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精英治理格局下,由于经济资源的缺乏、政治地位的弱势,及中国传统乡土文明“重情轻法”等礼治道德根深蒂固的影响,处于“夹缝”中的农村社区普通村民在权力运作实践中只有被动地依附于各种精英及宗族势力。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的阵痛期,充分尊重普通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培育他们具有法治、民主、责任、契约等公民意识,构建一种国家、各种精英、普通村民之间权力协商互动的“共责体系”,对农村社区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普通村民;权力运作;共责体系
一、引言
Minxinpe认为,中国农村社区要得到良好的治理,至少应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方面:(1)能够动员政治支持,获得普通民众的广泛信任。(2)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满足社区的服务需要。(3)能够有效地管理冲突,具有良好地冲突解决机制。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过程(俞可平,2000)。这里我们需要界定清楚权利和权力这两个基本概念及权力运作在本文中的特定内涵。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包括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是“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在治理过程中行动者往往能够形成一种实践权力,可以被称为治理权力(丹尼斯·朗,2001)。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治理的不同行动者之间结成权力关系,进行着协商、合作以及交换。但与以往权力概念强调对资源的占有不同,治理权力的运用并不一定要以占有资源,而是对资源的控制、影响以及整合运用。从广义上理解,农村社区主体(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就可以被看作是“权力运作”的过程。如果“运作”看作是农村社区主体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主动性的谋划和操作,那么“权力运作的逻辑”就是农村社区主体在互动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标所采取的运作方式。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我国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权力运作”的研究,主要从宏观的国家、社会权力建构与微观村民自治框架下权力运作两个层面着手,侧重于各种精英的作用,认为农村中各种精英是社区治理得以实现的中介。农村中各种精英作为内生于村庄内部的特殊群体,高于社区居民又源于社区的身份,在农村社区事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国外以撒列尼的精英循环论和奥伊的精英再生论为代表。徐勇(1996)把农村社区精英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贺雪峰(2000)以社区记忆和村庄精英二维因素为主线,从社会分群与社会分层相结合的角度把村庄精英分为传统型精英和现代型精英。?仝志辉、贺雪峰(2002)把农村居民划分为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两种类型。戴慕珍指出村干部(政治精英)是沟通农民和国家的中介,通过中国基层乡村政权,国家的治理得以实现。还有学者关注“村庄治理中的第三种力量”,这类精英包括因为上学、当兵或提干从村庄出去并留在外面工作的人,或外出打工取得一定成就的人,他们有身份和地位,同时又时时关注村庄发展,而他们对社区的贡献则主要体现在帮助社区获得一些紧缺资源上。
农村社区治理的目标是“良好的治理”或“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俞可平,2001),农村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国家和广大普通村民达到“共赢”。但通过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我国当前农村社区“非精英”权力运作的研究较少,较多的是关于各种精英的行为及权力运作对农村社区治理的影响和作用。中国的基层社区,特别是农村社区包含了亲属团体、独特的产权结构、传统的等级制度以及独特的政治权力结构,这此都对中国的社区运行和社区发展,特别是地方社区运行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普通村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权力运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Minxinpe的理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至少应被看作是一种各种精英与“非精英”(普通村民)之间权力运作的互动,如图1所示:(略)
农村社区主体在权力运作的日常实践互动过程中必包含权力的行使,即农村社区权力运作的主体(除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外,特别强调普通农民),围绕主要目标(包括村民个人和公共事务),以一定的权力运作方式(包括行政性运作方式与社会性运作方式),即农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日常实践逻辑,通过展开频繁互动过程,在互动中,精英及“非精英”努力争取自身成为公共事务处理的核心以及资源共享的最大获益者,以“善治”促进农村社区和谐发展。图1二、博弈与依附:精英治理下“非精英”的权力运作逻辑
