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在全国九个农村地区的调查为例

     

     

    20047月开始,我先后到陕西、安徽、河南、湖南、山西、浙江、辽宁等省农村调查,撰写了九篇描写不同地区村治特点的“村治模式”。此外,近年来,我还在全国其他一些省市的农村调研,也积累了大量一手实证资料。本章中,我将以已有调查资料为基础,尤其是以收入本书的九篇调查报告的案例为基础(但并不限于本书的案例),来讨论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这个讨论将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以个案村庄调查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区域性村治模式之间的比较,尤其是收入本书案例之间的比较,这些比较将在诸多具体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层面展开,具体如老年人的处境,妇女的地位,家庭结构,住房竞争,面子,人情,调解,土地调整,一事一议,公共品供给,计划生育,农民上访,农民负担,村级债务,以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等等。二是在更为宏大的层面进行区域比较,具体地,近年的农村调查经验使我认识到,村治模式不仅存在具体的小区域差异,而且存在大区域的差异。比如,南方农村不同地区的村治状况虽然也有很大的差异,但若与北方农村相比,南方农村的相似多于不同。同样,这里说到的北方农村,又是一个具有内在相似性的农村,不然,就很难用北方农村来指称。中国乡村治理的南北差异,其表现如何,原因如何,都值得探讨。我们试图建构出一个较一般的区域性村治模式更为广泛的带有相当大的区域性特点的区域性村治模式,以能更好地把握中国乡村治理的整体状况,并以此为基础来建构一个包括了具体的理解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概念体系。本书所论大区域,主要指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1]

    以下分节讨论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节讨论划分区域的标准与原则,第二节至第四节讨论家庭,第五节至第九节讨论农民的生活,第十节至第十二节讨论农民的地方性共识,第十三节至第十八节讨论村级治理状况,第十九节至第二十一节则是对第一节讨论的回应。

    一、区域的类型

    在本章乃至本书中,区域有两个层面的所指,一是指具体的地域,一般是超出村庄,但又小于宏观的南方、北方农村的区域,这样的区域包含多层次的内容,比如,小至县域,大至省域。本书收录的九个案例虽然大多数是以村为调查单位的,但讨论范围却远远超出了村庄,而试图利用至少是县域的资料,以揭示出一个较大范围地区的村治特征,比如,一些报告主题中的“关中”、“徽州”,都是超出县域的区域。我们试图利用撰写“村治模式”,来克服个案调查与区域研究的张力,[2]以个案村庄调查为基础,容纳更广泛的区域资料,来讨论区域性的村治模式,并在个案调查与区域资料之间反复互动、互验,就可能较好把握不同区域农村的治理特征,而通过对不同的区域性村治模式的比较,比如通过关中村治模式和衡阳村治模式的比较,很容易发现关中农村与衡阳农村村治的差异,而非关中一个村庄与衡阳一个村庄治理状况及其机制的差异。通过对全国农村的广泛调查,把握不同区域村治模式的特征,就可能逐步理解中国不同区域农村治理的机制,并建构起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概念体系。我们一开始进入调研的地点是在村庄,是个案村庄。但个案村庄的村治模式容纳进区域的资料,就可能建构起一个超出村庄的区域性农村村治模式。中国农村是由众多的区域性农村构成的,既然我们可以理解关中农村、徽州农村、豫北农村,我们就逐步可以理解全国的农村。

    以上村治模式层面的区域,相对全国来讲,显然只是比较小的区域,全国农村至少包括数十个此等规模的区域,在这数十个区域之上,还有更大的区域,这就是本书框架中所划分的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相对较小的区域,大区域的区域特征更为粗糙且边界更为模糊。大区域的划分要有内在标准,唯如此,我们才能以大区域来统领小区域,并从小区域的研究中汇集出大区域的特征,从而为总体把握中国农村提供可能。

    在本书中,划分大区域的依据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不同农村地区历史与地理结构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集中表现在三点,一是离中央权力重心的远近,二是地方性规范的差异,三是开发时期的差异。具体地说,北方地区,如河南、山西、陕西、山东和河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也一直是中央权力的重心所在。尤其是北方农村广袤的平原,使国家权力较容易渗入到农村社会中,也使战乱灾荒的恶果容易放大。而南方地区如福建、广东、江西等省,相对远离中央权力,宋明之后,农村社会的宗族重建十分普遍,农村形成了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中部地区在本书中并非仅指地理上位于南北之间的地区,而是指开发时期较为晚近,地方性规范还未能有力生长出来的地区,典型是东北三省,开发时期只有不到200年历史。再如荆湖地区,也只是在明末修筑长江大堤和更晚近的开发汉江之后,才“湖广熟、天下足”的。

    根据以上标准,我们列表讨论北方农村、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

     

    离中央权力的远近

    地方性规范

    开发时期

    代表性地区

    北方农村

    长期是中央权力的重心

    地方性规范强烈受大传统影响

    中华文明发祥地,战乱频仍

    河南、陕西、河北、山东

    中部农村

    介于南北之间

    地方性规范较弱

    较晚,不足三百年?

    东三省、荆湖地区

    南方农村

    离中央权力较远,中央权力介入不深

    地方性规范受大传统影响但有内在生命力,方言多

    较早,七、八百年乃至上千年

    福建、广东、江西

    我们将在本章最后三节再来讨论以上区域划分的依据和理由,及如此划分对建构理解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意义。之前,我们以本书案例为基础,来比较小区域的村治模式,并试图找出一些有助于理解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线索,同时为大区域的建构提供论证准备。

    本书九个案例,依上述划分标准,分别划入南方农村、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安徽徽州和浙江武义并不是最为典型的福建、广东一类南方农村(尤其是客家农村),但徽州、武义地区不仅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南方,而且长期远离中央权力的重心,地方性规范(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宗族重建)和开发时期也都符合南方农村的标准,因此,本书将安徽徽州和浙江武义地区作为南方农村来讨论。除这两个地区以外,笔者多次到江西农村和浙江温州调查,以为江西农村尤其是赣南客家农村地区和温州农村,具有较为典型的南方农村的特征。本书对南方农村的讨论受到笔者多次到江西农村和浙江温州调查的影响。此外,吕德文曾长期在福建客家农村调查,也为本书对南方农村的理解提供了帮助。

    本书列为中部农村的三个案例,一是安徽肥西,二是湖南衡阳,三是辽宁沈阳郊区。安徽肥西县是典型的皖中农村,处于皖北农村与皖南农村的中间。湖南衡阳地理上属于湘南,具有一些南方农村的特征,但为了分析讨论的方便,我们仍然将衡阳列入中部农村。辽宁农村是我们定义中的典型中部地区的农村,因为无论是开发时期还是地方性规范的成长方面,东北农村都具有本书标准意义上的典型中部农村风格。此外,历史上,北方地区经常遭受游牧民族的入侵,战乱频仍,多次战乱造成人口的极大损失。当前华北地区人口聚居的基本框架是在明初才形成的。除以上三个地区外,笔者长期在湖北荆门农村调查,荆门属于鄂中地区,江汉平原的西北边缘,历史上的荆湖地区的组成部分,具有较为典型的中部地区的特征。在本章以后的讨论中及在本书的讨论中,荆门农村是最重要的讨论参照对象。

    北方农村则包括陕西关中、山西夏县、河南开封和河南安阳四个地区,北方农村的特征较好确定,一是长期是中国政治的重心,二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三是地势平坦,平原广阔,交通方便且语言交流方便(方言少且方言易交流)。除这四个北方地区以外,申端锋对山东菏泽农村的调查,陈柏峰对皖北蚌埠农村的调查,和我曾在皖北阜阳的调查,也为本书对北方农村的理解提供了的资料和灵感。

    南方农村相对于北方农村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南方多山,多雨,土壤粘性大,交通不方便。且南方多方言,甚至同一县有完全不能相互听懂的数种方言,这既是离中央权力重心较远的结果,又是地方性规范能够有力的原因。

    二、家庭结构及老年人地位

    就全国的情况来说,自建国以来,农村家庭结构至少发生了三次重大的变动,一是建国初期复合家庭的快速解体,二是改革开放前后,农村核心家庭大量出现,三是1990年代以来,父子分家成为趋势,农村空巢家庭大量出现,尤其是独子婚后也开始与父母分家。

    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既与纵向父子关系的变动有关,又与横向夫妻关系的变动有关。在改革开放前后大量出现核心家庭,与建国后人口的高出生率有一定关系,通常状况下,多子家庭,父母会与小儿子住在一起,构成一个直系家庭,其他已婚儿子则分家形成核心家庭。但到了1990年代,农村家庭中普遍出现独子婚后与父母分家,以及多子家庭中,父母不与任何一个儿子住在一起,农村空巢家庭大量出现的情况。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由复合家庭占相当比重到空巢家庭大量出现,由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为5人到目前人口规模为3.5人,这是十分巨大的变动。若考虑到建国前农村人均预期寿命不长,因为贫困而不能结婚的单身家庭众多的情况,中国农村家庭平均人口的这种变化发生在短短50多年的时间内,的确是让人惊讶。

    虽然宏观上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势十分明确,但不同地区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却多有差异。

    在本书讨论的若干区域中,[3]依据父母是否与已婚子女分家,及空巢家庭的数量,可以发现家庭结构明显的地域差异。父母一般会与已婚子女(无论是否独子)分开居住,从而造成农村高空巢家庭率的地区,包括湖北荆门、安徽肥西小井村、辽宁大古村和浙江武义的后陈村,这四个地区,子女成家后,一般都会与父母分开居住,不过,相对说来,湖北荆门和安徽肥西小井村只是最近10多年才出现父母普遍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情况。且父母往往主动要求与已婚子女分家。这样就为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前为自己作养老积蓄提供了可能。尽管湖北荆门和安徽小井村,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现在已经习以为常,但这种分家明显出于父母对子女将来是否赡养的担忧,父母希望及早划清与子女的财产界限,以可以在未丧失劳动能力前为养老作积蓄。父母这种功利的考虑,与子女希望在结婚后有更多安排小家庭事务的自由结合起来,就成为了父母与子女分家的强大推动力。而在那些经济条件好,且父母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家庭,已婚子女不愿意与父母分家,因为分家至少在经济上是不利的,父母则因为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也较少担心年老后的赡养问题。相反,父母不与已婚子女分家,是社会地位的一种象征。或者说,湖北荆门农村和安徽肥西小井村,尽管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十分普遍和已经习以为常,那些富裕和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家庭,父母与已婚子女不分家的比例要高于其他农民家庭。在这两个地区,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明显具有功利性的考虑。[4]

    浙江武义县也是空巢家庭十分普遍的地区,与湖北荆门和安徽肥西小井村不同的是,武义后陈村父母与已婚子女的分家是很早以前的事情,因此,目前后陈村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不止是功利上的考虑,而且已经成为惯例。

    辽宁大古村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也十分普遍,只是与湖北荆门和安徽肥西小井村在房产安排上很不相同的是,大古村父母虽然有为儿子建房的义务,父母却对房子具有一定的控制权,而荆门农村和小井村,父母为儿子建房后,房子的产权归儿子,父母要住到条件差很多的旧房子,或再建一个小房子居住,重新积蓄自己未来人生的所需。也就是说,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已有家产(尤其是房产)如何分配,是已婚子女另建家业,还是父母重新积蓄,在不同地区的农村是相当不同的,这是空巢家庭背后不同的内容。

    相对说来,北方农村的陕西关中新庄村,山西夏县董西村,河南开封西姜寨乡和河南安阳吕村镇,父母与已婚子女的分家,一般只是多子家庭的分家,也就是兄弟分家。兄弟分家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众兄弟都结婚后再分家析产,这就是所谓一次性分家模式。在众兄弟未结婚前,众兄弟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父母有很高权威。河南安阳吕村镇是典型的一次性分家。一次性分家一般要强调全家众兄弟的共同奋斗,其结果是父兄权威较高,兄弟之间即使已经分家,也要相互承担义务。长兄为父的说法及做法较为普遍。另一种兄弟分家是多次性分家,即一个兄弟结婚后即分家出去。多次性分家又有两种很不相同的类型,其一是大家庭为首先建立的小家庭提供新房,首先建立的小家庭享受大家庭提供的新房,却不再承担对其他未婚兄弟的责任,典型如申端锋调查的山东S村和陈柏峰调查的皖北村庄。其二是所谓净身出户,即首先分家出去的小家庭必须白手起家,自创家业。

    湖南衡阳文光村和安徽徽州宅坦村,与北方农村比较相似,就是父母一般不会与独子分家,若有多子,则会与小儿子一起居住。且这两个地区,父母似乎还有一定地位。

    总体来讲,在北方农村,父母与所有已婚子女分开单过的情况很不普遍,而中部地区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家从而形成空巢家庭的可能性最高。

    中部地区父母与所有已婚子女分家的一个原因,正是中部地区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没有得到子女善待,促使那些还未丧失劳动力的父母希望在子女成婚后尽快开始防老积蓄,从而愿意及早分家所致。

    南方农村,浙江武义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浙江的商业精神发育较早,从而使父母与已婚子女的分家已经高度理性化了。而就笔者对江西宗族村的调查,父母与所有已婚子女分家从而出现空巢家庭的几率是很低的。吕德文调查的福建闽西南L村,空巢家庭也是较少出现的。

    三、妇女地位及其对公共生活的参与

    建国后,“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成为主流话语和正确意识形态,妇女地位在不长的时间就有了极大的提高。如果要笼统划分出一个中国妇女地位变化的历程,则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后到人民公社前,这个阶段,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动,束缚妇女的硬制度已经被打碎,妇女地位大大提高。只是妇女地位的提高仍然主要局限在家庭等私人生活领域,且妇女传统道德方面的约束依然存在。第二个阶段是人民公社以来至1980年代,这个阶段妇女广泛参与社队公共生活,村社内因为男女青年共同劳动和公共生活的增加,而出现了爱情基础上的自由恋爱。妇女不仅在私生活领域,而且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地位都大为提高。这个阶段,传统道德对妇女的要求比如对妇女在家庭中承担责任的要求和孝敬公公婆婆方面的要求依然存在,只是其机制由传统的宗法家长制变为了社队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压力。

    第三个阶段是1980年代以来的时期,这个阶段,市场经济意识形态逐步渗透进入农村社会,并对妇女地位和妇女参与农村公共生活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影响。进一步细分,分田到户以后,农村集体生产解体,村社集体生活大幅度减少,妇女再次退出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但因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妇女一方面退出村庄公共生活,一方面又参与到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并且面向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的以现代媒体(尤其是电视)作为中介的意识形态,面对一个更加讲求个人利益和功利目标的意识形态。其后果是,束缚农村妇女的传统道德彻底解体,妇女在农村家庭中的地位极大地提高,妇女决策家务成为普遍现象。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时期妇女退出村庄公共生活,并不是妇女没有能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而只是妇女不再关注与自家直接利益无关的村庄公共事务,一旦与自家直接利益联系起来,妇女则可能会有强烈的参与积极性,尤其会积极阻止可能损害自家利益的村庄公共决策能过。罗义云称妇女阻止可能损害自家利益的村庄公共决策通过和执行的能力,为妇女“搅局”能力。

    从以上讨论可见,建国后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持续上升的,而在村庄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在分田到户后有一定下降,但这种下降的程度只是略略低于人民公社时期,且这种下降只是妇女不再如人民公社时期主动关注村庄公共事务,在妇女们认为需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因为与自家利益直接相关)时,她们具有足够的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这种能力尤其表现为阻止公共决策得以通过或执行的“搅局”能力。

    虽然我们可以列出以上建国后妇女地位变化的大致历程,全国不同地区妇女地位及其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状况却是相当不平衡的。就本书案例地区的情况来看,以下地区的情况尤其值得注意,也尤其需要解释。

    一是河南开封西姜寨乡的“妇道”一说。就西姜寨而言,直至1970年代后期,西姜寨佛堂王村竟还有妇女因为不守“妇道”,而被丈夫公开吊打而死,这与一般以为中央权力在北方农村深度程度很高的看法有很大差异。因为一般人的想法是,既然中央权力可以深入下去,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话语也应随之深入下去,男女平等的解放话语理应代替具有明显“封建主义”色彩的“妇道”。事实上,不仅河南开封西姜寨地区在1970年代后期仍然有强有力的“妇道”观念,而且到了21世纪的今天,鲁西南地区“妇道”观仍然是强势的地方性共识。[5]

