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与西方社会成年女儿较儿子与父母联系更为密切的现象不同(Spitze and Logan, 1990),在有着牢固父权家庭体系的中国传统社会,婚后从夫居的妇女被当成"泼出去的水" 。换句话说,她们对于生身父母被认为已经失去了经济价值。 Stockard (1989:1-2)指出,包办婚姻中的的妇女往往被切断了与娘家的联系。同样,Honig 和 Hershatter(1988:166)也注意到,在解放前的中国,妇女与娘家及原有乡村的社会网络关系会因其出嫁而分离(同见 Andors, 1983: 56)。事实上,直到最近,人们一直认为女儿与父母的关系在其婚后会更不稳固。尽管早期的人类学文献指出娘家对于妇女生活的重要性,但它们都关注由男性掌管的母系及女方亲属关系,这其中男性亲属因为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优势而保持着相互联系(Gallin, 1960; Gallin and Gallin, 1985; Whyte, 1979)。最近对历史(Bossler, 2000; 陈, 1997; 段, 2000: 263-77; Ebrey, 1993)及当代中国妇女的研究(Judd, 1989, 1994; Stanford, 2000; Ueno, 1995; Watson, 1981),学者认为中国亲属关系中妇女与娘家关系,比Freedman(1958)的宗族模式中所体现出来的妇女与娘家关系更为重要。实际上,关注于宗族制度的研究模糊了妇女与娘家的联系,以及她们从这些联系中所得到的权力(Goody, 1990)。
在当今中国,社会纽带和亲属关系并不只是由传统和文化来维系,它也受到中国政党和国家的塑造与重塑。中国正不断地改变着意识形态和家庭的建构,以期达到其特定的社会变革(Diamant, 2000; Parish and Whyte, 1978)。因而,本研究通过审视国家、性别和亲属关系三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力图理解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政策在家庭、社会性别和亲属这三者关系中的角色作用。本文基于以往的历史学和民族学研究,其中包括Ellen Judd (1989)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山东省三个村庄对于女儿与父母关系的开创性研究,探索自毛泽东的集体主义到邓小平的市场转变的这一历史过程中,女儿与父母关系的动态变化。
因为本文的关注点是审视国家力量如何改变非正式亲属关系,我的调查就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始于1979年的所谓的计划生育"一孩"政策,这两项国家政策如何改变社会性别和家庭角色来展开。我认为,由市场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政治经济背景,打破了改革前女儿与父母关系中的体制和经济束缚。此外,针对限制个人生育和延缓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增强已婚女儿与其父母之间关系也有着计划外的效果。但我并不认为,市场改革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妇女来说只有正面作用,或者对于所有的妇女都仅有正面效果。正如大量的调查研究所显示,政策对于妇女的影响非常复杂。我任为,当今的年轻已婚妇女正有着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并且她们可以利用这个自主权来增强自己与娘家之间的联系纽带。一方面,与娘家增强的关系可能使已婚妇女提高其社会与经济地位;另一方面,这可能也意味着现在已婚女儿对其父母的生活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
接下来的分析基于从定州(旧称定县,见Gamble, 1954), 永年, 和临漳这三个县市收集来的定性资料,三地均位于中国北方平原的河北省。调查始于2002年,结束于2004年,由五个独立间断进行的田野调查组成。三县均历经了经济结构重组、社会政策变迁,以及与之对应的家庭变化。正如本文将论证的,这些变化都以重要的方式相互影响,而重塑着妇女与娘家的关系。在接下来的部分里,我将呈现理论议题、背景资料、数据及我的发现,最后是对于发现的讨论和结束语。
国家、家庭和性别的交互作用
本研究所基于的前提,是国家可以对妇女(以及男性)的社会生活施以强大、支配性的权力,进而对男女社会性别产生影响(Connell, 1990; Haney, 2000)。政府政策影响个人并调节社会性别关系(Orloff, 1996)。但是家庭对于国家政策的调和作用,因各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而不同,也因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生产模式其中的经济发展不同阶段而不同(Chow and Berheide, 1994)。进一步说,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互动会产生矛盾的,意想不到的效果,从而交替着增强或减弱性别不平等现象。
但个人并不会只是消极地遵从国家政策和家长制度。作为一个由不同人组成的群体,妇女可以接受或反抗这些规则,也可以遵守一些规则而无视其他。作为社会变化的能动力量,妇女可以利用国家权力来挑战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家长统治(或父权制)而与其讨价还价(Gardiner, 1995; Kandiyoti, 1988)。例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早期,中国妇女成功地动员了国家力量来反抗封建家长操纵的包办婚姻,支持自己的自由恋爱婚姻。反之,在另一些例子中,妇女利用家长制权力对抗国家控制。一个例证即,二十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希望超生的妇女向男性家庭成员和父系亲属寻求帮助, 以求达到自己期望而非国家制定的生育子女数目。
