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制是一种相对于君主制的政体形式,政权“家族世袭”与否是两者划界的标准,由于共和制 和君主制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具体结构,确定共和制与君主制的实际差别就比想象的要复杂。君主制可以有专制的绝对君主制(古代中国)、二元的君主立宪制(沙 特)、议会的君主立宪制(英国)等三种形式;历史上出现过的共和制,则包括民治共和制(古希腊)、贵族共和制(古罗马)、独裁共和制(朝鲜)、精英共和制 (美国早期)、民主共和制(当代西方)、限任共和制(当代中国)等六种形式。
区分共和制的六种形式是理解“非君主制”的关键所在,由此也可见共和制与君主制的实际本质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独裁共和制”可能更接近于“绝 对君主制”,而“议会的君主立宪制”则更接近于“民主共和制”,后两者实际上是“宪政民主”的不同体现。当然,也有人(如康德)把“议会的君主立宪制”当 成实质上的共和制,并把纯粹的民主制当成“多数统治”。
从“民主”与“专制”的两极去区分政体,是传统政治理论和大众传媒的习惯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有非常明显的缺陷,它既不利于分析介于“民主”与 “专制”之间的政体,也不利于区别“民主”本身的不同形式。贵族共和制、限任共和制就有明显的“中间性质”,民治共和制、精英共和制、民主共和制、议会的 君主立宪制是各不同的“民主”形式 。从“君主”与“共和”去区分政体克服了这个缺陷,并且也不妨碍我们认识绝对君主制、二元的君主立宪制和独裁共和制的“专制”本质 。
当代中国的政体形式是“中国模式”含义中最具实体性质的内容,而从“君主”与“共和”区分政体,则是确定当代中国政体形式的重要基础。只有从 “君主”与“共和”区分政体,才能更准确地透析当代中国政体的本质,更实事求是地确认它与“独裁共和制”或“民主共和制”的区别。长期以来,西方主流的政 治理论把中国的政体形式,含混地归之极权主义、后极权主义、专制主义或权威主义,这些都是不准确的意识形态定义,不是正规的学术定义。本文将在分析共和制 的含义和当代中国政体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政体是一种具有“限任共和制”性质的“新共和制”。
1,共和制的历史与含义
“共和”一词来源于拉丁语“res publica”,“res”指的是“实质的东西”,“publica”指的是“关于国家或公共的”,合起来就是指“公共的事务”。15世纪前后文艺复兴 时期的布鲁尼和马基雅维利,用这个词指称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北部的非君主制城邦,后来,这个词逐步演化成指称“世袭”和“神权”之外的政体。意大利的城邦、 罗马共和国、斯巴达的“两头政权”和雅典的“直接民主”,都被认为是单一的“家族世袭”之外的“古典共和制”。史学家波科克是坚持“现代共和制”来源于 “古典共和制”的代表人物 ,史学家保罗·拉赫则认为两者区别还是很大 。
“雅典民主”是古希腊“直接民主制”的典型,执政官、十将军会、五十人团、五百人会议、公民大会是基本的制度结构。王权衰落之后,执政官经历了 由僭主控制、贵族担任到公民担任的过程,任期从终身、十年变到一年,方式也从贵族会议选举、公民大会选举演变到抽签选举。所以,所谓的“雅典民主”实际上 经历过僭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演变和反复(有“公民大会”的直接决策,也有“首席将军”取代“执政官”直接掌权),其民主制也只是占人口十分之一的男性 自由人的民主,整个历史过程体现出“独裁共和制”、“贵族共和制”和“民治共和制”的特征。
罗马共和国的制度由元老院、执政官和部族会议构成,执政官由百人团从贵族中选出两位,部族大会由平民和贵族构成,另外还设有“保民官”以维护平民的利益。所以,“希腊民主”和罗马共和国因其相似之处而被视为“古典共和制”。
共和制从它的古典形式开始就极具侵略性,“雅典民主”和罗马共和国都不例外,尽管后来还是出现了“民主热爱和平”的神话。康德在1795年的 《永久和平论》中提出:在共和制之下,任何战争都需公民同意,由于战争的费用都要落到公民自己身上,所以和平的愿望会压倒战争的愿望。在非共和制之下,战 争往往压倒和平,因为损失的是人民而不是有决策权的统治者 。康德的分析没能得到证实。现实中的战争决策往往不需要包括非自由人在内的“全民公决”,君主制的战争决策也不会比共和制的更轻率。虽然战争的损失落在臣 民身上,但“政权私有”下的臣民是统治者“自己的财产”,而“政权公有”下的公民却不是决策者“自己的财产” 。起主导作用的是“实际决策权”和“政权公私产权”的逻辑,不是费用直接承担者的意愿。这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民主国家往往更容易发动侵略战争,尽管 理论上民主和平的“精神利益”优先于国家的“战略利益”。