    二是河南安阳吕村镇妇女对公公婆婆的孝敬。吕村镇有众多贤惠而孝顺的媳妇,及良好的婆媳关系。媳妇认为自己理应孝敬公婆,而公公婆婆也认为媳妇应该尊敬自己。从婆媳之间的这种共识来看,吕村镇是笔者调查地区保持了最多传统家庭伦理的农村。有趣的是,恰恰是吕村镇,婆媳之间发生恶性冲突的情况也比较多,甚至有公公将不尊敬自己的媳妇打死然后自杀的恶例。之所以公公会因为媳妇不尊敬自己而将媳妇打死,是因为公公认为,媳妇作为晚辈理应尊重长辈。这恰恰反过来说明了吕村镇地方性共识中,传统家庭伦理强度很高。

    与安阳吕村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浙江武义县后陈村和湖北荆门农村。在后陈村,婆媳关系十分理性,既无十分贤惠孝顺的媳妇,又很少极其恶化的婆媳关系,婆媳之间的相互期待远不如吕村镇那么高,传统的家庭伦理表现在婆媳关系上已经比较弱了。荆门农村与武义后陈村一样,婆媳关系已经进入理性化的阶段,相互之间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婆婆对媳妇的期待)已经不高,既然期待不高,公公婆婆对于媳妇表现出来的不敬也就大都忍气吞声。

    三是荆门农村妇女强有力的“搅局”能力。所谓“搅局”能力,是罗义云用来形容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妇女对与自家利益密切相关村务决策的阻止能力。尤其是在村民小组的会议中,一旦讨论公共事务进行公共决策时,涉及自家利益时,妇女往往会表现出强硬不妥协和不讲理的立场,致使公共决策无法达成,集体行动困难重重。

    搅局能力是妇女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直接参与,这种参与的前提是与自家利益直接相关,而方法则是“不讲理”(不用讲理,反正不同意),一旦妇女不讲理了,丈夫也没有办法说服她,村组决策就无法达成,即使决策了也执行不了。

    妇女搅局能力的背后是妇女可以公开走到村庄公共事务中,并在村务决策中有一定地位,而不是躲在丈夫背后指手划脚。

    与荆门农村妇女直接走到村庄公共事务的前台不同,安徽徽州宅坦村,妇女虽然在家务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她们在公开场却很给自己丈夫面子,也不会直接在村务决策中“搅局”。

    四是湖南衡阳农村妇女的贤惠,正是妇女的贤惠,使衡阳县一些上访农民可以获得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就区域差异来看,相对来讲,北方农村婆媳之间的伦理期待较高,妇女在家庭决策中有一定地位,但远不如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妇女在家务决策中的地位高。

    就参与村务方面尤其是搅局能力方面,中部地区农村妇女直接参与村务的情况最为普遍,其背后则是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

    小结一下,在家务决策方面,北方农村妇女的地位往往不如中部地区和南方农村中妇女的地位。在村务决策方面,中部农村妇女有更强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与行动。在男女平等方面,中部农村男女平等的意识更强,妇女能顶半边天几成事实。在婆媳关系方面,北方农村,婆婆地位较高,中部农村,婆婆地位较低。婆婆较高的地位及较高的心理期待,往往会与媳妇上升的地位发生矛盾,由此造成激烈的婆媳冲突。

    四、生育观念与生育行为

    有意思的是,在调查地区,村民生育行为差异颇大,有一些地区,即使政策允许头胎生女孩后可以再生一胎,村民也放弃第二胎的生育,比如湖北荆门,浙江武义后陈村,辽宁大古村。还有些地区,农民强烈要求生育至少一个男孩,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很难开展,如本书中大部分北方农村尤其是河南安阳、开封地区,农民不生一个儿子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此外,笔者调查过的安徽阜阳地区和江西宗族农村,生儿子的理念也极强。

    一般来说,有四种原因导致农民的生育行为,一是传宗接代,二是养儿防老,三是天伦之乐,四是随大流。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传宗接代是极为重要而基础的人生任务,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没有儿子成长起来继承家业,延续香火,就是“断子绝孙”,人生的意义就没有了。“传宗接代”构成了中国农民生育的宗教意义上的动力。不过,经过20世纪一百年的政治批判,和最近20多年的市场批判,“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已作为“封建思想”被置于政治不正确位置。虽然作为文化本能,“传宗接代”仍然是中国农民生育的主要动力,但这种动力的强度却在快速地下降,且在不同地区下降的速度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传宗接代意识仍然较强,而另一些地区的传宗接代意识已经比较微弱。

    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民功能意义上的生育动力。在中国传统时代,因为社会变迁较为缓慢,社会流动也少,父母抚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一般都是可以预期的。传宗接代的宗教性目标往往与养儿防老的功利性考虑结合起来。但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是农村社会的快速变动,使父母生养子女与子女赡养父母之间的时间落差,可能造成父母与子女责任的不对称,结果,养儿不能防老,反而是养儿带来烦恼。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老年人受子女虐待的现象,会动摇农民“养儿防老”的预期。

    “天伦之乐”可以说是中国农民感情上的生育动力,这种生育动力一般不单独构成中国农民的生育动力,尤其是在传统社会中较少构成单独的动力。欧美国家“天伦之乐”的生育动力相对较强,中国城市因图享受“天伦之乐”而生育的情况也远较农村普遍。

    “随大流”则是中国农民普遍的行为。李银河称之为“生育的村落文化”。“随大流”有两种,一种是文化不自觉,在缺少变动的情况下,农民勿需反思生育行为,生育是一种文化本能。另一种是跟随村民的大多数,别人生了我也得生,人人都要生儿子,我不生儿子,就会被人骂“断子绝孙”。这里的“断子绝孙”与宗教意义上的“断子绝孙”不同,因为这里只是一种区隔,是自己因为与众不同,而被人拿着“把柄”嘲弄。第二种意义上的“随大流”,尤其是宗教性的及功能性的生育动力减弱,就为计划生育提供了可能。简言之,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制性,使不是一户村民,而是很多户村民不能生育儿子后,“断子绝孙”就不再是一种骂名,生两个女儿,或只生一个女儿就变得正常起来。

    除养儿防老以外,还有一种强烈的功能性生育行为,就是因为宗族“人多拳头众”而可以在村庄竞争中居于优势的生育动力。尤其表现在存在激烈的公开暴力竞争的村庄,同一集团的家族成员总是希望本家族成员多生儿子,以在与村中其他集团的竞争中占居优势。这样一种功能性的生育行为,因为不仅有个人的动力,而且有家族的动力,就往往十分地强劲。

    在现实中,以上四种原因并非截然分开,而是混合在一起起作用的,但在不同地区,主导原因所起作用的排序有很大差异。总体来讲,宗族性村庄因为有浓厚的社区记忆,传统保存较好,而使生育中宗教性的传宗接代因素仍起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在内部存在激烈竞争的村庄,农民生育中功能性的动力最强。

    就我们调查的地区来看,中部地区农民的生育行为最容易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湖北荆门和辽宁大古都在1990年前后,因为国家强力计划生育措施,而彻底地改变了农民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目前这两个地区即使政策允许头胎生女孩后还可以再生一胎,农民也往往放弃生育二胎,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生二胎养育成本太高,与其生两个却不能精心培养,不如生一个但作精心培养。

    在生一个还是生两个,是否必须生儿子的选择上,浙江武义后陈村与湖北荆门和辽宁大古村十分类似,安徽小井村次之。北方农村的差异最大。

    北方农村的关中新庄村、山西董西村、河南西姜寨和河南吕村镇,农民的生育理念中都有更多传宗接代的考虑,也有一定要生一个儿子的冲动,这类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太好做,因为生了两个女儿后,政府强力控制的结果是农民超生游击队的出现。

    北方农村,农民生育动力里面,既有宗教性的动力,也有功能性的考虑。我在2003年到安徽阜阳农村调查发现,正是村庄内部激烈的小群体冲突,使农民倾向多生儿子。申端锋调查的鲁西南农村也是如此。本书调查地区中,晋南董西村与此最为接近。

    湖南衡阳农村的情况与北方农村相似,农民生儿子的愿望十分强烈,且计划生育工作是乡镇干部最为头痛的工作。衡阳农村农民的生育动力中,最大的动力是宗教性动力,这正是南方农村的特点。在江西宗族村庄,不生一个儿子,就无法传宗接代和不能延续香火,这是极其严重的事件。江西宗族农村,老年人去世,他们首先关心的是能否进祠堂办丧事。罗兴佐讲在他家乡江西吉安,一个90多岁老太太的儿子是省人民医院院长,当老太太感到身体不适,就立即要求儿子将自己从省城送回农村老家,因为只有在老家去世的人才有资格在到祠堂办丧事。罗兴佐讲的例子在江西宗族农村有相当普遍性。

    通过比较农民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可以为理解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易及其地区差异,及为理解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和农民的生活理念提供帮助。后面的讨论还会回到农民生育这个话题上来。

    五、农民的闲暇时间及其社会交往

    改革开放以来,以前隐性存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显现出来,农民闲暇时间大量增多。

    农业剩余劳动力是由两种不同的原因形成的,一是绝对剩余劳动力,就是说中国农村人多地少,使农业无法容纳如此之多的农村劳动力。二是相对剩余劳动力,就是农业本身季节性特点所造成的农村劳动力的季节性剩余。在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强有力的社队组织,国家将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修建大型工程,改良农田。在缺少资本的情况下,正是通过有效使用劳动力,新中国才能从农业和农村中获取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并在不长时间完成中国的工业化。

    分田到户以后,单家独户的农业生产方式,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因为社队组织解体,单家独户的小农无法将劳动力组织起来进行建设(大型水利建设、村庄环境建设、基本农田建设等),这就使农村出现了严重的劳动力剩余。农民一年中可能只需要二个月从事农业生产,十个月时间却无事可干。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大量脱离农业从事第二、三产业。1980年代,乡镇企业容纳了大量农民就业,“离土不离乡”被期待成为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中国工业化的主导方式。到1990年代,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不升反降,离土又离乡的工业化模式成为主导,大量农村劳动力到沿海和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村出现了大量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理解当前农民的闲暇,离不开农民流动的背景。

    从农业生产方式来讲,种植旱作物和种植水稻作物对农业劳动强度的要求很不相同,而同样是种植水稻,又有双季稻、三季稻和单季稻的差异。其中,种植单季水稻的农村地区,农业劳动强度及所需时间最少,但对水利的要求较高,在我们讨论的案例中,湖北荆门、安徽徽州、浙江武义、安徽肥西,都是种单季水稻,再加一季油菜或小麦。辽宁大古村则只种一季水稻,湖南衡阳种两季水稻。种单季水稻再加一季油菜(或小麦),一年的农业劳动时间累计不会超过三个月,且其中农业劳动强度最高的插秧、收割环节,多有节省劳力的办法发明出来。北方农村的河南安阳、开封,陕西关中,山西董西村,均为旱作物种植,主要是小麦、棉花和大豆。旱作物尤其是棉花种植耗时较长,劳动强度较高,机械化也较为困难。

    所有案例地区都有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收入占到当地农民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中较为特殊的是浙江武义后陈村近年成为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村里开始办起工业,农村劳动力可以就近就业。后陈村的外出主要是繁育珍珠蚌,是较多技术含量的务工,与一般出卖体力的外出务工有所不同。

    从农村留守人员的闲暇时间安排来看,湖北荆门农闲时间相当地多,其中大多数农闲时间都是在打麻将,而没有被组织起来进行公共或个人生产。与荆门农村农闲时间到处串门打麻将形成对照的是辽宁大古村。大古村种单季水稻,农民有大量闲暇时间,特别是漫长的冬季更是无事可做,但大古村民的串门却远不如荆门农村频繁,打麻将在大古村也很常见,却往往是公私分开的,即大古村村民更喜欢在公共场所,比如村中小商店打麻将聊天,而荆门农村虽然老年人越来越愿意到村中公共的茶馆打麻将,一般村民却是在自家屋内摆开麻将场。

    山西董西村人也喜欢打麻将,也多相互串门。与荆门农村不同的是,董西村老年人聚在一起聊天的机会众多,以至到了很晚的晚上,还会有若干老年人聚在某一家的门口闲聊。老年人公开地频繁地聚在一户村民门口聊天,说明老年人在村里还是有一定地位的。辽宁大古村老年人则是聚在村中一块公共场地上晒太阳。

    真正可以说明老年人地位的,是河南安阳吕村镇李寨村,70岁老人到县上为集体的事情上访。老年人为集体的事情到县上上访,说明老年人不是自顾不暇,而是可以关心公共事务的,他们希望将闲暇时间过得有价值。若没有儿子媳妇的理解,老年人上访是不可能的。与吕村镇情况相类似,湖南衡阳农村,老年人为农民负担上访甚至比较普遍,这也可以说明湖南衡阳农村老年人的地位是不低的。

    因为农民闲暇时间很多,农民如何使用闲暇时间就很值得研究。与农民闲暇有关的是农民能否利用剩余劳动时间来合作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来创造高质量的文艺生活。农民相互之间的大量闲暇时间,正是可以进行合作医疗和民办教育的基础。如果农民有大量闲暇时间,他们将闲暇时间用于创造性的文化活动和生产活动,则农民的整体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将会有大的提高。而如果农民仅仅是将闲暇时间用于打麻将、买六合彩,则农民的闲暇时间会降低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六、电视、庙会和地方戏曲

    农民闲暇时间的安排大部分要从事文化活动,其中电视、庙会和地方戏曲是当前农民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几种文化活动。

    电视进入农村是1980年代后期的事情,到1990年代中后期,电视即在全国农村普及,调查地区也全都已经普及电视,且电视均已对农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择要来说,在湖南文光村,电视机进入农民生活中,以前夏天村民在夜晚聚在禾场上聊天的机会变少了,而在家里看电视的时候多了。电视一方面扩大了村民的视野,一方面又切割了村庄的生活。因为电视进入到村庄,而使村庄进一步半熟人社会化了。电视还给农村带来了消费主义文化,带来了一个主导的外部世界,这个世界与农民的村庄生活相差甚远,农民是这个世界的边缘人。或者说,电视中的主流生活使农民进一步丧失了主体性。

    与电视有相当差异的农村文化活动是庙会和地方戏曲。庙会是北方农村常见的景象。河南安阳吕村镇,庙会是农闲时间最为常见的活动,农民利用庙会来相互走动交流。庙会上有各种文艺表演,也有商业促销,最重要的是庙会往往是由村庄轮流举办的,庙会因此成为农民生活中值得期待的一项盛大集体活动,成为创造意义的活动。关中新庄村的庙会也与农民自己的组织有关,正是农民组织起来修庙、庆典,才重续了建国前的庙会传统。

    与北方庙会不同,在南方和中部地区,农村更为常见的是地方戏曲。湖北荆门农村,常见地方花鼓戏表演,这些民间剧团表演一场只要几百元,农村中的老年人特别爱看。老年人之所以爱看地方戏曲,是因为地方戏曲中有他们可以理解也为他们所期待的人生经验和人生理想。电视播放的电视剧则大多只是对未来充满憧憬的青少年的偶像剧,和城市中产阶级的白日梦。

    除电视、庙会和地方戏曲以外,当前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提供有益的文化生活,十分重要。沈阳市在大古村修建了一个水泥广场,这个广场就成为了大古村民夏天的好去处。浙江武义县后陈村在1990年代成立了老年人协会,有一个简陋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村中老年人就有了一个好的活动场所,他们可以相互关照,老有所乐。我们在湖北荆门和洪湖四个村建立了四个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便自己组织起来为丰富自己的闲暇生活和提高闲暇质量而努力。在四个老年人协会的活动中,最为经常的活动是观看影碟机播放的地方戏曲。

    在江西和福建的宗族型村庄,农民还会将大量时间用于宗族性的活动中,如编修族谱,维修祠堂,组织公共性的祭祀等等。在安徽徽州的宅坦村,村民组织编写《村志》,而在另一些地区的农村则有龙舟比赛、舞狮比赛等。

    让人诧异的是,当前农村中,最为广泛隆重且影响深远的文化活动,也许是举办丧事的仪式。后面我们会进一步讨论丧事仪式及其在不同地区的差异。

    七、人情往来

    人情往来是一种互惠行为,也是建立交往,界定亲友的手段。人民公社时期,经济收入比较平等,且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农村人情往来多送送实物和少量现金。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收入差距拉大,现金收入水平也大大提高了。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的物质匮乏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几乎没有什么东西不可以用钱来购买。农村的人情往来因此越来越以送钱代替了送物,礼物质的含义消失了,而量的含义凸显出来。

    一旦礼物由实物变成现金,人情往来就容易变成赤裸裸的收入与支出的计算,变成投入与回报的计算,变成办酒席是否划算和“人情债”该如何偿还的计算,人情本身的含义反而下降了。在有些地区,因为办酒席是一件收入较多(送来的人情钱)和投入较少(办酒席的开支)的事情,因此人们会想方设法多办酒席,以收取更多人情钱,这样一来,到了农闲时节,农村家家办酒席,户户收人情,村民天天送人情吃酒宴。从外在的角度来看,村庄中因为办酒席越来越频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密集,村庄的社会资本增加了。从实际后果来看,因为酒席的赢利性质和村民人人惧于送礼,农村人情徒具形式,密集的人情往来深刻地消耗掉了村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村庄团结不是加强了而是降低了。