婚后从夫居妇女用以与国家和男方家庭讨价还价的资源包括其与娘家的非正式关系网络。本文着重探索这个仍待研究的领域。妇女因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男性不一致,而有必要拥有与男性不同的人际关系网(Moore, 1990)。她们可以利用不同于男性的方式来获取、累积、动员、配置这些社会资本,从而获得家庭财富(Furstenberg, 2005)与权力(Franklin and Thomson, 2005)。社会资本理论假定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促使其社会地位的获得(例如,Granovetter, 1974; Coleman, 1988; Lin, 1999)。因而,妇女与其娘家的非正式联系,作为妇女社会关系网络的一部分,可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并使其获得独立。许多的经验研究支持这个假设。例如,Dyson and More (1983)的研究显示,相对而言,印度南方的妇女,比印度北方的妇女与其娘家具有更强的联系,同时她们也更独立(也可见Fricke, Axinn 和 Thornton, 1993, Niraula 和 Morgan, 1996在尼泊尔村庄的研究)。但是,女性从娘家寻求帮助支持来与男方家庭讨价还价,这仍将直接导致父权制的延续。因为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都同样地由父权家庭制度所控制。
中国不断变化的人口政策和市场改革的结果之一,即妇女可用以与其娘家、丈夫和男方家庭讨价还价的其它结构和意识形态因素的出现。例如,家庭外日益增长的工作机会可能与妇女提高的教育水平和降低的生育率这些因素相结合,从而影响她们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性别关系。在女儿与娘家增强的关系与这些因素结合的过程中,因之可动员的资源可达成妇女与男方家庭之间谈判的成功,从而提高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即使女儿与父母间增强的关系要求已婚女儿对年老的生父母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简而言之,对理解制度和意识形态改变对于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来说,中国是一个理想的研究场所。因为她现在正经历着快速改革,而且国家对男女平等的推行也明显弱于毛泽东时代。
市场改革,计划生育,和妇女:背景简介
中国共产党一贯宣称,其政府主要议程之一就是将妇女从父权压迫下解放出来,实现男女两性平等。但是国外有学者认为这个进步的革命并没有完全彻底完成 (Andors, 1983; Johnson, 1983; Stacey, 1983)。在1949年解放后的计划经济实施的三十年里,妇女地位在某些方面得到改善的同时,国家事实上也给妇女强加了新的约束,并强化了家长制的角色。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通过一系列的市场改革和人口政策的变化改变国家发展战略。总的来说,中国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其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率和增长(Johnson, 1988)。与此相应的是国家严格的人口政策。在此政策的实施之下,人口再生产必须遵从国家计划(Greenhalgh, 2003a; Scharping, 2003; Greenhalgh and Winckler, 2005; White, 2006)。正如下文所简短描述的,市场改革和计划生育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深远,而这两项政策对于中国妇女的影响既复杂又矛盾。
从全球层面来说,市场扩张对于男性和女性产生不同影响(Boserup, 1970; Beneria, 2003)。许多研究显示,在中国,市场改革对于妇女地位的影响是混合性的。初步研究表明,家庭经济功能的恢复和市场经济的介入,连同国家放弃控制性别平等的意识形态一道,可能加剧了父权和性别不平等现象(例如, Aslanbeigui and Summerfield, 1989)。然而当改革使男性在某些领域的优势重新发挥时,也让妇女在其他领域更强化了其地位,或更具有权力(Entwisle and Henderson, 2000)。例如,妇女的工作赋予其自身以资源,使她们可以反抗在家庭内的从属地位(Berheide and Chow, 1994:268)。再有,当男人离乡到别处寻找工作时,留在家中的妇女在家庭事务的决策中扮演更为独立的角色(Gaetano and Jacka, 2004)。
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妇女的影响同样错综复杂。从全球范围来说,通过配发避孕用具实行的计划生育,以及随之产生的人口向低生育率的过渡,被认为对妇女有益(Maine, 1981)。同样,Hong (1987) 和 Yu, Yu及Mansfield (1990) 认定,对于中国妇女来说,国家计划生育也可能会有积极的效果。有的学者认为,计生政策不仅赋予实施计划生育的妇女以权力,也使家庭中的独生女儿受益(Fong, 2002)。但是,还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政策对妇女是有害的,并给出了新出现的人口模式(例见Croll, Davin和Kane的讨论, 1985; Greenhalgh 和Winkler 2005; Hesketh, Li 及 Zhu 2005)来证明其观点,其中包括失衡的性别比、高堕胎率、男女儿童不同的死亡率。
以往的研究大都关注单个国家政策对妇女的影响。但多项政策总是相互交织作用着,且在农村和城市里,政策被人们接受和执行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市场扩张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背景之下,家庭在做出经济或生育决定时必须考虑到经济以及人口方面的背景因素,而且这些背景因素也会因所处地域是农村或城市而有所不同。
数据
我分析所用的数据,基于2002到2004年在河北省的5次田野调查中对32个村民访谈所搜集的资料。访谈问题关注于从夫居的妇女,不包括以入赘方式结婚的妇女和买卖婚姻中的妇女。访谈问题涉及到已婚妇女婚后第一年回娘家的次数,妇女婚后与娘家的接触、经济转型、协作和互助(例如,劳力交换,经济投资的协作,育儿,以及养老)。访谈从生命历程的角度进行,研究探索各个生命阶段中妇女生活的多个方面。
