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混混在我们看来并不与乡村社会灰色化存在必然对应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史、中国秘密社会史甚至中国农民革命斗争史中,乡村混混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认识并理解乡村混混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事件场域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对于理解农村社会关系变迁、村庄类型变迁、村民行动逻辑变化、村庄社会秩序的整合与维系等农村政治社会现象都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有乡村混混介入就是乡村社会灰色化,乡村社会灰色化就是乡村混混或者混混式的行动捣鬼的结果。在对乡村混混作了学术梳理后,通过个案分析表明,乡村混混与乡村社会灰色化并不存在必然对应的关系。重新认识了原子化村民的行动逻辑,并且试图用“小戚族”的概念详细解释有乡村混混介入村庄纠纷事件的处理逻辑,从而指出可能存在乡村混混的“身份”与“角色”之不统一。
关键词:纠纷处理人;乡村混混;小戚族
一、引言
2009年7月,笔者在鄂西北渠镇李村(自然村)调研时,遇到一起跨村的纠纷事件。这起纠纷事件的产生、发展与终结在整个渠镇甚至李村内部都显得很平常、“很当然”。然而这起在村民看起来“很当然”的纠纷事件却引起了我们对村庄类型、秩序与乡村治理的反思与焦虑。这场村庄纠纷的解决所引起的思考不单单是以往我们讨论的“国家不在场”(即村民在村庄事件的解决过程中逃离了国家权力诸如法律、政策、制度等硬规范介入,国家权力在村庄内外犹如形同虚设)与“社会不在场”(即村庄的社会舆论、道德情感等软规范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而使村民的社会关系原子化),而且是原子化的村民已经在国家与社会都不在场的村庄场域中练就了一手游刃有余的纠纷处理技术。这种纠纷处理技术在以往的调研经验中不是没有,只不过它已经从过去的生硬样态走向了成熟和当然。这起纠纷是这样的:
渠镇集市西郊的李村李宝成(53岁)之妻江万芳(52岁),在渠镇集市北郊的江村江万顺(46岁)私人树板切剥加工厂打工。因为江万芳的娘家在江村,所以她和江万顺一家算是熟识的隔壁邻舍。据我们了解,一台树板切剥机需要两个人,一个填送树板,一个踩压切刀。在江万顺这种加工厂里,大部分都是妇女填送树板,因为它不需要技术而学起来上手快,另外这项工作不需要太大力气。但在开工之前老板们都会叮嘱她们,填送树板和踩压切刀一定要做到两人配合,不然很容易切到手指头。“那切刀可不是捣着玩的,一个厘米厚的树板能轻易地(被)切成两半,那一脚(踩)下去几个指头就没有了。”也正是因为这种安全生产问题,再加上国家禁止随意砍伐林木的规定,像江万顺这类私人树板加工厂一直不能拿到符合真正程序的生产许可证,但是因为渠镇政府要完成市里下达的财税任务,在基本没有大型加工企业的渠镇,不得不给这样的高收益性私人加工厂“放水”。也正是如此,这种私人加工厂开的工资对于当地消费水平来讲相当地高,按每块三角算,平均每人每天能切两百多块树板,一天至少能拿到六十块钱。渠镇来找工的农民很多,尤其是农闲的时候。江万芳还是凭着她是“娘家人”才被江万顺接受进入厂子打工,而更多的工人都是老板的亲戚或者亲戚的亲戚。相对来讲,江万芳在厂子里已经算作一个外人了。也正因为如此,当她的三个手指头被切掉后,因为赔偿金额而发生了纠纷。
而在这之前,江万顺的厂子里也发生过类似切指事件,基本都是直接赔钱,一个指头赔偿两千块,也都认为这主要是自己不小心所致,这在当地已成为共识,也很少有过这样的纠纷。所以一般指头被切掉后,很少有再去自己花钱做接指手术。而江万芳因为家庭负担重,大儿子先天性残疾,二儿子和小女儿都在外打工,丈夫常年体弱而不能干重活,平常很多事情都是她在操持,如果缺了手指会很不方便,所以她决定做接指手术,并且让江万顺支付手术前后的所有医疗费用。不过,一个正常的接指手术通常要花上至少赔偿费两倍的手术费及医药费。事后江万芳去江万顺家要了好几次,但是,“江万顺不但钱不给够,还带着一车亲戚到家门口说来给我看病”(江万芳语)。她知道,江万顺拉一车人来是给她下马威,以迫使她不再要剩下的钱。她在车上看到了几个经常好打架的青年混混,“穿着奇奇怪怪的衣服,胳膊和胸脯上都有纹身”。之后她立刻打电话给县城里的表弟渠冰(他以前曾因牵涉一起命案坐牢7年,出狱后不久便去了县城,居无定所),说镇上有几个“鬼娃子”(方言,意为青年混混)来闹事,并讲明自己该要的钱没要到反而被人威吓。几分钟后渠冰在电话叫了本镇上的一车混混跟着他来到江万芳家,直接把江万顺叫到一边去,说把该给的给了,不然不好搞。江万顺这才打电话命他老婆把要赔的钱带了过来,并且向江万芳当面道歉,赔偿纠纷得以终结。