卢福营(2008)认为在当前社会分化背景下形成了多元精英治理结构,因此研究农村社区权力秩序的变动与转换的内在机制及其运行逻辑则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处于快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传统的农村社区“一元”性的行政性运作方式(自上而下命令式)趋于“多元化”的社会性运作方式,与此相适应的是农村社区治理方式与治理逻辑的转变。传统的权力秩序正在经历着从“结构”到“解构”直至“重构”的过程,不同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促使社区秩序处于“互构”过程之中,传统的社区权力秩序正处于变动与重构过程之中。
农民在农村社区的权力地位是依据其是否拥有权力及权力大小而确定的,各阶层职业阶层因拥有权力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从而分属于不同的权力阶层。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里,政治精英(村干部)、经济精英(私营企业主或有经济头脑,并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能人)、文化精英(教师、医生等农村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拥有一定社会资源,有一定组织及办事能力的农民)这四个阶层分别占据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处于农村社会的上层地位,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农村社区的“权力精英”。
(一)三元博弈:农村社区权力运作的基本结构
政治精英掌握着农村社区内部正式的权力资源,是国家在农村进行治理的代理人,他们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使国家意志、地方政府意愿或村干部个人利益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农村社区逐步渗入,农村各阶层分化加剧,一些农民较其他人拥有了更多的经济社会资源,他们开始填补政治精英影响力减弱后出现的村庄权力秩序中的空白。而村庄成员大多数的普通村民,即非精英,他们虽在村庄无政治社会影响力,但有潜在的参与集体行动能力。
在当前,国家、国家的代理人(政治精英)、其他精英以及普通农民(非精英),都会因各自的利益而寻求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有利位置,国家的农村社区政治制度安排,就是在各个利益主体的冲突和交换的过程中,根据各方的力量对比和国家的价值取向而形成的权利均衡。
因此农村社区中的政治精英、其他精英(经济、文化、社会等精英)和非精英(普通村民)之间围绕公共事务、个人权益展开权力互动,是三元博弈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了农村社区权力运作的基本结构,如上图所示。
(二)多元依附:普通村民权力运作的实践逻辑
经济资源的缺失与政治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农村社区农村社区“非精英”权力运作的实践逻辑“非精英”(普通村民)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棋子”角色,他们在政治上是村级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形成自己的政治态度时往往受到村庄精英的裹挟,被动或主动地“依附”于村庄精英进入村庄政治生活(仝志辉、贺雪峰,1999)。在经济上,“非精英”是自主经营的自由主体,然而细碎分散的农村市场经济中,他们就像马克思所形容的“马铃薯”,处于分割的原子化状态,高度自由经济带来的高风险使村民感到了自身的经济脆弱性,同时他们接受政治信息较少、利益表达渠道狭窄、组织化水平低,他们既无力把握村政,也无力把握市场,又进一步增加了他们在村级公共事务中的无力感(金太军,2002)。在多数情况下,政治精英与其他精英结盟,形成“共谋”与“非精英”进行博弈。因此普通村民只有在农村社区权力精英治理结构的夹缝中,通过与各种精英的依附与博弈,形成了一套与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态度相符合的策略性表达方式。
1.依附于政治精英
农村社区非精英依附于政治精英的前提,是他们信任政治精英,而且政治精英代表、保护本社区村民的权益,在村民眼中政治精英是“好干部”。杜赞奇将官府借以统治乡村社会的“经济人”(或称“中介人”)分为两类:一类为“保护型经纪”,该经纪同社区的关系比较密切,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另一类型的经纪视乡民为榨取利润的对象,称之为“赢利型经纪”。农村社区中的政治精英,即来自于本社区的基层农村干部,作为沟通国家和村民的中间人,充当着国家和农民之间协调者的角色,他必须对国家负责,同时他又生活在自己的社区之中,因此他们在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时有着自己的把握,也就是说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他们不得不为同社区的人们考虑,同时也为作为本社区的自己考虑。
农村社区政治精英和其他村民一样,有趋于一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他们的意愿、心理和要求更接近一般村民,当某项政策和措施在国家、地方政府和广大村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更容易站在村民一边,lw消极怠工,变相抵制。精英再生论的主要代表奥伊认为,在中国农村转型的过程中,村干部处于国家与村民中介位置,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者,村干部既要满足国家利益,又要保护村民利益,同时还要实现个人利益,这样,中国乡村政治依然呈现出一种庇护主义特征。lx特别是村民自治实现以来,一些政治精英出于获取普通村民选票、赢取连任的考虑,当普通村民有利益诉求时,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及其社区政治精英在许多方面充当着传统乡村社会的保护型经纪(protectivebrokerage)的角色。
2.依附于其他精英