受访的村民们年龄各异,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包括10名男性, 22名女性,其中有12个年轻人(20-39岁),15名中年人(40-59岁),5位老年人(60岁及以上)。他们来自6个村、镇和县,其中8人务农,3人为教师和医生,4位企业家,7位外出农民工。13人来自定州,11人来自临漳,8人来自永年。我与其中17位村民相识超过10年,这有助于我能够搜集到大量的细节资料。
大部分访谈在人们的家中或工作场所进行。每个访谈大约持续1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最久的为3小时。对其中12个访谈者我访问了不只一次,每次我在中国开展田野工作时都会进行回访。
除了访谈之外,我还有一些来自焦点小组的辅助性资料,这些小组是为一个规模更大的研究项目组成,该项目探索市场改革后家庭关系和婚姻方面所发生的变化。焦点小组中5个组的成员是干部,3个组为妇女,2个组为男性。6个焦点小组的访谈在定州进行,成员是镇村干部;3个焦点小组在临漳,1个在永年。每一个焦点小组由至少5个成员组成;规模最大的有10个成员。小组成员们,包括村干部,在即使有镇政府官员在场时,也都乐于公开讨论政策和家庭问题。当不同的声音出现时会产生辩论。所有的成员都渴望让我知道他们生活中的变化。每个焦点小组的讨论大约持续两个小时。
部分关于女儿与父母接触的资料来自我直接的观察。在田野调查中,我至少有五次观察到女儿回来探亲的情景。这其中三次是短暂的探亲;一次为在家过夜;另一次时间更久。现场与这些女儿的交谈为研究提供了正式访谈中难得的重要信息。
因为篇幅限制,本文所呈现的分析只用到了简短及有选择性的例子,没有连篇累牍的详细描述。但文章是基于对先前调查笔记的详细阅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后续调查的资料补充。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进行的多次田野调查,及多种数据收集方法,使对数据进行三角剖分和交互分析成为可能。总体上说,数据搜集和分析的各个周期过程,都让我对已婚女儿和娘家关系的变化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
临漳县和永年县位于河北省南部,定州市位于河北省中部。这三个县都经历了同样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变化和各种政治运动。这些变化和运动包括始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土地改革,1958年的人民公社和大跃进运动;从1966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晚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以及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从县一级政府的角度来说,定州积极贯彻实施了国家政策;实际上,定州的前身定县曾被列为七十年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模范县。
除了共同的政策背景,这三个县城还有相似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系统。它们都位于中国北方平原,小麦和玉米为其主要农业产品。[i] 定州和永年历史上都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并由铁路和公路系统相连。[ii] 我去过的定州的村庄(N=5),和永年的村庄(N=3)在农业经济方面都发展得较好,工厂主要从本村或邻村招募工人。大多已婚妇女都在她们的丈夫在外工作时留在本村,参与农业及非农业活动。她们中的少数人在村外工作,做一些小生意以协助丈夫,如开小商店、餐馆,制造蜂窝煤(用来烧饭或者取暖),或参与长途运输。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县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很大变化。首先,大多数家庭的生活水平都较毛泽东时代有所提高。这从一个七十多岁的临漳人的评论中可以得到体现,我在2001年采访了他:"现在大家一整年都能吃上细粮,以前一年里只有两个月能吃上细粮。很多人家都在九十年代建了新房。现在还有些人在城里买上了房子。" 像这样经济状况改善的例子,永年县和定州的受访者也都有提到。根据官方的数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3),定州是三个县中最富裕的,其2002年个人平均所得为3080元,62.8%的人口参与非农活动;永年县排在中间,人均收入为2918元,并且全县有一半劳动力在从事农业生产;排在最后的是临漳县,2002年临漳县的个人平均所得为2776元,全县70%的劳动力在农业部门工业。尽管县与县之间有一些小的差别,但与周围地区相比较时,这三个县的居民大体上都享有相对较高的生活水平。
已婚妇女与娘家之间增多的联系和加强的纽带
经济改革后已婚女儿与娘家之间关系的变化,在焦点小组中得到了广泛的探讨。所有成员都一致认为,现在已婚女儿与娘家的关系比以前明显更为亲密。没有人认为自改革后已婚女儿与娘家的联系削弱了,尽管有两个五十多岁的妇女认为集体化时代妇女与娘家也有很强的联系。但当问到已婚女儿婚后第一年与娘家交往的频率时,所有人都指出现在的妇女比以前的妇女回家的次数更多。一位六十多岁的男性说到,在集体经济年代,新娘通常"一年回5到6次家",而现在她们甚至可以在娘家的村子里一呆就是 "好几个月"。焦点小组成员都同意现在这个增加的联系是一种趋势,尽管有个别小组成员对近年来已婚女儿与娘家联系确切的频率与变化的程度有所异议。焦点小组成员们相信,更年轻的妇女,尤其是那些没有学龄孩子的妇女,或是孩子已经独立了的妇女,相对于中年妇女来说会更多地探望娘家。
对有些村民的访谈也显示市场改革后妇女与娘家的联系增加。"[集体经济时期]当你需要干活挣工分时,你就没空回娘家"这是村民在提到过去女儿与娘家联系频率较低时常说的话。[iii] 在2004年的临漳县我与一位57岁的婆婆的访谈中,她的评论具有启发意义:
集体经济时代,儿媳在婚后都要跟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她想回娘家必须得到婆婆的准许。如果婆婆准许她回去三天,她可不敢呆上四天。如果儿媳妇在娘家住得太久,婆婆就会不高兴。过去我们一年里只回3到4次娘家。现在的媳妇想什么时候回娘家就什么时候回,至少一个月一次,想在娘家住多久就住多久。这和我们当年真是大不一样啦!