古印度的一些地方据信也存在过某种形式的共和政体,俄罗斯北部的一些城市也有类似的情况。但连续性最强的,要算是从中世纪至今的瑞士共和国。瑞士凭借地理优势击败了罗马帝国的控制,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由“贵族共和制”和“民治共和制”的各州组成的联邦。
在中国,汉朝司马迁的《史记·周本纪》中有“召公 、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一说,宋朝欧阳修在《明正统论》中解释说:“昔周厉王之乱,天下无君,周公、邵公共行其政十四年,而后宣王立,是周之统尝 绝十四年而复续。然为周史者,纪周、召之年谓之共和”。公元前841年即被称为“共和元年”,这一年是中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中国的“共和”显然是君 主制中间的暂时现象,可勉强比之于斯巴达的“两头政权”,却完全不同于强调公民道德、法治与混合政府的雅典共和传统。
柏拉图的《法律篇》和亚里斯多德的《雅典政制》、《政治学》都高度评价类似于共和制的“混合政体”,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也类似。与文 艺复兴时期的学者相似,卢梭和孟德斯鸠都肯定共和制,但认为共和制未必适合大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多数思想家却更倾向于君主立宪制,认为共和制容易蜕变为无 政府或僭主制。英国革命之后,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也使共和制的名声不佳,致使查尔斯二世后来成功复辟。“独裁共和制”的失败是英国革命的一个重大经验教 训,它实际上也重复了“古典共和制”容易被僭主夺权的那些制度缺陷。显然,就象后来的法国革命所体现的那样,没有制度的保障,精英主义的“共和”并不能摆 脱“暴君”或“暴民”的阴影。
美国革命的胜利开启了“现代共和制”的新篇章。美国殖民地的独特地理环境,把对英国议会(不是对君主)权威的否定,演化成君主立宪之外的共和政 体。历史意义极其重大的美国成文宪法,确立了共和制的制度新体系,并最终形成了从“精英民主”的“精英共和制”到“大众民主”的“民主共和制”。“美国式 共和”的早期特点,一是限制平等范围的精英主义,二是抵消民主作用的间接选举和联邦主义,三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均衡主义。美国独立期间,约翰·亚当斯的《对 政府的思考》和托马斯·潘恩的《常识》都宣扬共和制,詹姆斯·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则强调“古典共和制”之外的“代议制”,希腊民主和瑞士共和国中的 “直接民主”消退了。如果说“共和主义”更强调公民道德和共同利益,“自由主义”更强调经济产权和个人自由,那么,美国的“联邦主义”经验,似乎以某种 “平等主义”的倾向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结合了在一起。
法国革命及其随后的历史,是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激烈对抗史,随着共和制的节节胜利,共和制被注入了“代议制”、“联邦主义”、“分权制衡”与“社会契约”的新内涵。而正是这四者推动着共和制不断走向“民主共和制”,也促使君主制纷纷转向“议会的君主立宪制”。
但是,文化和权力的逻辑,却没有使共和制和君主制汇合成单一的“宪政民主”。“民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消亡了,但“独裁共和制”却在世界 上随处可见;君主制崩溃了,“绝对君主制”(如阿曼、卡塔尔、梵蒂冈、文莱、汤加、斯威士兰、列支敦士登)和“二元的君主立宪制”(如约旦、沙特、科威 特、摩洛哥)却仍然没有消失。
