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通百姓所说的上访,就是信访,人民信访制度是建立于新中国初期的一种特殊的民主实现和权利救济方式。现实中,农民有着深厚的“上访”情结,对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农民法律意识天然缺乏的表现,本文从实证角度,分析指出农民深厚的“上访”情结恰恰是较强权利意识的体现,农民选择上访的“非讼”之举也可算是出于无奈。现实中,须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诉求途径,包括便捷而实惠的法律途径,真正切切的保护农民的权利。
关键词:上访 权利意识 法律意识
普通百姓所说的上访,就是信访。人民信访制度是建立于新中国初期的一种特殊的民主实现和权利救济方式。在1949年之后的不同历史时期,信访制度曾经发挥了积极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功能,服务于不同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现在来看,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但自“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进步,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受到质疑。
现实中,农民执著的上访事件经常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一些艺术表现形式也常常以农民上访为题材。据中国《新闻周刊》一份调查显示,上访者中62%是农民, 可以说农民有着深厚的“上访”情结,对此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政府官员都认为这是农民法律意识天然缺乏的表现,但个人认为这样的结论过于简单。
农民上访的根本动机主要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通过其它途径又得不到他们的原先设想(当然这里可能包括因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而导致的认知偏差的因素,在此暂且不论)。而现实的上访之路往往又是比较艰辛的,有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包括农民放弃了日常的劳作时间和机会、长途跋涉的巨大的旅途、食宿代价和极其沉重的心理代价等等。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在上访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违法之举,为此他们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上访者往往是倾家荡产,也在孜孜不倦地追求他们心目中自认为的公道。可见农民群体在上访之路上的坚守,本身就说明他们有很强的权利意识,有时他们甚至会为了一个说法而做出艰辛的上访之举。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生成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衡量法律意识的重要标准,面对此情此景我们如何能说农民天然地缺乏法律意识。从农民强烈的权利意识我们能感觉他们具备生成高水平的法律意识的潜质。
只不过农民动辄选择上访是有其客观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传统的价值观念,如果从司法运作的角度看,问题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司法是一种复杂和昂贵的救济品,很多时候农民无法“消费”。事实上,民主和法治,往往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知识的积累为基础。农民可以把自己的纠纷交给司法去处理,如果农民自己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只有花钱去购买专业的法律服务,但对于经济和知识都很贫乏的农民而言,法律之诉确实是力不从心。有人在川西南进行田野调查时,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他:自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改革之后,很多农民在诉讼中因为举证不力而败诉,他们很多人因此踏上了上访之路。
农民此时的“非讼”之举也可算是出于无奈,对此苏力先生的分析可以给我们深深的启发:“厌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弊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诉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农民很多时候抛弃法律而选择上访是“趋利弊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不是他们从骨子里就“厌讼”、“耻讼”,我们要想把农民从上访的轨道纳入到法律的轨道要做的就是“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诉讼机制”。只有让农民感受到法律的便捷性,享受到法律带给他们的真真切切的实惠,才能让农民接近法律、认同法律,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才会更加有效。
作者介绍:李文定,男,安徽六安人,1979年生,皖西学院政法系教师。
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