研究数据还揭示出已婚女儿与娘家交往增多趋势的其它标志。第一,妇女在探亲时不再受到传统规矩的约束。传统上,在河北和中国的其它地区,已婚妇女探亲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矩。但人们已经不那么严格地遵守这些规矩。现在,妇女仍然按照传统中约定俗成的那样,在节日时,村里定期的赶集时,或家里有事情时回娘家,但她们在其它时候也会常常回家探亲。许多的女性村民注意到,现在妇女至少一个月探一次亲,年轻的妇女探亲的次数就更加频繁--一般起码一周一次。村民们经常提到,当女儿嫁到同村或邻村去时,她"几乎每天"都可以回娘家,或"想多久回一次都行"。此外,Skinner(1964-1965)所研究的作为一项传统形态的定期农村市场,改革后出现在河北农村中的次数也更频繁,同样的情况也在改革后中国农村的其它地区出现(Rozelle, Huang and Benziger, 2003)。例如,临漳一个村庄过去只举办一年一度的庙会,而从1997年开始,每个月都会有集市。另一个永年的村子,从前本村历史上都没有集市,现在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庙会。周期性的农村集市和庙会举办频率的增加,给了女儿们更多的探亲机会。[iv]
女儿与娘家纽带更为紧密的第二个标志为,女儿们现在经常在给娘家帮助时,带上她们的丈夫。年轻的丈夫给岳父母帮忙并不让人觉得奇怪,尤其在收割季节时, 他们可能先帮岳父母然后再帮自己的父母。以前经常抱怨这些事的老人现在似乎都已经司空见惯,在临漳的焦点小组里,一位将近七十岁的老人说到:"大家都这样做嘛"。临漳的一些男性村民提到,女儿与娘家之间增强的纽带,也使连襟之间的关系更为强固。市场改革之后,连襟们经常在他们妻子的家庭聚会上见面,但他们在改革前却很少见面。
纽带更为紧密的第三个标志是,现在当丈夫不在家的时候(例如,他在别处打工时),新婚妇女经常住在娘家。年轻的新娘一年当中可能会在娘家住上十个月--只要她们的丈夫不在身边。如果她怀孕的话,甚至可以只与自己父母住在一起。一焦点小组里某年轻妇女说道,"女儿与母亲关系更加亲密。" 她将母女关系与婆媳关系作了对比, "此外,婆婆们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也会觉得更亲近,"她暗示婆婆不应该抱怨母亲与女儿间日益亲密的关系。
自由,偏好,独立,和便利:增强的联系其潜在原因
制度及经济约束的分解
女儿与父母联系更为紧密的原因之一,归结于市场改革启动后制度和经济约束的消除。在这之前,农村市场的关闭,食品的限量供给和毛泽东时代的户籍登记制度这几个因素,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口流动(Cheng and Selden, 1994)。有些村民指出,在集体经济下,一个女性劳动者,尤其当她年轻且能固定工作时,需要向生产队领导请示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因为在集体里的工作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就会尽可能避免请假离开。此外,集体一年到头都安排劳动生产,从而有力地限制了妇女可能探望娘家的时间。现在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分子,妇女及男性都可以自由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Johnson, 1988)。
在很大程度上,集体时代的新婚妇女在经济上是不独立的,这在她们与公婆同住时尤其如此。男性家长通常会集中掌握全家的收入,包括年轻妇女的收入。年轻妇女当探望娘家时需要向公公婆婆请示,以准备所带礼物。已婚的女儿不能空着手回家,因为这是向父母表示孝心的时候,也是亲家维持姻亲关系的机会(Yan, 1996: 62-64)。鉴于当地普遍较低的家庭收入水平,准备礼物是很费钱的。这在过去家庭规模更大,且人们都在扩大家庭里生活时更是如此(Zhang, 2002)。永年的一个六十多岁的女性村民指出,她以前不常回娘家,就是因为不想在准备礼物时看婆婆的脸色。贫困是当时妇女与娘家关系发展中很大的一个抑制性因素。
村民们告诉我,家庭贫困的时候冲突会更多。例如他们提到,在过去,儿媳妇和婆婆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准备饭菜,生活起居安排,孩子的教育,家务杂事等都很容易发生冲突。鉴于家中的紧张状态,妇女们一般都倾向于尽可能与娘家保持距离。在我2002年对定州进行的田野调查中,一个三十多的男性村民这样解释:
如果一个已婚妇女与娘家来往频繁的话,她的婆婆就会怀疑冲突是由她娘家煽动起来的。所以,媳妇最好不回娘家,或者回去的话也不告诉她父母在婆家的那些冲突。甚至当她的父母知道在婆家产生了冲突,他们也会告诫女儿不要违抗婆婆的权威,因为他们不想扩大冲突。即使女儿的娘家人不希望她在婆家受委屈,他们也会把女儿送回到婆家去。有的时候母亲在送别女儿回婆家的途中会感伤流泪。
市场改革后中国农村更加富裕,使得亲家准备礼物不再成为问题。更重要的是,妇女现在可以控制自己的收入,尤其是当她们直接从雇主那里领取薪水时。现在的年轻女性即使与公婆同住,也都可以独自保留自己的收入。实际上,我还没有听到过有哪个儿媳的钱由公婆来保管。
市场改革及日益增长的女儿与娘家接触的需求
经济协作: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开放前的集体制度将工作机会局限在乡村内部。一旦妇女嫁到了别的村子,她就失去了在本村的劳动权利。在集体经济下,超越乡村之外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协作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作为市场改革的结果,村民们可以依靠其家庭、亲属或其他的非正式网络来开展家庭经济,而且经济协作可以扩展到村外,将母系亲属包括进来。[v] 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协作常见的方式是妇女与娘家的劳动力交换。当男性外出到别处寻找工作,将妇女留下来照顾农田时,就更加速了这样的劳动力交换。