就纠纷事件的表面过程来看,双方为了摆平纠纷并且极力争得纠纷的胜利而请混混来帮忙处理。如果就此做出结论,说乡村混混介入村庄纠纷从而使乡村社会灰色化,当然很是符合逻辑,因为纠纷事件的双方看起来好像是靠着情、理、法之外的“力”即混混的势力大小进行利益博弈(陈柏峰,2005)。也正如此,许多学者为了证实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假设,便作了如前所述的简单“说明举例”,有时甚至为了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与普适性而使案例“不胜枚举”。可问题是,简单的举例说明只能让人们读到事情的表象,只能从这些被剪辑后的影像片断中进行事件的逻辑推演,从而使真相逃离现场。我们应该反思:其一,不胜枚举的案例是否真实反映了乡村社会灰色化?抑或乡村社会灰色化的假设到底要以何种案例过程及方式来证实或证伪?乡村混混介入村庄纠纷是否就是真实的乡村社会灰色化场景?其二,乡村混混在乡村社会灰色化中扮演何种角色,并且是否在村庄纠纷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或者说,如果乡村混混在乡村社会灰色化过程中扮演的是混混角色,是否一定意味着他们在村庄纠纷中扮演着同样的混混角色,还是他种角色?其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为何在村庄内部成为当然,并且被纠纷双方的当事人操持得游刃有余、泰然自若?这种自始至终都未违反村庄秩序以及国家法律的“和谐处理”与以往那种生硬的“暴力与屈辱”相比到底是村庄的进步还是意味着更深层次的危机?其四,原子化的村庄纠纷过程为何逃离了象征国家权力的法律、制度(主要指司法调解)、村支书,并且能够如此轻易地逃离?抑或是这些国家权力表征本来就未被村民所觉察,或者是村民故意装作看不见?其五,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与认识介入纠纷的乡村混混,以及乡村混混作为纠纷调解人的村庄基础,进而理解变化中的村庄性质?我们将以作为村庄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为对象,试图对“有乡村混混介入就是乡村社会灰色化、乡村社会灰色化就是乡村混混(或者混混式的行动方式)捣鬼的结果”这一惯常逻辑提出质疑,当然不是依靠那种简单的举例说明,而是通过“还原故事”把案例放回原有的事件场域,去理解场域中的人们行动的逻辑。为了更清楚地理解和解释乡村混混在不同事件中的不同角色,文章将对已有的乡村混混研究做一学术梳理,对乡村混混作类型划分,并重点通过剖析经验个案的具体过程来认识、理解作为村庄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以及由乡村混混介入而达到和谐处理的村庄纠纷运行过程,进而理解村庄社会的变迁以及变化中的村庄性质。
二、关于乡村混混研究的学术梳理
张园曾经把苏北小镇的混混分为三类,即退却型、冲突型、犯罪型(张园,1997)。这种对混混分类的做法是必要的,尽管有学者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混混”应该是一个去标签化的中性词汇,用于表达在乡村普遍存在的越轨青年群体,是“边缘人”(章伟,2008/2009)。但中国非均衡的地域差异不得不要求我们做这种标签化的分类,是为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必需手段。需要说明的是,张园将“热衷于领地的防护和团伙之间的交战”单独称为“冲突型”,无疑否定了这一类型行为的犯罪特性,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冲突型”与“犯罪型”不能绝然分开。因此他的三分法实际上是两分法——退却型、犯罪型——对当下的农村社会混混现象显然不具备足够的解释力。根据我们的田野调查经验,从村庄秩序建构的角度(不同于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将乡村混混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自我型混混、破坏型混混和融入型混混。
(一)自我型混混
对于自我型混混,由于社会发展以及利益的驱使,这种混混已不多见。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电影《被告山杠爷》中的赵二立,就是自我型混混的典型代表,偷鸡摸狗、酗酒、打老婆、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被当地村民称为“刁汉”、“赖皮”(毕必成、范元,1994)。如今的自我型混混正在或者早已经向破坏型混混转变,如前面所提的性质极其恶劣的聚众赌博。许多学者在研究破坏型混混时多有提到这一群体行为。
(二)破坏型混混
