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权为民所赋”是民主政治的天经地义,也是宪政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民主宪政体制下,这根本不是什么问题,而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在当下的中国却成了新奇的创新观点和引人注目的提法。这就有必要对“权为民所赋“的科学含义和实现机制进行一番讨论了。
其实,“权为民所赋”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问题,实质上是解决“主权在民”问题,也就我们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问题。关于权力来源问题,历史上有所谓“天赋论”(即上天所赋)、“神赋论”(即神仙所赋)和“力赋论”(即强力所赋)之别,“权为民所赋”就是相对于“权为天所赋”、“权为神所赋”和“权为力所赋”而言的。因此,确定“权为民所赋”的原则,就从权力来源上奠定了民主政治和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权为民所赋”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论原则,更重要的是一种民主宪政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过程,这就需要全面理解“权为民所赋”的科学含义。只有深入理解了“权为民所用”的科学含义,并且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现机制,“权为民所赋”才不会沦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话和套话。
理解“权为民所赋”,首先要明确赋权主体问题,即谁来赋权问题。“赋”者,给予也。权力是谁给予的,这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如果不明确赋权主体,就根本不存在所谓赋权问题。
理解“权为民所赋”,其次要明确赋权理由问题,即为什么要赋权的问题。这涉及到赋权的价值取向问题,实际上是权力正义问题。只有确立了正义的赋权理由,赋权才有意义。
理解“权为民所赋”,其三要明确赋权客体问题,即将权力赋给谁的问题。这既涉及到赋权的对象,也涉及到权力行使主体。只有将权力赋予那些人民信任的人,人民的权力才可能被用之于为人民服务。
理解“权为民所赋”,其四要明确赋权形式问题,即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赋权,这涉及到赋权过程和赋权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的公正的赋权过程和赋权程序,就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而导致权力的异化,致使权力所有者反而被权力所奴役。
理解“权为民所赋”,其五要明确权力行使问题,即所赋的权力是如何行使的,是否有违赋权者的意愿,是否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赋”如果不与“权为民所用”联系起来,赋权者往往会成为行权者的奴隶。
理解“权为民所赋”,其六要明确权力监督问题,即赋权者能否有效地约束行权者,如果赋权者不能有效约束行权者,行权都就难免会滥用权力,整个赋权过程就会被虚置,“权为民所赋”就会沦为空话。
谈到这里,使人不禁想起曾经被我们充分肯定的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当年巴黎公社创造的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的三条原则,今天似乎已经被人们忘记了:第一,所有公职人员一律由普选产生(因此,巴黎公社是民主政府);第二,对于不称职的公职人员可以随时撤换(因此,巴黎公社是有限政府);第三,公职人员享受普通工人的工资待遇(因此,巴黎公社是廉洁政府)。应该说,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巴黎公社原则办事,“权为民所赋”基本上就可以实现了。然而,谁料想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却还要重新来讨论“权为民所赋”的问题。检讨巴黎公社以来140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之所以没有很好地解决“权为民所赋”的问题,并不在于理论上没有认识到,而在于缺乏实现“权为民所赋”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或者说是没有将“权为民所赋”从体制、机制和程序上落到实处。因此,为了真正实现“权为民所赋”,必须从体制、机制和程序上下手,建立和健全“权为民所赋”的实现机制。
根据“权为民所赋”的科学内涵,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必须明确赋权主体和赋权客体,并且将授权机制、行权机制和督权机制都建立起来。
在社会主义中国,所谓赋权主体,就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全体公民,或者说是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他们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体。他们既是权力的所有者,也是权力的委托者。但是,赋权主体能否担当起赋权的责任,有一个赋权者的权利保障和赋权者素养问题。在当下的中国,在赋权主体问题上要着重解决的是如何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的各项权利和权益,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所谓赋权客体,即党政军的各级官员。他们既是权力的行使者,也是权力的受托者,属于人民的权力要通过他们才能运作起来。在当下的中国,在赋权客体问题上要解决的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普遍存在的政治素质不高、理论修养不深、道德情操不纯、管理能力不精的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制约着“人民主权”的实现,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因此,要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提高各级官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道德情操和管理能力。
所谓授权机制,是指权力所有者如何将权力授予权力行使者。这里涉及权力授予和获得的过程和形式问题。当下的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比较突出的是选举制度很不健全,诸如,候选人提名不规范,候选人没有必要的差额,选举过程不透明,选举程序不规范,选举结果不公正,等等,致使权力授予成为少数人的暗箱操作,严重偏离了民主选举的要旨。因此,应该提高对选举意义的认识(认识到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完善选举过程和程序,尽快建立和形成一套由法律规定的授权形式和授权程序。
所谓行权机制,是指权力行使者是如何使用权力的。这里涉及赋权的目的能否实现问题。因为赋权虽然是行权的前提(即“权为民所赋”是“权为民所用”的前提),但是,如果权力行使者不按权力所有者的意愿行使权力,那么赋权的目的就会落空。当下的中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行权者不按制度和法律办事,肆意扩张权力和滥用权力,存在着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因此,必须针对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特点,制定权力行使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划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促使权力行使者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为。
所谓督权机制,是指如何监督和制约权力行使者。如果没有有效督权机制,就很难保证被赋的权力能够用于为赋权者服务。当下中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一些权力监督制约的盲点和真空,诸如,由于赋权机制不完善,致使权力行使者侵害权力所有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闹得纷纷扬扬的强制拆迁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又如,由于实行统一集中的权力配置,致使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再如,由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结果对于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缺乏有力的措施,等等。因此,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权力行使者,必须建立和健全权利保障机制、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和权力制约权力机制。
总之,“权为民所赋”是一个复杂的权力运作体系,只有将权力来源、权力授予、权力行使、权力监督统一和结合起来,将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由人民所赋、权力为人民所用、权力为人民所督连接和结合起来,“权为民所赋”才能落到实处,进而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可见,“权为民所赋”说起来容易,而要真正做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实际上是一场从观念、文化到制度、体制、机制以及形式、程序、过程的权力关系重大变革,既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勇于实践的决心,还必须有切实可行体制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的政策措施。这正应了那句老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但愿我们今天的执政者,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真心实意把它做起来。果真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