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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也是党中央集体决议建立的。这种体制在新中国历史上存在了25年之久。它经过了各个时期的风雨考验,既适应了大搞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六七十年代, 又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初期, 正是它完成了中国农业落后生产条件的大规模改造,初步实现了水利化、机械化等历史任务,支持了社会主义农村20多年的创业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牢固基础, 数亿人民群众生活在其中。在25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人曾提出过用任何更好的模式取代它。这种体制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与中国农村的社会实际恰当结合,堪称是社会主义史上的一次宝贵而伟大的创造。
然而,这种组织形式却在改革之后的1983年被平白无故地取销了。为什么撤消人民公社?对这个问题至今看不到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有过权威性的综合说明,称得上是一个历史的悬案! 是因为体制上有问题,或者没有优越性吗? 不是。众所周知,公社体制早在1962年前后就进行了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其基本经营单位在生产小队。实际上是以生产小队为实体的合作经济。社员分配实行“人四、劳六”或“人五、劳五”的结构;而公社一级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早己变成基层政权组织。社队企业向来是由专门管理的。当时的调整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全实事求是进行的,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改革。这种体制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并无什么不适应。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还专门发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重申“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切实保护”等。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八十年代初,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都出现新的发展局面,人民公社制度更加稳定和完善,进一步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有人每讲到人民公社,总是指1958年、59年建立初期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生产大轰隆的形式,而不讲它在整个六、七十年代调整、改进之后的状况,那完全是别有用心的。 撤销人民公社,是因为公社的组织机构不适应、效率不高、行政腐败吗? 不是。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管理组织,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其实是与当时农村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是实事求是的。它机构精简、人员少、干群关系密切。公社机关吃财政的一般不足20人,只相当目前乡镇的十分之一。而且公社干部一律参加劳动,没有吃吃喝喝、跑关系等腐败风气,基本上是一种统一、精简、高效和勤政廉洁的组织机构。而正是在社改乡之后,乡镇机构迅速膨胀,亲属、关系的人员大量进入,办事效率低下,腐败丛生,干群关系恶化。 是因为农民群众对公社体制不喜欢、不接受吗? 不是。几十年来公社制度己经成为广大农民熟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一种习惯。当时没有任何农村干部和社员发出要求改变公社组织形式的声音。至少到1982年,在国家领导人讲话和党报党刊上对人民公社一直是高度赞扬的。例如,时任国家总理的赵紫阳在当年4月一次《关于我国的对外政策和国内形势》的谈话中就说:“这几年农村形势很好,主要是因为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我国农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组织起来,都成为人民公社社员,这条路是完全正确的,是必由之路”。(见《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60页。)又如,1982年第二期《红旗》杂志在一篇《依靠集体经济建设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文章中,通过典型调查材料,说明了当时人民公社经济和社队工、副业的迅速发展,盛赞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等等。 然而,时隔几个月,到1983年1月,中央就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公社的通知。前面还说人民公社的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是必由之路”,要“稳定不变”,而后面就决定撤销,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变化如此之大,令人匪夷所思。但直到这时,也没有任何文件说明公社体制有什么问题,它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不适应。 1983年1月,中央下达了一个《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 实行“政社分设”的问题。即: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职能单独设立,变成基层政权组织,分别改为“乡”、“村”。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集体经济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但在实际上,在各级党政的紧急要求下,全部一刀切地改变。到1984年“社改乡”的任务即在全国基本完成。这一发展了25年、并由宪法规定的公社体制,只依一纸“通知”就被全部废除。 按照中央当时的一种说法,无论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实行“政社分设”,都属于管理形式的变化,都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根本制度。长期间(甚至一二十年之后)群众仍然把“乡”称作公社,把“村”称作大队,“村民”不叫村民而仍然称作“社员”。他们不愿去接受二者之间的实质性区别。 