农村社区政治精英具有三重属性: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代表村民利益及拥有个人私利。农民在中国社会结构中不断被边缘化,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益日益被弱化和侵蚀,特别是政府在“加快城镇化”、“以地生财”等强势话语下大规模地侵占农民的承包地,是21世纪以来“农民问题”的集中体现。在这一大背景下,如果农村社区政治精英与当地政府某些官员“共谋”,扭曲政策执行,中饱私囊,过于损害村民利益,也就是说当农村社区政治精英不能代表普通村民的利益,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失去村民的信任时,这些非精英就会转而依附其他精英,共同与政治精英进行博弈,如图3所示:(略)
陈潭、刘祖华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在低流动性农村社区中,村民们为了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和摩擦,他们常处于“失语”状态,即公开正式场合的沉默和非正式私下场合的策略性表达。普通村民在“失语”状态下,本能地把利益诉求与政治表达更多地寄托于村庄中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其他精英身上。因此,村中具有一定政治意识和话语能力的其他精英成为普通村民不可多得的利益代言人,引导着村庄舆论和村庄政治起伏。农村社区中其他精英相对普通村民来说虽然是“精英”,但作为农民的他们同样是弱势群体,他们打不起官司、缺乏社会关系,如果村民利益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他精英往往组织村民以“上访”的形式,与代表国家利益的政治精英进行博弈,与国家不合理的农村政策、地方政府的掠夺、村干部的腐败行为进行“抗争”。可以说“上访”是农村弱者维权的合法武器,不上访就办不成事,就得不到任何照顾。于建嵘认为,农民权利的贫困,使农民丧失了很多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机会,导致制度的设计及执行不能完全表达和维护农民的权益。
3.依附于宗族势力
宗族势力在农村社区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对农村社区公共及个人事务有深远的影响。作为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普通村民遇到事情或困难,往往先到宗族中寻求帮助。虽然有的学者对农村社区宗族势力持批判态度,如刘应杰、陈永平、李委莎、刘援朝、刘小京、肖唐彪等(1997、1993、1991、1988)认为宗族势力是一种带有封建残余特质的保守力量,会危害农村社会改革的继续进行;使农民的社会关系过于保守,有时引发农村社区中的械斗,破坏农村安定团结;使国家政策很难在农村执行,影响农村两委工作开展等。但当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系统整合和正式制度建设不足导致了法律疏漏及行政无力,使农村社区宗族成为一种非正式制度补充甚至替代前者的空缺。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不仅没有把自己跟现代化话语对立起来,而且通过经济发展提供的良好条件得以再组织和延续。宗族制度具有高度的整合性,有助于限制和解决有着不同阶层地位的同族成员之间的冲突,具有促进农村社区稳定性的因素。
在三元博弈治理格局下的农村社区权力运作,普通村民根据不同的形势,在权力互动策略中依附的对象既是多元的,又是不断变化的。有时他们权力运作依附的对象也会出现多元“重叠”现象,比如:本社区的政治精英是同宗族的人,同时政治精英又融合经济精英与其他精英为一身,即村干部能力过强,如华西村的吴仁宝,这样普通村民权力运作博弈的程度就较弱,通过搭便车就可获取足够利益。而更多情况下普通村民权力运作依附的对象是二元重叠,这样就使他们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但运作难度强,成本高,需要村民智慧性的策略表达。
需要提出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农村社区渗透,普通村民权利依附对象的形式出现了微妙变化。普通村民日常权力互动更多依附与他们自身经济、社会活动等密切相关的各种农村自组织,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农村金融组织、农村老年协会,文化类组织等。农村社区非精英通过依附于各种农村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地提高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谈判地位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可以承接来自城市和国家的资源输入及解决小农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福利供给和权益表达,而农村民间组织的负责人也正是农村社区各种精英的杰出代表,可以说,农村社区普通村民权力运作依附于各种精英和依附于农村自组织,在实践逻辑的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法治民主:普通村民权力运作的阵痛转型
布迪厄认为,惯习来自于行动者的实践活动,回答的是行动者如何实践的问题,一旦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经验就会内化为人们的意识,去指挥和调动行的行为,成为行动者的社会行为、生存方式、生活模式、行为策略等行动和精神的强有力的生成机制,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对一个人的行为具有深层次的影响。
(一)礼治道德:农村社区固有的内在秩序。