    依据分田到户以来农村人情数量是增加还是减少,可以将调查农村分为两类,一类农村的人情越来越密集,村民被人情债搞的疲于奔命。典型如湖北荆门农村。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以来,农村人情之多,酒席之密,到了农闲季节,几乎家家办酒席,天天送人情,一般农户每年用于送人情的支出要占到一年现金收入的1/3以上。办酒席的事由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繁,如建房、考学当兵,婚丧嫁娶,小孩出生、周岁及以上的所有整数的生日,等等。送礼的金额越来越高,从每次2元、5元,到10元、20元,到现在的50100元。酒席的人数越来越多,从一般10多桌,到最多50多桌甚至上百桌,等等。

    仅次于荆门农村人情频度的,可能是安徽徽州宅坦村和湖南衡阳文光村。

    北方农村酒席的特点是频度不高,但规模很大,动辄办一百多桌酒席。不过,北方农村酒席不丰盛,且送礼的金额一般不高,办酒席是亏本的事情。本书调查的四个北方农村都是酒席规模越大越亏本,且北方农村至今仍然存在送实物的习惯,以至于河南西姜寨乡杨岗村规定,农户送礼不得送实物,以免送得太多造成浪费。

    安徽小井村也是办酒席特别少的地区,农民除婚丧事以外,一般不办酒席,即使办酒席,也只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浙江武义后陈村的情况与小井村相类似。这种未将酒席规模办得很大,且酒席频次不高的村庄,却可能有良好的村庄内部认同与合作。这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构成以上不同地区人情往来差异的(此处不讨论年节的人情往来),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办酒席的类型。几乎所有调查农村地区,婚丧事都是要办酒席的大事,不同地区酒席频次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是否举办生日庆典及在多大范围和规模上举办生日庆典。在荆门农村,每个整数的生日都可以举办酒席,而无论是10岁,20岁还是80岁、90岁。在另一个极端,则是无论什么样的生日如90岁生日,也最多只在家庭范围内聚餐。此外,一些新的办酒席的理由,如上学参军,新房落成,也构成了不同地区酒席频次的差异。二是办酒席的规模。一般情况下,办酒席时会有三种人来送人情,一是邻里,尤其是同一自然村(特别是同一村民组,原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的村民,二是亲戚,三是朋友。亲戚送礼是理所当然,邻里送礼越来越稀松,朋友送礼越来越多。酒席规模大多与邻里送礼人数有关。北方农村自然村比较大,聚居人口越多,送礼及参加酒席的人数就越多。好在北方农村的酒席比较简单,且送的礼金不多。三是办酒席的亏赢。一旦办酒席所收礼金大于办酒席的支出,则办酒席就是一项赢利的事业,有了办酒席的理由,村民就自然有办酒席的积极性。原本意义上,办酒席做人情是一种互惠,是亲朋好友为婚丧大事提供经济和物质支持的一种方式,办酒席有赢余是人情的应有之义。但当酒席后面的互惠消失后,酒席就变成了不平等的交易,酒席凭借其互惠形式的合理性,来吞噬其可怜的内容。尤其糟糕的是,一旦有人因为有办酒席的理由而连续办过几场酒席,比如连续三个儿子结婚,连续三个儿媳生小孩“喜九”、“满月”、“抓周”,就造成一家连年办酒席收钱,而其亲朋邻里却不得不连续送钱的不平衡。这时,连续送出人情的人家就可以找出新的办酒席的理由来“收回”人情,这个新理由相对于过去正当的大家公认应该办酒席的理由是新。新理由被数次使用,就成为旧理由,就成为大家都来办酒席的理由。因此办酒席的理由越来越多,村民对酒席不胜其烦。

    从调查地区的情况来看,凡是办酒席亏本的农村,酒席的类型都比较少,也比较固定,酒席本身的竞争性较强,酒席的确具有价值再生产的功能,也有面子竞争的意谓,这方面尤其表现在丧事仪式上面。而办酒席赢利的地区,酒席类型就会越来越多,频次越来越高,最后所有人都陷入其中难以自拔。

    而从办酒席的规模上看,赢利型酒席的频次虽然越来越高,退出人情往来的例外也越来越普遍。邻里开始减少相互之间的送礼,或有邻里开始退出送礼,亲戚也越来越少,血缘远一点的亲戚就不再来往走动,朋友则视每个人在外面的交往及个人能力的大小。而那些亏本型的具有面子竞争意谓的酒席,则送礼的人数不见得减少,酒席的规模一般都会很大,场面会十分地热闹,且酒席的仪式性也会较强。进一步说,赢利型酒席因其功利性的目的而使酒席的联谊能力不足,而亏本型酒席则具有明显表达性功能。

    八、红白事及其仪式

    红白事是农村中的大事,尤其是丧事,是仅靠一己之力难以应对的重大事项。因红白事是农村的大事,更是农户的大事,红白事就成为村中公共性的事务,是需要全村诸多人们共同参与完成的事务。

    红事指婚嫁,白事指丧事。人民公社时期,自上而下要求易风移俗,婚丧事简办,红白事的大操大办较少。改革开放以后,红白事的大操大办逐渐在农村再度流行起来。红白事的大操大办,大致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大规模及大花费,比如仪式繁琐,送礼人数众多,花费巨大,二是将红白事作为竞争手段来用。上面已讨论不同地区红白事操办规模与花费的差异,这里讨论作为竞争手段来用的红白事。尤其要讨论丧事的竞争。

    中华民族有“慎终追远”的美德与传统,“慎终追远”是说要认真对待死亡,并思念祖先,其具体表现就是要办好丧事和做好祭奠。而恰恰在办好丧事上面,容易形成村庄内的面子竞争。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丧事变得复杂起来,择要有三,一是与丧事相关的“迷信”复兴,办丧事请道士、择吉日逐步流行起来。二是在有些地方,丧事的规模越办越大,薄养厚葬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有些地方的丧事仪式中,竟然出现请歌舞班子唱欢快歌曲、跳脱衣舞的恶俗。三是遗体火化的强制推行也正在改变农民的观念及丧葬仪式,丧事中的神秘主义和敬畏心理因为火化而进一步破除。

    以上三点变化的含义是十分不同的。“迷信”的复兴,其实质是地方性共识的重建和村民对价值性因素的寻求。“迷信”是人们在不能把握自己命运的情况下,不得不借不确定的知识来为自己的行为和想法找到确定性。从调查地区来盾,大多数地区农村的丧事都有迷信的复兴,相对来说,辽宁大古村和浙江后陈村因为距城市较近,很早就推行遗体火化,丧事本身的神秘性被打破得更为彻底,丧事中的神秘主义因素和迷信就更少一些。而安徽徽州宅坦村则将丧事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是否薄养不一定,厚葬则是一定的了。宅坦村,有着众多的活人墓,一般的活人墓的造价也在78000元,好一些的高达数万元。活人建墓,说明徽州人对死亡抱有很高的期待。

    建造活人墓及请道士念经,当然也含有村庄内部活人竞争的因素,不过,这种竞争仍然是以合理的形式和符合丧事仪式的方式来进行的。

    在丧事上表演脱衣舞,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2006年在江苏农村拍到的节目。表演脱衣舞的目的是吸引更多人来观看,观看表演的人越多,丧事就办得越是气派,越是有面子。但是,一旦到了办丧事时请人跳脱衣舞,脱衣舞欢快的节奏与丧事悲伤的气氛之间,无论如何都难以协调。辽宁大古村老年人说,在丧事上狂歌劲舞,这不是欢迎老人去死吗?问题是,当前农村办丧事时跳脱衣舞,唱欢快歌曲,远非个别地方的特殊事件,而是正在全国农村极快地普及。在我们调查的地区,河南安阳、湖南衡阳、陕西关中、辽宁大古,都已经普及了丧事上的狂歌劲舞。

    丧事请歌舞班子表演之初,也并不一定就是要表达欢快。刚开始时,农村有钱的人家在办丧事时,请歌舞班子尤其是地方戏曲班子来唱一些寄托哀思的悲伤戏曲,以表达丧户悲伤的心情。同时,因为可以请得起戏班子,也就将丧事办得体面,既对得起去世的人,又为活人争了面子。不过,悲伤的戏曲总是不受人欢迎。当有人请来戏班子唱悲哀的调子,并因此吸引村民来围观,从而挣来了面子,就有人为吸引更多村民围观而请来表演欢快歌舞的戏班子。开始时,办丧事请戏班子是为了寄托哀思,不久以后,请戏班子成为办丧事不能缺少的一项议程,再不久,戏班子吸引村民来围观成为村庄面子竞争的一个方面,再不久,为了吸引更多村民围观,戏班子的表演越来越脱离丧事的语境,越来越成为单纯面子竞争的手段。戏班子的表演在内容上越来越媚俗,调子上越来越欢快,最终造成了悲哀的丧事与欢快的歌舞的“二律背反”,丧事上跳脱衣舞成了地地道道的黑色幽默。

    丧事上跳脱衣舞的黑色幽默,几乎是不分东西南北都有表现,这就足以让人担忧了。本来中国文化中有所谓“白喜事”一说,有所谓“喜丧”一说,但一方面中国国家大传统中,丧事的悲哀调子与欢快调子是从来不会二重奏的,农村丧事中的这种欢快调子说明国家大传统对农村的影响日衰。另一方面,当前农村丧事上的狂歌劲舞与传统中民间的“喜丧”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民间的“喜丧”仍然是悲哀的调子。

    在丧事上表现出来的这种“黑色幽默”,集中反映出当前中国农民生活中,形式与内容的脱节,目的与手段的脱节。前面讨论的农村人情也反映出当前农民生活中的这种脱节。造成这种脱节的原因,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大转型和文化上的不适应及文化上的无所适从。如何应对这种文化上的不适应,是当前中国面临的巨大问题。

    在丧事上跳脱衣舞也有地区差异,因为跳脱衣舞是要有条件的,第一,跳脱衣舞离丧事的悲调太远,村庄中如果还有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这种欢快的调子就难以在丧事中唱起来。江西、福建的宗族农村,地方性规范仍然较为强有力地存在,则丧事上就较难听到狂歌劲舞的欢快调子。第二,跳脱衣舞是要花费成本的,之所以办丧事要请人跳脱衣舞,是为了向其他村民证明自己经济条件并不差,自己也要面子,自己在与其他人竞争着。在村民只关心利益和实惠的地区的所谓原子化的农村,农民就不会关心一个热闹的丧事可以给自己带来面子。请戏班子跳脱衣舞是费钱不讨好的事情,费这个钱不是神经有病吗!相反,如果丧事有什么禁忌,要信点迷信,则花钱还是值得的,因为花钱可以买确定性。这是一种功利的计算。

    换句话说,在地方性规范很强的南方农村和在村民已经原子化的农村,丧事上表演狂歌劲舞的理由都不充分,可能性都不大,恰恰是在北方农村,一方面,村庄内缺少如南方农村一样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一方面,村庄内又有着激烈的面子竞争,这种村庄就容易出现丧事上的“二律背反”。相对来说,前面讲到人情上形式与内容脱节的二律背后,荆门农村表现最为突出,荆门农村人情上的二律背后有着现实的物质利益,而北方农村丧事上的“二律背反”背后有着虚幻的面子利益。

    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来看中国农村在村庄内部竞争,及目标与手段、内容和形式脱节的地区差异。

    九、村庄中的竞争:建房,耐用消费品和日用消费品

    农民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自然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及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即使在村庄价值生产能力最弱的原子化村庄中,村民之间也会有面子竞争。“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典型地说明了人是社会的动物,需要在社会的评价中而不只是个人物欲的满足中,获得个体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

    但是,不同地区及不同时期,人们竞争面子的方面与机制都有相当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与村庄本身的稳定性,与村民的预期及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度,都有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村社会流动性较弱,村民的预期长远,地方性规范往往与强制性的制度相联系,村庄中每个人的位置都相对稳定,且一般很难变动,每个人都很关心自己位置的收益,希望扮演好自己位置上的角色。换句话说,在传统社会中,一方面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很强,每个人都有规范的角色任务,一方面村庄中的社会分层明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

    建国以后,中国农村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一是土改从经济上拉平了村庄中人们的差距,二是解放话语不仅动摇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和长幼有序的传统,而且冲击了村庄中传统精英与权威的地位。总之,新中国农村社会中,传统的个人位置和社会经济分层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奋斗的可能性凸显出来,而村庄内地方性规范却仍然强有力地存在,——但往往改换了话语形式,如用解放话语或阶级话语来包装传统的话语。

    因此之故,在建国以后,农村中竞争不是消失了,而是更加激烈了,只不过这种竞争的形式有所转换,话语有所不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再次发生巨变,其中尤其重要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的重新分层,二是村庄流动性大幅度增加,村庄预期变得不再确定,三是市场经济意识形态对地方性规范的强力冲击。

    农村经济社会分层,使人民公社时期变得激烈起来的村庄内的面子竞争,容易被物质性的东西来证明,尤其容易被矗立在村庄中的高大房子来证明。当村庄内缺少有力的地方性规范时,以建高房子来证明自己的努力就缺少节制,村庄中建高房子的比赛就尤其地劳命伤财。在我们调查的几个北方农村,建高房子的竞争大都到了极不理性的地步。相对来说,南方农村如徽州宅坦村和浙江武义后陈村,因为村庄中还有着较强的地方性规范的约束,村民一方面在房子上存在攀比,一方面又让攀比有些内涵:即房子不仅高大才有面子,而且房子的装修也得与房子高大相匹配。高大而不能装修好的房子,在南方农村无论如何是没有面子的事情,在那些具有很强地方性规范的南方农村,没有人为了在村庄中获得面子,而修建高大却无力装修的房子。换句话说,北方农村在建房上的竞争远不如南方农村建设和富有内涵。

    在那些因为村庄社会流动而让预期变得不确定的村庄,建高大而不实用的房子是不可理喻的事情。建房子是要花费村民一生努力才能完成的大事,是巨努力。河南安阳农民评价说,河南南部信阳地区的农民在外打工,很在乎吃喝和穿着,而不太注意攒钱,安阳在外务工的农民则吃喝与穿着上都十分地节省,以为建房子攒钱。打工攒钱建房子,的确是一个远大而艰难的目标,因为辛苦打一年工,可能只能赚5000元,而建一栋好一点的房子,往往要花费510万元。赚较少的钱而盖很高大的房子,没有长远预期是很难做到的。没有长远预期的人们,不会为了在村庄中的面子而盖高大却不实用的房子,而愿意让生活舒服一些:吃好一点,穿好一点。湖北荆门农村,正是宁愿吃好一点穿好一点,却不愿为建高大而无用的房子而努力的农村,这样农村的农民,更多是为当下而活,为自己而活,为实在的生活而活,为生活舒适而活。

    在农村,除建房竞争以外,还有一种关于耐用消费品的竞争,尤其是当前农村年轻人购买摩托车和手机中表现出来的竞争。摩托车、手机竞争,既不同于房子的竞争,又不同于只关心自己实在生活的不竞争,而是年轻人要表现自己的竞争。在农村没有富裕到年轻人可随意享受耐用消费品的程度的情况下,只有那些缺乏村庄长期预期和强有力地方规范的农村,年轻人才会在耐用消费品上展开竞争。在中部地区的一些农村,一方面是房子旧且破,一方面是年轻人买很时髦的手机和很时兴的摩托车,且手机和摩托车并无实际需要,而多是炫耀性消费。

    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村庄内三种不同物品消费占农民支出的权重来讨论农民竞争的类型,同时借此理解不同地区农村的特性。北方农村竞争面子,中部农村竞争实惠。南方农村的竞争比北方农村的竞争更加含蓄和精致,中部农村的年轻人更愿意将资源优先用于购买炫耀性的耐用消费品上。从村庄内部竞争的烈度上讲,北方农村竞争烈度最高,南方农村次之,中部农村再次之,这与人情和丧事上的竞争相类似。北方农村村庄内面子竞争激烈程度比南方农村更高的原因,既与北方村庄内部往往是分裂为多派有关,又与南方农村地方性规范较强,农民生活的本体性价值仍在有关。也正因此,北方农村的面子竞争更为直接,而南方农村的面子竞争较为含蓄也较为节制。中部农村无论是直接竞争还是间接竞争,大都不愿在要花费巨努力才得以展开的住房上竞争,中部农村的农民较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农民要远为理性,中部农村的人们认为,与其将一辈子的努力用于建一栋房子,不如过好现在的生活。

    北方农村、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在村庄竞争中表现出来的以上差异,与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的差异有密切关系。