长期间主流宣传中一直讲:自从撤销人民公社之后才带来农业的大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这种说法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 事实是,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的调整后到七十年代中国农业就一直是持续发展的。尤其是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产量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势头,从未出现过波动。这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也是给予明确肯定的。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资料,仅从1965年至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就由19452万吨增至30475万吨,13年的时间内增长了56.7%,年均增幅达3.5%。尤其是1975年以后这种增长更出现加快的趋势。以1978年为例,就比1977年增长7.8%,1979年又比1978年增长了9%。我们说,粮食产量在十几年时间内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没有出现一年滑坡,这是迄今中国历史上,包括改革开放时期所从未有过的、是了不起的成就!1979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达684斤,当时中国从总体上告别了贫困,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邓小平在1982年也说:“建国以来,我们做了一些事情,基本上解决了吃饭穿衣问题,粮食达到了自给。这是很了不起的事情,旧中国长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5页。)而这种稳定、快速的发展正是在被称为“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时期实现的。 无疑,在1978年后至八十年代初的改革中,中国农业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群众生活进一步改善。这种发展其实正是七十年代农业发展的继续,完全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实现的,它与实行“分田到户”并不是必然的关系。相反由于“分田到户”拆散了集体资产、水利设施和大型生产工具,造成生产力低层次,因此生产后劲很快消失。事实上这种增长到1984年就达了高峰,到1985年就出现了粮食产量下降的局面,此后就进入长期徘徊状态。而这个时间也正是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被撤销之时。众所周知,人民公社是在1984年完成撤销的,而从1984年至2003近20年时间里,全国粮食产量只增加了2338万吨,年均增长率只有0.4%。增长速度只是公社时期的十分之一。2003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仅670斤,这比1979年还低,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2600多元。而这种情况恰恰发生在人民公社被撤销之后。不仅粮食生产增长速度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1985-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仅为3.7%,比1978年的6.7%相差很大)而且农村安全状况和社会风气恶化,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降低,社会不公现象大量出现, 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十数倍地增加,乡村干部腐败风气盛行等。大量社会问题都是在农村改制之后产生的。谁能说出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后农村究竟出现了哪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新景象?究竟有什么必须解散人民公社的正当理由吗? 相反人们看到, ,当初有少数对“分田到户”持怀疑态度,顶着不办而一直坚持走集体道路的大队,如河南省的刘庄、南街村,江苏省的华西村,天津市的大邱庄,北京市的韩河村、窦店村,河北省的周家庄公社、半壁店,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湖北省的洪林村,大连市的后石村,广东省的崖口大队、容桂镇,浙江省的藤头村、望海岗,四川省“西部第一村”的宝山村,江西省进顺村,山东省西霞口村,西藏那边地区嘎措乡人民公社等,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这样的集体,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反而更加迅速,率先进入共同富裕的先进行列。与大多数农村不同的是,他们那里没有贫穷,没有两极分化,没有大量社会矛盾,集体福利和保障健全。无一不是当地的最发达、和谐的社区。实践最有力地证明了所谓“集体道路不能使农民富裕”的谎言。 人民公社不是被广大农民群众抛弃的,而是被有人利用行政手段强令取销的,是典型的长官意志、以言代法的体现。是真正的大折腾、大忽悠! [认识公社7] 如果坚持公社路
大于:人民公社因何解体?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人民公社是不是一定要解体?也应该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大于认为,为了尽快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现在应该是重新认识人民公社的作用与意义的时候了。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从因何解体?怎样解体?解体后怎样?不解体又会怎样?等等方面来认识。重新认识需要各方面的实例,最近《河北青年报》报道的《“最后的人民公社”人均分红6000元》是一个不解体又会怎样的例子。 但有的网友不认同,说周家庄已经不是“人民公社”,认为无论华西还是南街,虽然名片上都还像小岗一样,仍保留着一个“村”字,实际上农业在那里并不唱主角,与其说华西是个新农村还不如说是新市镇,则更为恰当妥帖。[止木]网友更明确提出:因为上世纪不仅流行过“猫论”,还流行过“无农不稳,无工不富”论,后者直接推动了乡镇直至村级工业的发展。就一个国家和地区来看,发展工业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我认为,这似乎只能适用到县或至多公社和乡镇以上,因为工业总是要占用耕地的,摊子铺得太大,必然难以收拾。显然,也幸亏小岗那时底子薄,集体化根底不牢,分得早,不然,也像南街和华西那样,走工业化发展路径,大量或全部地占用农用耕地,那么,以它那偏僻落后之地理位置,莫说不可能“鸡窝飞出金凤凰”,只恐怕那原有和自有的核心区耕地也早已“皮之不存”了。广而言之,若全国的农村,村村寨寨都学华西、南街而不是小岗,都来大上工业,那么,耕地红线的这最后18亿亩大底,也该被突破过几回了,哪还有茅“粪精”说话的份儿?其结果究竟是美梦还是噩梦,大约只能用“不堪设想”来形容了。 我也认为,全国的农村,村村寨寨不可能都学华西、南街或者周家庄,并且可能想学也学不了。