人类的政权似乎陷入了民主与专制的两极,也似乎只是以不同的形式再现着“古典共和制”与“古典君主制”的对立。致力于民主自由的国际组织“自由 之家”在2011年的最新年度报告中指出,全世界被确定为“自由政体”的有87个,另外的“半自由政体”有60个,“不自由政体”有47个。“自由政体” 远没有达到世界国家总数的一半,历史似乎并没有“终结”于“宪政民主”。
为什么历史并没有“终结”于“宪政民主”?这是任何一个诚实的学者所必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作者用“民主公地悲剧”解释了这个问题(见“为什么民 主的最大敌人是民主化?”一文 ),“公地悲剧”不仅存在于先进民主国家,也存在于后进民主国家(“公地悲剧”指政权无主、自由竞选、低责任心和低忠诚度导致的公权滥用)。“宪政民主” 本身的制度缺陷,是任何多党民主的支持者所必须正视的问题。不过,“公地悲剧论”不涉及支持还是反对多党民主,它是一种直面人性的“自由外部性”的历史视 角 。
2,“中国模式”的实质是政治而不是经济
英、美、法、俄革命之后,具有制度意义的历史变革都是在急风暴雨式的革命之外实现的。“中国模式”的出现可以说是类似变革中最重大的一个,而且,其实质和意义至今仍未被人们所完全理解。为什么?因为人们已经完全习惯于民主与专制的“两极思维”。
英国革命开创了“议会的君主立宪制”,美国革命启动了“民主共和制”, 法国革命摇摆于“绝对君主制”、“独裁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之间,俄国革命则直接陷入了“独裁共和制”。中国革命按照俄国革命的道路取得了民族独立, 却是在付出惨痛的代价之后才开始真正摆脱“苏联模式”的困扰。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终于在新世纪向世人展示了属于自己的“中国模式”。
“两极思维”的人们依然把“中国模式”称为“中国道路”,他们毫无说服力地认为,“中国模式”存在是否成型和是否可复制的问题,而实际上,任何 制度模式都有类似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他们讨厌“中国模式”,并且不希望它成型和可复制。所以,如果站在纯粹的“学术实证”而非“意识形态”的角度, “中国模式”一词只是一个方便的中性用语,它丝毫不影响任何人喜欢或讨厌“中国模式”,中国领导人提不提“中国模式”,也毫不影响这个词的中性使用。否定 “中国模式”或这个词所指向的“新党国”现实的存在,只是“两极思维者”的鸵鸟行为:他们敢于否定现实的合理性,却羞于承认现实的存在性,他们还不允许一 种“不附带规范主张的现实”存在。
“中国模式”的定义有三个不同的层次:新闻性定义,形式性定义,实质性定义。到目前为止,人们所讨论的“中国模式”往往局限于新闻性定义和形式 性定义两方面。“中国模式”新闻性定义的典型代表,是乔舒亚·雷默2004年提出“北京共识”一词时所进行的讨论。雷默认为,中国的发展模式是一种适合中 国国情和社会需要的发展途径,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二是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三是循序渐进、积聚能量。
新闻性定义的特点是“华而不实”而不是“言而有物”,在一种事物的“态度行为、运行方式、本质制度”三个层次中,肤浅地谈论“态度行为”(即只 涉及“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大胆实验、捍卫主权、循序渐进”等等),就自然是不可能涉及问题的实质,因为这些一般意义的“态度行为”可以在任何时候存在于 任何地方。“中国模式”的形式性定义从“态度行为”深入到“运行方式”层次,典型的如麻省理工学院政治经济学教授爱德华·斯坦菲尔德的“制度外包论”。
在2010年的《玩我们的游戏:为什么中国崛起不会威胁西方》一书中 ,斯坦菲尔德从一种“交相利”的经济观点出发,认为中国的崛起是一种“制度外包”的结果(“制度外包”包括外资企业对中国产业的改造、世贸规则对中国产业 的重整、全球化对中国产业的标准检验和媒体监督、中国公司海外上市对中国产业的监督影响等等),这些“制度外包”的实质,就是按西方的商业游戏规则办事, 它强化的是西方公司和监管制度的主导地位,“制度外包”在发展中国的同时也对中国的传统带来断裂。总之,中国并没有把美国打压成一个债务人和消费者,美国 也在转化中国,也在强化自己的商业霸主地位和价值观。斯坦菲尔德的结论是:“中国模式”并不可怕,中国崛起不会威胁西方。