    十、村庄价值生产能力

    所谓村庄价值生产能力,是指村民在村庄生活中获得意义的可能性。在传统社会中,因为社会变动较为缓慢,传统成为村庄中人们行动理所当然的理由,诸如传宗接代的观念和生死轮回的信仰,构成了农民生活意义中的大部分内容。同时,物质生产领域的状况,为生存而努力的贫困农民和期待继续向上升的富裕农民,都在努力增加经济收入。因为村庄较少变动,村民具有长远的生活预期,村庄中的舆论力量及价值评价能力很强,越轨行为不仅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规范(族规家法)的制裁,而且受到村庄舆论和村民内化的道德力量的约束。

    人民公社时期,虽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取代了传统的大部分内容,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较少的社会流动以及阶级斗争话语,使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依然很强。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意识形态的进入,村民的社会流动及个体化生产方式的回归,尤其是快速的社会变迁,使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大为降低,村民越来越不从村庄中获取生活意义的说明,而越来越将生活的世界转移到了村庄以外的世界。村庄只是村民实现个人价值的一个场所,并且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场所。这样一来,村民就不一定在乎村庄内的面子竞争和自我实现,他们成为“庄里的庄外人”。[6]

    当村民不在乎其他村民评价时,他们在村庄中行动的理由就只剩功利的考虑,比如,村干部就只会考虑个人利益最大化,村民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尽可能地搭便车。村民不关心也不愿参与村庄的面子竞争。村庄也因此不再按照熟人社会的逻辑行事。

    当然,在农民还不能一下子转移出村庄,村庄还依然是中国大多数农民不得不依托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场所时,绝大多数村民就不得不依然生活在村庄中,依然与其他邻里面对面交往,并依然会感受到其他村民评价的压力,只是村庄内部组织方式的差异,村民对村庄历史记忆的差异和聚居方式的差异,构成了不同地区农村价值生产能力的差异。在有些地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弱,典型如湖北荆门农村,村庄精英除非有较高的收入,否则不愿当吃亏不讨好的村干部,村干部作为公共位置的社会性收益不被村干部所看重。相反,安徽徽州宅坦村村干部工资不高,任务繁重,且广受指责,村庄精英却积极竞争村干部的职务,其原因就是村庄精英可以从村干部的公共职位上获取社会性收益。同样,安徽肥西小井村村民组长每年只有很少的工资,却仍然敬业,说明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强。这样,从现象层面看,村组干部只有很低的收入却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则表明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强。

    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弱,尤其反映在村民的行为中。河南安阳吕村镇有众多敬老标兵,孝顺媳妇,其原因是村庄有强有力的尊老爱幼舆论。浙江武义县后陈村,婆媳之间的关系十分理性,各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这样看来,后陈村的价值生产能力不强,但后陈村的精英群体为争夺精英位置而有激烈斗争,说明后陈村是与吕村镇有略微不同的价值生产能力。徽州宅坦村,一方面村民在村务中搭便车行为十分普遍,一方面村庄中有众多积极分子关心村务,这些积极分子关心村务,说明村庄具有价值生产能力,但这种价值并非笼罩性的价值,一些村民可以逃逸出来,或已经逃逸出来。江西和福建的宗族村庄,因为存在强烈的集体情感,就使任何一个村民都难逃村庄舆论的评价。不过,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宗族性村庄越来越少,且宗族内部的集体情感也远不纯粹了,因此,笼罩性的村庄舆论及强有力的村庄价值生产能力,正在变得遥远起来。

    总体来讲,北方农村具有较中部农村更强的价值生产能力,因此有着更激烈的面子竞争。中部农村中,湖南衡阳的文光村和安徽肥西的小井村,村民组都是重要建制,且村民组内的搭便车行为似乎很少。这说明,在衡阳文光村和肥西小井村,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仍然很强。肥西小井村与湖北荆门农村都种植水稻并需要灌溉,因为小井村内村民组的认同,村民是以组为单位使用灌溉设施,小井村的主要灌溉是挖大堰,一口大堰数十亩,可以灌溉超出农户规模的耕地。荆门农村原子化程度很高,农民的灌溉以户为单位,因此,一口数亩的小堰也会一分为九。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农民流动的进一步增加,和人财物资源的进一步流出农村,农村的价值生产能力会进一步降低。那个时候,只有国家更多的惠农政策进村入户,农村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才能得以保持。

    十一,地方性规范与地方性共识

    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的地区,就是具有强地方性规范的地区。地方性规范是一个地方关于应该如何行动的准则,强地方性规范使地方上的人们具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和道德标准,强地方性规范织起一个地方人们的生活目标和道德理想。正是地方性规范为人们提供了实践的准则和方向。

    地方性规范是一个地方的人们所共享的关于行动正确与错误的准则,但地方性规范并非一定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对立,相反,国家意识形态往往正是通过地方性规范来影响人们的行动。地方性规范的核心不在于其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关系,而在于一个地方的人们关于正确与错误评价标准的共享水平。地方性规范的一个作用是整合地方上的人们的行动,从而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因为国家权力缺少对基层社会的深入,基层社会自治程度较高,基层社会自治既依靠强制性的族规家法,又依靠人们关于什么是正确和什么是错误的地方性规范,正是内化的道德准则,使强制性规范可以有效发挥作用。

    当国家权力十分强大,国家有能力安排基层社会事务,为基层供给基本公共品时,自主性的地方性规范的成长就变得既无必要,又无可能。进一步说,国家权力介入越深的地方,地方性规范的成长就越难,地方性规范的自主性就越低。而国家权力越是难以介入的地方,自主性的地方性规范的成长就越容易,也越需要,地方性规范就越强。

    因为地方性规范与国家权力渗透的此种消长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远离中央权力的南方农村,地方性规范的成长就较容易,且地方性规范的自主性较强,而中央权力重心所在的北方农村,地方性规范会受到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有力塑造,其自主性较低。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渗入基层社会的能力较弱,因此传统社会基层地方性规范较强,现代社会中,因为国家能力无处不在,地方性规范的成长十分困难,地方性规范越来越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木偶。

    就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来看,南方农村因为在传统时代已经形成强有力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地方性规范,当现代国家权力介入到南方农村时,国家权力较难快速改变南方农村具有自主性的地方性规范,国家权力削弱了南方农村的地方性规范,但南方农村的地方性规范仍在。

    北方农村因为传统时代就受到更多国家权力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地方性规范强但自主性不足,一旦现代国家权力再次介入到北方农村,北方农村的地方性规范会随之发生变化。国家权力的介入与地方性规范的变化有一个时滞。地方性规范越强及地方性规范的自主性越高,则国家权力介入后发生的变化越慢,变化的时滞越长。

    有些开发较晚的农村,如东北三省和荆湖平原,因为开发较晚,地方性规范正在形成中或尚未形成,国家权力即开始强力介入,其结果是地方性规范较弱,国家权力及主导意识形态的变化会即刻在这些地区的农村发生效应。

    小结一下则是,因为地方性规范在中国传统时代成长的时间与空间的差异,[7]而具有不同的强度和自主性。南方农村开发上千年,经过了完整的明清宗族重建,且离中央权力较远,从而使南方农村的地方性规范强且自主性高。北方农村离中央权力近,且北方农村战乱较多,中央权力及国家意识形态强力介入北方农村,从而使北方农村的地方性规范强但自主性不足。中部那些开发较晚的农村,地方性规范正在形成中,因此,中部地区农村的地方性规范弱且自主性低。

    具体到本书调查地区,中部特征明显的辽宁大古村和湖北荆门,明显是地方性规范不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弱的地区,北方特征明显的陕西关中,河南开封、安阳和山西夏县,其地方性规范虽强,但瓦解速度似乎很快。具有南方农村特征的安徽徽州、浙江武义和湖南衡阳,农村的变迁则较为平稳,地方性规范仍在发挥作用。

    与地方性规范的含义相近但略为广泛的地方性共识。所谓地方性共识,就是一个地方的人们所认为的理所当然,也就是一个地方的人们所共享的文化。地方性规范和地方性共识,都是一个地方的人们至于行动准则的规范,而地方性知识,则是一个地方的人们关于地方特定状况的具体知识。特定的地方性共识是特定地区人们展开行动的基础,正是地方性共识的差异,塑造出了相当部分自下而上的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人们对公与私,对血缘与地缘认识的地方性共识的差异,造成了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而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强有力地塑造了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下面讨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

    十二、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

    在本书中,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这个概念首先来自20047月在陕西关中农村调查的灵感,因为关中农村的“户族”,是不同于宗族也不同于家庭的农民行动单位。而真正提出这个概念则是在20054月到安徽肥西县小井村的调查,在调查时,小井村民总是说“我们庄”,这个“我们庄”是指“我们村民组”,因为小井村的庄与村民组是同构的。小井村村民组长报酬极低,工作繁杂,村民组长当选后却仍然工作负责,因为“庄上总得有个管事的人”,也就是说,小井村的村民组具有强烈的“我们感”,是一个认同单位,也是一个带有一定程度的“私”的单位。小井村调查让我们将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联系起来,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并试图以这个概念为基础,来解释中国自下而上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我们来讨论案例地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具体地说,超家庭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有两种类型,一是以血缘为基础的认同单位,一是以地缘为基础的认同单位。血缘基础上的认同单位可以分为四种,一是众所周知的宗族,笔者调查的江西泰和县和崇仁县,都有较多的宗族农村,吕德文调查的闽西北农村和郭亮调查的赣南农村也有较多宗族的影子。经过20世纪一百年现代性的持续冲击,宗族在全国大部分农村都已经解体,目前全国可以称得上宗族型村庄的农村,不会超过10%。宗族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都已经解体了。不过,宗族解体后农民并非一下子就变成了原子化的个人或原子化的家庭,而往往在家庭之上还有一定的血缘认同,且这种血缘认同可能支撑得起村民的一致行动,这样,在宗族解体以后,在家庭之上,还有一些血缘的联合体,或家庭的联合体,这种家庭联合体的规模远低于宗族,却又高于家庭,且这种家庭联合体是依据血缘远近组织起来的。根据组织的规模及其功能特征,这种家庭联合体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具有强行动能力尤其具有一致对外能力的兄弟堂兄弟乃至五服内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联合体,我们称这种家庭联合体为“小亲族”,小亲族群体在黄淮海地区广泛存在,且在村治各方面发挥作用,这样,小亲族群体构成了血缘基础的第二种认同与行动单位。另一类是我们在陕西关中农村调查发现的具有较强的对内合作能力的兄弟堂兄弟乃至五服内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联合体,我们依关中农村习惯,称之为“户族”,“户族”的明显特点是弱的对外一致行动和强的内部合作,尤其是婚丧事上的合作。户族构成了血缘基础上的第三种认同与行动单位。小亲族和户族都是范围比较广大的血缘共同体,大多是以五服内的关系为限。比小亲族和户族规模要小的另一种家庭联合体,就是我们在河南安阳吕村镇调查发现的联合家庭。所谓联合家庭,这里是指已经分家后的兄弟却仍然相互承担诸多权力义务关系的家庭联合体。[8]联合家庭构成了血缘基础上的第四种认同与行动单位。联合家庭的特征是父权较高,“长兄如父”仍是地方性共识。联合家庭因为只及兄弟,其规模就较小,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就不大。

    除血缘基础上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以外,还有地缘认同基础上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尤其是以村组建制为基础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村组建制之所以可以成为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与人民公社的实践及其遗产有关系。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不仅是一个生产和分配单位,而且往往还是一个人情和娱乐单位,是一个真正的熟人社会。人民公社的遗产有二,一是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共设施尤其是水利设施,现在仍然是大多数农村农民必须合作起来的基础。二是集体土地制度安排中,村组是农村土地所有者,村民从村集体承包土地。总之,因为人民公社的实践及其遗产,而在一些农村,农民对村民组和村委会仍然有着强有力的认同,村民组成为一个适宜的农村认同与行动单位。在本书案例中,恰恰安徽肥西小井村和湖南衡阳文光村,村民组的认同都比较强,村民组构成了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而浙江武义县的后陈村,因为村集体卖地收入和以卖地款修建起来的集体厂房的出租收入,使后陈村村民逐步强化了对村庄的认同,后陈村逐渐具有了村庄规模的认同与行动能力。

    无论是以血缘为基础还是以地缘或行政建制为基础,以上讨论了六种超出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还有一些农村,在超出家庭层面不再有一个主导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类村庄就是我们所称的原子化村庄,本书案例中,湖北荆门、安徽徽州宅坦村和辽宁大古村都是我们所称的原子化的村庄。不过,徽州宅坦村与湖北荆门农村和辽宁大古村还是有一些差异,即宅坦村因为有一群积极分子,而使村庄内具有较强的价值生产能力,而荆门农村和辽宁大古村的村庄价值生产能力相对不足。

    是否存在一个超出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及存在什么样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会极大地决定村治的面貌,案例中的各篇报告提供了具体例证。有趣的是,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恰恰与中国南、北和中部农村的分区有关系。

    具体地说,案例中的北方农村均有一个超出农民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陕西关中是“户族”,河南安阳吕村镇是“联合家庭”,吕村镇在兄弟联合家庭以上还有起一定作用的“门子”,河南开封西姜寨乡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介于“兄弟联合家庭”和“小亲族”之间,山西夏县的董西村则明显存在小亲族。北方农村超家庭的“家庭联合体”对于理解北方农村村治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让人困惑的是北方农村家庭联合体与宗族的关系。我们可以将血缘基础上的家庭联合体看作是宗族解体后留下来的家庭联合的碎片,问题是,北方农村事实上在历史上就不存在如南方农村一样的宗族组织。据调查资料,建国前南方农村的族田占到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可以达到30%以上,而北方农村的族田可能只有一点祖坟地和祭祀田。也就是说,北方农村目前存在的家庭联合体并非由于20世纪现代性冲击而致宗族解体遗留下来的家庭联合体,而可能是历史上的一贯状态。果如是,则需要我们对历史作更细致的考察。不过,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了北方农村当前血缘基础上的家庭联合体,这种家庭联合体却仍然存在,且在村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理解北方农村家庭联合体的性质与特征,是理解北方农村村治的基础性工作。

    顺便说一句,无论北方农村的宗族在建国前如何不同于南方农村,在传统社会中,因为传统的弱国家和义务本位的法律制度,而使农村的地方性规范具有很强的强制能力,族规家法在惩罚村庄违规者方面起到的作用远较当前农村要大。

    南方农村因为相对远离中央权力重心,明清宗族重建规模很大,聚族而居也是普遍现象,南方农村种植水稻对水利合作的高要求和较多的山界田界冲突,进一步强化了宗族组织所起作用。

    当前南方农村,一方面宗族可能仍在村庄治理中起一些作用,一方面宗族又在快速解体,南方农村宗族与村庄大多是同一的,宗族解体会留下什么样的成果,或形成什么样的农村认同与行动单位,尚需进一步的观察,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南方宗族农村一般都有较强的地方性规范,因此,南方宗族村庄中的竞争相对节制和含蓄,应对市场经济时会相对柔韧。北方农村容易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比如从共产主义理想到拜金主义的跳跃。本书案例中的浙江后陈村和徽州宅坦村,历史上都有过强大的宗族,现在后陈村和宅坦村的宗族都已经解体,且宗族解体后几乎没有留下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联合体,但这两个南方村庄仍与北方农村有着巨大差异,其中的根本点就是地方性规范的差异。

    中部农村多原子化村庄,就是说,在农民的家庭之上不再有一个强有力的家庭联合体,本书案例中的湖南衡阳、安徽肥西、湖北荆门和辽宁大古村,都既不存在如南方农村常可以见到的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又不存在如北方农村常可以见到的小亲族一类的组织,农户家庭成为农民的基本行动单位。有趣的是,可能正是因为中部地区在家庭以上不再有血缘基础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家庭联合体),中部地区反而容易形成地缘性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安徽小井村和湖南文光村都已形成以村民组为单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中部地区之所以不容易在家庭以上形成血缘性的家庭联合体,可能恰恰与中部地区地方性规范较弱,国家权力可以直接渗透进入村庄并容易有力地塑造村庄有关。中部地区农村在传统时期也并非一定就没有宗族性组织,尤其是当宗族性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权力时,中部地区农村也可能要依托宗族组织完成功能性的任务。但因为中部地区未形成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而更容易受到中央权力的冲击,中部地区的宗族就最容易在20世纪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下,彻底瓦解。

    小结一下,中国农村在家庭以上往往还有一层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因为家庭以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而使自上而下的农村政策会面对相当不同的实践环境,从而制成了农村政策的不同实践后果,在本章的后面数节,我们将讨论这种实践后果的差异。更有趣的是,家庭以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不仅是按特定区域分布的,就是说,同一个小区域,往往只有一种主导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也正是我们可以写作区域性的村治模式的前提,而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并非随机的,而是有着相当广泛的大区域特征:北方农村多有超出家庭的家庭联合体,南方农村多有宗族组织,中部农村往往是原子化的村庄,正是在原子化的村庄容易形成以村民组为基础的新传统基础上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

