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农”问题研究》2010.5
作者:丁卫华
[摘要]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由传统外在型向内在型、单一型向复合型、封闭型向开放型、非制度型向制度型控制转变,旧模式的崩解与新模式的尚未完全形成并存。根本对立的新旧模式的并存,可能抵消各自的积极作用,使整个乡村的控制能力弱化。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正是农村秩序失控和控制力弱化的一种表现。基于村落社会控制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从完善新型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的视角探寻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是当前研究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新思路。
[关键词]村落社会控制模式;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策略
农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界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视阈探讨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机制、治理策略等一系列问题,逐步把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本文拟从新时期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型这一大背景出发,分析农村社会控制模式转型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影响,以此探寻新的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框架和路径,为科学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提供新的策略和思路。
一、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型及乡村控制弱化现象社会控制通常是指人们依靠社会的力量,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进行约束,确立与维护社会秩序,使其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过程。[1](P373)社会控制概念并不只是片面地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包含协调与积极引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内涵。一定时期的社会控制模式是与一定时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社会的变迁必然带来社会控制模式的相应转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传统的乡村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村落社会控制模式随着农村社会生活的巨大变迁,其功能已逐渐弱化,传统的村落社会控制模式正慢慢向符合农村实际的新的控制模式转变。
1.外在型控制向内在型控制转变。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国家政权控制了农村的人、财、物等一切资源,农村社会呈现出“政社合一”的结构,村社组织的行政化使公社权力直接渗透到农村社会内部,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无法发挥,这是一种典型的压力型和外控型的社会控制体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国家主动将延伸到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收缩到乡镇,给予农村社会以一定的空间发挥自己的活力与自主性。按照村民自治制度规定,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可见,国家是在弱化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而强化内源性自我控制,逐步建立一种适合农村社会发展的自主性治理模式。
2.单一型控制向复合型控制转变。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政权是能够对农村实施影响和控制的惟一主体,其控制手段也主要是以单一的行政手段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控制正由传统单一型控制向复合型控制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控制主体由单一的国家主体向国家、组织、个人相结合的复合型主体转变。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此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诞生了与农民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农民协会和中介组织,这些农村民间组织在团结农民、引导农民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控制手段由过去的单一行政手段向向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行政、法律、道德、风俗、信仰、舆论等复合型控制手段转变。在乡村社会,组织控制、制度控制、文化控制开始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实现了村落社会控制手段的多元化。
3.封闭型控制向开放型控制转变。传统的社会是“单位”社会,国家通过单位固定了社会成员的活动空间,无论是谁都不能游离出自己所属的单位,否则就没办法独立生存。国家控制了单位就控制了整个社会,通过这种办法,保证了社会的高度统一和稳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乡村的人员和资源流动逐步加快,原有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部分农民开始走出农村,进入城市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他们思想开放、活跃,对许多问题都有自己独立的见解和看法。随着先进的通讯、传媒技术的使用,在农村各种最新信息已能迅速传播。乡村社会已变得越来越开放、多元。传统的封闭式乡村控制模式已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在农村必须建立新的整合控制机制。
4.非制度型控制向制度型控制转变。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是建立在传统权威的基础之上的。“传统社会以封闭性、分散性、保守性为特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和‘家国同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形态在根本上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状态,也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控制模式。”[2]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模式把人的主观性和能动性的发挥作为控制的根本依据,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主要是看农村管理者的贤能与否。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原有的非制度化控制模式开始逐渐向法制型模式转变。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实施,表明国家控制村落社会的方式开始向制度化轨道转变。1998年对试行的组织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从制度层面更加明确了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此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的农民,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较改革开放前有了显著提高,这客观上为制度型乡村社会控制模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社会急剧变动时,旧的控制模式已经开始瓦解,但是新的控制模式作为整体尚未脱颖而出,新模式本身有一个成长成熟过程,对于旧模式的取代必然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时的社会控制模式是新旧模式的混合体,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因为新旧模式从根本上讲是对立的,它们的并存就可能抵消各自的积极作用,使整个社会的控制能力弱化,甚至出现控制“权力真空”。总之,时代的发展导致乡村传统控制模式的日益式微,失去了对农村的控制力,但新的控制模式并没有随之在农村生长壮大,中国的农村正经历着一场控制模式转变的考验,在新旧模式转变过程中,极易发生控制的缺位和弱化现象。目前乡村已出现控制弱化的现象。首先,农村基层组织控制力减弱。村民自治的实施,意味着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收缩。村民自治组织将代替原有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职能,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由于“自治活动中缺乏生发自治精神的内在机制”[3],村民自治制度不可能短期内在农村完善起来,在全国不少地区出现了基层村委会瘫痪或半瘫痪的状况,自治无序化现象比较多见[4]。村民自治组织控制力弱化,一方面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自主生产,分散经营,村民组织在团结凝聚农民共同致富中功能缺失,导致其号召力下降;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以及实行村民自治的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有的村干部掌握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把自治的主体由村民转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自治最终变成了村干部的自治,这种异化现象,极易导致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弱化,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广大农村地区社会控制局面的失控状态。其次,农村社会文化控制力弱化。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农村地区具有强大的整合力和威信,是乡村社会控制的重要力量。价值观念的一元性保证了传统乡村社会的高度稳定和有序。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原有的封闭式的乡村社会开始走向开放。各种价值观念包括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观念开始涌入乡村,民众接触的价值观日益多元化,而传统意识形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力在降低,原先系统的思想教育机制已开始分化,村民越来越不相信政治的说教。部分村民在现代观念与传统观念、正确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冲突中,感到无所适从。