费孝通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的。传统农村社区是一个“亲缘社会”和“熟人社会”,长期的紧密交往形成了亲情关系,是一个“人情关系”,情感大于王法。中国自西周起就建立了一套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统治体系,国家组织的设置按亲属尊卑为序,个人既不能有独立的私有财产和自由,也不能通过交换走向社会,个人的权利、义务、财产甚至生活方式都是固定的,任何改变或企图改变这种状况的行为都被视作犯罪。在这种宗法制的长期禁锢下,“安分守己”内化为古代中国人的基本道德价值取向。春秋以来,引礼入法,法必须合礼,礼逐渐演变成适用于所有人的宗法伦理观念或规范,国家法实质沦为了一种伦理法。宗法制度与中国特有的礼文化相结合,严密地控制着乡土中国农民的行为,成为对每个家族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所谓人情、礼俗、习惯和族规、族法。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农村活生生存在的礼俗、人情、习惯、族规、族法等称为中国式的“活法”或“民间法”区别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法”。农村社区传统乡土文明的深远影响,是普通村民权力运作过程中永远挥之不去的情感烙印。
金耀基认为,近百年来,凡是留心观察中国人行为的人,几乎都认为支配中国人社会生活的一个核心原则是“面子观念”。中国人普遍爱面子,熟人社会地域狭小,“面子”更被成员看重。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体系和简单的社会模式里,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网络秩序内,由此形成重宗法秩序的伦理道德意识,并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村民重情、轻法意识很浓,农村社区秩序的构建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规范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村民建立自己的行为预期时,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道德和乡土规范确立的行为规范,而不依赖或不主要依赖法律所提供的法制资源。
费孝通说:“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它由世代累积性经验所维持。村民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与纠纷,不是首先以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是想到托人、私了、上访,很少会想到要靠法律,往往是请社区中声望较高的长老、族长出面,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来进行调解和缓和,注重的是相互忍让,注重的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某种直接或间接好处,以达到重归于好,保持秩序的稳定而非明辨是非曲直。在公共事务处理上,比如选举农村干部,碍于乡亲情面,普通村民很少在公开的正式场合(如村民大会)公开表明个人的政治态度和利益取向,而是委婉地、含沙射影地提出自己的主见或中意人,甚至多半的村民在公共选择中是保持沉默。因此可以说,中国传统乡土文明下的人情、面子等礼治道德,是构成农村社区固有的内在秩序的基本元素,对普通村民权力运作有根深蒂固的影响。
(二)法治民主:农村社区转型期中的阵痛
1.从“礼”到“法”:两种秩序的碰撞随着现代化的市场经济逐步向农村社区渗透,我国广大传统乡村也因此卷入到现代化中,面临着现代化不可阻挡的潮流,乡土中国也开始了极为艰难的转型。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必须依靠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现代法治秩序或法理型社会,它在主流上所遵循的规则是经由人们共同“同意”所产生的相互“约定”,即“契约”,而不再习惯性地依循传统(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契约)。
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礼治、道德系统,由于教育和学校制度改革,也处于失范和混乱之中,乡土固有的精英开始分化和蜕变,礼治社会渐渐失去其内在核心。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社区,实际上面临着两种意义和秩序系统的碰撞,西方法治作为一种强势力量,扩展到了中国乡土,试图建立起一种法治的普遍性。然而,现实中时时会发生普遍性法律制度和本土人情、伦理、习俗和习惯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农村社区传统的礼治社会原来所依靠的社会制度和精英结构都开始分崩离析,礼治秩序在外在强有力冲击之下,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和崩裂,逐步转向新型“法治”秩序,这是当今农村社区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内在信仰、道德的失范和外在政治强力的压榨相结合,旧式方法已经无法提供解决的途径,新规范却也未能给出良好而公正的解决之道,有效维护村民利益的法治秩序并没有建立起来,乡土中国可能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危机,也承受着旁观者无法完全体会到的阵痛。
2.村民选举:基层民主的探索
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村民选举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与中国特色的具体国情结合在一起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产物。它既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深远影响,又吸收了近代西方民主先进的部分,是中国民主改革的试金石,是农村社区普通村民公共参与、权力运作的有效载体,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能是挽救农村社会的一种力量。