早期的破坏型混混主要是干扰村庄选举,想通过选举获胜拿到合法的外衣,从而肆意掠夺村庄公共资源以谋取私利。吴萍、卢福营通过浙北某镇的村委会选举实践分析表明,制度规则与选举程序本身的缺陷、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选民的消极选举心理等因素,导致一些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甚至违背《村组法》基本精神的素质低、有劣迹的乡村混混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从而出现选举结果失控的现象(吴萍、卢福营,2003)。
通过干扰选举来达到掠夺资源的目标,在时间和花费上无疑要消耗巨大的成本,并且容易被抓住“破坏选举”的把柄,后来这些混混干脆通过暴力或者威吓直接强占公共资源,尤其是强包村级工程、强霸村属地皮等。他们举着“承包合同书”对外宣称自己是通过合法的手续“承包”的,这样一来就没有任何看得见的把柄,并且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乡村社会,这被称作“有板眼”。
吴毅发现,由于人们逐渐崇拜那些有能耐、有板眼的人,于是狠气也被当成一种能耐和板眼,在乡下能够让人害怕就是一种本事。说起谁坐过牢,也并不是一种耻辱,而是在炫耀一段令人生畏的经历,有过这样经历的人总是让人不敢轻视。那些“道上的伢们”聚众赌博、欺行霸市、强占工程、擂肥吃黑、仲裁纠纷、代人收账。
以上所列均为破坏型混混在村庄内部使坏现象,我们称之为内向破坏型混混。但在有些地区,混混并不在村庄内部而在村庄外部如乡镇上使坏,是外向破坏型混混。这一类混混在我们看来尽管是越轨的,但却对村庄秩序并不构成威胁,甚至村民本身感觉不到有任何的问题。黄海通过对湘北乡村混混的研究表明,乡村混混势力的强大足以让当地警察畏惧三分,由于金钱开路、混混当家、刁民遍地、拳头当道等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处于失序状态。尽管如此,乡村混混却没有受到当地村民的强烈排斥。(黄海,2008a/2008b/2008c/2008d/2009)。杨华分析湘南乡村混混在村落、市场和国家这三个领域的不同行为时认为,由于宗族的普遍存在,乡村混混的活动范围被排除出村落,流落到乡镇所在地、集市、“闹子坪”上,而镇上的混混则进不了村落。这些混混有两种:一种是职业惯偷,这种混混被强有力的村庄道德舆论排挤掉,要么走出村落而逃离村庄的道德压力,要么留在村庄被“脸面”杀死;另一种是在镇上“打遛”的混混,这类混混尽管混在镇上,强占地盘、操控市场,但他们遵守村落的道德、规范和共识,尽管有些吊儿郎当,但仍不失为好孩子的形象,并且更多的时候在镇上表现出一个宗族的力量和气势。他们能在关键时刻为宗族利益而奋斗,能为自己的宗族挣足脸面,这种脸面同时成为支撑着他们在外混的底气和资本,也同时提升了自身在宗族内的地位。不过,一些混混在镇上寻找依托,把政府作为自己合法性的外衣,为政府办事(如举报超生者)以捞取身份,于是成了村落中的政府“线人”。这些“线人”因为暗地行动而轻易逃脱宗族秘密共守的规则,同时又得到许多好处,然而却给村落造成一种恐慌和猜忌的村落气氛,影响村干的名誉而使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杨华,2009)。
外向破坏型混混的行事规则极易被带进那些村庄社会关联度逐渐减弱进而走向原子化或者已经原子化的村庄,进而转为内向破坏,破坏的不单单是外生的国家秩序,也破坏了传统的村庄内生秩序。正如陈柏峰所言,在一个本该讲人情和面子的熟人社会生活领域中,人们在解决熟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时,却越来越仰仗于暴力,人们正在以传统社会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己的父老乡亲,对待那些从前被认为类似于自己的父母兄弟的“熟人”。这种“陌生”并非交往关系上的陌生,而是混混们用对待陌生人的人际关系处理规则来处理原本熟悉的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不按传统的人情和面子规则行事,因而对村民而言,他们是一群行为无法预期的陌生人(陈柏峰,2007)。萧楼用“乡村里的生人”表明乡村混混的“陌生”特征。他们在村办停车场、各类商品市场、载货车专用车站和娱乐场所等多种公共场所强行收费,否则将施以暴力。这些生人在村庄内部引入陌生的规则:市场的、横暴的和欺诈的,使得村庄变得陌生,邻里成了“家门口的陌生人”。然而,一些生人在早期通过盗窃、赌博、敲诈等破坏性的行为完成资金积累后,干起了正当营生而当了老板,最后被人们称为有本事的人,使得村庄陷入了道德期待困局和道德判断难题(萧楼,2008)。
这种陌生化的行事规则目前正强烈侵蚀着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动摇着村庄秩序结构,这种人多拳头硬的“混混规则”由乡村混混群体被扩大应用到整个村庄关系中,以致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混混,人人都不自觉地产生混混式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发生了令人悲叹的变化。