但也没有必要非要学小岗的过去分田单干与现在的土地流转。因为根本用不着那样去折腾,如果继续坚持走公社路,即使不发展工业,同样可以“藤儿越肥瓜越甜,藤儿越壮瓜越大”。下面这个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花园坪村“人民公社”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好例子。这个“瓜”虽然不大富,但很甜蜜。如果当年不那么急着解散人民公社,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花园坪村“人民公社”这样的初级水平全国的农村是都可以达到的。如果全国的农村都达到了这个水平,还会有大伤脑筋的“三农”问题吗? 附:江西宜春有个“人民公社”村庄 全村人听钟声集体出工 民风淳朴生活恬淡 提起“人民公社”,人们的脑海里总会浮现出“敲钟齐出工、干活记工分、村头树上一只大喇叭就是村民的八音盒”的那种大集体年代。 如今,“人民公社”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名词,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但是,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花园坪村的200多名村民,至今依旧沿袭着当年“人民公社”时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村里的资源和农作物收成都归集体所有,村民们只要“吃饱了饭,就去地里干活,其他的都不用操心。” 花园坪村的村民们为什么能够固守几十年的农村大集体生活?带着好奇,记者走进了具有神秘色彩的“人民公社”花园坪村,感受其淳朴的民风和独具一格的生活方式。 ▲见闻 全村人听钟声集体出工 穿过宜春市区,经过320国道再向前一公里,折入道旁的一条小路前行约3公里,就到了花园坪村。山上是果园和茶林,山下是青菜瓜棚。村里的妇女在河边的石阶上浣洗衣服、淘洗蔬菜,好一幅田园美景。 花园坪村现有水田90余亩、旱地20余亩、果园100余亩、森林(包括油茶)100余亩,还有养猪场、鱼塘、饲料加工厂、榨油坊、碾米厂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农作物集体收摘、按人分配,剩余的卖掉,收入归集体所有。凭着这些资源,村民们过着自给自足、衣食无忧的生活。村民张大叔说:“我们吃饱了饭,只要去地里干活,其他的都不用操心。” 采访时,记者被村子西头一座古老的泥瓦房外横樑上的一个长形铁块吸引了。据已退休的老支书刘全远介绍,这个长形铁块就是催促村民出工的“钟”,村里至今还是沿袭“人民公社”时敲钟出工的老习惯,一敲钟全村的人都能听到。50多年了,这里的“社员”们一听到钟声,就欣然荷犁扛耙地集体出工干活。刘全远说完,还拿着铁锤来到钟边,实地演示了一番。钟声清脆响亮,久久不散。 按工记分年底开大会分红 据了解,村民的收入是根据出工多少记工分,到年底予以分红。记分员是村民公推、公选出来的。正午时分,记者来到记分员家里,两“社员”刚干了一上午农活,来到这里报工分。记分员根据干活的内容、时间,拨拉着算盘,给他们记上工分。村民张老伯告诉记者,由于收成越来越好,一个中等劳动力年底可分到一万多元。现在,每户村民家都有存款,虽然不多,但贫富较为均匀,没有困难户和五保户。 记者采访时还发现,村委会会议室的墙上挂满了“人民公社”时期获得的各类奖状,刚刚召开的“社员”大会新选出的“生产队”(村委会)干部名单还在黑板上保留着。在这里,让村民最开心的事,要数每年的年二十左右。清脆的钟声一响,男女老少都知道“生产队”要分红了、发钱了。于是,全村人喜气洋洋地来到会议室,等待“生产队长”开包发钱。由于钱分得公平合理,多年来从未发生过因分红而闹意见的事。 记者还了解到,花园坪村是一个“无税村”,村里的收入除了分红外,剩余的都用来作为福利,村民不交任何税费。除了通讯费、有线电视费、水费三项日常开支由村民自己缴纳外,其他由村里集体承担。如果村民需要批地、建房,村集体会拿钱出来;另外,村民的子女考上大学,一拿到通知书,就可以从“生产队”领到3000元奖学金。 姑娘不远嫁村民不远游 花园坪村还有件让人惊奇的事:姑娘不远嫁,村民不远游。村民告诉记者,村里的姑娘们都是嫁在方圆不出10公里的地方,从没有人远嫁到外地,而村里的青年男子娶的妻子也是附近村庄的,“资源”一般不外流。 是什么原因让这些男女如此执著?一位村民说,不管是小伙子还是姑娘们,都认为外来的人过惯了分门单户的家庭承包生产制生活,难以接受这种“旧”的生活方式,只有生活在附近的人,才比较容易融入其中。 过着自给自足、衣食无忧的生活也让村民们不太愿意远游,尤其是40岁以上的妇女,基本上都没有出过远门,最远也没有出过宜春市。64岁的胡金华大妈告诉记者,她是从隔山的胡家冲嫁过来的,基本没出过“公社”。去年“三八”妇女节,村里组织过一次仙女湖旅游,是该村妇女唯一一次走出村庄,着实开了一回眼界。 儿子怠慢母亲要检讨 张炳云从1993年开始当村主任,但村里没有人称他“主任”,而是一直沿袭人民公社时“生产队”的称呼,叫他“队长”。他告诉记者,虽然花园坪村离城市很近,但城市的喧闹对村里的影响却很少。全村有张、刘、陈、黄四个姓氏,50余户人家,200余人口。自解放以来,村里一直都是邻里和睦、兄弟团结。任何东西放在外面,没有人去损坏或偷盗;山上的竹笋长到一尺多高,也没有人去擅自采挖。去年,东头刘家四兄弟与母亲吵架,遭到全村人的唾骂。最后,张炳云按“公社”的规定,罚他们做检讨写保证,四兄弟再也不敢怠慢“娘老子”了。 ▲缘由 90%以上的社员坚持集体生产 花园坪村为何现在还坚持过大集体生活?现年69岁的上一任生产队长刘全和告诉记者,该村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因为缺水,只能种红薯和一季早稻。上世纪80年代初,村里一名在外当干部的人回家探亲,看到家乡的穷貌后,就与生产队干部商量,寻找水利专家帮助。经过筹划后,生产队向上级争取了一部分钱,加上社员自筹的部分,终于将秀江河的水引进了村里。之后,粮食增了产,还发展了种养业,还相继修路、建了电站。 那时,全国农村“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得如火如荼,花园坪村也受到了体制变革的强烈冲击。村里召开了多次社员大会,让社员投票决定,但除了几户农民同意分田,90%以上的社员坚决不同意分田。因为社员们刚从兴修水利中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担心分了田地后,独户单门去生产就搞不了水利建设。为此,有关部门也就顺应了村民的愿望。带着浓郁的“人民公社”色彩的集体化生产和生活方式,才一直沿袭到了今天。 ▲未来 年轻一代融入都市生活 现在,90%的村民都告别了破旧的瓦房,住上了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传统的犁耙、锄头、风车等农具,和现代的摩托车、有线电视、空调,在村中共存。虽然集体生产、生活的方式令人感慨,但村民告诉记者,村里的年轻人开始出去打工了。接触了外面世界,他们开始对祖辈们悠闲恬淡的封闭生活感到不适,有的出去后不愿再回来种田。今年25岁的张堂文,去上海、深圳打工赚了一笔钱回来后,在宜春市开了一家照相馆和橱柜店。他在村里盖了漂亮的三层楼房,但因为打算告别出工、记工分的日子,还是决定在外面购房,过都市生活。 另外,村里还有不少考上大学的年轻人,在外事业有成,没有再回村里工作。除了逢年过节回来与家人团聚外,平时难得回家。出去的人都很关心家乡,并且尝试改变父辈们的生活方式和理念。 传统生产方式慢慢改变 花园坪村的集体化生产生活方式能走多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张炳云透露,过去的生产方式的确在慢慢改变。今年初,村里试点将部分菜地以租赁的方式划给村民个人栽种。