我们必须承认,由于传统文化、历史原因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中国农村社区基层民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很多人会以大量案例证明,村民选举只是流于形式,甚至“作秀”等,如贺雪峰认为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首先唤起非治理精英的责任意识和普通村民的政治意识。在普通村民依然无政治意识,而非治理精英依然被收买的情况下,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看不出希望。宋维强认为,在中国农民中有着“权威崇拜”、依附权威的政治文化传统,且强调普通百姓要“与世无争”,这造成了农民政治上的冷漠,当然这种冷漠是相对的:农民大多数关心政治,因为这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但参与渠道太少而且他们相对能力不足而较少能参与政治。墨宁(Manion)认为,不管是从概念还是从实践看,非竞争性的村民自治选举大多不是公共政策的竞争。目前的村民选举是被组织起来的,其投票结果是完全可预测的,或者选择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墨宁的研究尚未涉及具有竞争性的海选)。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区,普通村民一人一票选举村干部这种民主形式虽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也正恰恰反映了中国民主化进程的特点,即随着以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化在我国广大农村社区的发展,普通村民法治、民主、市场、契约意识的逐步增强,农村社区基层民主将逐步由形式到实体、由通过形式民主训练民众、培养民主习惯到民众运用形式化民主权利,充实实体民主的互动过程。因此,村民选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必将推动中国农村社区从“乡土”向现代文明、民主法治的历史性跨越,逐渐地使中国的民主建设从基层民主、中层民主走向全国民主,为中国民主化的进程提供有益经验和启示。
(三)共责体系:普通村民权力运作的设想
瑞典等一些北欧国家奉行的“共责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即普通的人民大众通过某种机制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决策。欧盟在制定区域政策过程中,非常强调政府、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和谐合作关系,注重组织结构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各区域之间是伙伴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香港理工大学李健正教授认为“共责体系”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这是指一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政府和人民在这种制度下透过一些有组织及有限数目的中间集团,包括利益集团(InterestGroups),如工会、专业团体、民间团体和压力集团等,共同作出社会决策。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而广大普通农民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国家制定、贯彻农村政策时既要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也要尊重广大普通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切实了解普通农民处理各种日常事务的实践逻辑。通过构建一种国家、地方政府、农村社区成员之间权力运作互动的“共责体系”,积极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及执政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由“统治”、“管理”向“治理”转变,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正确处理好在农村发展中国家、市场与农民的关系,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上协调互动,使国家基层政治与乡村基层民众权利有机衔接,并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达成共识,资源互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确保广大普通村民的利益,让广大普通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如图4所示:(略)
构建一种国家、地方政府、农村社区成员之间权力运作互动的“共责体系”,对拥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积淀的农村社区来说,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法治、民主等基本原则,逐步培育普通村民的公民意识,增强他们作为现代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责任、契约、参与、民主等基本意识。只有广大普通村民具备了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意识,他们在围绕公共、个人事务进行权力运作实践时,才会从传统被动地依附于各类精英、宗族势力,碍于情面忍气吞声或激进上访,逐渐向主动依靠法律、市场、民主式协商参与转变,我国农村社区才会真正实现“善治”。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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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研部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