“制度外包论”的本意也许是友善的,但它却还是表面化的,它同“低成本改革、高投资增长”,“渐进改革、多层开放”,“公有制为主的多元经 济”,“国家主导的外向型市场经济”等等一样,都只是对“中国模式”的偏向经济方面的“形式性定义”。涉及“运行方式”的“形式性定义”注重共性抽象和表 面抽象,忽视了特性抽象和本质抽象。中国经济和产业确实存在“制度外包”的事实,但“制度外包”并不是中国特色的市场化的本质,“行政主导”才是中国市场 化的本质。行政为体,外包为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国的实质根本没有因为所谓的“制度外包”而“转变”或“断裂”,因为中国的政治制度根本就没有 “外包”。
“中国模式”的实质性定义必须涉及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只是政治的反映),并且必须涉及“实质性”而不是“形式性”的政治制度。所以,“一党领 导、多党合作”、“无私有效的政府”等提法就不是“中国模式”的实质,它们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一样,只是一些“形式”和“愿望”。这里最重要 的是确立一种“历史观”,如果一种制度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它的历史存在却没有导致改革开放后的那种持续发展,那么,我们就不能说它是“中国模式”的实质。 “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等提法改革开放前就存在,所以不能用它来规定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中国模式”,这些提法一定是把更本质的东西漏掉了。
按照这种“历史观”,把“中国模式”的构成要素规定为“政府主导”、“贤人政治”、“举国体制”、“运动式管理”和“GDP锦标主义” ,就同样没有涉及问题的本质。“政府主导”、“贤人政治”、“举国体制”和“运动式管理”改革开放前就存在,“GDP锦标主义”则只是当代中国的“政治选 拔制”在“政绩冲动”上的反映。
在“中国模式”的“实质性定义”中,行政主导的契约市场化、经济多元化、外向国际化、低值粗放化、福利制度化、倾斜发展化(如重城市轻乡村、重 沿海轻内陆、重效率轻公平、重发展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等等,其实都只是“中国模式”的非主导方面;真正主导的方面在政治而不在经济,真正主导的方面在 政治制度的“创新方面”而不在政治制度的“延续方面”。
总之,从“新闻性定义”和“形式性定义”的层次无法触及“中国模式”的本质,而在“实质性定义”的层次上,除了要避免“延续论”和“经济论”的 偏向外,还要避免“外因论”和“贤人论”的偏向。“延续论”和“外因论”的“判决性反例”是朝鲜,因为,如果“低人权、低福利”以及上述各方面的制度延续 便能使中国崛起,朝鲜应该也已经崛起;如果有“全球化”的外因便能崛起,那么,朝鲜没有崛起正好表明,要是没有内部的制度变革,“全球化”只能是一个与内 部毫不相干的外部事件。“贤人论”把内部的变革看成是“好领导执行了好政策”,完全忽视了“好领导、好政策”所需的持续制度保障。中国历史上什么时候缺过 “好皇帝”?可问题是“家族制度”根本无法改变“一朝君主一朝臣”的悲剧。所以,“延续论”、“经济论”、“外因论”和“贤人论”都无法解释“中国模式” 的崛起。
3,“中国模式”的实质:“五位一体”的“新共和制”
“中国模式”的实质,是“有之则必然,无之则必不然”的制度变革。所以,当代中国的政体形式才是“中国模式”含义中的实质内容,没有这个“实质 内容”,导致中国持续发展的“中国模式”就不可能存在;没有这个“实质内容”,中国的现在就只能是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道路”的延续,而不是改革开放后的 “中国模式”在新世纪的崛起。
当代中国政体的具体特征,体现在一种“五位一体”的“新共和制”中:在刚刚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人把西方法治传统中的“限任制”、西方古典共和 传统中的“集体领导”、现代政党的“法人永久性”、苏联列宁式的“先锋党”、以及中国传统的“太上皇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既不同于西方“民 主共和制”、又不同于传统“独裁共和制”的“五位一体”的全新政治制度---“限任共和制”。
无须讳言,中国的“新共和制”是从“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共和制”发展而来的。“左倾思维”否认中国在新制度确立前是“独裁共和制”,“右倾思 维”则否认现在的“限任共和制”是完全不同于“独裁共和制”的新制度。所以,左右两方面的意识形态,都在妨碍人们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当今中国的理论界,就 深陷于这一理论困顿之中而不可自拔。