    十三、公与私

    中国农民的公私观念是十分让人困惑的。我曾多次讨论中国农民的公私观念及其对农民行动逻辑的影响。正是农民的公私观念成为影响农民认同并决定农民行动的基本力量。

    在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中,认同单位内的是私,认同单位外的是公,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认同单位内的人都是自己人,是“我们”自己的,因此是私的,而认同单位以外的人是“他们”,不是“我们”的,因此是公的。在行动逻辑上,首先要维护“我们”的利益,再考虑公的利益。在利益界分上,私的“我们”的利益,因为有“我们”的认同,而利益边界模糊,且不应该过于精确计算。公的包括了“他们”的大家的利益,因为在私的利益以外,就可以去仔细计算,斤斤计较。斤斤计较是为了从公中获取更多私的利益,并非要为公的利益作精打细算。

    农民认同单位越大,认同程度越高,农民的合作能力就越强,一致行动起来改变命运的机会就越多。如果农民能够将私的边界推到较大的范围,则农民就可能在较大的范围内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合作成果。自己人越多,自己人的感受越强,农民就越是表现出“善合”来。反过来,自己人越少,自己人的感受越弱,农民就越是表现出“善分”来。

    正是依据农民对公私的体验和是否自己人的判断,我们可以区分出不同地区农民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当农民的私仅及家庭,家庭以外均为公时,这样的村庄就是原子化村庄。家庭的单位太小,家庭难以在村庄治理层面发挥较多的作用,尤其难以在村庄公共品供给方面发挥大的作用。当强制性的权力退出后,原子化村庄的公共品供给就会严重不足。而当农民的私达及宗族和村庄时,村庄就有能力从村民那里获取公共事业所需资源。

    有趣的是,当村民的私可达到家庭联合的规模,但又不到整个村庄,或整个村庄分成若干不同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且正因为分成若干不同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些不同单位相互竞争,而会形成既不同于原子化村庄,也不同于宗族村庄的村治现象。

    从村庄治理的层面来看,在宗族型村庄,因为整个村庄都存在自己人的认同,村庄公益就与村民的私利之间有了较多重合的边界,结果,村庄中的公益就较为容易做成,村中公共的林木葱笼,集体主义意识很强。

    而在小亲族型村庄,因为村庄中有若干强力竞争的小亲族,村庄的公与村民的私的边界之间,有着较多的不能重合之处,公私之间的差异较大。不过,因为村庄中众多小亲族的相互竞争,而使村民可能通过小亲族来影响村庄公益,村民对村庄治理还抱有期待。在村庄以下的村民组一级,村民组与小亲族或户族可能会有更多重合,公私边界就再次重合起来,村民组就可能成为一个较好的公益单位。

    在原子化村庄,因为村民的私仅及家庭,村庄的公与村民家庭之私的边界完全不重合,村民家庭无力影响村庄治理,结果,村民对村庄公的无力感,使村庄中的公私分明,公的是公的,私的是私的。公私分明的结果是,凡是公益,人人都可以去拿,去抢,去夺取,公的事情与个人无关。而家庭利益则绝对不能受到损害。公的物品可以被“明抢”,私的东西则只能被“暗偷”。在原子化村庄,除非有强有力的国家保护,否则公的东西会很快地被消耗掉,而一些必须的公共品,就需要有带黑社会性质的力量成长起来予以保护或提供。在原子化村庄的带黑社会性质力量的生长机制,与其他村庄有着明显的差异。

    因为原子化村庄公私界限分明,村民不会因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而上访告状,除非村干部的贪污腐败直接及单独损害了自己家庭的利益,也只有当村干部不仅贪污腐败,而且直接及单独损害了自己的特殊利益,村民才会去上访告状。这里“直接及单独”二字很重要。

    在原子化村庄,村民行动中更为有趣的一个层面是,如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就不应去管其他村民的事情,即使其他村民做的事情在道德上存在问题。因为一个私没有权力去指责另外一个私。反过来,在宗族型村庄,因为整个宗族是一个私,宗族内的都是公,则每个人都不再是一个完整的私,每个带有公的性质的私,就可能受到另一个带有公的性质的私的指责。正如原子化村庄中,一个人虽然不应该对其他家庭进行道德层面指责(但可以背后议论),家庭成员之间却可以在道德层面相互期待和指责一样。

    在原子化村庄,与一个私不应该去指责另一个私不同的是,私可以对公提出要求(虽然私都不愿为公益作出贡献),因为公的利益包含有私的利益在里面。也就是说,私可以期待和指责公。只是因为私本身的自私,私一般不愿意去指责公,因为公背后有私人(村组干部)的利益,指责公要花费成本(代价),或者说指责公是一种公益行动(因为公并未直接及单独损害私的利益)。

    在原子化村庄,私可以指责公,问题仅是私没有指责公的动力。在那些有积极分子的原子化村庄,就会不断地有村民对村干部说三道四,乃至当面指责。这正是徽州宅坦村的情况。

    在村庄层面,公私的讨论可以与地方性规范和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联系起来。虽然私不应该指责私,但在宗族性村庄,宗族本身就是一个大私,大私内部的人们之间有着道德期待,并因此更容易生产出村庄舆论。反过来,也正是宗族型村庄内更强的道德期待和舆论力量,使宗族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而在原子化村庄,因为私不应该指责另一个私,村民之间私的单位太小,村民之间的道德期待就较少,因此,在村庄中难以生产出强有力的舆论来约束那些不良行为,那些有违习惯、传统和道德的事情,以及那些破坏公益的事情。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村庄的原子化倾向。

    在以上一般性的公私讨论以外,我们还可以从区域差异的角度作些讨论。

    依据前面的讨论,在原子化村庄较普遍的中部农村地区,村民的公私观念更为分明,且村民更愿意在个体层面和家庭层面进行理性算计。而在宗族组织较为发达的南方农村,因为宗族组织的规模较大,在宗族以下往往还有多级的房支结构,就使得南方农村的公私观念有些模糊和含蓄。而在北方农村,因为村庄内存在若干相互竞争的家庭联合体,而使北方农村的公私观念清晰但富于机变。

    十四、积极分子与消极分子

    村庄中是存在政治社会分层的,一些村民尤其热衷于村庄中的公共事务,并可以在村庄公共决策中起到较大的作用,还有一些村民则只关心个人家庭的事情,对超出家庭的事情毫不热心。那些关心并且常常实际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村民可以叫做积极分子。而那些对超出家庭事务毫无热情的村民可以做作消极分子。

    村庄的政治社会分层,有两个因素起决定作用,一是个人所有的资源状况。个人资源越多,就越有能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二是个人的态度,个人越是有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热情,就越是有可能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一个既有资源又有参与村务积极性的村民,就构成了村庄政治社会精英中的一员,这些政治社会精英会对村庄治理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但是,有资源的个人能否参与村务,却并非仅仅由个人意愿所决定,而是与村庄内部的结构有密切关系。

    一般来讲,当前的中国农村,那些从村庄中走出去参加工作的村人,大都是有较一般村民更多资源和更高地位的人,这部分人是否关心村务并能够参与村务决策,及这种部分人退休后是否回村居住并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是讨论村庄内部结构的一个很好的试金石。

    罗兴佐将那些在外工作的村民称为村庄中的“第三种力量”,因为在宗族性村庄,这部分在外工作的村民会以各种形式参与村务,从而成为村庄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吕德文将在外工作的村民称为“庄外的庄里人”,意思是说,虽然这些在外工作的人,户籍已迁到城市,也在城市生活,这些人在心理上却并没有割断与家乡的联系,家乡的人们也没有将在外工作的村民当作外人。

    在外工作的人有两种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方式,一是为村庄公益事业捐款捐物,二是退休回村后,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恰恰这两个方面,在不同的农村有着相当不同的表现。

    在所谓原子化的村庄中,在外工作的村人缺少与村庄整体的联系,而往往只是与村庄中的亲戚朋友有个人性的联系。因此,原子化村庄中,在外工作的村人,更多是帮助自己在农村的家人和亲戚朋友,而少向村庄公共事业捐资,也少关注村庄公共事业。这方面,荆门农村十分典型。一般来讲,荆门农村很少可以从旅外工作的村人中获得公益事业捐款,且旅外工作的村人一般也不愿在退休后回到村庄居住。

    但是,如果旅外工作的村人愿意在村庄中做成一点事情,则这个旅外工作的人因为一般会有一些资源,而村庄的原子化状态又使村庄缺少抗拒外来力量的手段,这个旅外工作的村人因此可以做成一些事情。当然,做成一点事情,不仅包括那些造福于村民的好事,而且包括那些触犯当地禁忌的坏事。

    正是因为原子化村庄缺少强有力的内部组织,徽州农村那些退休回村居住的人竟可以组织起来,成立村庄“公益事业委员会”,而实际上这些拿工资的退休回村人员并没有本村的户籍,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是本村的村民。

    在宗族型村庄,也有众多回村居住的退休人员的身影,不过,这些退休人员不会自己组织起来成立一个公共的村庄“公益事业委员会”,而会被既有的宗族组织吸纳进去,成为宗族重建的主导力量。往往正是那些退休回村人员,成为筹资修建宗祠,续修族谱和主持祭祀的关键性力量。宗族型村庄中,每个人都是村庄中的一员,即使这个人早已参加工作,甚至本人就是在城市出生的,因为族谱上记载了这个生在城市的村人的历史。宗族村庄因此有能力从旅外工作的村民中筹集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和用于公益事业的资源。

    在以家庭联合为基础的北方农村,旅外工作人员退休回村,大多只能在既有的小亲族结构内部发挥作用。因为村庄内存在多个竞争性的家庭联合体,除非旅外村民掌握了很大的实权或有超出一般的影响,否则,旅外工作的村民很难获得全村性的影响,旅外村民也缺少对全村性公益事业捐资的积极性。因为退休回村人员只能依托既有的小亲族组织发挥作用,退休人员就很难组织起以退休人员为主的公益事业委员会。相反,退休人员与各小亲族内的积极分子结合起来,形成众多对村庄公共事务有影响的力量,这样就表现出小亲族主导农村“精英众多”的表象。[9]

    如果站在大区域的角度来讨论旅外村人在村庄中发挥作用的状况,则大致可以有以下几个判断。

    1、在中部原子化程度较高的村庄,旅外村人缺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退休后回村居住的情况也不常见。相反,旅外村人却往往有能力将破坏村庄规范的禁忌强加给村庄。

    2、在南方宗族型村庄,旅外村民是村治中的关键性力量,村庄公共工程建设的主要资金常来自旅外村人的捐款。旅外村人退休后,可能回村居住并变成村庄公共事业的积极主持人。

    3、在北方家庭联合体主导型的村庄,旅外村民一般缺少参加整个村庄公共事务的渠道,村庄公共工程建设资金很少来自旅外村人的捐资。旅外村人退休回村居住,发挥作用一般只能在既有的小亲族结构内寻找位置,大多数退休回村居住人员只是回村居住,用河南安阳吕村镇的一个退休回村居住的老人的话说,他们是退休回村的“等死队”,而徽州宅坦村退休回村的村人则获得了“第二次青春”。

    十五、村庄公共事务中的搭便车

    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当前关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研究和实践均存在重大缺陷,而通过对中国不同地区农村公共事务中搭便车的比较,可以提供一些有用的思考和思路。

    当前国内关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研究的一个重大不足是局限于经济人假设,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忽视了人在计算利益时所受环境的约束。政策部门的缺点则是反过来过于相信环境对人的约束,忽视了人们在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倾向。因此,按学术界的意见,村社组织如果没有强制收税的权力,村社组织就不可能为农民提供公共品,而按政策部门的意见,通过尊重大多数意见基础上的民主决策,通过“一事一议”,就能够供给农民急需的公共品。

    而实际上,中国农村自下而上的公共品供给中,因为农民搭便车的形式及约束条件不同,而会有十分不同的公共品供给水准。以下我们以案例调查为基础来讨论这种不同。

    先来讨论荆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问题。荆门农民有一个很经典的说法,就是“怕饿死的会饿死,不怕饿死的不会饿死”,意思是说,在分户经营的体制下面,农村水利灌溉具有公共品的特征,即水利灌溉单位超出农户的经营规模,一些农户花费成本引来灌溉用水的好处会被其它农户分享。如果所有农户都不支付灌溉成本,所有庄稼都将旱死,农户将因为庄稼旱死而无收入,因此会被“饿死”。所有农户都不愿意饿死,但因为存在搭便车的可能,一些农户更不怕“饿死”,或有更多不被“饿死”的生存手段,这些农户就会更不愿支付灌溉成本。而那些怕“饿死”的农户因为怕“饿死”,而不得不支付灌溉成本。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越是怕“饿死”的农户越是要支付灌溉成本,一次支付了灌溉成本,就次次要支付灌溉成本,结果,那些怕“饿死”农户每次都不得不为所有农户提供公共品,而那些不怕“饿死”的农户却次次都可以不支付成本而免费享用公共品。怕“饿死”的人因此在村庄熟人社会中的经济处境越来越糟糕,社会地位也越来越低,他们越来越成为在村庄中说不起话也办不成事的人,他们因此首先被“饿死”了。一旦怕“饿死”的人“饿死”,则所有人最终都会被“饿死”。也就是说,村庄中对所有人都十分重要而基本的公共品,最终因为人们的搭便车而无法供给,村庄中的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

    荆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以上“悖论”,是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人,是只考虑自己利益的人,不同的只是每个人对风险的评估不同及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同。而正是对风险评估的差异和承受风险能力的差异,造成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不足。最终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事情,因为有人搭便车而不能办成。

    但是,既然是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事情,是构成农民生产和生活秩序基础的东西,这种事情都有实现且必须办成的理由。办成这种事情的一个办法是形成一个“利维坦”,由这样一个“利维坦”来防止搭便车,从而实现所有人的利益。这正是国家得以产生的理由及国家的合法性所在。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巨型的传统国家,国家权力往往难以直接渗透到村庄,也难以直接管理村庄社会中的事务,因此,国家和社会就需要有一种制度安排来解决村庄层面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传统社会中,村庄宗族组织正是可以防止搭便车的一种制度安排,且庙会组织也是这样一种安排,[10]宗族组织不仅通过调动血缘认同和内化道德规范来起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强制性力量来起作用,宗族是具有一定法律能力的制度,或者说,宗族在某些层面可以与国家分享合法使用的暴力(强制力)。当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等较为正式的组织不能在防止搭便车方面起作用时,地痞性的力量就可能来填补这个空缺,这个意义上,地痞并非只是传统农村社会的“排泄物”,[11]而且可能是农村社会中的特殊时期的建设力量。

    20世纪现代性因素的冲击,尤其是国家垄断暴力,地方性的组织如宗族等都已经失去了强制力之后,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更多只能依托国家正式的行政设置来解决。人民公社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置,尤其重要的是,人民公社解体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仍在,村庄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村庄组织因此可以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农民收租。

    但在分田到户以后,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事实上是采用了剥夺村庄组织对土地产权的方式来解决村庄组织对农民可能的压迫,国家转而指望通过“一事一议”来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也就是说,到20世纪晚期,因为国家垄断了所有合法使用的暴力,就使村庄层面防止搭便车的办法,仅剩下农民的信念和信念基础上的村庄舆论。

    荆门农村是我们所讲的所谓原子化村庄,在原子化村庄,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以家庭为限,农民的信念就更为趋近经济人,村庄的舆论即使有,这种舆论也会对村民的经济人行为表示理解,因此,这种舆论在制约搭便车行为上就变得无力,村庄的公共品供给因此就会严重低于合理的水平,这是一种低水平的公共品供给均衡。

    在另外一极,即村庄层面仍然有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且因为存在这样一种认同,而会对村庄内的搭便车行为产生感情上的压力,任何一种搭便车行为都会激起村民强烈的感情性反应,由此产生出强有力的村庄舆论,结果,在这样的村庄,虽然村庄层面并无强制性的暴力可用,却由于村民的强烈情感及其舆论力量,使一般村民不敢搭便车,即使有个别农户硬要搭便车得好处,这样的村民也不会得到村民的理解和谅解,这样的村民也一定会被村民所唾骂和边缘化,从而也就防止了其他搭便车者的跟进。

    因为村庄层面存在强烈认同,就可以使村庄层面的公共品维持在一个合理的供给水平,这是一种高水平的公共品供给均衡。我们在江西和福建的宗族村庄仍然可以看到比较多的自下而上的公共品建设成果,农村的“一事一议”早在中央相关关政策颁布实施前,就已经成为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基本机制,或者说中央正是从这些村庄的公共品供给中获取了“一事一议”的灵感和信心,并希望将之推广到全国农村。可惜中央不能将这些村庄的宗族认同复制到全国农村。