另外,村民们现在用电也是一户一表了,不再是村里买单付电费,而是各家自行缴纳。 由于离城区近,花园坪村据说过几年要被列入城市扩建范围。张炳云表示,为了国家建设需要,村里肯定是毫无条件地接受。但是,搞不搞集体化,关键要看村民的意愿。近段时间,曾有商人前来洽谈建别墅、办工厂。当村里召开大会征询意见时,村民的一致希望是“不能将污染带到村里,要对得起子孙后代。” (记者陈国菊文) 《宜春有个“人民公社”村庄》后续 本报宜春讯记者陈国菊报道:本报6日独家刊登《宜春有个“人民公社”村庄》,报道了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花园坪村至今还沿袭着当年“人民公社”时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过着衣食无忧、团结和睦生活的情景。 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该村一时间名声大振,许多人慕名来到该村参观体验生活。 一名重庆的农民朋友告诉记者,他是一名山区农村的普通农民,村里的年轻人经常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现象。从网上看到花园坪村无偷盗、无赌博,分红不闹意见,村民生活和美愉快的报道,真让人羡慕。据花园坪村不远一村子的村干部告诉记者,过去也知道这个村还是沿袭“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方式,但并不了解在这个村庄还有这么好的村风。在提倡建设和谐新农村的时期,作为村干部,花园坪村的团结、和谐的淳朴民风的形成值得推广和借鉴。 本报报道刊出的当天,全国就有许多新闻媒体相继转发。湖南卫视晚间新闻节目组10日也专程来到花园坪村进行采访拍摄。一名邱姓记者感言,来到这个秀美的村庄,最大的感受就是觉得这里的生活真精彩。 来源:( 大江网-信息日报 ) [认识公社6]人民公社的组织结构 2008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其中第三条提到,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集约化水平,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一看到“集体”、“合作”的字眼,有些人马上与人民公社联系起来,生怕出现“倒吃甘蔗越吃越甜”情况,于是费心思特别说明,现在农民走的并非数十年前的简单劳力组合,而是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新型合作化道路,以示与有所区别。 其实,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合作化”比过去的“合作化”已经相去甚远,虽然此“合作”非彼“合作化”,但“集体”两个字还是共同的。 “单干好比独木桥,走一步来摇三摇”,分田到户后,在单干路上踯躅了这么多年,终于再认识到“组织起来”的意义,也是很不容易的。 既然“集体”两个字是相同的,那么了解一下过去人民公社的组织结构,对于组织好今天的“合作化”肯定是有益无害的。下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在一九六一年三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试行后,在一九六二年五、六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上修订通过,并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修正草案对原草案的一些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如:将原草案规定的公共食堂“应该积极办好”,改为“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口粮分配的办法也改为“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修正草案将原草案中关于社员分配实行供给部分与工资部分三七开的规定取消,改为无论包产收入或包产以外的收入都“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山林的规定:“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村、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社员所有。”修正草案还增加了人民公社各级干部必须执行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从这些修改内容可以看到人民公社的完善过程。我敢肯定,“新型合作组织”也会有一个完善过程。我个人还认为,它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约束,很难达到人民公社的高度。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961-06-15 : --------------------------------------------------------------------------------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 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走下来。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 为了避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大队对于原来收入水平较高、现在由于统一分配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从包产、包工、奖励或者发展副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使他们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山林和生产大队新植的林木,一般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国有山林和公社所有的山林,如果国家和公社不便于经营,也可以划给大队所有。大队可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村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社员所有。 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林,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使山林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少数不便于生产队经营的,可以由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条件、国家采伐计划和本大队的需要,同时,也根据负责经营的生产队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制止。 二十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帮助生产队及时总结生产经验、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超额完成包产计划。