与娘家的协作当然有其优势,而且这个优势对于父系亲属间的协作并不具备。例如,娘家的亲属一般都住在别村,他们可能掌握那些同住于本村的父系亲属们所不知道的信息。例如,临漳一对三十多岁的夫妇从妻子的娘家那里得到帮助,从1990年开始生产木炭,这在当时同村还没有任何一个人想到要做木炭生意。这对夫妇不仅从妻子的家庭那里得到了信息,学到了必需的技术,而且妻子的母亲在经济上还资助了他们的首笔投资,娘家亲戚也帮忙销售产品。
此外,因为该夫妇的父系亲属与其同住在一个村子内,也就与他们具有同样的自然禀赋和经济约束,同样的土地政策,与市场枢纽同样的距离,和重叠的社会网络。但是女方的娘家亲属,却能够提供在找工作或投资做生意时所需的大量至关重要的资源。
在我收集到的数据中,有许多已婚妇女与娘家之间进行经济协作的例子,并且看起来在改革后这样的协作愈加普遍。2003年,定州的一家人与其妻子的娘家合作,开办了一家专营体育器材的企业。有趣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其中的丈夫另有两个已婚的兄弟分别开了自己的企业,他们都与外人合作而没有与自己家人合作。显然,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宁愿选择与母系亲属(或外人)在经济上合作,也不与父系亲属合作。
然而,尽管存在着妇女与娘家亲属间协作的大量例子,这并不等于否认在改革开放前时期父系亲属间也有众多(很可能更多)的经济协作。实际上,有证据显示父系亲属之间的关系依然很强(Peng, 2004)。改革后和集体化时期的不同在于,目前并没有迹象表明,协作仅存在于父系亲属之间。但在集体化时代,经济协作几乎只在同村的父系亲属间展开,尽管在自留地被允许时,这样的协作被限于劳动力交换,并且在家庭经济活动被允许时,经济协作被用于小额资本联营以发展家庭副业。
在集体化时代,农村生活的其它方面,包括经济、社会、政治,都需要强有力的父系纽带。例如,永年的一个村民告诉我,当生产队根据每天的工作和政治表现分配工分时,就像文革早年一样,那些拥有更强的父系纽带的人总能得到更高的劳动收益。在集体时代,人们也在例如盖房子、与同村村民产生冲突时依靠父系亲属。现在,人们会同样利用父系或者母系的资源。
将随时代变迁所带来的变化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母系亲属的协作因市场改革的推行而愈加成为可能。
女儿与父母间的社会支持: 改革后中国农村出现的一个现象即,女儿与娘家之间相互支持的增加。已婚女儿与其娘家亲属保持亲密的纽带以获取重要的社会支持,同时,父母也从他们女儿那里得到照顾。娘家对于已婚女儿的支持在女儿离婚的情况下尤其显著,并且更加频繁,也更为人们所接受 (Zeng and Wu, 2000)。例如,永年一名25岁的妇女与其丈夫关系出现问题时,与其娘家人住在一起,就像过去的妇女在婆家受委屈时回娘家一样。她娘家的亲戚陪伴她与婆家人谈判,以避免离婚;当离婚不可避免时,她的父母又代表她协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娘家才是你去寻求帮助的地方。哪儿还有人能帮你呢?"这位妇女在2003年的访谈中说道。
危机中的妇女回娘家寻求帮助过去也并不罕见。所不同的是,过去的妇女会受到来自娘家同村人的阻力,尤其当回家后的女儿要从集体经济中分得部分公社的资源和机会时。而现在则不同,原因即,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果的个体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于各自家庭。此外,如上大述,离婚的妇女现在可于娘家所在村或别的地方协助娘家经商,这在集体经济下却不大可能。
在中国农村,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孩子是惯有的做法,尽管大多数家庭倾向祖父母来照顾孩子。但我的田野调查显示,有些妇女有意避免让孩子的祖父母来照顾孩子。如果爷爷奶奶带孩子的话,这就意味着媳妇必须答谢他们,而且祖父母可能会将其意志强加于媳妇。2004年在临漳一个妇女焦点小组中,参与者大都感觉由外祖父母照顾的孩子比例上升了,人们还估计其比例由20年前的1/10升到了现在的1/3。妇女们指出,在集体化时代,刚性的工作时间规定使妇女没有时间将孩子送到娘家去。而现在,这样的约束不复存在。此外,如一位六十多岁的妇女所说,在集体时代他们得照看太多的孙儿,以至于没有时间再去照顾外孙。"现在孩子少了,"她说,意即现在祖父母们不只会照顾孙儿而不顾外孙。
从我的访谈中明显地可以看出,当因夫妇俩都在较远的城市打工而孩子不能带在身边时,一些母亲对她们的孩子能与外祖父母住在一起更为放心。如果劳工把孩子带上的话,这些妇女的生母而不是婆婆可能和他们住在一起以提供帮助。2003年在北京,我观察到从临漳来的两个流动民工家庭,都是外祖母而不是祖母在照顾孙儿。两个家庭都只租了一间屋子,一家三代人挤在里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妇俩可能因为是妻子的母亲,而不是丈夫的母亲与他们住在同一屋檐下感觉更自在。
在另一场合,当一位来自永年的祖父被问到对他的儿媳把孙儿送到外祖父母家里有什么想法时,他说,"他们在照顾我们的小孩,这有什么好说的?"简言之,外祖父母在照顾小孩方面变得至关重要,即使传统的育儿义务依然主要是由祖父母来承担。
同时,女方家长也在寻求与已婚的女儿维系纽带,因为女儿能赋予他们以有利的社会支持资源。首先,成年子女给他们年老的父母提供重要的赡养,尤其是当集体化时代的福利体系在市场改革后崩溃,而且中国农村赡养老年人的新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之时。此外,成千上万的成年子女,其中大多数男性,都离家外出,寻找由市场扩张带来的经济机会。当父母传统上依靠的成年儿子离开乡村,并且儿媳的赡养无法兑现之时,年老的父母就转向他们的女儿以寻求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这种情况在儿子的数量较以前更少的情况下尤其存在,原因即刚性的计划生育政策数十年的施行。而现在女儿的数量同样也在减少,这就使得女儿变得越加珍贵。国家计划生育对于女儿与父母关系的影响这一点,将在本文的下部分进行深入探讨。
计划生育政策,与已婚女儿与父母的联系
