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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业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8 年底,全国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09 万家,成员总数141.71 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33.94 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4.51%。出资总额880.16 亿元,其中货币出资额693.47 亿元, 占出资总额的78.79%, 单家合作社平均出资为80.23 万元,出资总额以100 万元以下的为主,共有8.98 万家,占实有总户数的80.97%,出资额在100 万~500万元的有1.84 万家,500 万~1000 万元的有1986 家,1000 万~1 亿元的有726 家,1 亿元以上的有11 家。目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资金规模较小,发展的原动力不足。资金缺乏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发挥和自身的壮大,非常有必要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体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提升。
一、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1. 服务农业的特性决定了合作社需要金融支持
从宏观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经营对象,而农业的投资回收周期长,还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形势双重风险,农业和农村资金向城市、工业流动是资本追逐高回报的必然结果,如果不加以干预,农村资金短缺将是长期的问题。从微观看,小农户资金需求量较小,且都是短期需求,银行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不愿意提供贷款。农业这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迫切需要金融支持。
2. 合作机制的特性决定了合作社需要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合作机制下的联合。第一,合作社以为农民提供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决定了合作社自身积累能力不足,资产较少。第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所得盈余除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他部分应对成员进行二次返利,所以即使合作社有盈余,在现有机制下积累资金也较为困难。第三,合作社自身固定资产较少,很难直接向融资机构贷款。这些内生、外生的因素也导致了合作社资金的稀缺。
3. 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决定了其需要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壮大,不能仅靠成员的资金,需要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主体地位,需要得到金融机构很好的确认。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完善,正处于改革过程中。一是追逐利润的商业银行裁撤农村领域分支机构,这样就很难为缺乏有效抵押品、信息不透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二是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出农村,流向高利率的地区、行业,留在农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数量有限。三是数量急剧增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资金,庞大的资金需求和较小的资金供给产生了矛盾。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已迫在眉睫。
4. 服务农民的特性决定了应该对合作社进行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方式灵活多样,有运销大户组建的,有种养殖大户发起的,有农技人员创办的,有加工企业牵头的,还有少数由经营能人设立的。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合作社,目的都是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无论在成员构成、表决权数和受益者等方面都体现了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合作社是当前我国全新的以农民为主的市场主体,其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当前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近年来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证明了它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作用。因此,应该而且必须对合作社进行大力扶持,帮助其做强做大,使其能更好地为农业、农村服务。
二、国外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关经验
1. 美国、加拿大的经验美国“多元复合式”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的合作金融兴起于20 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社区内结成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为入社成员提供借款等信用服务,其宗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是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等三家独立合作金融组织构成,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美国农业信贷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领导下建立起来的,通过灵活而有效的手段建立了强有力的管理制度,即通过“以农业信贷合作为主,私营农业信贷为辅,国家农业信贷支持为补充”的农业信贷体系和制度,一方面,将农民的存款完全作为贷款资金,另一方面,充分引入农业外部资金,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充足资金。
加拿大的信贷合作组织。加拿大信贷合作社属于合作型的金融机构,所有权和控制权属于成员。在银行和其他借款人不涉足的领域,信贷合作社的加入使农民获得了金融服务,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成员所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是信用合作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风险控制创新、组织管理创新、服务手段创新是信贷合作社的活力所在,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严密监控和良好的金融生态是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法律和公共政策框架下,加拿大政府与储蓄担保公司合作对信用团体进行监管。加拿大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和协会的发展,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政策。如果合作社或者协会成员不能偿还贷款,政府将负责偿还25%的债务。由于合作社和协会成员是信用团体的主要客户,对信用团体来说,贷款风险大大降低了。
2. 欧盟国家的经验德国“金字塔”式体制模式。合作金融发展的渊源在德国,早在19 世纪中期,德国人雷发巽和舒尔茨就先后在合作运动中倡导信用合作,经过150 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模式,该模式呈“金字塔”形。德国的合作银行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层合作银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资本金主要来自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第二层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共三家,它由地区性的信用合作经营管理机构组成;第三层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德国信用社合作金融体系的最高机构。
法国“半官半民式”农业互助信贷体系。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集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合作制于一身,采取混合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多样化分配。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属官方行政机构,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受中央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它是地方行的领导机关,在总行领导下依法设置机构,选拔人才、经营业务、确定利率、管理财务等,享有较多的自主权,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决策机构的职责与总行类似;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基层组织,也是“互助合作”性质体现最集中的环节,大多数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按行政区设立,有些也跨行政区设立,其成员主要由个体成员和集体成员组成,农民是其主要和基本的成员,全面推行民主管理;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营业所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最基层的服务网点,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金融业务。法国正是通过这种模式把政策金融与合作金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3. 亚洲国家的经验