(三)融入型混混
融入型混混多见于原子型村庄纠纷事件的处理上。在宗族型、小亲族型、门子型等社会关联较强的村庄,村民可以依靠这些在外看来是“私”的、在内看来是“公”的组织结构,从而找到属于自己并且能够帮助自己解决问题的“老掌盘子”(陈柏峰、郭俊霞,2008)抑或足够多的“拳头”,进而解决纠纷。他们有对内合作的强大条件,所以并不需要所谓的混混力量即可摆平纠纷。但是,在村庄关联度极低的原子化村庄,如果原子化的村民缺乏一支强有力的乡村组的组织系统深入到农村社会中处理纠纷,就会以暴力为基础的力量的成长提供激励,人多拳头硬就可以在村庄冲突中居于有利位置,也就会鼓励那些人多拳头硬的群体以此来寻求好处(贺雪峰,2007a:253-255)。陈柏峰在研究村庄纠纷解决机制时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纠纷自决的形式是多元的,它可能类似于原始社会复仇式的暴力杀戮,也可能是文明社会的一般报复或据理力争。而当当事人选择无救济的纠纷处理方式时,从外部看不到任何明显的冲突痕迹,只是在当事人心里有着情感上的对立和对抗,但是这种对立情感最终会伤及社区的凝聚力,严重时甚至造成社区的分裂。这样,强势一方的暴力或威吓使弱势一方产生屈辱的退让,从而形成一种畸形的乡村秩序(陈柏峰,2006b)。在这种情况下,混混极易被引入村庄事件中来,因为事件当事人要依靠混混的“力”及“力网络”实现纠纷的胜利(至少是不吃亏、不赊面子)。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事件当事人与被引入的混混并非那种陌生社会的契约合作关系,而是多少会存在“沾亲带故”的亲戚关系。这一点在董磊明(2008)、罗兴佐(2008)、陈柏峰(2006a)等学者的研究案例中都有反映,但他们并未将之突显而将某些“混混介入的事件”划入“乡村社会灰色化”一类,而事实上这正是我们分析有乡村混混介入的村庄纠纷事件的性质时很重要、很有力的证据。正是这种特殊的关系,使混混在纠纷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改变了其原有的混混角色,混混被事件当事人当作自己人,当事人的事情被混混当作自己的事情。为了能够圆满地处理好整个事件,作为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不再采用原有的混混那套行事作风(如明目张胆的拳头暴力、欺软凌弱),而是通过“讲理”的方式使对方混混及其亲戚(当事人)能明白,如果不按他(混混)说的做,结果就会很糟糕。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将对方所请的混混的“力”以及“力网络”在心里事先作个力量权衡,从而消除了因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也消除了屈辱(尽管多少会使吃亏的当事人一方产生屈辱,但在当事人看来,这屈辱多半是被请来的混混担当了,毕竟是混混自己的“实力”或“势力”不如别人)。站在事件的内部过程里,我们“看不到”混混,混混完全融入到关系事件中去了;而站在事件的外部表象上,我们却“看得到”混混。根据这种“看不到”和“看得到”,我们能简单地说它是属于或者不属于村庄社会灰色化吗?反过来看,我们能轻易地断定灰色化的村庄社会一定有乡村混混在场吗?恐怕不能。这同样给我们一个警示,那些介入纠纷的乡村混混是否就是乡村社会灰色化的反映?尤其是在具体到某个纠纷事件,因为有混混介入反而使事件扩大时,我们是否可以简单地定性为灰恶或者黑恶事件?有这种融入型混混参与的事件,我们很难为之定性,也就很难用某种法律条款将其对号入座,从而陷入了法律的实践困境。
三、经验分析——作为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
为了展现在研究“作为村庄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中因为简单的梗概式案例研究方法造成的判断、结论与定性失真,我们将对引言的简单案例进行延展分析,试图验证通过“延展性的故事”与“梗概性的故事”而得出的两种结论的巨大差异性。通过这种差异性的对比,不是为了证明研究方法本身的优劣(况且也不需要我们证明),而是试图表明我们在认识、理解乡村混混时并不能以惯常的逻辑将之简单地定性。我们要在不断变化的村庄内部理解那些惯常逻辑的变化,要在具体事件的过程中理解不断变化的乡村混混行事逻辑,从而了解那些有乡村混混介入的村庄纠纷事件的真象。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乡村混混为何介入纠纷、如何介入纠纷、以何种身份和角色介入纠纷、又如何对纠纷做出妥善的处理。我们根据对纠纷双方当事人以及当时在场的两位混混的访谈录音整理,现还原事件过程。