    而在如安徽小井村和湖南衡阳的文光村,因为村民组内有强烈的认同,而使村民组成为一个合适的公共品供给单位,在小井村和文光村,村民组一级的公共品供给能力较强,水平较高,但在村民组以上各级的公共品供给状况就不乐观。

    安徽宅坦村的情况也十分有趣,即一方面宅坦村因为搭便车行为无法制止,村庄层面的公共品供给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因为有一个积极分子阶层,这个阶层可以通过从村庄以外筹集资源,而可以缓解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困境。

    浙江武义后陈村则是通过集体资源来解决了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集体有资源,就可以不向村民集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所谓“分配型治理”,自然克服了村民的搭便车。

    有趣的是北方农村,因为北方农村的认同超出家庭又低于村庄,这样的认同状况就会塑造出北方农村公共品供给与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十分不同的特点。

    北方农村有众多的家庭联合体,在家庭联合体内,村民具有一致行动能力,但在相互竞争的若干家庭联合体之间,村庄的一致行动能力就会成为问题。从搭便车的角度来看,因为农户的搭便车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涉及其所在家庭联合体的利益和荣誉,因此,个人的搭便车行为会受到很大的压力,而难以产生。相反,如果村庄中的某个家庭联合体集体抵制村庄决策或想搭村集体的便车,其后果就会十分严重。为了克服村集体决策中家庭联合体的抵制,村庄会较早发育出集体决策机制,其中晚清和民国时期华北农村普遍存在的会首制度即这种集体决策机制的典型。现阶段村庄权力结构也必须吸收村庄各主要的结构性力量,以形成有民主的集中。

    因为村庄中有若干个家庭联合体,一旦村庄集体决策机制能够有效运行,则村庄个别农户就缺少在公共品供给中搭便车的空间,而一旦集体决策中有了反对的声音,则虽然反对者只是少数,这个少数的反对者也能强有力地将反对进行到底,从而破坏村庄的公共品供给。因为村庄若干家庭联合体之间的竞争性关系,使得村庄内的派别斗争容易产生并难以摆脱,这样就会造成一个分裂的村庄,这个分裂的村庄,在村庄层面上的公共品供给水平就不会太高,“一事一议”也难以进行。相反,如果村庄内各个家庭联合体的竞争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平衡,则村庄筹资能力就不大会有问题,村庄公共品供给就可以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到,在中国南方、北方和中部农村,因为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农民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会面对十分不同的约束条件,从而也会有十分不同的行动方案。在南方宗族型村庄,农民几乎没有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可能。农村公共品供给因此会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的均衡点上。在中部原子化的村庄,农民的搭便车行为十分普遍,“一事一议”很难行得通,农村公共品供给水平远低于合理水平。在北方农村,若村庄内部形成稳定的权力结构,则这个权力结构往往有能力防止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但如果村庄内出现了权力结构的不稳定,村庄不同派系之间有斗争,则村庄就会出现能阻止“一事一议”成功的力量,这时,村庄的公共品供给就会低于理想水平。

    十六、土地调整

    土地是农民开展农业活动的基础,土地制度是农村最为基础的制度,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1990年代农民负担最重的时期,中部一些农村因为农民负担过重,而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抛荒。在2000年后,农村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土地又成为农民竞相争夺的香悖悖。

    土地不仅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成为农民争夺的对象,而且土地还是一种无法搬动的因此有远近、肥瘦、灌溉是否方便等特性的生产资料。土地如何分配及能否调整,就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趣的是,虽然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是一致的,不同地区农村如何分配及调整土地的具体实践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我们来看一看这种差异。

    国家土地政策的基本点是,土地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有土地的承包权,且农民承包的土地,一定15年不变。1997年前后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央文件及《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不仅承包面积不能变,而且地块也不能变。

    中央之所以如此强调农民土地承包权并且规定得如此详细,是因为有一些地区乡村干部不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常借土地调整损害农民的利益。国家法律的细致规定,为农民提供了保护自己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不过,从农村实际情况来看,土地30年不调整也有些问题。一方面,30年时间,农村家庭人口会发生巨大变化,有的家庭可能因为女儿出嫁,老年人去世,一家五口只剩下二、三口人,有的家庭因为兄弟分家,结婚生子,一家变成三家。土地30年不调整,农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能会相差数倍,这样就会造成土地这种基础性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极大不平等。另一方面,村庄如果要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就需要占有土地,占有土地就必须调整土地。占有土地的前提是被占土地的农户愿意让出土地,同时村集体要从其他人那里调整出土地给让出土地的农户耕种。如果土地不能调整,则农村公共工程就无法建设。土地调整还可以方便农户适应形势变化来安排农业生产。因此,从农村内部来看,农村又存在着调整土地的动力和压力。

    在国家为保护农户利益防止强权的乡村组织侵害农民土地权益而规定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的规定,和农村内在的调整土地的要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而解决这个张力的办法之一是,如果农民都愿意调整土地,则国家就不管村庄是否调整过土地,但如果有农民(哪怕只是一户)不愿意调整土地,则国家就会介入到土地调整中来,并极可能采取强制措施不允许土地调整。这样,农村土地调整所反映出来的往往是农村社会内部的伦理、道德及舆论压力,而非仅是国家的政策。

    先来看一看湖北荆门的情况。非常有意思的是,荆门农村在土地调整的任何方面都因为存在刚性的利益结构而难以调成。1990年代农民负担很重的时候,荆门农村出现了大量抛荒田,农民的说法是,“我不要田还不行吗?”村组集体因为要按田亩上缴税费,因此不得不将抛荒田转包给其他愿意种田的农户。当然,大多数转包的条件是降低每亩田所负担的税费任务。2000年以后,农村税费改变乃至取消农业税,土地有了收益,那些不要田的农户又回来声称自己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且一定要将原有的土地全部要回,否则农户就会上访说村组干部侵犯了自己合法的土地承包权。

    无论是1982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还是1997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都规定一定多少年不变。1982年进行土地承包时,很多农户认为这只是临时之举(他们想不到承包制竟然会真的代替集体制),因此对分田及抓阄都十分地随意,而一旦土地分到户后,因为每块田地的远近、肥瘦和灌溉条件不同,再调整土地,就必然会有既得利益受损,那些分到好田的农户就会反对土地调整,土地承包一定多少年不变的政策就成为那些要维护既得利益农户强有力的反对土地调整的武器。土地因此调整不动。

    人口增减造成的土地占有不均也因为占有土地农户的既得利益而无法调整。既使在1990年代农民负担重而出现大量抛荒,这些抛荒田被一些人口多的农户转包,到了土地收益较高的2000年后,那些抛荒农户也会强有力地申张自己对土地的承包权。

    也在2000年前后,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化,乡村组织逐步退出农田灌溉,农户不得不以户为单位来解决灌溉问题。在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农田分散的情况下,农户相对有效解决灌溉的一个办法是所谓“划片承包”,[12]“划片承包”的核心是将农户分散承包的土地调整到一起,并且将愿意合作灌溉的数户农户的土地集中在一片,这样就可能形成一个相对有效的灌溉单位。但“划片承包”的前提是集体调整土地,而调整土地就可能让那些占有较多较好土地的农户利益(相对)受损,也因此就会遭到这些农户的反对。其结果,在荆门有些农村,虽然“划片承包”可以相对有效地解决灌溉问题,并因此可以给所有农户带来很大的收益,却因为调整土地对既有利益结构的调整,而会遭到既得利益农户的反对,结果,本来对所有农户包括拥有既得利益农户有好处的土地调整,无法进行,农户因此不得不十分艰难地与灌溉作个体的斗争。[13]

    与荆门农村相类似的是辽宁大古村。辽宁大古村一些农户的土地被“沈大高速公路”林带占用,“高速公路”部门给被占地农户远高于经营农业的好处,这样的好处,就只能由被占承包地的农户享受,而不可能在村庄内部进行再分配。

    与湖北荆门和辽宁大古村形成对照的是安徽小井村和湖南衡阳文光村,这两个村中,土地调整均在进行,且常见。村民认为,为了修建公共工程及考虑到人人都要靠土地生活,土地占有不平衡,理应调整,且事实上也都可以成功调整。小井村和文光村是我们列为中部地区的农村,这两个中部地区的村庄却与湖北荆门农村和辽宁大古村情况大不相同,其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小井村和文光村仍然存在着强有力的对村民组的认同,土地调整又会进一步加强村民组的认同。

    北方农村中,关中武功县新庄村,土地是可以调整的,且土地调整与村民组的治理状况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新庄村三组自分田到户以来一直没有调整土地,这个村民组的公共事业状况也最为糟糕,构成土地调整与公共事业状况联系的,既有土地调整可以加强(同时又反映了)村民组的认同,又有土地调整可以给村组干部一些权力,从而使村组干部有举办公共事业的积极性及能力。

    与新庄村相似的是山东农村中,一直存在强有力的调整土地的压力,用农民的话说,土地一包30年不变,有的家庭30年人口增加几倍,那不是要让人饿死?山东农民这种会“饿死人”的担忧,反映出村庄中存在着公共的伦理,公共伦理强大,就会对少数既得利益者借国家政策来维护个人利益,形成强大压力。因此,山东农村中,土地调整还是比较频繁的。[14]

    总体来讲,在那些原子化村庄,农民因为认同单位狭小,行动能力不足,公共品供给严重低于合理水准,而使农户更加不顾村庄伦理,倾向于维护可能的既得利益,这样的农村,土地调整难度很大。在宗族型村庄,因为农民具有较大规模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及强有力的村庄伦理,如果调整土地有助于提高公共品供给的水平,降低公共品供给的限制条件,村庄就会促成土地调整的行动,那怕这种行动事实上会损害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在小亲族主导的村庄中,如果土地调整可以给大多数村民带来利益,而只是让少数村民的利益受损,村庄就会有能力来平衡少数人受损的利益,从而实现土地调整的整体收益实现。

    如果硬要讨论北方、南方和中部农村的土地调整上的差异,则北方农村和南方农村都更有能力通过土地调整来实现可能的整体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很少会有单家独户的农户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仅仅凭借国家政策规定而不顾村庄的潜规则地到处上访。中部农村则更可能因为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坚决反对,而使土地调整可能实现的潜在收益无法实现。如果中部农村硬要调整土地,或者如2000年后农村税费改革出现了土地承包权有争议的情况,中部地区农村为土地而上访的个体农户要远比北方和南方农村为多。

    总体来讲,无论是平衡地权,还是实现潜在公共收益目标的土地调整,南方农村进行的最为容易,也最为普遍,北方农村稍次之,中部农村的土地调整则要困难得多,也稀少得多。

    十七、农民负担、村级债务与农民上访

    农民负担问题一度是1990年代以来10多年农村最为焦点的问题,直至2003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乃至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问题才真正解决。据我们的初步统计,1990年以来,仅仅中央一级下发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就有20多个,但实际上这些减轻农民负担文件的执行效果大多不佳,农民负担问题并没有因为中央下发越来越强硬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而缓解,相反,在1990年代中后期,不仅农民负担问题没有解决,而且村级债务问题又起,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

    农民负担问题的核心是国家希望从农民那里获取更多用于现代化建设的资源,以更快地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中央希望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来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荣敬本等人将这种自上而下试图通过行政力量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称为“压力型体制”,“压力型体制”的核心是中央给地方政府自主权,但地方政府必须拿出象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旦中央期待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并给予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时,地方政府就会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来发展经济和社会事务,来追求政绩。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最能获得用于发展经济社会的资源是向农民收取税费,从农民那里收取的税费越多,就越是可以修象样的基础设施,建拿得出手的形象工程,就越是可以招商引资,建更多工商业设施,并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可以从中获取更多灰色收入。地方政府用“人民工程人民建,建好工程为人民”的标准口号,将那些与农民有关无关的工程款项摊派给农民,农民不得不承受无穷的负担项目,农民负担因此越来越重。

    一旦农民负担太重,农民就负担不起,而农民负担不起,就会有各种反抗性的行为,而因为农民本身的组织状况有差异,农民的反抗行为十分地不同。不同的反抗行为造成不同的农民负担机制,并因此带来不同的农民负担后果。

    具体来说,在原子化的村庄,因为农民缺乏基本的组织能力,面对越来越重的负担,农民选择的是逃避,逃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抛家离土,到城市打工去了。另一种是拒交税费,但并非硬抗,而是找借口不交,比如家里穷,村干部没有搞好农田灌溉的服务,农业受灾,等等。或者干脆避而不见乡村干部的面。乡村干部为了收取税费,就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对付逃避,在对付农民逃避税费负担的过程中,逐步生长出一个体制性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来。[15]

    因为原子化农村农民较少硬抗税费负担的行为,在向农民收取税费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就会通过各种可能的办法[16]来向农民收取税费,这些办法总的来讲是软硬兼施,威逼利诱。其结果就是,农民负担越来越高,农民越来越不能忍受高额负担,因此越来越与乡村干部玩起“捉迷藏”,收取税费手段越来越恶劣,村干部也越来越通过拆东墙补西墙,通过高息借贷,来完成上缴税费任务。其后果就是,在原子化的村庄,农民负担最高达到一个高限,然后出现乡村干部越来越多恶劣的收取税费行为,再出现因为村干部变卖村集体资产,高额借贷上缴税费所导致的村级负债的快速上涨。其间,县乡为了调动村干部完成税费任务的积极性,而不得不给村干部更多额外的好处,因此,在农民负担越重,农村税费收取越难的时候,村干部的报酬越高。最终,在这些原子化农村,会出现以下几个极端:农民负担最高,村级债务最重,村干部的收入最好,收取税费的劣行最为普遍。除此以外,这些原子化农村还有一个明显的与以上几“最”不协调的现象,就是农民因为负担重而群体上访的情况并不多见。事实上,正是因为农民缺少组织起来群体上访,从而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一个压力的机制,造成了这些原子化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更有能力和积极性将“坏事”(或许也是好事,因为“逼民致富”)做到底的条件。[17]

    但在非原子化的农村,面对高额的农民负担,[18]农民就可能组织起来反抗。如本书案例中的衡阳农村,农民通过各种办法向上级反映情况,尤其是持续地到中央和省市群体上访,及群体组织起来与收取税费的县乡干部斗争,农民拿着中央文件说地方政府收取税费行为是违背中央精神的,是乱政行为,农民组织起各种各样的“中央政策学习小组”。因为农民组织起来抗争,而使衡阳农村的农民负担不至太重,村级债务不至太高,乡村干部的行政决策不至太离谱。

    宗族性村庄情况就更为有趣,一方面,宗族组织往往具有村庄层面的认同,在宗族组织可以起作用的村庄,村干部不大可能与县乡结成利益共同体,因为村干部最终还要在村庄生活,还要在村庄中有脸有面,村干部违背村民意愿而按县乡对农民的高额摊派收取税费,就会激起强烈民愤。而一旦离开村干部,县乡直接向农民收取税费,县乡在收取税费过程中就容易与农民发生磨擦,并容易导致严重事态发生。我调查过的江西崇仁县和江西泰和县,都是宗族力量较强的地区,也都在1990年代末农民负担最重的时期发生过农民群体围攻县乡政府的事件,这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极大,发生一次群体性事件,足以使县乡政府很长一段时间不再敢向农民伸手。因此,在宗族性村庄,农民负担不重,村级债务不高,且农民数人一组的群体上访也不常发生,尤其针对村干部的上访不常发生(因为无必要)。

    有趣的是北方村庄内有若干家庭联合体的农村,农民负担呈现出与南方和中部地区十分不同的特点。具体来说,北方农村中因为存在强有力的家庭联合基础上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村民就有一定的团结起来抵制县乡两级摊派给农民高额负担的能力。尤其是,在北方农村,因为村庄中存在着分裂为数派的力量,村庄内部的派系竞争需要有县乡行政力量的介入,或者说,村内不同派系的力量都愿向县乡寻求支持,以获取在村庄竞争中的优势,因此,在北方农村,因为村庄力量竞相宴请县乡行政介入到村庄斗争,而提升了县乡行政权,县乡行政在村庄中有很大的发言份量,村干部更象是乡镇的下级,乡村之间更象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不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因为乡村之间的这种上下级关系,当县乡有了向农民摊派的冲动时,县乡就较容易在村庄中找到收取税费的代理人。不过,与原子化村庄不同,北方村庄中,村干部收取税费时,会遇到村庄其他组织起来的村民的抵抗,这些村民凭借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来抵制村干部的收税收费。村民还可以组织起来上访。尤其重要的是,一旦村庄中的不同派系为了争夺村庄权力,在野一派借口村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收取税费,[19]组织起来连续地、不断地、层次越来越高的上访,就会给县乡两级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县乡两级虽然有着强烈向农民收取税费的动力且在村庄中有着愿意出力的代理人,却因为村庄中存在着有组织的对抗性力量,而使县乡两级不敢过于违反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也不大敢让村干部公开变卖村集体资产和高息借贷以完成县乡下达的摊派任务。也因此,在北方农村,农民的负担相对不高,村级债务相对不重,但是,北方农村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却十分频繁。

