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认知模式,比照当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蕴,无论是对中国城市地区发展,还是对农村社会转型,都不乏启迪。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社会逐渐呈现出市民社会的诸多特征并彰显了自身特色。农村民间组织既是社会自治力量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村民自治政策的内在要素,更是推动国家与农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的重要组织载体。因此,在市民社会语境下探讨农村问题,可为农村社会的平稳转型提供新的理论路径,也为拓展市民社会理论提供新的研究范例。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农村民间组织 村民自治 政治参与  
    村民自治的兴起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调整的客观结果,也是构建农村市民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说过:“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①历史证明,这一论断对处于变革中的农业大国来说颇为贴切。探究当下农村社会转型的背景和实质,正确处理国家力量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实现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使农村地区成为稳定的常数而非变数的重要路径之一。
    博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较量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术语是舶来品,通常还有“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等译法。市民社会“最初是表示社会和国家的一般性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②。在古典市民社会论者西塞罗、洛克等人那里,市民社会往往是指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黑格尔首先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提出,他指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③“市民社会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国家高于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成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观点。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诞生,离不开与政治国家的对应关系,两者之间的分离与博弈是市民社会理论的逻辑起点。
    19世纪中叶,在批判吸收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合理内核基础上,马克思指出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辩证关系,并阐明了市民社会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首先,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指出随着社会利益体系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④其次,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⑤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马克思还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指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存在,“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⑥。在用“交往形式”指称市民社会后,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了“市民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⑦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突破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范围而被推广至“一切时代”。
    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一些学者如帕森斯、葛兰西以及哈贝马斯等人那里有了新的发展,尽管他们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其探讨的基础仍然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独立与紧张关系。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在中国学界兴起,学者们对中国市民社会构建的框架、动力、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激烈探讨,虽然研究重心不同,探索路径不一,但其目标取向却基本一致,都试图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博弈中找到“良性互动”的理想模式,为市民社会发展拓展自主与合法的空间。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有些学者更愿意使用“公民社会”来代替“市民社会”。这一转变一方面源于对civilsociety的不同翻译,正如台湾学者将之译为“民间社会”一样;另一方面可能因为“公民社会”更多地强调了包括参与权、结社权在内的各项政治权利。
    本文中,笔者更愿意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译本中的译名。一则如上所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已经对“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的区别做了明确的阐述,不应该再有特指“资产阶级社会”之嫌。二则“公民”一词似乎更多的是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的派生物。再则,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2me(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⑧。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民”或是“市民”都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抽象,这两种称谓是统一的,统一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之所以不同学者甚至同一学者在不同阶段将其称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一方面是由于学术探讨的包容性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其研究的阶段性和着眼点不同造成的。围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博弈展开分析,不仅是出于对市民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的尊重,而且也源于两者之间的这种紧张与互动关系是两者能否实现“双赢”的决定因素。同时,这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性结构以及两者的内在张力关系是现代社会的特征。”⑨对于中国来说,当下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应是寻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理关系,而农村社会的转型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博弈与调整的产物,也是演绎中国市民社会的重要舞台。
    嬗变:社会转型与村民自治的兴起
    国家和社会是一对既密不可分又相互对立的理论范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其内在本质做了科学概括。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⑩对于什么是国家这一问题,恩格斯论述道:“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可见,一方面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决定国家;另一方面国家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为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规制。