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体系”。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在“二战”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由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创建初期政府给予了很大支持,因而带有一定的官办色彩。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同组合),是农业协同组合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具有独立的融资功能。194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成立了农林渔业体系,带有政策性金融的色彩。该模式是由二重结果(既有政府投入,又有农民投入)、三个系统(农业、渔业、林业)和三个层次(上、中、下)所构成。在三个层次中,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都、道、府、县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韩国农业信贷体系主要由各级农协组织负责进行,全国农业信贷银行总、分、支机构均由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总部领导,这种直接领导与管理的优点:一是农协中央总部可以将内部资金(社员存款)和外部资金(其他单位借款)限定在货币稳定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二是有利于控制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高利贷;三是有利于中央帮助农协组织开展信贷、办理国内资金汇兑。作为政府、公共组织和银行组织的代理,向国际组织和外国银行申请贷款,从而更好地向农民提供资金。三、我国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实践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探索与实践。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金融支农体系初步形成,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已初步形成。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断加大,在各级政府引导鼓励下,各农村金融机构都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截至2008 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1.52 万亿元,同比增长16.4%;农村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贷款余额4.04 万亿元,同比增长19.1%。仅以浙江省为例,2004年至2007 年初,浙江省银行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含成员)累计发放贷款达56.98 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获得贷款余额1.77 亿元。[ 1 ] 三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取得初步成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的探索和发展拓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截至2008 年8月底,全国61 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为农户贷款8.95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6.69% , 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1.32 亿元,支持农户22797 户。四是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力度不断加大。2007 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2009 年,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9 个省(区、市)出台了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供给仍然严重不足,在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较少
我国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业保险等,其中真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的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一的农村金融融资渠道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截至2009 年4月,全国只有114 家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对广大农村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而且这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本身就存在着融资难问题,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在2007 年底,我国300 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有90%以上不能持续运营,要靠外部不断注入资金。[ 2 ]
2. 政策性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滞后
政策性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农业保险的风险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难度较大。如浙江省椒江农信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为200 万元,按照担保公司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协议,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提供的支农贷款总额可达到2000 万元。从2007 年8 月成立以来,农信担保公司已经为229 家农村经济组织担保支农贷款249 笔1609 万元,占可贷款总额的80.5%,贷款总额中大部分贷款期限为1 年,而全区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对农业贷款的需求大,担保难以满足。浙江省台州市从2006 年开始政策性保险试点,在温岭、临海、三门开展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由于台州市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农业保险的风险高,2007 年全市赔付率达168.76%,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难度大。
3. 法律制度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市场主体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承认了其承贷主体地位,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不需验资,过宽的制度使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受怀疑,多数金融机构对此类法人性质心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的利润导向导致了商业银行不愿对风险比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放贷,以致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贷给合作社。
4. 合作社自身状况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
一方面,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注册资金较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都是低收入劳动者,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没有多少剩余资金。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固定资产用于抵押贷款,部分合作社仅有的房产也因政策原因无法抵押。另一方面,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低,财务不规范,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必然要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合作社财务不规范,是金融机构的一大担忧。这两方面原因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合作社放贷。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1.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及一般成员的授信贷款额度,探索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新业务。其次,创新金融服务支农措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要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供信贷支持。再次,银监机构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最后,要加强农业保险试点步伐,全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减轻金融机构经营负担,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2.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
一是要强化信用基础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单位”建设活动,通过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员取消其贷款资格,进行相应制裁。二是推动成立农信担保公司。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促进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三是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公司,为成员单位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担保。
3.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配套服务
一是研究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健康发展需要的配套法规;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的各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需要融资,应该为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特别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该准予其进入银行同业拆借系统进行资金交易;三是组建投资基金,为农村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股权投资;四是在治理结构优化、机构信用评级、审计、法律援助、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4.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社务管理的民主决策;建立成员账户制度,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及运行要实行验资、年检制度,可设计免费的简易验资和年检程序,加强监管,树立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法人形象,培育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人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三是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5.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二是涉农部门以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既可实现支农的目的,又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的缓解。三是明确并贯彻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家优惠政策可间接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在税收的优惠范围、幅度方面要具体切实可行,并且及早落实。
参考文献:
[1]曹鸣风.试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J].浙江金融,2007(03):19-20.
[2]刘维红.农村推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金融,2008(2):47-48.
[作者简介]胡卓红(1960-),女,浙江省慈溪市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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