第一次要钱:江万芳考虑到,如果缺了指头,做事会很不方便,于是决定做接指手术。当晚,江万芳在二妹夫、三妹夫和小妹夫的陪同下包了一辆富康小车连夜奔赴市中心医院(因为县医院没有这个技术)。手术连续做了将近十个小时,还算成功。住院的那几天,二妹夫就在给她算这个账:住院费不算在内,仅手术费、医药费加一起就超过了一万。如果按照赔偿惯例,江万顺只赔六千。二妹夫一再叮嘱江万芳,一定要江万顺赔一万,“不然就不依他”。一个星期后,江万芳出院回家与丈夫李宝成商量要钱之事。李宝成生性老实,不善言谈,怕惹事。江万芳怕在要钱时“出问题”,于是叫上二妹夫和小妹夫一起去江万顺家要钱。进江万顺家之前,二妹夫嘱咐江万芳,要她自己亲自开口去要,因为毕竟他在整个事件当中是个“外人”,“不好说话”。事实上后来二妹夫和小妹夫都没有说话,只是去“摆个阵势”。江万顺:万芳姐啊,指头接好了啊?这么快都出院了啊!江万芳:不出院咋个行?住院费快赶上医药费了!前前后后五六天,搞了万把块!江万顺妻:你要接么!他们以前有的指头切掉了不都没管它?也怪好的。你这啊,真是过细。江万芳:这不行啊,屋里屋外都是我在做,宝成常年害病,儿子姑娘又不能帮着做个啥,不接这以后屋里都莫指望再吃饭了!你看这,咋个弄啊?这前前后后花了万把块咯!江万顺:咋个弄啊?能有咋个弄?跟他们以前赔的一样嘛,你这三个指头,六千!先给一半,剩下的一半等货销了再补起来。按照赔偿惯例,一个指头赔两千是不假,但一般情况下老板都只是口头答应按两千算而实际上只给一半的钱,另一半就靠“扯皮”给拖掉了。江万芳明白这个道理。李宝成:不行了就只给五千吧,也不问你要多,都不容易。江万顺:那不行,现在只能拿出三千。江万芳:三千块也做不了啥事,到时等货卖了一起再给吧!于是江万芳一行人还未坐定便打道回府。二妹夫对李宝成:真没得用,胆子小,一点小事都把你吓成这样子,你就要问他要一万,为啥只要五千?!小妹夫对李宝成:你要五千,他就只给你两千五!顺你的杆子上!欺负死你都不屈!你又不是不晓得,去年庄子上的老刘指头切了,说是赔八千,结果只给了四千块!……(访谈笔记JWF-W-090803、LDS-W-090811)
第二次要钱:五天后,江万芳听人说江万顺的货卖了一车。于是叫上二妹夫和小妹夫再次前往江万顺家要钱,这次没让李宝成同去,怕又坏了事。一进门,江万顺妻出来迎接,但是与上次一样并不将人迎进院子,只是在门楼下摆上凳子。江万芳:听说前两天江西来拉了一车,价钱还可以吧?江万顺妻:哎呀,这一车没卖到钱,关键是破损的木板太多了,杀价太狠!他们的工钱都还压着没给。江万顺:(从堂屋端着饭碗出来)也没卖到钱,咋弄啊,先给三千。免得别人说我万顺不顾情面,都是一个庄子的!江万芳二妹夫:万顺啊,我大姐这三个指头,光手术费医药费都一万多,你说给三千,差得太远了嘛!起码也要搞个一万!江万顺:一万?哪个给你一万?这庄子上都晓得的,一个指头两千。看,哪个叫你去搞接指?花了钱不说,还不一定接得好!江万芳二妹夫:万顺,那照你这样说,如果我把你指头切掉三根,我给你拿六千块现钱!你搞不搞!我一分钱都不拖!你要是我大姐,你遇到这事儿会是个啥想法!江万顺:哪有那样说的!我又不是不赔你!江万芳二妹夫:不是说你不赔的问题。我大姐这动手术前后搞了一万多块钱,叫你出一万,我们自己再贴个几千,事情就结了。都是一个庄子上的。我老丈人(即江万芳的父亲)以前还在(即“还活着”)的时候,我们这都还是亲戚连亲戚的。你要一个劲儿地咬着说先给三千,那我们这钱真是没有要头气儿了(即“不值得”)!问你要一万也没多要啊!如果到法庭上打起官司来,你这可就不是万把块的事了。我也晓得,你们搞这都不容易,连证都没办下来,你说出了这样的安全问题,并且不只我大姐这一个,怕是官司没打,你就要被搞进去(意为“坐牢”)了!江万顺:咋了?你这个说是觉得我怕你啊!你去告吧!我不怕你告!你只要告,三千块你都拿不到!江万芳:好,那也只有这样了,钱我也不要了,过几天在法庭上说吧!其实说这话之前,江万芳已经有思想准备了,但不是打官司要钱,而是通过她小姨的儿子渠冰来要。她知道,江万顺这么横行的原因主要是他的儿子江旺成在镇上有几个“鬼娃子”朋友(混混),庄子上的人都不敢惹他。“我才没怕过他。我叫渠冰来要!他儿子见到渠冰都要喊爷!渠冰在镇上混的时候,他儿子还没得影儿。现在渠冰在县城,好歹也管好几个镇(的混混)。”(江万芳语)(访谈笔记JWF-W-090814、YPL-M-090815、LDS-W-090815)
第三次要钱:江万芳回到家后就直接打电话给渠冰,说明了事情原委。渠冰答应第二天回渠镇办事时顺便去江万顺家看看。然而,在第二天上午七八点左右江万顺和江旺成就带了一车“鬼娃子”来到江万芳家,说“来看看”她。江旺成:这说近了,你还是我姑妈,关系搞得太僵,庄子上的人不说三道四?打个啥官司?我们这些后辈也不知道深浅,万一我这些朋友不高兴喝了酒因这些事情来你屋里捣乱,你可莫要说我不懂事!去年庄子上的老刘,四个指头也才给了四千块钱,你都想搞一万走!我老爹这钱都是大水冲来的?江万芳:老刘是个老好人,你们横他,那我管不着。我只晓得我动手术花了一万多块,问你爹要一万,我自己贴几千,事儿就了结了。搞得最后你爹只给三千,咋行?你问你爹看!我叫你爹三根指头切了,给你爹留三千块,哪怕六千块,你搞不搞?江万顺:我又不是说只给你三千!