二、村落社会控制模式转型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从社会控制角度看,农村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就是农村社会秩序失控的重要表现。尽管不能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简单地归结为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型,但是必须承认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型及其控制弱化问题对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1.农村群体性事件总体上呈加剧和恶化态势。
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农村几乎没有群体性事件,然而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转型使社会矛盾处于凸现期,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不断增多,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和参与人数不断增加。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群体性事件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械斗),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行为对抗性增加,主要表现为事件参与人行为过激,带有暴力倾向,如堵路断绝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围攻执法人员和袭警等。比如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由于该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2008年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公安机关在对该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过程中,依法对勐马镇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时,遭到500多名胶农用长刀、钢管、棍棒等工具围攻殴打。冲突中,41名民警、3名干部和17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2009年3月23日晚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一起学生纠纷,蓄意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冲击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的“3·23”突发性群体事件。25日中午13时30分,感城村数百村民冲入宝上村地界与宝上村数百村民发生械斗。类似以上的群体性暴力事件最近两年在全国不少地区的农村呈加剧和恶化态势。这表明有些农村地区已出现了社会失控的风险,社会控制的弱化和缺失是农村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重要原因,健全社会控制机制是预防和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
2.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导致群体性事件源头防控机制缺失。
人民公社时期,社会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农民之间利益差异和摩擦较少。由于国家和社会高度同一,国家可以利用强大的政治动员力来控制农村社会,农民对国家影响个人利益的决策,更多的时候是理解与支持,即使有反对或不同意见,也不敢公开提出或公然反抗。所以改革之前的农村,社会冲突很少,也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民自主性和独立性得到了锻炼和提升,对家庭和个人利益的维护日益重视,当自身的权益受到基层政府或者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挺身而出,据理力争,如果制度化的渠道无法满足其利益要求,农民就会转而借助非制度化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就增加了农村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有的学者把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类型,即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群体性事件的90%以上。[5]也就是说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中主要是与农民经济和政治权益受损有关的事件。所以,当前要从源头上控制农村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的利益表达即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执行等的行为。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为保证农民有序、理性和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而设置的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性规范、组织和程序。当农民权益受损时,如果没有制度化的渠道来进行利益表达、沟通与协调,农民就会积聚起强烈的不满情绪,以致引发无序的政治参与,选择诸如静坐、示威甚至直接冲击政府等抗议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上访趋势有增无减,固然有制度、政策方面的原因,但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错位与缺失、农民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是激化农民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大幅度减少农民暴力的无序参与,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农村群体性事件蔓延和恶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3.行为的法制约束性不足致使某些集体行动严重失控。
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由非制度型向制度型的转变,法制将在农村社会中扮演主导型的社会控制角色。农村社会日益异质多元开放,而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征,所以在转型期的农村社会应具有极强的社会控制功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和依法建制、依法治村的实施,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总体提高,遇到矛盾和纠纷不少农民都会拿起法律武器,采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和争端,这说明法制已在农村初步显示了其控制作用。
由于几千年来中国传统封建文化在农村的影响根深蒂固,小农意识、宗族观念和人治观念在农民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位置,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还非常薄弱,在中国许多地方的农村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农民对法治的力量和有效性甚至还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当自身利益受损时,农民就会采取行动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由于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除了信访农民没有维护自己利益的合法渠道,一旦信访不能解决问题,就会转向堵路、围堵党政机关等不合法方式,如果这种方式能够奏效,很多人便会85纷纷效仿,导致有的人遇事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或法律程序解决,只想挑起事端、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有的人在一些矛盾纠纷中,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有恃无恐,聚众闹事,认为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把上访、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作为谋求解决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4.农村组织体系的缺位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个社会有效的社会控制,有赖于相应的组织化体系。村民加入的组织越多,其行为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就越高。农村社会转型中,维权组织体系的缺位是农村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人民公社的解体,原来的农村单位人变成了分散独立的社会人。在国家政权逐步退出乡村的同时,代表村民利益的相应组织并没有建立起来。首先,体制内组织不健全。由于很多地方的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软弱涣散,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并没有能发挥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许多地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并不能成为村民信赖和依靠的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其次,体制外组织缺乏。农村的经济合作组织及农民协会等民间组织,也是代表农民利益的重要体制外组织,但当前在农村中,此类组织还处于萌芽阶段,还不够发达,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功能还未发挥出来。处于分散无组织状态的农民,当遭受基层政府及其他强势集团利益侵害时,没有组织能够代表他们的意志与利益侵害者进行磋商、协调和沟通,这必然导致农民利益表达时的混乱和无序,一旦出现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契机,大家就会一哄而上,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影响。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当前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新时期农村社会控制模式转型背景下出现的现象,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村落社会控制模式转型有着客观必然联系。因此,顺应形势的发展,从健全新型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的视角探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就很有意义和必要。