    小结一下,在中国的南方宗族型农村,强有力的宗族组织,抑制了村干部代理县乡行政向农民收取税费的积极性,县乡直接面向农民收取税费时,违反政策收税,[20]县乡就会面临农民群体抗争的巨大风险。因此,在南方农村,农民负担一般不重,村级债务一般不高,农民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相对较少,而村民大规模反击县乡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却发生率较高。

    在中国北方农村,因为村庄内存在着分裂的不同的派系组织,而使村庄中不同派系都乐意向县乡竞争支持,从而强化了县乡对村干部的支配性关系。县乡为了征收更多税费,而可以在村庄中找到积极的代理人,但村干部向村民收取税费时,会遇到农民有组织的反抗。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会被村民视为村干部违法乱纪,违反政策的证据,一派村民组织起来上访告状。农民持续上访告状,会给县乡造成巨大压力,并客观上会限制县乡滥用权力。从而,在北方农村,一方面农民负担不重,村级债务不高,一方面村民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却频繁发生。

    中部地区农村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原子化的村庄中,因为农民缺少反抗的组织能力,县乡凭借对村干部的收买,而将农民负担加高到不合理甚至荒唐的程度,一方面村级债务莫名上涨,村民对乡村干部几乎是公开的贪污行为十分地愤怒,却没有人愿意因此去上访告状。其结果,在这类原子化村庄中,农民负担最重,村级债务最高、农民群体性上访(无论针对县乡还是村干部的)却都不多。而在如湖南衡阳一类农村,农村中还有一定的价值生产能力,村干部还在乎村民的评价,农村中还有众多愿意为农民利益一呼的人们,则这些愿意为农民利益鼓与呼的人们从农村中获取支持,并相互结盟起来,形成了针对县乡行政的有力力量。而一旦农民有能力组织起来,发动针对县乡的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抗争,则县乡就不大敢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央政策,也不至于为了急功近利的事务而破坏农村长远的发展可能。也就是说,在湖南衡阳这类仍有较强价值生产能力的农村,农民有能力组织起对县乡的抗争,正是农民组织起来抗争的能力,使县乡行政有所节制,使农民负担不至太重,村级债务不至太高,和乡村治理不至太坏。

    十八、村民自治、制度复杂性与资源流量

    村民自治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治理制度安排中的基本制度,按照制度设计,村民自治制度要解决两个关系,一是乡村关系,一是村两委关系。乡村关系即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应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两委关系即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选举基础上的自治,是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村庄的“善治”。

    村民自治自1980年代在农村试行以来,实践效果不很理想。而且,村民自治制度在不同农村实践的效果差异颇大,村民自治实践的区域非均衡程度颇高。构成村民自治实践区域差异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内部结构的差异,尤其村庄内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成为决定村民自治实践区域差异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变量。二是村庄的资源状况,包括村庄是否掌握有集体资源,及村庄的资源流量对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影响。下面分别就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作些讨论。

    村庄内部结构性因素尤其是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使得村庄在接纳村民自治制度时,会有着十分不同的方式。简单地说,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之间存在以下一些有趣的对应关系。

    第一,具有价值生产能力的村庄,村庄即使只有较少的集体收入,村干部只有较少的报酬,村庄精英也愿意参加对村干部职位的争夺。而在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很弱的村庄,除非有较高的收入和可以获取其他功利性的好处,村庄精英不愿意竞争村干部职位。也就是说,在同等情况下,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越强,村委会选举的竞争越激烈,这就是为什么在取消农业税后,荆门农村普遍无人愿当村干部,而徽州宅坦村的村委会选举依然热烈的原因。

    第二,原子化村庄,村民自治的自治性较弱,县乡往往有能力控制村干部,以至于农民总是抱怨“村干部一选上去就会变坏”,而在宗族型村庄,即使是乡镇任命的村干部,在村治中也会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而不会(不敢)与村民利益对着来。在北方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正好为村庄内部不同派系的斗争(合纵连横)提供了制度空间,村庄内激烈的村委会选举可能不是深化了村庄的民主,而是改变了村庄派性斗争的方式。

    第三,在不同的农村,村两委关系的实践也会有很大差异。在原子化村庄,村两委关系无非就是村支书是一把手,村委会主任是二把手的关系。两委关系十分协调。在宗族型村庄,村两委关系可能只是代表了村庄两个不同宗族,或同一宗族两个不同的房头,两委关系一般协商解决问题,少有冲突的理由。在北方农村,两委关系可能是村中不同派系合纵连横的成果,村两委关系因此更容易表现出两委之间的对立与对抗。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两委关系并非仅仅与制度安排有关,两委的对立与协调往往不过是反映了村庄内部的结构性状况。

    第四,在村务决策上,原子化村庄中因为无法制止搭便车行为,村庄民主筹资修建公共工程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宗族型村庄,村庄民主决策较容易筹集到进行公共工程建设的资金,小亲族村庄如果可以获得各方面协商的共识,则小亲族主导的村庄也可以筹集到公共工程建设资金。不过,无论是哪一种村庄的民主决策,要筹借公共工程建设资金,都不能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而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通过决策。否则,任何一个反对的少数,都可能使民主决策的方案无法实施。

    导致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实践差异的第二个因素是村庄的资源状况。与村集体资源不足,村集体修建公共工程需要从村民那里集资,从而就不得不用协商式民主来决策的实践所不同的是,在村集体掌握有大量资源,村庄公共工程建设不需要村民集资,而仅需要村民同意(否则就不合法)的情况下,村务决策就可以不担心少数人的反对,因为少数人反对无效,因此,村务决策就更可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表决,且表决要留下记录以证明村庄公共资源使用的合法性。这种因为资源差异而产生的民主方式的差异,被我们称作“动员型民主”和“分配型民主”。[21]

    村庄资源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民主决策方式的差异上,还表现在村庄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接纳能力上。村庄资源越多,村民就越能从村庄中获取资源,因此就越发会认真对待制度,制度为村民竞争资源提供了合法理由。同时,也因为村庄资源较多,而为村民认真对待制度提供了资源基础,因为认真对待制度是要有成本的。比较复杂和精致的制度,与比较多的村庄资源相适应,而只有较少资源的村庄就只能对应较为简单和粗糙的制度。较少资源的村庄,村民无力(成本问题)也无热情(利益问题)去认真对待、仔细研究过于复杂的制度,因此,即使有复杂的制度安排下来,村民也会十分粗心地忽视了制度本身的精巧性。典型的是,在1990年代后期,全国农村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制度,在那些资源较少的农村,村务公开制度仅仅是上了墙,而没有变成村民自治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在村集体资源较多的农村,村务公开成为村民自治中的起关键作用的一环。

    任何制度都不只是制度条文,而是要依靠实践中的不同力量来予展开,或者说制度需要有各种力量来争夺。问题是,争夺制度是要成本的,制度的争夺要有利益,当村庄内有分裂的派系时,制度更容易被不同派系的争夺所激活,因此,北方农村较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更关心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当村庄有较多资源时,制度更能够被村民所重视,村集体资源越多的地方,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式规定越是会得到落实。因此,正是在浙江武义县的后陈村,在后陈村被纳入县经济开发区从而村集体有了大量征地款收入时,后陈村会创制出“村务监督委会”的制度安排。

    十九、乡村关系

    20世纪中国基层的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若作简略划分,可以分为三个不同阶段,一是20世纪上半叶,二是建国后至1980年代分田到户政策的推行,三是分田到户以来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进入21世纪,准确地说是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并最终取消农业税后,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进入到第四个阶段。

    以下简略讨论20世纪以来中国基层治理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乡村关系的变化,然后以第三阶段为例,结合本书调查地区的资料讨论同一时期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区域差异。

    杜赞奇曾用“政权内卷化”来描述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基层治理。杜赞奇发现,在20世纪上半叶,因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国家尤其迫切地需要从农村吸取资源用于现代性的事业。这个过程中,国家试图打破建立在非正式的文化网络基础上的传统资源吸取机制,而建立吸取能力更强的更多依托正式组织的资源吸取机制。不幸的是,当传统机制被破坏后,权力的文化网络也不再存在,而正式的官僚化的基层组织体制又难以建立起来,结果,传统的保护型经纪被赢利型经纪所取代,国家虽然增加了从农村提出资源的数量,但农民付出的代价却远远高于国家的所得,其中巨大的差额被新建立起来的这个贪婪的经纪体制所吞噬,其后果是国家所得增长甚少,而农民的不满增长甚快,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合法性的增长与农民不满的增长的竞赛中,后者胜过前者,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所剩廖廖。

    人民公社制度的重要之处在于成功克服了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内卷化,从而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原始积累和基本准备。人民公社制度的最重要特点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是1962年“人民公社60条”最终确定下来,并一直稳定到1980年代初的制度。生产队是一个熟人社会,是共同的生产、分配和生活单位,生产队的好处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成功地降低了合作成本(当然也可能会降低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且工分制有利于使用劳动力进行更多的公共事业建设(包括医疗、教育和文艺宣传等均建立在工分制基础上),人民公社通过有效使用农村劳动力,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剩余,包括增产的粮食,也包括大量的以劳动力集中使用为基础获得的基础条件的改善,最重要的是大型水利设施建设,农田基本建设,还包括农村合作医疗、民办教育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预期寿命、科技知识、公民素质等方面的成就,正是农村医疗和教育的改善,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外向型经济提供了优良的劳动力。

    更重要的是,人民公社制度成功地从农村提取资源用于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正是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中国在很短的时间,从农村提取了巨额的用于工业化建设的资源,并因此在不长的时间初步建成了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或者说,相对于20世纪上半叶基层政权内卷化的弊病,人民公社至少是克服了“内卷化”的困境,完成了特定时期的特定任务。

    分田到户以后,中国基层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谓“乡政村治”的治理架构替代了人民公社,乡村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乡镇一级是基层政权,而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

    “乡政村治”的基层治理架构,在实际的农村政治运行中会发生变异。具体地说,分田到户以后,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国家依然希望通过从农民那里汲取资源用于快速的现代化建设,但是,国家已经将“人民公社”体制摧毁掉了,或者说人民公社体制固有的难以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积弊,使得人民公社解体了,国家缺少从农村有效提取资源的手段。

    国家要从农村提取资源,就需要调动县乡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下放权力,调动地方积极性,甚至因此形成了所谓“压力型体制”,使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发展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冲动。而且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更进一步要为自己的生存而加大向农民征税的力度。但是,地方政府从农村提取资源的积极性,面临着20世纪上半叶同样的困境,即地方政府如何面对数量庞大、税额分散的数以亿计的小农。地方政府要能够从农村有效提取税费,尤其是超出农民纳税意愿的部分,地方政府就需要依靠村级组织的力量。[22]因为地方政府在收取税费方面对村干部的倚重,和村干部因此而有的与县乡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很快就在一些农村形成了一个体制性的乡村利益共同体,这个体制性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会消耗大部分从农村提取的资源,而异化为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对立面。这个体制性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地方政权内卷化”的翻版。其结果是,在1990年代以来国家向农民提取资源用于现代性事业的过程中,国家所得不多,农民所失甚大。仅仅10多年时间,三农问题就成为严重的问题,农村到处流传“农民什么都不缺,只缺陈胜吴广”的顺口溜。

    以上是对20世纪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总体刻画,但是,不同地区在以上总体逻辑下的具体表现,还是相当地不同。我们以第三个阶段的乡村关系来对区域差异的具体表现作些讨论。

    在湖北荆门农村,因为农民的原子化,而使农民有很强烈的无力感,这种无组织化及无力感,使村干部可以更多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处理与乡镇的关系。荆门农村常听到的一个说法是,无论选上谁当村干部,谁都会变坏。

    乡镇为了调动村干部向农民收取税费的积极性,而会或明或暗给村干部好处,村干部为了获得好处,而有很高的协助乡镇收取税费的积极性。村干部即使是被村民选举上去的,因为村民缺少对选举上去的村干部的控制能力(因为村民的原子化及村庄弱价值生产能力),乡镇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办法尤其是利益许诺来获得村干部的忠诚。因此,在荆门农村,乡村之间的关系,十分类似上下级关系。不过,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因为如果村干部不能从乡镇那里获取好处,则村干部就很可能完全不听从乡镇指挥,乡村之间就成为两张皮。这个意义上,在湖北荆门一类原子化农村,乡村之间最容易形成制度性的利益共同体,乡村关系具有明显的权宜性。

    北方农村的情况与荆门农村相当地不同,因为北方农村存在不同的派系,不同派系为了在村庄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而竞相争夺县乡的支持,而正是村庄内部存在“引狼入室”的主动力量,而使北方农村县乡行政的权威较高,乡村之间因此更类似于上下级的关系。吊诡的是,因为北方农村村庄内存在有组织的力量,这些有组织力量往往也能够通过自主解释国家政策法律,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安排,也因此,北方农村虽然有较强的乡村上下级关系,这个上下级关系却并非完全不对等的,及并非掠夺性的。

    南方宗族型村庄则因为存在着规模巨大组织动员能力很强的宗族,从而使得县乡行政很难通过收买村干部来建立乡村利益共同体,也很难像北方农村那样建立起有效的上下级关系。在南方宗族型农村地,乡村关系与其说是上下级关系,还不如说是友好协商关系。

    以上初步的关于乡村关系的讨论,在收录本书的诸篇调查报告中都略有涉及,阅读具体调查报告也许能更为语境化地感受乡村关系的区域差异。

    二十、村庄历史与聚居类型

    农民的聚居形态会对村庄治理产生基础性的影响,因为聚居型态不仅会对公共品供给的方式产生影响,而且会对农民的交往与认同产生影响,而农民的聚居形态又是与其当下的需要和村庄的历史地理条件联系在一起的。

    从我们调查农村的情况来看,可以归纳出三种不同的聚居形态,一是北方农村常见的集中聚居村庄,这类村庄往往是多姓共居,村庄规模很大。二是南方农村常见的集中聚居村庄,这类村庄的人口规模可能比北方农村要小,但多是聚族而居。三是中部农村常见的居住分散的村庄,村民依农田作业的方便而修建住宅,并因此形成小规模的聚落。

    中国农村聚居形态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又会对中国农村的治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下作些简略讨论。

    大体来说,当前中国村落聚居形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一是生态和地理,二是政治与文化,三是村落历史及其成长阶段。

    生态和地理因素主要指与气候、地形和土壤有关的一些因素。北方农村多为沙质土地,地势平坦,气候干旱,适合种植旱作物。因为地势平坦,且沙地不粘,交通较为方便,农业的作业点离住所远近不是严重问题,因为可以通过手推车等节省人力的工具来替代肩挑人扛,农民完全可以在离作业点较远的地点居住。这应该说是北方农村大型聚落的前提条件。聚居规模越大,农业作业点离居住地就越远,如没有方便的交通,农民就会将过多的劳动用于运输,这是不能忍受的。相对北方农村,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大多种植水稻,土壤为粘性很强的红壤或黑土,且南方农村多雨,多小河,这就使得南方农村的交通不方便,农业作业点离居住点太远,农业运输就会成为很大的问题。因此,南方和中部农村的聚居规模一般不会太大。

    与北方大平原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南方山多水多而耕地少。山多水多,农民聚居时,大多依山傍水,逐步定居并屡次开垦。一个小的村庄聚落在一个地方开垦出最大限度的耕地,并因此能养活最多的人口以后,聚落的分支就开始到另一处多山多水而未及开垦的地方定居下来开垦土地,重建村落。与北方作为中华民族发祥地,开发已有数千年历史相比,南方农村在最近1千年来有一个逐步开垦的过程,有一个向山向水要田的过程。尤其是明清代成功引种甘薯、土豆、玉米等作物以后,向山向水要田更成为南方农村一个聚落又一个聚落繁衍生长的生产力条件。

    北方农村土地易开垦,地势平坦,且开发历史很早,凡是能够开垦的地方,早在数千年前就已经开垦,因此,北方农村较少由一个聚落的人口迁移到另一处开辟新的聚落的可能。

    二是政治和文化因素。北方农村因其地势平坦,交通方便,而无险可守,一旦发生政治动荡(包括战乱),则无一处可以幸免。恰恰在中国北方农村的北方,历史上一直面临强悍游牧民族南下的威胁,并事实上多次对北方农村造成极大的毁灭性冲击。历次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除太平天国以外,大都是在北方地区发生,且对北方地区的破坏性更强。北方农村历史上数次出现人口成倍下降,千里无人烟,以至于不得不从其他地方移民的严重局面。北方农村生态上的不稳定(尤其是旱灾造成农业绝收)进一步加大了北方农村受政治动荡及大范围饥荒、瘟疫毁灭性影响的风险。

