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农民经济协会作为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互助性行业社会团体,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备受有关学者和政府决策者的关注。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双重角度,深入比较分析了现时期我国农民经济协会的运行模式,并据此对我国农民经济协会的模式优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一、发展农民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民及其相关单位自愿发起成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社团组织。它体现“三自三民”精神,即“自愿、自助、自主、民主、民办、民享”;实际上是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社团组。在利益取向上,它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忠实代表本会会员的根本利益,立足一定的章程,面向市场,积极运营,发挥上下左右的沟通作用和行业内部的信息经验交流作用、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络作用,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它能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联合起来,面向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避免在产供销经营中,势单力薄,难以应对。它能协助农民实行科技兴农,增产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加收入。它能帮助农民组织流通过程、协理资金周转,搞活整体经营,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达到脱贫致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已有数十年以至近百年的历史,对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农村商品经济才逐步发展起来,农户的行业协会兴起较晚,但作用十分显著。农民专业协会是符合我国基本特点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作为社团组织,能有效弥补家庭承包责任经营制的功能与缺陷,在市场农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兴办的进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过去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以及我国建国后的农业合作化和公社化,由于采用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违背了自愿组织,自主兴办的根本原则,导致演变成“政社合一”,其后果是有违初衷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民又自发形成各种新型专业合作社。这是中国特色的合作组织的新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非常重要。它可以促进分散农户的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对接,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推动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和专业化生产,它能有效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促进高产、优质、高效、低成本;它能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它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致富。它的有序发展,对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民经济协会发展模式
        1.“农户+农户”型的利益共同体
        主要指同行业农民以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合作为前提,所结成结构简单的互助合作单位。经营服务内容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蔬菜、粮油、轻工原料、畜禽肉蛋等领域为主。
        2.“农户+公司”型的利益共同体
        以种养大户、种苗或农产品营销专业户、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为龙头,通过买卖关系或契约关系,在农产品、种苗或原材料的购销、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农户形成较为牢固的关系,成为利益共同体。
        3.“农户+市场设施”型的利益共同体
        这种类型是以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基础设施为依托,一头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户,一头联结消费中心,通过为买卖、运销各方提供交易服务,从而带动区域性专业化生产,达到扩大生产规模、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这种类型以“专业市场+农户”为其最常见的形式。
        4.“农户+公司(含合作社)+市场设施”型的利益共同体
        这是农民经济协会成长模式中比较完善的一种形态,但目前数量较少。主要是在“农户+公司”的基础上,引入协会发展必要的市场流通设施,丰富了协会产业链的有机构成,使产加销等环节的衔接程度大大提高,各成员进入市场减少环节和盲目性,渠道更加畅通,生产也更具目的性和计划性,整体效益得到提高。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性质、任务、法人类型,规定了设立登记、成员资格、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相比,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有相似的组织机构和议事制度,有同样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但是,两者在营利性质、组织类型、成员主体、财产权利、运营风险五个方面有根本区别。
       1、营利性质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所有收入只能用于发展事业,不能在会员中分配,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盈余分配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属于典型的营利性组织。
        2、组织类型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成为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法律中虽未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为法人的具体类型,但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加入的成员必须出资,出资额决定表决权,出资多的可以拥有额外表决权和更高的收益分配比例,从中可以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
        3、成员主体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会员资格没有限制,只要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相关,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均可加入。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有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规定农户会员不少于80%,同时,单位性质的成员则受到比例限制,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成员主体。
        4、财产权利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其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以及有偿服务收入等的全部财产具有所有权,会员不因缴纳会费而享有财产所有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具有股份性质,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质上是分离的,合作社代表成员管理财产,成员拥有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一旦成员退出,合作社必须依法返还出资额等财产。
        由于财产权利和营利性质的不同,两者适用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使用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5、运营风险不同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在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下经济风险很低,而且风险与会员无关。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面向市场,经营风险很高,极有可能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如果发生亏损,成员的财产收益会受到影响,还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而一旦破产,成员的出资将血本无归。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以下规定: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四、如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
        (一)明确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创始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由发起人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发起人最低不得少于5人,并组成筹备小组。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一般为专业大户,致富能人;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基础性工作。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的需求状况、专业生产的现状、市场前景、竞争对手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所要组建合作社的活动和经营范围。