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女儿与其父母关系的影响非常复杂。一方面,国家官方针对普遍的男孩偏好,强调女儿的价值,并努力教育家长应该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 (Zhang, 1999)。另一方面,遗产法确保女儿与儿子享有同样继承权,也对父母有同等的赡养义务(Foster, 2003)。虽然很难判断法律与相应的宣传是否、以及在哪些方面影响女儿与父母的关系,但国家计划生育确实以惊人的方式,拉近了已婚女儿与娘家间的关系。
有证据显示,计划生育实际的实施与国家官方设计的理念不相一致(Zhang, 1999)。在所有我去过的河北村庄里,本村的干部都不会干涉外来人的计划生育,包括那些嫁出去后怀孕又回到本村的女儿。所以,妇女可能会在怀孕时与其父母住在一起,以躲避政府的计划生育处罚。超生的孩子可能会由妇女的娘家来抚养, 而且孩子的母亲也可以住在那里,孩子也可以和外祖母一起住上好几个月,甚至几年(见White, 1991)。如此众多的"计划外人口"躲避官方的追查(具体数目不祥),以至于中国政府称之为"黑户"(Greenhalgh, 2003b)。只需举一个例子,2004年我采访的一位将近四十岁的妇女,把她第四个孩子放在孩子的外祖母家抚养,直到1999年四年后才把孩子接回。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都会与女方娘家或男方亲家保持密切联系。
尽管部分地方官员对妇女偷偷怀孕的企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有一些干部会到妇女的娘家去说服她们堕胎或绝育,或者收取超生罚款。在2003年的一次访谈中,一个四十岁出头的妇女告诉我,1994年她怀上第四个孩子后,住在附近她母亲的村子里:"一天我正在干家务活,我们村长带着其他村干部突然闯进我妈妈的房里。吓了我一大跳!当时我根本没时间躲起来。"
村干部认为,相对于婆婆,现在女儿与其母亲更为亲密。所以,说服母亲让她女儿遵守官方计划生育政策,比说服她的婆婆更为有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某县一个村子发生极端案例,当村干部找不到某个妇女时,就把她的父亲带到了乡政府,直到她自首才把她父亲放了出来。
计划生育的执行对于女儿与父母关系的另外一个影响与几代以来生育率的下降有关(Retherford等, 2005)。因为下降的生育率,以及由之产生的家庭规模的缩小,对父母来说女儿和儿子都一样宝贵。这可以由市场改革初期人们对于男孩的强烈偏好,到现在的大多数农民家庭想要一儿一女的愿望,这种更平衡的转变来证明(Zhang, 2002)。尽管大多数人仍然想要一个儿子(这也是刚性的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些已经有了一个儿子的人,则强烈地想要女儿。[vi] 我经常发现只有一个女儿的夫妇不计划再要孩子(亦可见 H. Zhang, 2007) 。必须承认的是,我也听到过不止一个只有女儿的夫妇打掉女性胎儿,就是为了生儿子(也可见 Chu, 2001)。定州一个35岁的男性说,他宁愿给两个女儿买台电脑,也不想再生一个孩子。甚至年龄较长的长辈也希望其成年儿女有一个儿子后,再生一个女儿。永年一位64岁的老人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但他现在却因为没有一个孙女或外孙女感到不开心。
与渴望生女儿相关联的另外一个事实是,相对于集体时代,女儿现在给娘家的老年父母提供更多更好的赡养。举个例子来说,定州一个60多岁的妇女有两个成年儿子和一个成年女儿,她与他的丈夫,一个退休的村会计住在一起。她生病多年,丈夫在女儿的帮助下一直照顾着她。女儿经常回家探望,必要时也会在家里住几天。两个儿子都在外打工,只会偶尔回来。两个住在同村的儿媳也会回来帮忙,经常会把饭带来给老两口吃。但给她洗澡的是女儿。老人家说,他的女儿有一张"甜嘴",知道怎样安慰母亲。我在田野调查中遇到众多例子,都是父母夸赞女儿抱怨儿子的。日益增多的有关其他地方的民族学资料描述了类似的故事。如阎云翔(Yan, 2003: 191)揭露的一个故事:在黑龙江省下岬村,某人想要儿子,却生了五个女儿;后来他主张女儿比儿子更好--此为其同乡亲眼所见。同一个村子里,某日当一位老年人的儿子款待其妻子的家人亲戚时,儿子和儿媳却虐待这位老人,使其最终自杀(Yan, 2003:162-163)。在中国中部进行调查研究的张虹(Zhang, 2005),认为中国父母开始重新评估儿子和女儿的价值,并且相应重新调整他们的策略,有些人明显地更偏爱女儿。数据显示,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女儿能给父母提供感情,以及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Whyte, 2003)。因为期望女儿能给他们更多更好的照顾,父母们现在希望已婚的女儿能够住离他们更近(Kipnis, 1997; Zhang, 2000);我遇到的那些只育有女儿的人,倾向于让自己的某个女儿能嫁在同村。这样的情况下,女儿与父母就可以每周甚至每天都能相互接触了。
最后,传统在改变的另一个标志是,现在已婚女儿结婚时能得到越来越多的嫁妆(Zhang, 2000)。可以说,更多的嫁妆是父母对以后能得到女儿照顾的投资。
婚姻程序和婚后安排及接触
妇女在婚后与其亲属的接触,与结婚的过程形式有着内在联系。婚姻的属性--是包办婚姻或自由恋爱,决定着婚后女儿与娘家联系的频率和属性。我遇到的年轻人都在他们的婚姻选择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我的访谈可以证实,年轻妇女现在非常热衷参与结婚的决策过程。我对相亲、订婚和结婚仪式的观察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受访的村民说道,现在的年轻妇女相较于以前,在婚前与其配偶有着更为频繁的接触。50岁以上的受访村民说,以前订婚了的男女在婚前一块去赶集会在村外见面。相反,现在的年轻人出村时可能会一起骑摩托车出去,甚至没有摩托车就向别人借一辆,就是为了创造身体上亲密接触的机会。