从“古典共和制”和“现代共和制”的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君主制的崩溃和共和制的确立,并不能保证独裁的自动消失,“君权崇拜”到“共和崇 拜”的观念转换,并不能使社会摆脱“强权主宰”的“独裁陷阱”。摆脱“独裁陷阱”只有两条路,一是西化的“民主共和制”,二是中国“限任共和制”的制度创 新。 因为对“多党民主”的限制,“限任共和制”不是“民主共和制”;因为对“个人专权”的改造,“限任共和制”不是“独裁共和制”。但“限任共和制”再怎么 样,崇拜“民主共和制”的人也会认为它“就是专制”,因为在他们看来,“宪政民主”之外的任何制度都是“专制”。
这里,学者的任务当然不是去纠正任何人的意识形态偏见,学者的真正任务在于弄清,如果“宪政民主”的确是人类的理想,那么多党民主化为什么往往 无法摆脱“独裁陷阱”(见“为什么民主的最大敌人是民主化?”一文 )?而如果“限任共和制”真的无异于“独裁共和制”,那么,“限任共和制”的制度特征为什么能够显示它与“独裁共和制”在制度稳定性和持续性上的明显区 别?
一个缺乏真正“独立人格”的学者最容易做的,就是彻底放弃“怀疑精神”而接受“流行的观念”,并且错误地认为“独立人格”是“独立于政府的人 格”而不是“独立于任何意识形态的人格”。表达支持或反对一种制度的立场太容易了,以至于“表达立场”实际上已经是“认识本质”的障碍和“独立人格”的陨 落。一个学者如果不顾一切地把“规范问题”植入“实证问题”之中,就必然会忽视不符合他们“规范愿望”的“实证现实”。下面我将通过“限任共和制”与“独 裁共和制”和“绝对君主制”的比较,来分析中国“五位一体”的“新共和制”。
“独裁共和制”的最大特征是“个人专权、终身执政、亲族接班”,它与传统“绝对君主制”的区别仅仅在于“政权亲族世袭”的合法性所受到的挑战程 度。“独裁共和制”在政权交接上的政治斗争以及合法性上面临的挑战,往往使它与“绝对君主制”一样显得暴虐无常。“独裁共和制”有共和之名,却无共和之 实。
中国的“新共和制”的最大特征,是“首脑限任化、党权集体化、高层宪政化、入党开放化”。它之所以可以被称为“限任共和制”,是因为“首脑限任 化”或西方法治传统中的“限任制”,有效地改变了“独裁共和制”中的“个人专权、终身执政、亲族接班”的独裁特征。实际上,限任制的宪政意义首先来自于它 的反独裁性,因为独裁者是绝不可能接受限任的,他不仅要决定自己的终身任期,还要单独决定谁来接班。限任制的宪政意义其次来自于它的民主与法治的混合性, 没有限任,定期改选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限任制又否定了民主选举重复地选同一个人,这种否定构成了法治对民主的限制。当然,在党内“集中高于民主”和没 有多党竞选的情况下,限任制的法治含义要高于它的民主含义。
“首脑限任化”也促成了“党权集体化”。共和传统中的“集体领导”依然有“国家元首”,但“个人崇拜”已经消失,所以在当今中国,共和式的“集 体领导”是一种政治精英集中政治智慧和统一决策意志的制度安排,并有“高层宪政化”为保障。“高层宪政化”是一种“实质宪政”而不是“名义宪政”:当今中 国执政党的“集体领导”有明显的“条块代表式”和“梯队接班制”的政治均衡基础,其“限任制”又有明确的“年龄、任期、时间限制”,社会的进一步多元化也 使“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没有市场,“古典共和制”蜕变为“僭主制”或“独裁制”的困扰已经不复存在。
当代中国政治中的“梯队升迁”,表现在中共“中常委”和“政治局”其他成员的“老带新”的双层结构上;同时,新首脑一上任,上任首脑仍在最高军 职上“留守兼带”,下任首脑的挑选工作也随之开始;新首脑一进入第二任(也是最后一任),下任首脑即进入副职进行“在职培训”。“梯队接班制”巧妙地强化 了高层集体领导和相互制约,是“贤能体制”的根本保障,更是防止出现“戈尔巴乔夫灾变”的有效方式。“军委主席”的特殊安排保证了新旧首脑的衔接和稳定, 使“梯队接班制”继承并超越了传统的“太上皇制度”。
与“高层宪政化”相比,“基层宪政化”在中国却依然是个大问题,“入党开放化”解决了政权的“进入平等”问题,却没有改变政权“自上而下”而不 是“自下而上”的性质。尽管中国政权的“民主名义”还没有更加制度化的保障民权的“民主实质”,“自上而下”也容易使社会怨气过分集中,但“高层宪政化” 无论如何还是确保了中国政治的稳定和发展。为什么?
