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时代的中国乡村地权究竟是不是那么集中?由地权集中引起的社会对立是否那么严重?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在传统时代,地权肯定是不平均的。即便是土地很分散的“关中模式”也决不是“均田制”。但是天底下大概没有绝对的平均,而不平均和作为社会危机的根源,这之间恐怕还有很大的距离。如果就不平均的程度而言,有一个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的问题,即中国传统时代农村的地权,如果横向和其他民族(国家),不管是古代民族还是近代民族相比,是不是更不平均。纵向比较的话,我们通常讲一个王朝初年,小农是比较多的,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到了晚期土地越来越集中。是否有这种线性关系,都是有待研究的。
根据我们现在计量研究的很多成果看来,人们普遍认为改革时代以前关于“地主占地率”的说法有相当程度的夸大,包括土地改革以前中国地权分配状况的研究。几乎所有的近期研究都认为,以前的那种地主占有70%的土地,农民只占30%的土地说法,是不能成立的。1980 年国家统计局曾经以当年的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为38。26%。中央党校郭德宏教授则根据几百份统计汇总平均,算得20 世纪20~40 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全国平均约为41%,而到解放前夕更降为32。16%。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土地总量中地主拥有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而农民的土地应该占一半以上。类似的研究很多,前述及笔者分析的关中地区,大概是当时全国土地分散的典型地区之一。按土改时的调查,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和西部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仅有5。93%和7。58%。当时有“关中无地主”之说。
而笔者访问过的许多参加过地方土改工作的老同志都记得,当时各地都有所谓“当地特殊论”:北方的“特殊论”认为他们这里地广人稀而且贫瘠,土地不值钱,地主不屑于兼并,所以多自耕农,典型的地主都在南边;而南方的“特殊论”认为他们这里地狭人稠,农民惜地如金,地主难以兼并,所以出不了几个像样的地主,大地主都在北方!即使同在一省之内,那时的人们也常以本地为“特殊”而认为地主都在其他地方。典型的如在山东,当建立山地解放区时人们认为:“我们现在住在落后山区,住在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土地自然比较分散”;而在革命者尚未立足的省内发达地带和大城市附近,“大地主是相当多的”。可是当全省解放后,人们又提出,由于地狭人稠等“特殊”原因,“反倒是城市附近农村土地占有较为分散”。有些“地方特殊论”曾经招致严重的党内斗争,如华南地区延续多年的“反对地方主义”事件,就是以“土改右倾”的“地方特殊论”作为口实的。当时以政治压力粉碎了“特殊论”而“统一了思想”。但在改革时期的反思中,这些“特殊论”大都得到了重新评价,被认为是有道理的③。
而这些“特殊论”之多,则足以使我们反思:到底在广大的中国乡村,是“特殊”的地方多还是“一般”的地方多?实际上总体来讲,在中国传统农村中,自耕农所占的比重要比以往所讲的要大得多,将传统农村理解为佃农的农村恐怕是很成问题的。
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地主”这个概念在中国具有很大的“政策弹性”。面对同一现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圈定的“地主”群体规模可以区别很大,其占有土地的比例也就成了随政治形势而涨缩的“海绵数字”。当年关中土改时主政者比较温和,关中出现大量“无地主”农村。如1951 年1 月15 日中共渭南地委给陕西省委的一份报告,认为渭南地区13 县不仅有大量的村无地主,“无地主乡”也达到11%,甚至“一部分区的范围内无地主”。于是整个土改中渭南全地区被确定为地主占有的土地只有5。9%。可是后来习仲勋被整肃,到60 年代“社教”时关中土改被认为“习仲勋的黑土改”,各县于是受命“补课”,在当年的土改已经结束十多年后又按通行的比例补划了大批“漏网地主”,导致“地主占地比例”也大幅上升。然而文革结束后,当时的“土改补课”被否定,“地主”群又回复了原先的规模。
所以,考查传统中国的地权集中程度,与其去争论难有客观标准的“地主”占地率,不如直接统计土地分配的不均度。因为不管“地主”如何定义,根据同一份人地调查案例得出的不均度数值应当不受影响。这样的不均度数值才具有横向及纵向比较意义。固然,地权分配的集中与土地租佃率的增加并不是一回事,早有学者指出南方许多高租佃率地区,地权集中程度并不高。但地权的集中与自耕农的减少应当是基本对应的。如果按照土改时的口径,无论雇工经营还是分散出租的大地产都是“封建地主”,那么地权集中与否和地主(尽管未必是租佃地主)的力量大小也应该基本对应。当今国际上最通行的不均度指标当属吉尼系数,以吉尼系数进行各国各历史时期的地权分配状况比较,目前已经不乏资料。
在古代方面,笔者曾经以今四川与湖北出土的两份汉代地方人地资料,算得其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分别是0。223 与0。505⑥,而与之大致同时的西方文明罗马帝国,迄今所知有6 处地籍铭文传世,它们反映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分别为:0。435、0。526、0。394、0。447、0。679 和0。856。显然,古罗马的土地集中程度要高出汉代不少。