    但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理论关系”,而是极为复杂的“历史关系”,两者间关系在现实中始终与其原则性关系相悖。在奴隶社会和早期封建社会,国家建立之后就成为完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管理机构,对社会的渗透无处不在并实际上控制社会的一切活动,从而客观地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产生及来自政治革命的冲击,封建社会结构才发生了巨大的分化,这就使社会经济摆脱了政治的强制,国家和社会由此分化为政治和经济两个主要的独立领域。资本主义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化,是社会走向成熟和自觉的一个重要阶段。虽然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走向真正的民主自由,国家机器也有膨胀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利维坦”之嫌,但这种二元分化却使社会力量得以成长,促进了社会自治和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处在完成国家和社会关系分化和重构的阶段。在复杂的历史背景下,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得到了加强,而没有在短期内如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曾设想过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通过政治职能的弱化而实现国家的消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于巩固新生政权、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提取能力以推动国家工业化进程的需要,对处于“乡土社会”的广大农村地区进行政治整合成为党政部门农村工作的重点,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的中国农村,推行了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制度。该制度的推行,导致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农村权力结构体制。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国家“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使社会消融于国家之中,农村社会领域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压制。
    改革开放使中国在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经历了深度调整。关于农村问题,执政党开始认识到:“全党目前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对内改革首先就是从农村地区开始的。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行,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民公社制度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使得农村基层不少政权组织处于不良的运转状态,“农村社会面临公共事务无人管,农民无组织的离散和混乱问题”,大大影响了国家政策在农村的有效执行,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危机。国家与农村社会现实层面的分离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走上了制度化重构之路。“82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性质,确立了其法律地位。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了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一规定为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重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这意味着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开始分离,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模式开始转型。
    契合:村民自治与市民社会的共生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政治与行政权力从经济领域的部分撤退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的非政治化倾向逐渐显现,国家与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的二元分化,市民社会起步发展。笔者原则性认同邓正来先生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界定:“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在“城乡二元”政策下有其特殊性,但就社会结构的总体变迁而言,却是与城市地区趋同的。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的兴起、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税费改革的推进这一系列要素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种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同时又与政治社会在本质上相对立的新社会类型开始出现,这就是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农村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最根本的动力是经济因素,而最直接的动力应当归结为政治因素,即近30年村民自治的实践。这种实践不仅包括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后在法律框架下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也包括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初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的与自觉的“村民自治行为”。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国家领导者已经认识到基层社会的自治作用,并正把那些本来就应由农村社会自治且比国家直接管理更有利于农村发展的领域逐步让渡给农村社会,农村社会正逐步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曾指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时代,对私人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的分离和矛盾起调和作用。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最终分离,则是由市场经济促成的,是建立在“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被调整和重构,社会结构也必然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发生巨大的变迁,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市民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30多年来,农村市场经济从无到有,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完善,资源配置日益市场化,经营行为日益自主化,农村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市民社会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社会领域的高度自治和运行主体的独立自主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涵。社会自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能够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由此实现公平竞争和交易。农民的独立人格及其自治、自主的精神要素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改革中得到了唤醒和培育。在村民自治精神的引导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不再以直接的行政命令形式进行,而是通过沟通、谈判、协商等方式来实现治理。农民通过参加村委会选举、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自我管理等方面的实践,通过对自治制度内含的平等、自主等民主特征的体验,逐步形成了民主思想、权利义务概念,培养起主体意识。
    与政治国家用强制性的权威为后盾规范政治行为不同,以契约形式规范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成员的行为成为市民社会的特征之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实践,孕育了农民的契约意识和契约型社会组织,改变了农民之间的交往方式。契约化使得农村市民社会在横向上与政治国家、在纵向上与传统身份社会区别开来。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农村民间组织不断增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它们并非建立在特定的“身份”基础上,而是通过契约、合同实现风险分担、利益均沾,其中渗透着契约精神及对其共同准则的普遍遵循。据笔者2007年所参与的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的一项调研表明,江苏农村地区暂未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农村社团组织和专业经济组织达到相当比例。但在这些暂未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中,章程和契约的建制和完善程度却相当高。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真正起作用的并不是挂在墙上的作为外在表现的“契约”,而是内化于社员们观念中的“契约”。当然这里所指的“契约”与当年费孝通先生描述乡土本色时所谓的“从俗即是从心”的“规矩”是明显有别的。