因为“限任共和制”通过“高层宪政化”改造了“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共和制”,而“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共和制”的最致命之处就是“基因悲 剧”。“基因悲剧”是国家治理对“德能”的高要求、与亲族集团狭小的“基因库”导致“德能”供给不足的矛盾悲剧。“基因悲剧”表现在“个人专权”、“家族 继承”和“亲信接班”过程中、“统治能力”能力的供给无法应付“统治成本”的需求。
“限任共和制”的特点主要在于提高“统治能力”而不是降低“统治成本”。现代政党的“法人永久性”保证了当今中国执政党的生命延续和开放性,这 正是传统家族制度所缺乏的。家族制度在生命活力上的自然性和狭隘性,决定了它在政治遗传上的短暂性和不确定性。在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史上,每一次朝代的衰 落,都是因为“统治能力”无法跟上“统治成本”的上升,而家族制度正是限制中央“统治能力”的致命因素。“统治能力”的问题不是出在“统治能力”本身,而 是出在生产和再生产“统治能力”的政治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朝代循环”悲剧,是一种家族制度的“基因悲剧”,是一种“统治能力”再生产制度的悲剧。
西方法治传统中的“限任制”进一步确保了当今中国执政党的“统治能力”,因为传统专制主义的“终身制”是“统治能力”衰竭的一个根本原因。“限 任制”有利于“统治能力”的与时俱进,有利于防止“老迈昏庸”,有利于新鲜血液的更替,有利于政治权力继承的稳定和可预测。“限任制”是使“统治能力”超 越和驾驭“统治成本”的关键制度。
同样重要的是,当代中国的“高层宪政化”已经进入了“自利遵从”和“自我巩固”的轨道,这意味着“独裁共和制”向“限任共和制”的过渡已经无法 逆转,而“多党民主”的势力则不足以迫使“限任共和制”向“民主共和制”转变。因为,列宁式的“先锋党”模式突出了执政党的政权连续性和“党指挥枪”的安 排,有效地防止了传统专制制度中可能发生的“兵变”事件。而且,“党内渐变”的愿望其实高估了“多党民主”的意识形态功能。“西方民主”存在一个特别明显 的两面性,即“普世价值”与“公地悲剧”同在。“普世价值”高扬了人性对政治自由的必然追求,“公地悲剧”则警示了政治自由的“外部效应”。数千年“乱与 治”的政治文化传统,使中国的政治家即便在钟情于“普世价值”的情况下,也必然对“公地悲剧”怀有压倒一切的戒心。
归根到底,如果当代中国没有确立“五位一体”的“新共和制”,没有实现政权的“高层宪政化”和“制度化交接”,那就不可能摆脱传统专制制度中“个人专权”、“家族继承”和“亲信接班”可能随时出现的“基因悲剧”,靠一时的“好政策”所实现的经济发展就根本不可能持续。
由于“高层宪政化”与 “基层宪政化”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当代中国政治改革中的“任命-选举-协商”的平衡问题以及“问责-分权-舆论”的平衡问题就变得越来越突出,当代中国 的“新共和制”面临着严峻但却不是导致崩溃的考验。否定或反对“新共和制”的人,都不得不面对“新共和制”正在“固化”的现实。(本文注解从略。方绍伟: 芝加哥“制度经济研究中心”;电击这里查看作者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