        (三)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由发起人根据农业部、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协会)实际起草。章程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发起人姓名、经营范围;股金设置;社员的权力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变更、终止和清算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示范章程为样本,但是,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应借鉴示范章程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合作社(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少合作社、协会的章程、制度完全照抄别人的样本,结果是全市的章程、制度都一样,连错别字都一样。示范章程示范的是结构和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协会)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性。
        (四)吸收成员
        凡从事与本社(协会)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事业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就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合作社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必须占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吸收的社员(协会)要造册登记。合作社(协会)正式成立后要向社(会)员发放社(会)员证。
    一般合作社成员不得少于5人,协会成员不得少于50人。
        (五)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
       发起人筹备小组召集各成员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专业合作社(协会)筹备工作情况;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长等;(一般依专业合作组织大小,理事会成员人数为1-15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为1-7人,)3、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协会)的章程;4、讨论和通过本专业合作社(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5、讨论其它有关事项。
        (六)申请成立
        发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上报成立申请(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局),并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其成立的批复文件。
        (七)审核备案
        发起人持合作社(协会)章程,社(会)员花名册(须有成员签名),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会议记录(须有成员签名),注册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合作社(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合作社(协会)入股协议,资金(经费)来源、筹集证明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注册登记
        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给予工商登记和社团登记,冠以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合作社(协会)”组成的名称 ,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及社团登记证书,然后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合作社(协会)印章。
       (九) 挂牌运行
        五、未来中国农民经济协会发展模式的优化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农业发展上,兼具欧美国家和东亚国家的特点,农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同等重要。从这个实际出发,中国农民经济协会的发展,应采取均衡发展的运行模式,既注重在横向上的拓展,也要注重在纵向上的延伸,促进两者均衡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1.构建跨区统筹、纵横结合、均衡发展的模式
        (1)混合一体化下的专业性发展模式
        在横向上,以发展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为主。按照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体现区域分工和产业特色,坚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以某一优势农产品为纽带,通过农民经济协会的集合,形成较大生产供给规模。在此基础上,健全加工、流通环节,延伸农产品产业链,推动协会由水平分工逐步向垂直分工方向发展。同时,引入信用保险等金融事业和市场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链,为成员提供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力求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领域,实现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的全面覆盖。如图1所示。
        (2)网络化联合的区域性发展模式
        在纵向上,在培育壮大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的同时,通过市场的力量或政府的推动,把处在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的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整合成为一个纵横结合、联系紧密、覆盖严密的组织体系,形成自下而上、层级清晰的组织网络,最终组建起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全国性农民经济协会。协会对内形成信息、资金、技术、资源的多向交流,实现共享。同时,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运行绩效,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对外则凭借规模生产和供给优势,增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如图2所示。
        2.健全完善管理民主、公平效率、发展持续的内部运行机制
        坚持合作制基本宗旨和原则的同时,广泛借鉴国外经验,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经济协会的内生机制。重点在于:
       (1)创新产权运行机制。资金困难是协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缺失需要引入外来投资,但外部力量介入不应影响到协会的民主管理。因此,必须按照“经营者和所有者同一”和“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坚持农户成员产权在协会内部占有主导地位,公司和其他实体作为发起人,可以占较大的产权比例,但不宜超过一定份额,以防收益和决策管理等权利过分向少数人集中。具体可以将协会产权划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身份股实行一人一股、一股一票,投资股可以在参与收益分配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折抵身份股一票决策权,以便于吸引外来资本。上述具体比例要由协会全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协商一致。
        (2)创新民主管理机制。成立民主监督小组,完善协会《章程》,明确规定一人一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办法、权力。对理事会、监事会领导成员的选举和重大决策,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对于投入较大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赋予更多的投票权,但个人拥有的投票权不应超过一定比例,团体拥有的投票权总量不应超过普通成员的总量,具体比例应由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确定。对拥有投资的非会员投资者,应该考虑赋予其一票表决权。
        (3)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创新利益分配制度,应坚持以产权为基础,承认分配中的差别和贡献,推动分配方式从以生产要素分配为主向生产要素、资本要素相结合分配的方向转变,减少偷懒、搭便车等外部化行为出现的机率,增强利益分配所带来的积极性和激励效应。主要创新之处在于:①混和分配。实行按照交易额返利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办法。协会成员可以按照在协会中的投资股,折抵一定比例的身份股,在收益中取得相应分红,同时,还可以按照与协会的产品交易额大小取得利润返还,确保大额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增强激励,体现协会的公平与效率原则。②集体购买农资,直接或间接减少成员支出。③实行保护价、最低价收购。④产加结合。龙头企业收购其他成员产品后,可以依据赢利情况向成员让渡部分在加工流通环节实现的增值。
        (4)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农民经济协会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农民经济协会的财务状况,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并定期向成员公示公开。
        (5)风险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保障金的来源(每年按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或其他单位临时补助的资金、或按农产品数量提取的资金);保障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风险保障金的支付范围、标准、程序、条件)等。
        (6)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可从三个渠道解决:第一,规范成员会费缴纳制度,对不同身份和层次的成员实施不同的会费制度和数额,使其成为协会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协会按照组织或参与的产品市场交易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具体比例应在全体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这应成为协会经费来源的主渠道。第三,争取政府资助、补贴和社会捐助。
        (7)设立问责制度。农民经济协会需要设立高效、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理性治理的完备性。农民经济协会理性治理也需要规定各成员不承担法定义务时应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大不同层次的责任,农民经济协会组织管理层在不履行善管义务和忠诚义务,组织内强势成员侵害弱势成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作者介绍:楚国良(1962---),男、湖南湘潭人,1989年毕业于湖南师大。中共湘潭市委党校经济学讲师,主要从事邓小平理论,区域经济,"三农"问题的研究。

  • 责任编辑:朱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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