是先叫你拿着,到时有了再给剩下的三千!这都是统一的价钱,他们不都是这样赔的?江万芳:原先都说了的,你给三千,我还不好意思要!你啥时候有了啥时候一起给,一万!你不给,我们只有在法庭上见!你今儿来了,我管饭,但是钱我照样得要,一分都不能少!你要是嫌我们宝成酒陪得不好,我叫渠冰回来陪你们。江旺成:这兴师动众的,没得必要吧!江万芳:(当面打电话给渠冰后)渠冰马上就过来,等他过来时再商量如何解决这个事情。约摸五分钟左右,来了一个面包车,先下来了约五个小青年,最后下来的是渠冰。江旺成:(看到渠冰,上前递烟)……渠冰:(未接烟,直接对江万顺)今的咋过来这早啊?我刚在镇上开个会,还没坐下来,你这儿就搞起来了?还带这多些人,做啥子?江万顺:……渠冰:这是我亲表姐,你儿子小娃子不懂事,你这大的人了也不晓得啊?搞这多人来!事儿我都晓得,我大姐动手术总共花了一万四五千,叫你赔一万,是看在一个庄子上的,换了人,这些话我都懒得说——你切我姐几个指头,我就切你几个指头。说实话,你那个厂子,我一个电话到县政府去,你就完了。真是连官司都不用打!钱你还要照赔!你说哪个划算?江万顺:(上前递烟)哎呀,小冰老表啊,你说的是啥话啊,我今的来,主要是看看你大姐,也没别的意思啊,旺旺(指江旺成)他们是在这附近玩,刚好碰着了,又不是专门来这么多人。你莫想多啦!渠冰:(未接烟,自己掏烟)不管咋说,我们这也算是老表,万一闹起来真是不好看。这样,你打电话叫嫂子把钱送过来,我们在这儿等着,省得我们再往你屋里跑。江万顺也不好再推,便拿出手机打给妻子,说从屋里拿一万块带过来,在李村万芳姐这儿。十分钟后江万顺之妻将钱送了过来。走的时候,江万顺又请渠冰一行人在镇上酒楼喝了一场酒。……(访谈笔记JWF-W-090822、JWM-M-090822、JWS-M-090823、JWL-M-090824)
从事件过程中,可以分析得出:第一,“国家不在场”。站在江万芳的角度看,国家的“法庭”、“监狱”等权力符号的确被强烈地意识到了,却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场。在江万芳看来,说去打官司告江万顺,也只是作为威吓的手段而已,这只是一种斗争、要钱的策略、步骤,是权宜之计,并不作为他们行事的终极手段。官司、法律被他们看作是无效的,因为这样并不能帮助他们实现自己想要的目标,比如要钱。关键的还是要找个“能说话”的人去要钱,不然对江万顺根本不起作用,因为“江万顺这种人仗着自己的儿子是个混混,服硬不服软”(江万芳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被视若无睹、有意规避。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家权力纵深的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在纠纷事件的前前后后都消失得无影无踪。如果我们蒙太奇式地剪接一幅村干部介入其中的场景,要以何种理由去介入才让观众感觉不那么突然和符合村庄的逻辑?
第二,“社会不在场”。纠纷当事人双方都不约而同的提到了“都是一个庄子上的”,其潜台词即为“我们都是一个庄子的,如果事情闹大了都不好看”,看似隐约存在约束公众行为的村庄舆论,实则表现出了对村庄内生规则的不屑。对原子化村庄有过亲身感受的田野研究者们会发现,尽管“都是一个庄子的,但一旦事情闹大,可就顾不得什么了”。村庄内生规则在他们眼里不过是一句简单的语词,以致遵守与否还得看各自的心情。这种行为方式和结果的无法预期性,是当前村庄治理的最大危机。
第三,“混混不在场”。“混混”是我们作为外在观察者叙述上的语词,表明其社会角色。然而,当具体到村庄纠纷的事件场景时,混混并不在场,因为再用“混混”这一语词却无法恰当地表明其角色和行为。正如事件展现的那样,尽管江旺成和渠冰在身份上是一个混混,但在角色上并不是,至少在显在角色上不是,而是作为事件当事人的亲人、自己人而不遗余力地为自己人说话。他们已经脱掉了混混的外衣,理所当然地介入到纠纷中去,根本不需要质疑,也没有人会质疑。他们是“当然的自己人”,不会像陈柏峰所论述的“外人”(陈柏峰,2006a)那样,在介入纠纷时需要特地表明自己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而使别人相信自己虽然是个外人,但却不是“局外人”,以寻求介入纠纷的合理、合法性。他们处理的是“自己的”事情,不论“狠气”的混混,也不论“老好”的农人,总之都必须去争取自己想要的处理结果。曾经的他们在纠纷面前是“暴力与屈辱”,而如今,我们看不到暴力,看不到秩序结构的震荡,然而总是让人提心吊胆。尽管如此,生活在村庄社会的人们却将在我们这些书呆子看来很简单(直接诉诸法律)也很困难(法律实践的困境)的纠纷事件操持得游刃有余。作为国家秩序的维护者,丝毫没有任何理由介入到事件中,“绳之以法”这样的权力大词显得多么苍白无力。我们应该省思,这样的“自由秩序”究竟意味着村庄的进步还是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危机,抑或是村庄自然秩序的返璞归真?