焦点小组的讨论和访谈都显示出,与丈夫在婚前就有亲密关系的妇女数量正在增加。村民们认为婚前性行为正越来越普遍,尽管其中大多数都发生在订婚之后。定州一个20岁出头的未婚男性猜测,超过一半的年轻夫妇有过婚前性行为。[vii] 有趣的是,他指出,年轻夫妇之间的亲密关系,能使青年妇女在婚后想回娘家时,在丈夫那受到更少的约束。
妇女在婚姻谈判中变得更加活跃。[viii] 例如,新娘经常与婆家讨价还价,争取独立的生活空间。在河北农村的受访者提到,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开始,几乎所有的新婚夫妇都有新房,不再与其父母住在一起。从而,这些妇女开展她们自己的日常活动时受男方家庭的约束也就更少。
婚后妇女丧失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也与妇女的权力有关(见Judd, 1994: 34)。在河北农村,妇女的娘家保留她婚前的土地,直至归还给村里。[ix] 即使这样,已婚妇女仍认为其承包土地属于自己。父母也认为这片土地属于他们的女儿,这当女儿们没有从其婚后家庭所在的村里领取承包土地时尤其如此。一个焦点小组的村民说道:"你总不能让自己的女儿去喝西北风吧"。这也给新婚妇女以频繁回娘家的合理理由。如果女方父母愿意与女儿保持亲密关系的话,他们可能会耕作她们的土地,这同时也保护了女儿对于土地的使用权。[x]
最后,妇女的户籍也不会像集体时期那样在婚后立即转到男方家庭。有事例表明,年轻妇女的户籍仍留在娘家,到更晚些时候,例如村里的承包土地重新调整的时候才转走。户籍的保留是另外一个使女儿与父母保持亲密接触的因素。
改善的交通和通信系统
现在的农村较改革开放前,有了更便捷的公路和铁路设施,更频繁和有序的公共及私人交通。人们也更加富裕了,妇女们回娘家可以骑自行车,摩托车,乘公交车,甚至打的。[xi] 过去,许多人步行回很远的娘家。当问到为什么妇女现在与娘家有更多接触时,有些人强调改善的交通和通信系统的作用。
2002年在永年,一位接近40岁的妇女说起快速交通的便利性,并提及交通便利使她回娘家的次数更多了:
我小时候,到外祖母家没有通公交车,只能坐京广线上的火车,有35公里。我和母亲得先坐火车到我祖母家。当时的火车很慢,而且一天只有两次火车。我们一般早上先短暂地到我祖母家探望一下,吃顿午饭,然后中午骑自行车到外祖母家。现在坐公交车就方便多了。我和哥哥姐姐想什么时候和母亲一起去看外婆都行,我们早上出发,当天就可以回来。
电话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走进河北农村人家。在较富裕的村庄,几乎所有的人家都安装有电话。但有了电话也可能带来反向效应:妇女可能更多地用电话与家里联系,而不是亲自回家探望。但从我的访谈中看,尽管有些妇女每天都会打电话和家里联系,这并不阻止她们多次回家探亲。电话只是交流更加频繁的一条捷径。此外,现在父母亲可以方便地打电话给已婚女儿让她们回家--而过去这是不可能的。
当频繁的探望不方便时,更便捷的通信系统无疑帮助了嫁出的妇女与娘家保持密切关系。当丈夫和妻子都外出打工时,看起来妇女相对于她们的丈夫往自家打电话的次数更多。例如,来自临漳的一个将近40岁的妇女自1998年就开始与丈夫一起在北京打工。她几乎每个星期都会用爱立信手机给自己母亲打电话,而她丈夫只是偶尔给父母打个电话。当我问外出打工的男性为什么不常给自己父母亲打电话时,经常听到的回答是无话可讲!
结论
本文研究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交互作用,以了解国家政策如何影响亲属和社会性别关系。本研究具体考察妇女婚后与娘家之间的关系, 意在表明在中国北方农村,国家如何塑造已婚女儿与娘家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尽管其影响很大程度在无意间产生。更具体地说,计划生育政策和正在进行的市场改革引起的制度环境日新月异的变化,对农村家庭和亲属关系的动态变化有着极大的影响。从河北三个县的田野调查所搜集的资料显示,国家经济与人口政策一样,都以交互的方式影响着家庭和亲属关系。
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关于劳动、分配和户籍登记的集体制度,与贫困的集体经济,成为妇女与娘家之间联系的巨大障碍。此外,集体化时代村民利益封闭在本社区内,使得妇女与娘家的关系显得并不那么重要(Whyte, 1979:225);集体组织甚至还侵蚀了女儿与娘家关系(Lavely, 1991: 306)。但是,改革时期国家强制性集体主义制度的解体,使已婚妇女得以自由地探望娘家。
尽管改革前中国集体化制度削弱了男性家长的权力,国家的计划经济同时保留了父权,并约束了妇女的进一步独立(Andors, 1983, Johnson, 1983, and Stacey 1983)。从而,围绕地缘和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集体化经济强化了父亲亲属的纽带(Diamond, 1975)。但是近来的市场扩张为妇女以及男性创造了机会,使他们可以到村外工作或做私人生意,有时甚至与妇女的娘家一起经商。而这在集体化时代可以说是上一辈人难得的特权。改革后的年轻人在短时间内积累的财富,可能轻而易举地就超过集体经济下他们父辈一生所得的总和。
经济转型中妇女与娘家联系增强的趋势还取决于别的相关因素。其一,男性在外寻找经济活动而造成在家庭内部的缺席,从而将大部分空间和独立留给了驻守在家的妇女。她们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安排日常活动,其中包括与娘家的接触联系。并且,改善的交通和通信极大地便利了这种联系。
另一项国策,即计划生育政策对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也产生影响,尽管其结果为计划决策者所始料不及。首先,已婚妇女动员娘家的亲属关系,以对抗官方制定的生育规则。在此情况下,男性也保持与其妻子娘家亲属的密切关系,与亲家更为亲密。第二,过去30到40年来下降的生育率,意味着孩子更加珍贵。结果是,父母像对待儿子一样,与女儿也更有可能保持密切的关系。