    作为市民社会发展的又一重要基础,“公共领域”实际上是人们就公众利益和事务进行平等自由的沟通,进而形成共识的场所和空间。人们通过在“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思考和讨论,形成一种“公共意见”,即不受官方和传统力量影响的被众人承认为“共同同意”的那种东西。农村公共领域与城市公共领域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要摆脱国家权力的干涉,还要摆脱传统习俗的约束。经过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现代观念的洗礼,农村地区原先由于身份依附而不复存在的公共空间得以释放,同时作为传统宗族文化基质的等级性、自给性和封闭性等也逐步消解。有学者在对中国东南宗族进行个案研究时分析道:“每当巡神仪式进行到各‘角头’时,许多村民借机聚在一起唠起了家常,同时出外打工的村民也加入了进来,村民津津有味地聆听着从他们口中传达的外部的新信息,‘张公信仰’仪式提供了这样一个村落领域交流的难得机会……它更多地体现为村落公共生活交流的领域。”诚然,由于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传播媒介的落后、基础设施的薄弱等因素,农村社会与理想中的“公共领域”仍存在着不少差距,但在去政治化和去宗族化的过程中,这一领域正逐渐显现出“公共领域”的某些特征。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农村地区“公共领域”的独特优势:一则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彼此交流“公共意见”的可能性较大;二则农村地区人们的“有闲时间”较城市社区而言也是得天独厚的。尽管中国区域广阔,但我们仍然能够在具有差异性的农村社会中抽象出市场经济基础、主体意识、契约理性以及公共领域等市民社会所共有的特征,或者说是一种变迁趋势。凡此种种,虽不能将农村的市民社会特征全部涵盖,但细心的观察者应当意识到如果不将农村纳入市民社会的研究视野,那确是一种疏漏。
    中国农村市民社会展现的是这样一幅图景:在农村市场经济和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中,村民们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以自治为基础进行各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也包括村民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政治参与并试图对国家决策施加影响的行为。前者主要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它包括一切私人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而后者是对公共领域的渗透和扩张,是实现农村社会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的重要区域。
    互动:民间组织与农村社会的整合
    先发国家的历史表明,市民社会是推动经济、社会和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一个成熟而健全的市民社会能够为各利益主体的有效整合提供组织基础,为其价值诉求提供交流平台,为其利益表达提供合法渠道。它不仅能够实现非官方领域内的自治,并且能够通过其吸纳与整合功能,使各种利益诉求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促成非官方领域与官方领域的良性互动。当下,民主政治的实现就与市民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设想为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公民社会的重新构建。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过程(aprocessofdoubledemocratization),就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相依赖着实现转型。”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来审视,村民自治是平衡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的有效形式。村民自治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村民通过参与和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如村委会选举、村务决策、村务监督,对农村实行自我管理;二是将农村地区作为一个自治领域,村民通过个人或各类民间组织开展自治活动。事实上,如果没有以各类民间组织为载体的自治活动,很难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农村民间组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庙会、宗亲会、乡贤会、民团等各种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组织都曾在农村地区存在并发挥过重要影响。1949年以后,农村中存在的生产队、民兵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等各种组织均非农村社会内部自发形成。改革开放后,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在农村地区得以恢复发展。1980年初,一些技术服务型民间组织应时而生,成为农村第一批民间组织。例如,1980年四川省郫县成立的养蜂协会,1980年广东省恩平县牛江镇成立的杂优稻研究会。此后,各类民间组织不断涌现,介入到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农村民间组织大体上有五种:一种是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组织,如村委会、村计划生育协会、共青团、妇联等;二是各种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如养兔合作社、蔬菜协会、花木协会等;三是公益服务型组织,如教育基金会、老年人协会、老年大学等;四是传统的乡社团体,如庙会、宗亲会等;五是非法的恶势力和黑社会组织。其中,第四类组织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祭祀及宗教等传统关系而存在的;第五类组织在农村中客观存在,在某些地区、某些时期势力还比较大,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应当坚决予以取缔。这两类组织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各类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是农村利益多元化和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现代文明逻辑下,民间组织的发展是社会组织化的结果,而社会组织化的前提是民间社会,即市民社会的发展。”my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产生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独立利益主体,农民也分化为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工人、外出务工的农民、农村个体商人及农民企业家等。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主体便自发地形成了追逐个人利益的目标,众多家庭和个人开始独立自主地从事经营和事业活动,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独立的社会空间和社会资源开始形成。这样,就从主客观两方面为市民社会的构建营造了空间。在政治领域之外,独立分散但又有着相同利益诉求的主体为实现个人的价值偏好以及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逐渐地聚集到一起,形成了各种民间组织。
    因此,农村民间组织实际上承载了从政治国家中剥离的诸多职能,其出现和兴起既是农村市民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又是推动农村市民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功能,既可以在社会领域内起到自律和协调作用,实现社会领域的内部整合,即经济、社会、文化整合;又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起到沟通和中介作用,实现两大系统之间的外部整合,即政治整合。当前,在促进农民利益实现、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农村民间组织都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推动了农村社会内部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在维护成员利益上最具典型意义,主要包括各类专业经济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的出现一改农户往常零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通过合作实现规模化,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率、高效益。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提高了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拓展了基层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空间,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实践证明,在村委会选举中,民间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传统行政力量对选举过程的干预,增强选举的民主性。农村民间组织通过自身的运转能够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其成员通过自我组织参与村务民主决策,能增强决策的广泛性和科学化;民间组织的参与同样使民主监督更加有力。不少农村地区还专门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农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村委会成员外,还有农村老党员、退休村干部以及农村里的长者。由于调解员自身的威望以及对农村矛盾的渊源关系和利益焦点等比较熟悉,他们调解农村矛盾的效果比较明显,尤其是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上,农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农村民间组织还弥补了基层政权在农村撤销而导致的部分政府职能的“缺位”,提供了部分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丰富了农村的文化社会生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如老年协会定期组织农村中老年人免费体检、开设健康知识讲座、维护老年人权益等。这些民间组织在这一领域具有自身的优势。一则村委会等组织本身就具有“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法律义务。二则这些组织本身的成员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对象是重合的,即所谓的“自益性”,使组织内部有了一致行动的前提。再则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通过扎根于农村的民间组织容易表达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偏好。取消农业税以后,由于乡镇政府的财政状况进一步吃紧,本来由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是“无人问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的空间进一步拓展。