四、初步讨论——小戚族的村庄基础
从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家”、“社会”、“混混”这些语汇能被村庄强烈地感知,但在具体的事件场域中却又被主动地抽离。原子化的村民已经有了“通过借助外援性力量而获得生存胜利”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在当下基层政府权威和法律权威在乡村社会日益消解的背景下,这或许是原子化村民不得不选择的生存技术。这可能是一种丛林式的群体性生存法则的人类反映,即原子化的村民要想获得生存,尤其是有面子的生存(在鄂西北的一些地方,尽管在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上来讲是原子化村庄,村庄道德舆论的软规范对村民的约束正在或者已经失去效力,但在村民看来,村庄舆论如面子问题还是重要的),不得不寻求适合自己、能够保护自己的生存群体。由于缺乏村庄社会关联,便将自己的群体目标从村庄内部转向村庄外部,但又要是值得信任并且被信任的群体,这样的群体也只有自己的亲戚或亲戚圈子了,我们将之称为“小戚族”。小戚族主要是通过姻亲关系而结成的群体结构,是原子化村民的外援性力量。
小戚族存在的村庄基础条件至少有三点:
第一,原子化村庄。这是小戚族存在的基础条件。在原子化村庄,村庄社会关联度低,村民合作能力较弱,原子化村民应对外界风险能力较弱,村民之间缺乏感情认同。为增强自身应对风险能力和感情归依,原子化村民必然要寻求外界支持,即获得社会关联支持。社会关联主要指村民因为地缘关系(同一自然村或同一居住片所产生的邻里关系)、血缘关系(宗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互惠关系(礼尚往来和生产互助产生的关系)、共同经历(同学、战友、生意合伙人)以及经济社会分层产生的社会契约关系和权威—服从关系等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总和(贺雪峰、仝志辉,2002)。在原子化村庄内部,社会关联是失效的,如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主要是宗亲关系和同居住区的姻亲关系)、同村的互惠关系、尤其是权威—服从关系等等,村民无法从中获得支持,于是试图从村庄外部获得社会关联的支持,典型的就是姻亲关系(不同居住区)、朋友关系。小戚族就是这种村庄外部社会关联支持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权威缺位。在中国乡村社会,有四大类型权威并存,即村庄内生权威、基层政府权威、文本制度权威、国家(中央)权威,它们构成具有内外差别与高低等级的“农村权威结构”(高红波,2010)。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村权威结构呈“理想型”状态,即四种权威单位由内向外、从下到上呈阶梯状均匀分布。而如今,农村权威结构在不同的区域表现为不同的现实样态,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国家权力突然上收,使基层政府组织软弱无力,并且直接导致文本制度的执行与操作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出现了结构中的“权威缺位”。权威缺位直接导致乡村秩序结构的动摇,并且使村民的社会关联发生村庄内部与外部的断裂。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原子化村民如果在如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同村互惠关系等社会关联失效而无法应对外界风险与需要合作来完成的共同事务时,可以直接寻求如契约关系、权威关系等社会关联形式。不幸的是,当下的原子化村庄内部,其契约关系并不发达,更不幸的是权威已经缺位。村庄内生权威缺失,基层政府权威软弱,文本制度权威无效,仅存的是国家(中央)权威。遥远的国家(中央)权威并不能处理好村庄的日常事务,因此原子化村民惟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应对随时而来的外界风险,便从村庄外部寻找支持,小戚族就是这种外部支持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原子化村庄并不直接导致小戚族的产生,必需一个“催化剂”,即“权威缺位”,原子型村庄只是小戚族的基础条件。
第三,姻亲关系。我们再假设一种情况,原子化村民在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如地缘、血缘、同村互惠、契约、权威等关系)全部失效而设法寻求村庄外部的社会关联支持,他有多种选择,如朋友关系、姻亲关系等。在这些选择中,不外乎两种选择结果,一种是主动撤离村庄,一种是继续坚守村庄。前者发生的条件多种多样,而后者发生的条件却是唯一的,就是必须具有村庄外部的强大姻亲关系。姻亲关系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由姻亲而组成的以女方家庭网络为主的关系网络,它可以是由姻亲、朋友(尤其指而且主要指结拜的或者结拜意义上的)、姻亲的宗亲、朋友的宗亲、姻亲的姻亲、朋友的朋友、姻亲的朋友、朋友的姻亲等等等等而无限扩大的姻亲圈子。这种圈子是一种对“自己人”的自我认同,这种由“自己人”组成的圈子以自我认同为纽带,将各种有关系的人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个生活共同体,并构成社会的单元,在本质上是一种包含着温情、人伦、情感的互利性活动关系,它能够存在和维系主要在于人们只有通过圈子才能满足自己的特殊需求(徐勇,2003:197-201)。坚守村庄的原子化村民,依靠他们强大姻亲圈子的社会关联支持,从而满足自身应对外界风险与合作事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姻亲关系,则很难解释原子化村民得以继续坚守村庄的条件。姻亲关系是原子化村民坚守村庄的必要条件,并且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具有姻亲关系的原子化村民不一定就得坚守村庄。坚守村庄的原子化村民一定具有姻亲关系的社会关联支持,除非有几种情况是他所坚守的村庄还没有足够的原子化或者不存在足以使他寻求村庄外部社会关联支持的权威缺位。