尽管在别处的研究中,与娘家亲属之间的联系被用以测量妇女独立程度的指标(例如在印度,见Visaria, 1993),但中国农村女儿婚后与父母更多的接触是否提高已婚妇女权力和地位,这一点仍然难以确定(Judd, 1989)。我们清楚的是,妇女与娘家通过更频繁接触而加强的关系,增加了她们与男方家庭讨价还价的砝码。但是某些联系,例如躲避官方计生方案,可能来自于想生男孩的渴望(即男孩偏好),因此反映了根深蒂固的父权制的遗迹。但也有可能,已婚女儿与娘家联系得更多,以照顾她们年迈的父母,因为儿子们不再总是能够照看他们了(比如迁移到别处工作)。当妇女的价值在娘家提高时,她们对于娘家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增加。
另外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改革后女儿与父母增强的关系是否反映妇女在其村庄之外依旧缺乏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已婚妇女是否确实需要从娘家动员那些传统上对其开放的有限的社会资源?今后的研究需要区分,妇女与其父母之间关系的增强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对发展社会支持网络的需要。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都有迹象表明,父母更倾向于在女儿婚前通过教育的方式,及结婚时以嫁妆的形式对他们的女儿投资(Zhang, 2000),有些父母也向女儿婚后提供育儿或者经济上的资助。正如Zhang和Chan (1999) 论证的那样,嫁妆可以提高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力地位。此外目前婚后年轻妇女更早地与公婆分家另过(Zhang, 2002),她们成为家庭经济中至关重要的分子,而且并不鲜见的是,已婚女儿照顾自己的父母亲,却可能会忽略了她们照顾公婆的义务(Yan, 2003)。[xii]
我并不想通过河北三县资料以偏概全来概括全中国农村的状况。鉴于妇女群体的异质性,国家经济的多样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改革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社会性别关系以及农村妇女地位的影响既复杂又多方面,这要求在多层面上做更深层次的探索。本研究认为,大多数已婚妇女与娘家有着日益密切的联系,并且年轻妇女正越来越可能增进其与娘家之间的关系。
同时, 对于妇女的娘家来说,女儿结婚已经不再像传统中国的父系、从夫居和家长制社会那样,被认为是一种损失。这在诸如父母对儿子和女儿的投资,和女儿及儿子对父母的回报的家庭策略上,都有一定的表现。当家庭试图应对因市场改革而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时,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重要方面,更不必说由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下降而带来的对于老年人护理日益增长的需求。现在已婚女儿不再被当成泼出去的水,更恰当的说法是,中国农村的妇女可能成为"父母永远的女儿" (Bossler, 2000)。
[i]见Huang (1985) 和 Gamble (1954) 对1949年解放前的中国北方平原经济的描写。
[ii]读者可参见Gamble (1954),其中有更多的关于定县大约在1930年的家庭和经济的背景资料。
[iii]Whyte (1979)对广东农村的研究表明,农民没有时间探亲,因为在集体化时代农活工作的时间大大增加了。
[iv]我在田野工作时,至少有三次偶然遇见在农村赶集时,女儿探望生父母的情况。其中之一是2004年夏天在定州,当我在采访一对夫妇时,他们三十多岁的女儿回来探亲。她带来一些从集市上买的食品,和父母一起吃过午饭后离开。我问这对父母他们女儿多久来探一次亲,母亲说女儿就嫁在邻村,定期会回家,"每两到三天"一趟。
[v]根据首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居民中有大约1/5的人接受过来自妇女娘家生产和经济上的援助。见陶春芳,蒋永萍 (1993: 437-38).
[vi]因为篇幅所限不能详述,但我要简短地说明,自"一孩"政策推行以来在人口文献中出现的高出生性别比(男孩出生数目多于女孩出生数目),和市场改革后对于生育女儿增强的动机,并不相互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家庭的生育女儿更强的动机减弱但并无消除对于男孩的偏好。所以,国家计划生育方案强硬的执行,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出生性别比的提高,尤其当堕胎技术不断发展而造成选择性女婴流产在农村成为可能。
[vii]他承认与女友发生了性关系。
[viii]见Yan(2003)对中国东北农村的一项民族学研究。文中显示出东北农村中年轻人的婚前性行为,比本文研究的河北农村中发生得更早。
[ix]在其它村子里,一旦妇女嫁往外村,她们的土地可能立即就被收归集体名下,但这并没有在我访谈的河北农村里发生。根据2002年对中国西部12个省区农村的调查,超过1/3的妇女其承包土地在婚后被娘家所在村收回,而超过1/2(53%)的已婚妇女,其土地由其娘家保留(王景新, 2002)。
[x]这并不否认在其他家庭中,妇女的土地就不由其老年父母来经营。实际上,一个女儿的土地往往被分成几块,由她兄弟的家庭接手。当女儿不同意这样的安排时,也许会起冲突。这也许显示出她们的某种权力行为,尽管不及其兄弟。
[xi]Chan, Madsen和Unger (1996: 270-71)描述到,陈庄的年轻妇女开始骑摩托车往返于自家和娘家之间。嫁在邻村的妇女每星期回好几趟娘家--每次只需10分钟,所以这就好像与娘家仍住在同一个村子里。
[xii]对于农村家庭的研究表明,已婚女儿与其生父母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纽带,年老的父母像从已婚的儿子处接受赡养一样,从已婚女儿那得到照顾(见Yu, Yu 和 Mansfield, 1990; Whyt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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