1.培育新型的农村公民意识和自治精神。公民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所谓公民意识就是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承担公民的基本责任义务。农村社区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民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养成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一般认为现代公民意识应包括以下内容:崇尚法治的法律意识、公正平等的社会参与意识、独立自主的自治意识、解决矛盾的协作与宽容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健全的公民意识指导下的公民行为应该遵循法制、理性、协作、参与的原则,反对超越法制的对抗和冲突、暴力行为。但由于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公民社会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绝大多数农民的公民意识和自治精神还相当缺乏,这对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产生许多不利影响。当前必须加强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养成,为国家政权退出以后的农民自治的有效实施奠定社会基础。利用舆论传媒加强对农民公民意识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农民理解公民意识树立的积极意义。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事务的管理,在政治实践中培育农民的公民观。应积极把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纳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的日常教育活动中去,充分发挥学校公民意识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2.提升作为村民行为导向的社会规范的权威性。
社会规范是民众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社会秩序的失范意味着特定社会规范作用的式微和权威性的丧失。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蔓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农村权威性社会规范作用的缺失。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等。目前在社会秩序重构的广大农村,尤其要强调法制作为村民行为导向的强制性,提升法制在农村的权威性。首先,应提升法律在保护农民利益中的效力,维护法律的威信。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取决于国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否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是因为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不法侵犯和危害,在各种合法的途径维权尝试失败后,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集体抗争行为。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对农民进行积极引导,鼓励他们遇到矛盾和问题,要采用理性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对涉及农民利益诉求的矛盾和问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公正、迅速地解决,对于侵犯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主体,要严惩不贷,以树立法律在农民中的威望。其次,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部分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群体性事件中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那些试图利用农民群体性事件制造社会影响的黑恶势力,要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尊严。再次,应健全相关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性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供给为前提。当前农民权益维护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民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农民作为新时代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3.构建新型的农村民主参与机制。
民主参与机制是农民借以表达立场、维护利益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大量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农村民主参与机制缺乏有关。如果农村民主渠道畅通,当农民利益受损或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农民就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立场的通道,农民中积聚的各种社会压力就能得到有效释放,从而大大降低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所以在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高发的背景下,尤其要重视农村民主参与机制的构建。
首先,完善农村基层选举制度,加强人大代表与农民的联系。农村基层人大代表是广大农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直接代表了最广大农民的心声,代表农民参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当前必须积极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加强人大代表与农民的联系,使农民的意见和要求能真正得到反映,使基层农村相当数量的不安定因素得到相关各级政府的重视,并能及时得到处理,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化解农村的矛盾。其次,健全村民自治的民主机制,发挥村委会的利益代表职能。村民自治背景下,传统的行政力量逐步退出了农村,广大农村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村委会成为了农村农民利益的重要代表者。但是在有些地区,村委会的选举被少数家族势力和黑社会势力所操纵,有些地区还出现了贿选的不正常现象,由此产生的村委会必然不能真正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在农村各种矛盾和冲突面前,村委会本应首先起到利益调节者、矛盾化解者的作用,但是由于村委会威信的下降,化解危机的第一道防线失去了应有的功能。村委会代表功能的弱化是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再次,完善信访制度,发挥信访部门优势。信访工作一直被视为国家机关的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工作。人民群众通过向政府机关写信和要求面谈,提出各种要求、表达各种愿望,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对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这是人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方法。信访是人民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重要渠道。而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信访制度是国家权力介入社会基层生活的一种制度化方式,是国家化解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村落社会控制模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政社合一”背景下农村在强大行政权力以及集中控制下的超稳定社会结构开始崩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农民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地位,农民维护个人和家庭经济利益的意识明显增强,由此农村各种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冲突和摩擦开始升温,并可能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此外,农村有些地区宗族势力和黑社会势力开始兴起,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社会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社会,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农村基层党委和政府往往是在社会矛盾经过长期累积,急剧爆发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之后,才匆忙寻找对策。这种应急型的解决策略,无法消除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重大负面效应,并有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当前,必须积极寻求建立农村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的途径:第一,建立农村风险情报收集体系,确保农村社会信息的畅通。快捷高效的农村情报信息收集系统,是有效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前提。可以及时通过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机关了解关于农村的社会治安、矛盾冲突、违法犯罪、宗族冲突等信息,并对收集的情报及时分析评估,以准确判断农村社会的形势。第二,科学设定农村社会风险警戒线。对农村社会态势的研判,一定要有量的分析,科学设定形势变化的警戒值,以便我们把握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度,防止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第三,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爆发性的特征,来势迅猛,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对事态做出迅速而果断的应对决策,及早控制冲突,防止事态的蔓延,以免造成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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