近现代可以进行这类比较的资料更多。就笔者所见,美籍经济史家赵冈是以吉尼系数分析民国时期中国土地集中状况的第一人。他在上世纪80 年代曾经对以满铁资料为主的47 份调查报告算出吉尼系数,其部分结果如表1 所示②:
在47 个案例中,吉尼系数大于0。7 与小于0。4 的只有各五个,而近五分之三的案例都在0。4-0。6之间,全部47 个吉尼系数的平均值约0。53。由于无法加权,这个平均值并不精确。但当时中国地权分配一般水平大致如此。90 年代笔者对关中地区清代至民国的31 组土地分配也做了吉尼系数分析,其平均值为0。3514。这应当代表中国相当一部分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应当指出,以上统计还有两个因素并未计入。其一,册籍上的地权统计一般都以对国家承担地权责任(交纳地税)者为对象,此即所谓“田底”权。但是,当时的中国永佃制已经相当广泛,而既不可剥夺又可以交易的永佃权(“田面”权)实际上已经具有部分地权的性质,或者说它实际上分割了“田底”所有者的相当一部分权利。在永佃权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地主”并不拥有完整的地权,而“佃户”并非完全没有地权,只有自耕农的地权不受影响。显然这会使实际地权配置的不均度小于名义上的吉尼系数所示的程度。其二,上述统计大部分是以户为分配单位的吉尼系数值,而在传统时代,一般富人家庭平均规模较大,而穷人家庭小,无法成家的单身汉占相当比例,因此更有实质意义的按人分配的吉尼系数会降低相当幅度(就关中案例看平均要降低约0。15 或三分之一左右)。而当代国外计算吉尼系数一般都是尽可能用按人分配值的。
考虑这两个因素,中国地权分配的实际不均度应当更小。然而,即使不考虑这些因素,上述统计在世界范围内的横向比较中也是最小者之一。请看表2①。
表2 所列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发展中国家,但它们的土地分配不均度无例外地都高于中国。换言之,在横向比较中,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分配的不均度小于世界上绝大多数传统与现代国家。
表3 是更晚近的研究著作列举的数据②:
表3 中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只是有地农民中的统计,如果包括占农民人口九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无地者,吉尼系数还会更高一截。与之比较,传统中国的土地分配不均度显然相形见绌。
耐人寻味的是,中国地权分配的不均度不仅与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国家相比绝对值不大,与经过土地改革后的国家相比似乎也并不更高,而且中国在传统状态下地权逐渐分散的趋势似乎比一些国家和地区土改前后变化还明显(见表4)。
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埃及纳赛尔的“阿拉伯社会主义”和印度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都经过了激进程度不等的土地改革,菲律宾也出现过促使地权分散的改良措施。中国台湾地区在日据时代土地比大陆多数地区更集中,但1949 年后进行了一般认为是十分成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所有这些地方此后的地权分配仍然有相当程度的不均。相对于中国大陆的许多地方,民国前期地权就不很集中,后期进一步分散,在没有经过土地改革之前其土地集中程度已经低于上述国家与地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水平!
上面所说的土地改革是截至1960 年代的情况。而到1980~1990 年代,许多被认为是进行了“成功的”、“激进的”乃至“极端革命的”土地改革的国家,土地分配吉尼系数更是大为下降,而没有进行土改或土改形式比较“渐进”、“保守”的国家这个数值仍然很高。至于中国,在改革时代的市场经济中农地分配也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均:
从这组数据看,传统时代中国多数地区的统计值,乃至全部样本的平均值所显示的土地分配的不均程度,不仅明显小于所有未进行激进土改的其他国家,而且与进行过激进土改乃至“土地革命”的国家的状况也相去不远。尤其是中国在改革年代恢复农户经济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到1990 年代,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吉尼系数至少也有0。41,高于我国土改前47 个样本中的8 个,比全部样本的平均值低不了多少。换言之,如果今天中国农民土地占有的不均度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民国时期中国至少有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村似乎是不需要任何土改(包括台湾式的和平土改)的?!而根据另一份统计,1988 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吉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前数已高于土改前约五分之二的样本,几与平均值持平了。
笔者无意以上述分析否认传统中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和某种形式的土地改革的正面意义。但是显然,这一分析至少足以表明: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结束“封建社会”、完成“民主革命”的标志,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