度的创新与转换,为社会转型的平稳快速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支 撑。农村社区自治正是新时期乡村社会转型的微观制度变迁形态。概言之,它是适应乡村社会开放性、流动性的发展趋势,由社区内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和广 大民众为主体,基于共同需求而形成的社区共同体,通过民主程序、方式和组织进行协商、沟通和互动,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它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 即政府管理行政事务,而社区居民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来管理社区公共事务。”这一制度创新从一开始就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适应了当前城乡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要求,不仅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也提升了农民的生活品质和生活质量。
    农村社区自治以其开 放性的治理框架,以及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契合了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要求,并成为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在这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以符合共同体成 员公共生活意愿为基础而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治理框架中,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各类经济及社会组织的代表共同协商产生,实现了自治组织的广泛代表性;广大 社区成员可以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也可以通过以公益、志愿组织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活动参与社区建设,使社区治理框架更具开放性;在社区 自治组织的引导下,各类经济、社会组织逐步承担起社区微观管理与服务功能,以自身资源及功能优势等各种灵活形式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自治中,通过建立社区 重大事项票决制度、社区工作询问和质询制度等多项制度来实现集体协商、广泛讨论、共同议决、民主监督,最终达成共识,使社区治理机制更加富于弹性。
    由此看来,农村社区 自治的产生与发展是对村民自治的制度继替。如果说村民自治是以村集体土地产权及村籍村民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地权及村籍身份的限制决定了村治制度的封闭性与 排外性,已无法容纳当前社会转型所塑造的新的农村结构要求。那么,新型的农村社区自治则“不再是一种封闭和排外的体制,而是赋予所有在乡村生产和生活的人 们以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及居民的民主权利”,更加体现出共存 于一定范围内的基于共同生活需要为基础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社会自治特征。农村社区逐渐打破了村籍的界限,将外来人员纳入农村社区民主治理主体范围,形 成了多元身份成员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社区自治主体不仅局限于村民,而是通过制度化渠道将新兴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外来居民纳入自治主体范围,凡社区之内 的各种组织个体均成为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更具有开放性;各种农村社区志愿者组织、专业经济技术协会、老年人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制度性渠道被积极引 导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中,通过与其他社区主体的协商、共识与互动,不仅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社会自治事务的重要 推动力,而且拓展了社区参与的组织渠道;社区治理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涉及经济事务,还重点关注社会、文化事务,契合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 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社区治理的机制和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不仅体现在“四大民主”实践活动中,而且更多反映在以组织、个体 为载体所开展的灵活多样的、范围不同的实践中,形成社区及内部组织的多层次治理格局,体现出社区自治的多层次性与多元性。
    更为重要的而是,与 村民自治比较,农村社区自治承担起新时期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基层治理的制度安排。在社会转型期,社区范围内共同的生活、情感需要特别是共同的利益需求及其实 现成为共同体的现实基础。农村社区自治将多元利益要求纳入整合的渠道,形成多元主体和利益基础上的协商、沟通与整合,激活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的内生力量,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和消除各种冲突与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代表着当前基层治理发展的新方向。同时,农村社区自治也将契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民主自 治理念和精神提升到更高的层次,顺应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是对村民自治的继续与延伸。
    当然,它也有别于城 市社区自治,后者突出了在城市经济结构、成员性质及社会组织的复杂结构中,社区居民及各类社区组织共同参与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特征,而前者尚处于在农村 社会经济结构、成员性质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的过程中。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不断丰富基层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增强居民 群众民主法治素质”。瑑瑩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社区更 加具有开放性、包容性、融合性与凝聚力,打破了村籍界限,将外来人员纳入农村社区自治主体范围,确保农村社区内所有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 权,充分调动了广大社区居民、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区的积极性,在保障广大社区居民民主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社区的认同感与凝聚力。
    综上所述,经济与社 会的变迁是决定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主导性和关键性变量。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及社会特征决定了只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经济及社会的变迁客观上要 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民主制度安排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农村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发展特色,不同发展 阶段农村经济及社会的变革,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模式。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村民自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及社会基础 也处于转换过程中。传统农业生产共同体逐步演变成为新时期的开放性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当前全面开展的农村社区建设中,各地所创新的各种社区自治模式, 适应了当前农村社会流动性与开放性的发展要求,超越了户籍、地权关系及其他边界的束缚,更加契合了当前农村新型社区形态的既有发展现实,顺应了农村经济与 社会变迁的必然要求。随着农村社区自治的推进,逐步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实现了社会转型期 多元利益的协调、互动及整合机制,是对村民自治的超越与发展。而这种继替与超越并不是对村民自治的简单替换,它是以居民共同生活需要为基础的社会性自治, 是社会自治内涵在乡村社区范围内的更新、扩展与延伸,将代表着农村基层治理转型的发展动向。
     
    注释请参见原刊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 责任编辑:ch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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