原子化村民依靠小戚族而应对外界风险与事务的一个明显表现就是在村庄纠纷的处理上。陈柏峰把村庄纠纷的处理方式变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年代,同传统社会一样,小亲族在纠纷及其解决中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其暴力和暴力威胁对纠纷的发生和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二阶段是1990年代,它是第一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阶段,在1990年代纠纷的调解档案中,有时可以看到第一阶段的鲜明特征,有时可以看到第三阶段的鲜明特征;第三阶段是2000年以来,小亲族的暴力和暴力威胁在纠纷的发生和解决中几乎不再有影响,村民日常纠纷日趋依法解决,但这一阶段有它自身的问题和困境,村民日常纠纷的依法解决并没有让他们更有安全感,也没有让他们对政府更有亲近感,因为村庄外的“混混”对纠纷解决影响日趋变大,而村庄却对此无可奈何,政府部门也似乎坐视不管。他认为,小亲族的理性化导致了小亲族一致行动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使小亲族不再能够依靠人多力量大,不再能够依靠“拳头风”在村庄中占强,村庄纠纷解决出现更加平等化的趋势。然而由于小亲族的理性化导致了小亲族一致行动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村庄共同关系、日常互助和合作体系瓦解,当村民面临外来威胁时,不可能一致动员起来对外,而当前的小混混、赖孩子对村庄的骚扰正是他们面临的现实威胁。在这种威胁下,纠纷解决和村庄秩序中出现了新的不平等,与传统小亲族力量导致的不平等相比,这种不平等更加剧烈而毫无限制,缺乏任何平衡机制。同时,由于共同关系的瓦解,村庄中一些村民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肆无忌惮地利用小混混、赖孩子这种力量(陈柏峰,2009)。如果依照本文引言部分的“举例说明”,或许会得出与陈柏峰一样的结论,但是我们经过经验个案的延展分析,清楚地看到那些介入村庄纠纷事件的混混们其实并没有扮演他们的混混角色,而是“自己人”角色,是作为小戚族的一分子在为自己人说话。这给我们一种启示,在有乡村混混介入的村庄纠纷事件中,并不绝对地完全都是乡村社会灰色化图景,或者说,用“乡村社会灰色化”来概括所有的乡村混混介入的村庄纠纷事件是有待商榷的。
小戚族是新时期的村民应对风险与事务的新形式、新手段,与小亲族、宗族、户族等共同构成村庄生活逻辑。如果将所有的小戚族作为乡村社会灰色化的图景,那么我们也没有理由拒绝将所有的小亲族、宗族、户族等作为乡村社会灰色化图景,而事实上这是有违常理与历史事实的,更是对乡村传统社会秩序合理性的贸然和随意否定。当然,我们也不能绝然地说只要有小戚族介入就不是乡村社会灰色化图景,因为我们不能否定有些小戚族就是具有破坏型混混参与的灰黑势力的小团体。由此推之,当我们面对融入型混混介入的村庄纠纷事件时,要根据具体事件的过程去辨别其是否为乡村社会灰色化的图景。正如前文所述,“所有的乡村混混介入事件并不都是乡村社会灰色化图景,乡村社会灰色化图景并不都是以乡村混混介入事件来表现的,只有当村民自身用人多拳头硬的混混行事规则来处理事件,而不论有没有混混参与到事件当中,这才是村庄社会灰色化的真正图景。”所以,当村庄事件中有破坏型混混介入时,便可作为乡村社会灰色化图景;当有融入型混混介入时就需要分类对待,即如果融入型混混属于事件当事人的小戚族一分子,则不能作为灰色化的表现形式,如果融入型混混不在事件当事人小戚族之内,而是那种合作的契约关系,双方要凭着这种合作共同攫取不法利益,则可作为灰色化的表现形式。这种根据经验分析所作的推断可能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但推断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认真地理解乡村社会灰色化的真正涵义。
五、结语
乡村混混在我们看来并不与乡村社会灰色化存在必然对应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史、中国秘密社会史甚至中国农民革命斗争史中,乡村混混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认识并理解乡村混混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事件场域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对于理解农村社会关系变迁、村庄类型变迁、村民行动逻辑变化、村庄社会秩序的整合与维系等农村政治社会现象都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