对于生产困难较多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推行先进经验和增产措施,在推行的时候,必须同生产队的干部和社员充分商量,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不能强迫他们接受。 二十三、生产大队为了发展多种经营,适应各生产队发展生产的需要,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大队企业。大队企业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办的原则。在农忙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劳动力回到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 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可以多一点。 二十四、各生产队按照包产计划上交大队的产品和收入,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都由生产大队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生产大队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实行少扣多分,使社员增加收入。 生产大队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和滥用劳动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减少非生产人员,控制公共积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从各方面来提高劳动工分的分值。在生产队完成三包任务的前提下,要保证分配计划兑现。 二十五、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在目前时期,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高的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些。 生产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二十六、生产大队可以从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百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生产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这个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 托儿所保育人员的劳动工分,主要由入托儿所儿童的家庭分摊,不够的部分,可以从公益金内给以补助。 二十七、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一切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一切收支帐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生产大队还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帮助生产队作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为了提高社员和生产队干部的积极性,必须确定和保障生产队一级的所有制。归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有下列各项收入和资产: 超产所得的奖励;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营农、林、牧、副、渔各种生产所得的收入;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节约下来的资金; 划归生产队所有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资源; 归生产队所有的农具; 用自有资金兴办的基本建设、购置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设备; 包产任务以外利用空隙地和荒山种植的果树、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 归生产队所有的耕畜和它们繁殖的幼畜,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畜所繁 殖的幼畜或者幼畜的分成部分。 所有这些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用。在有必要进行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实行等价交换。 二十九、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极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恳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生产队管理委员会,一定要充分同社员商量,特别要听取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重要的事情,还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决不能由少数人任意决定。 三十、生产队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应该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同时,根据自然条件和历史习惯,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并且综合利用劳动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积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在山区和半山区的生产队,要切实培育好和保护好山林,防止破坏,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项生产。 三十一、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和繁殖耕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 生产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饲养的方式,可以集中喂养,可以小槽分散喂养,也可以个人包养。对于耕畜的喂养、繁殖和使用,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应该保证饲草饲料的供应,并且及时防治各种疫病。 对于保护、喂养、繁殖、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如果因为管理、饲养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追究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处分。 注意培养兽医,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 三十二、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奖励。由于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本队超产不能受奖,本队减产应该多赔。 三十三、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四、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大队应该帮助生产队,制订各种工作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在制订工作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劳动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等事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实行按件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评工记分。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 每个社员每天的劳动工分,都要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帐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五、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必须争取超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努力提高社员实作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 生产队从包产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给社员。包产以外经营其他各种生产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可以全部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扣留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的积累。 生产队包产以外增产的粮食,超产奖励所得的粮食,出售经济作物所得的国家奖售的粮食,除了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留下少量作为本队的储备粮以外,应该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不论是超产或者减产的生产队,都应该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数量,奖给生产特别好的社员或者作业小组。 对于工作积极、办事公道、有显著成绩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可以从超产部分提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进行奖励。奖励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评议。 三十六、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 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 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三十七、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必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管钱、管帐、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属于生产队所有的或者由生产队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应该有一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 社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认真执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男社员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员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要保障社员对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三、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鼓励社员修建住宅,国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可能的帮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章 干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保持精干。公社一级干部的人数,应该按照编制配备,只许少不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论决定,数目也不可过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务员。 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 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参加劳动。(二)以平等的态度对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个普通外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九章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询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 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担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章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检查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进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它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进行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