    中国是农业大国,实现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不仅关系到农村自身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正因如此,执政党始终意识到必须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种互动不应是简单的“市民社会对抗国家”或“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这种“零和博弈”模式,而应是“双向互动与制衡”的模式。一方面,国家在保障市民社会独立性的同时,需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规制和调节;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在制衡国家力量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必须促进国家、民族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对这种模式的选择是由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决定的。通过农村民间组织实现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至少有三种途径:“官民二重性”组织的内部整合;其他民间组织的外部整合;以执政党基层组织为纽带的特殊整合。在制度层面上,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任何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或下属机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种种原因,村委会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官方”色彩。在不少农村地区,国家基层政权由于“历史惯性”和利益驱动,仍然通过各种渠道保持着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控制和影响。因此,在现实中村委会并不完全属于民间的自治组织,它既对村民负责,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又成为基层政权对农村社会进行治理的载体。也正是因为这种“官民二重性”,反而使村委会成为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实践表明,不少村委会正是合理利用其“官民二重性”的角色,对“民”做好解释工作,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同时又对“官”做好沟通工作,帮助村民实现利益,使得国家与社会两大关系在村委会这一角色中得以整合,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具有这种内部整合功能的民间组织还有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
    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某些领域的失灵。在一些“政府部门不愿管、也管不好”的领域,各类民间组织客观上承担了部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基层政府部门则通过“购买服务”、“拨款补贴”等方式支持民间组织的公共行为,建立起国家领域和社会领域的良好合作关系。一方面,农村民间组织将村民联结为互利合作的共同体,通过具有公共意义的组织活动逐渐将村民的行为由“私”的领域引导到“公”的领域,由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上升到追求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服务型民间组织推动了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行业协会类组织促进了某一行业的成长,沟通传播型民间组织为农村社会建设提供了信息资讯服务,休闲娱乐型民间组织丰富了农村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科研学术型民间组织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创新与普及,自律型民间组织促进了村民的契约意识和法治意识。另一方面,村民们在参与各类民间组织活动的同时,切实培育了自己的独立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了自身的文化技术水平和政治参与能力。这样,在作为“国家公民”参与基层民主和行使其他政治权利的过程中,村民们就能够更好地保护权益、参政议政,由于其自身的有效参与,基层政权的威信和执行力得到提升,推动了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转,从而实现了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外部整合。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农村党支部具有在基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与各项方针政策和支持、保障村民自治的双重义务,因此具有实现特殊整合的条件。诚然,在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偏差、传统体制影响以及外界因素干预等原因,有些农村地区出现了“两委矛盾”,使“整合”变成了“冲突”。但不少地区摸索出了建立在村民意愿基础上的“两票制”、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建立在“公推直选”基础上的“一肩挑”等机制,这些措施在消解“两委矛盾”、实现特殊整合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此外,农村民间组织中的党员和党组织也具有实现特殊整合的条件。改革开放后,游离于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外的新型组织不断涌现,出现了大量的党组织“空白点”。从1998年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措施,逐步推进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近几年来,在农村民间组织中,党员占有比例呈上升趋势,采取独立组建、联合组建及属地挂靠等方式成立的党组织已达到一定规模。这些党员和党组织就是联系党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特殊纽带。实践表明,不少党员和党组织在这一领域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既带头贯彻落实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又发挥了自己的先进工作能力,引领了所在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不少地区还摸索出了“支部+协会”、“支部+合作社”的新型农村治理模式,通过这种有效整合,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激发了成员和群众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了党员、党组织、成员和民间组织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这一领域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要实现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有效整合与良性互动,不仅要基于多方行为主体对这一问题重要性的共识和实现途径的认知,也有赖于农村民间组织与村民自治自身秩序的发展完善,还有赖于国家对农村社会建设的政策支持以及遇到困境和冲突时所表现出的理性、宽容、协商、合作的市民社会精神。 
    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②[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74页。 
    ④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0页。 
    ⑥⑦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7~88、130~131、34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 

    ⑨龚群:《论市民社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其他注释见原文

    作者简介:束锦,1980年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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