    政治上的动荡和生态的不稳定,使北方农村村庄的安全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在无险可守的北方农村,单家独户或规模很小的聚居点,在防匪和治安上就会是很大的问题。而尤其是在前次政治大动荡,千里无人烟,然后从外地移民新建居民点时,农民就不会单家独户地建居住点,而倾向于集中在一起居住。在我们调查的北方农村,村庄历史大都在500年左右,且大多是多姓村庄,这些“新”的村庄是在上一次毁灭性灾难以后,由外地移民聚在一起重建并逐步扩展形成的。

    政治因素的另外一维是距权力中心的远近,及其对村庄内部关系的影响。北方农村距中央权力近,中央权力容易渗透进入到村庄中,并对村庄权力结构产生影响,在北方农村的小农经济形态和国家对农村强控制的需要之间有着选择性亲和关系。而南方农村距中央权力较远,村庄内部结构较少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影响。简言之,分散小农是专制皇权的基础,皇权需要有农村本身的分散小农经济结构和政治社会结构。[23]因为北方农村离皇权近,而在村庄内部结构上更倾向小农经济结构。南方农村,以族田等公有经济为特点的村庄结构,使国家权力更加不容易进入到村庄结构中,国家更难从农村中获取所需赋役乃至兵源。表现出来的,则是在宋以后的农村宗族重建中,南方农村的宗族重建显然比北方农村更为成功及普遍。[24]国家与北方农村相互渗透更多,而与南方农村相隔更远。

    因为生态的原因,北方农村种植旱作物,农村水利往往是流域性大水利(如黄河大堤)和水井这样的微型水利的结合,[25]从而使北方农村对村庄层面的公共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村庄保卫等消极的层面,而南方农村村庄公共品中,最重要的公共品就是基础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这样的工程规模,可以以村庄为单位进行建设,或者说,南方农村只有将农户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更多更好的生存条件。为了有效开发及获取较好的水利条件,在南方农村就需要有更加强有力的内部认同与行动能力,宗族一类组织,既有血缘的认同基础,又有国家默认的司法性力量,宗族因此就成为南方农村建构社会联系和组织农户合作的基本力量,聚族而居就进一步变成了南方农村公有经济的发展。

    三是村庄的历史及其成长周期。村庄的起点十分重要。虽然中国村庄存在的历史极长,但当前中国存在着的村庄历史却往往不长,这是与战乱及开发历史联系在一起的。总体来讲,当前的村庄,绝大多数的历史不超过一千年。但在不同地区,建立村庄的历史差异很大,除少数例外,我们大都可以在区域上作出村庄形成起点的区分。

    南方农村,除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汉族居住区大都是在唐宋之间由北方汉族人口向南迁移定居形成的,其村庄历史可以上溯数百年至一千年。因为最近一千年间南方农村较少出现全区域的大战乱、灾荒和人口灭绝,南方农村的村庄自建立开始,就大都比较稳定地延续下来了,村庄历史与村庄人口并未中断。

    北方农村的村庄历史,长的可以追溯一千多年,不过,北方农村的村庄历史大都只有四、五百年的历史,原因很简单,北方农村在历史上经历了太多的大规模战乱、灾荒和全区域人口灭绝性下降,从而使现在的村庄大都是在四、五百年前重建起来的,村庄历史与人口出现了中断。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的大不同之处在于,北方农村因为开发比较容易且几乎所有土地都早已被开发过,当北方农村人口快速繁衍,人口过剩后,北方农村的农民除非向南方农村移民,否则不大可能在旧村落的边上再建一个新村庄。因为北方农村本身的开发空间有限,就使得北方农村人口增长会极快地抵消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北方农村增长的粮食被更快增长的人口所消耗,也就是说,北方并非因为土地生产率不高而商品化率低,而是新增人口缺少可以新开垦土地的地理条件,由此出现了农业的内卷化。最终,北方新增的人口只能通过瘟疫、战争和大量的光棍来消耗。北方农村的生态不稳定加剧了这一趋势。

    南方农村则因为多山多水而使新增农村人口有可能再开垦新的土地,而缓解农村人口压力。这样就造成了南北方当前村庄的相当不同的内部结构及外部结构。

    中部地区的农村,是指那些开发历史较晚,因此开发空间比较大,但村庄历史却颇短的地区,如东北三省,农业开发的地理空间颇大,但直至晚清,东北才得以大规模开发,这样,在东北农村,村庄的内部规范和外部结构都未成型,村庄仍然处于生长周期的初级阶段。

    再如湖北江汉平原是明清才得以开发的,因为湖泊众多,江汉平原的开发历史也就是不断从外面移民进入开发可垦资源的历史,也因此,江汉平原的很多村庄都未定型,内部规范没有形成,外部结构也比较模糊。

    中部地区还因为南美作物玉米和甘薯的传入,而使长江流域的高地得到了系统的开发。18世纪及19世纪初,“由于广大长江流域大多是丘陵山地,也由于种植玉米、甘薯的土地利用实际上扩展到了整个长江流域,由此而所增的农田总数是相当可观的”。[26]也就是说,因为新作物的出现,而使以前不宜农作因此人口稀少的长江流域的山地和丘陵得以开发,新的村庄得以建立。长江流域的主要地区是安徽、湖北、江西等中部地区。这些新开发的历史,其村庄历史也较为短暂。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就大致可以刻画出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村庄的一些特点,以下我们结合调查地区的农村来作进一步的讨论。

    二十一、南方农村、北方农村与中部农村

    当前中国的区域史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其中,关于华北、华南、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成都平原的研究,都多有发现,学界已逐步在相关区域研究中形成一些共识与定论。

    区域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缺少相对抽象的讨论,其中,施坚雅以成都平原的研究发现为基础,试图建构一个理解中国整体的八大区域划分,尤其气魄宏大。施坚雅最大的成就在于,他试图在具体区域研究的基础上,建构出具有逻辑自洽性和抽象力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来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实。

    施坚雅理论的不足在于过于倚重在成都地区的研究发现,而忽视了对其他区域的研究,且施坚雅试图将整个中国都包括在他的解释体系中,这对于庞大而非均衡程度极高的中国现实,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则试图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试图解释所有的中国区域,而仅试图解释主要的中国区域,所谓“理解80%的中国农村”;二是充分吸收已有的不同区域的研究成果,并充分利用在不同区域研究中的发现;三是区域的所指,既实又虚,所谓“实”,就是北方农村、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都是大的区域范围,有具体所指,所谓“虚”,是指这些大的区域概念,又有一些内在的建构性的所指。或者说,我们所说的大的区域是一种“理想类型”。

    从大的区域划分来看,我们试图建构一个南方、北方和中部农村的三分,虽然,这个三分不能包括中国全部的农村,比如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就未包括在内。但这个三分大致可以涵盖中国80%的农村。那么,我们如何来界分南方、北方和中部农村?

    二十二、小结

    以上结合笔者调查案例,对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讨论,涉及到了乡村治理的诸多方面。显然,要想在如此短的篇幅和如此少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深入而完整地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及其原因,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个意义上,本章的讨论及本书的调查报告都只是一些供进一步讨论的浅见,而非研究定论。本书试图通过这些讨论达到三个目标,一是证明区域比较对于乡村治理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二是尝试提供一个进行区域比较研究的进路,三是试图提出一些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检验的观点。作为本章的小结,我们简单地讨论一下这三个目标。

    1、区域比较对于乡村治理研究的意义

    区域比较对于乡村治理研究的意义在于,只有真正理解了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及其内在原因,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我们习惯说中国地域广大,情况复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平衡,中国农村是非均衡的。问题是,我们不只是要知道中国农村的非均衡,而且要知道中国农村是怎样的非均衡。我们不能满足于一个抽象的关于中国农村非均衡的判断,而要有关于中国非均衡状况的具体研究,唯如此,我们才能理解农村政策在不同区域实践的机制及后果,才能理解农村政策之所以如此实践的内在原因。我们要有关于中国农村非均衡这个抽象判断的具体理解。本章及本书中,我们尤其注意将一般性的国家政策实践与不同区域农村特征对政策实践的影响,联系起来讨论,这些讨论足以说明,如果不能对农村内在的差异有足够的理解,我们就不能真正理解中国农村政策实践效果的差异,也就难以找到改善政策的措施与对策。

    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问题是,中国农村情况复杂,不同地域的差异巨大,仅仅是有过某一个地区的农村调查也很难对农村有深入的理解从而很难做到对农村情况的正确发言。区域比较的好处,是让每个具体人的调查经验,与其他人在其他农村的调查经验汇聚在一起,从而找到个人经验在整个中国农村中的位置,并进而由个人经验上升到整体经验。这样一来,制定农村政策的人,因为将个人的调查经验上升到了对全国农村的认识,而可以在制定农村政策时“有的放矢”;关心农村问题的人,也因为有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的理解,而会超越狭隘的个人农村经验,更为理性地认识农村问题之复杂性和要害所在。

    2、区域比较研究的进路

    关于区域比较研究的进路,本书试图在三个层面来展开讨论,一是村庄个案层面。具体就是将村庄的各种政治社会现象看作一个内在逻辑自洽的整体,理解村庄治理的内在逻辑。因为村庄内在的性质不同,村庄应对自外而内,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的机制就会有所差异,由此造成的政治社会后果也就会有所不同。农村政策的实践,并非仅仅是农村政策的执行者在唱独角戏,而是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与村庄各方面力量发生关系的互动、博弈过程,离开村庄内部的各种力量来谈农村政策,是很难理解农村政策的。可惜的是,当前国内学界及政策部门(更不用说一般的关心三农问题的人了)很少从村庄性质层面来讨论农村政策的实践,而习惯于将农村政策看作仅仅是独自发挥作用的力量。本书的九个村治模式,都特别重视村庄性质尤其是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对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的接应或反抗,并因此制成了不同的农村政策后果。

    仅仅从村庄层面,我们无法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因为中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我们不可能为每个行政村撰写一个村治模式。要以村庄研究为基础,来理解中国农村,有两条路径可走,一是类型学,二是区域比较。类型学即是说,中国的村庄可以分为诸如:工业型村庄,农业型村庄,牧业型村庄;费孝通试图以沿海的江村,内地的云南三村的调查,来理解不同类型村庄从而理解中国农村的努力,即是典型。[27]类型学也是当前国内学界理解中国农村的主要手段。应当说,类型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果。类型学研究的弱点在于,国内类型学的研究往往有一个想当然的进化论的线路,似乎村庄由农业到工业,是一个理所当然的过程。与此相关,当前国内的类型学研究大都是以经济发展状况及发展阶段作为划分村庄类型的主要甚至唯一指标,而较为忽视其他的因素尤其是文化因素的重要性。

    与类型学构成互补的是区域比较。区域比较所内含的判断是,中国存在着具有不同特质的不同的农村区域,正是区域之间的不同特质及区域内的相同特质,使得我们可以将对中国农村的理解分解为对中国不同区域特质的理解。本书试图提供一个建立在村庄基础上的理解农村区域特质的进路,即本书所撰写的村治模式,大都试图在个案村庄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进区域性的资料,以建构区域性的村治模式,如所谓“关中村治模式”。而建构区域性村治模式的前提,是找到理解村治特质的关键词。在本书中,我们特别注意是农民认同单位对村治的影响,而农民的认同单位,这是一种关于理所当然的知识判断,是一种地方性共识,本质上是一种区域性的文化,而非单个农民所具有的知识,这样,就可以依据农民在集体行动中认同单位大小与强度的相似性,来建构一个区域性的村治模式。农民地方性共识的范围可以标示出农村区域的边界,而农民相似的地方性共识,正是构成农村特质并可能对自上而下政策产生特定影响的因素。本书提供的几个村治模式均试图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来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如果我们可以在村庄以上,找到相应的区域(由地方性共识的范围作为边界,而非行政区域作为边界,这一点很重要。),这个区域的规模要远大于村庄,则我们就可能将中国农村划分为若干各具特质的区域性农村,我们通过个案调查与每个具有特质的区域农村之间的不断互动与反复,就可能在有效理解各个特定区域的基础上,理解整个中国农村。换句话说,所谓的中国农村,就是由十多个或数十个各具有特质的区域性农村所组成的整体。

    一般的区域性农村因其繁多,而缺少一般性和抽象化,从而很难让一般的非专业人士理解(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理解这么繁杂的关于中国农村的知识),因此,理解中国农村及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就需要在各具特质的一般的区域研究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抽象和概念化。这种进一步的抽象和概念化就构成了本书区域比较的第三个层面的进路。具体又可以从两个方面递次展开。

    第一个方面是从不同区域地方特质的相似性方面作合并。比如湖北荆门农村是典型的原子化农村(相对于黄淮海地区普遍存在的小亲族主导型村庄和江西、福建的宗族型村庄),具有相当不同于小亲族主导农村地区和宗族主导农村地区的村治特征,因此,荆门农村构成了一类农村区域。另一方面,东北农村也大都是原子化的村庄,因此具有与荆门农村村治十分相似的特征,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荆门农村与东北农村合并称之为原子化农村,这一类农村数量十分庞大,可能要占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来划分类型的农村总数的一半左右。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相对抽象的以关键词(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而非仅仅具体区域来组织起来的关于中国农村的理解(由不同认同与行动单位来主导的不同的农村区域)。

    但是,这还不够,因为以关键词组织起来的对中国农村的理解,实际上将复杂的农村区域特质作了简化处理,这一关键词凸显了农村特质的某一面,而可能会忽略农村特质的另外的方面。这个意义上,农村区域特质的关键词,必须是构成农村特质这个矛盾体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构成与其他区域可以界分出来的主要矛盾。

    我们也需要关注构成区域农村特质这个矛盾体的矛盾的次要方面,因为这些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于完整理解区域农村特质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先认识主要矛盾,再认识次要矛盾,先认识矛盾的主要方面,再认识矛盾的次要方面,这样就逐步可能建构起一个包容了具体的关于中国农村的概念体系来。

    一旦在对区域特质的理解中,既包容了主要矛盾,又试图包容次要矛盾,既包容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试图包容矛盾的次要方面,这就为更抽象,也更具有包容性的大的区域建构,提供了可能。

    正因此,本书试图提供一个在一般性区域比较基础上的更为抽象也更为广泛的事实上也是更具建构性的区域模型,这就是本书尤其是本章中一再讨论的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本书中的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既是一种描述,又是一种建构。所谓“描述”,是说本书中的大区域的划分与讨论,是试图建立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所谓“建构”,是说这些大区域的划分,试图为理解中国农村整体提供一种有解释力的理论方案。换句话说,我们希望这种划分可以做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但正如前面所说,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我所提供南方、北方和中部农村的划分,最重要的意义是尝试一个进行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研究的进路。这个进路就构成了村庄层面,一般性区域比较层面之上的大区域比较的进路。

    3、一些有待检验的观点

    本章及本书的各篇报告中,凭借较少的调查资料,大胆提出了一些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检验的观点,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观点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也许是其中的视角。正如前述,想在如此少的调查和如此短的篇幅来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希望本书的调查和讨论,及其中提出的观点,可以成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我提出了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问题的进路,但我不认为自己有能力解决了问题。也因此,本书及各篇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种观点和见解不是定论,这些观点和见解的正确性仍待检验。结论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思路。也因此,我就不再将具体的观点在此一一列出。

     

     

    写于2007年春节

     

    注:本文为贺雪峰即出版《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书的导论。

    [1] 此外,还可以区分出西部农村。西部农村往往地广人稀,每个地方的情况都十分复杂,本书对此不作深入讨论。而且本书中所讲的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不纯粹是地理概念,而有较多因研究所需的建构成分,在下文中我们将如此建构的理由。

    [2] 具体进一步的讨论,可参见贺雪峰:“个案调查与区域比较:农村政策研究的进路”,《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3] 本书讨论的地区除收入本书的九篇调查报告的案例地区以外,还区括湖北荆门农村。下同。

    [4] 这个功利性的考虑就是,父母尽早为年老储蓄,子女获得安排小家庭生活的自由。

    [5] 见申端锋:“小亲族简论”,《三农中国》总第5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 吕德文的用语,意指那些虽然生活在村庄中却不在乎村民评价不关心村庄事务的村民。

    [7] 时间为开发先后,空间为离中央权力的远近。

    [8] 注意,此处所用联合家庭的意思与人口学上所称联合家庭是两回事。人口学上的联合家庭又称复合家庭,是指由两对以上已婚夫妇组成的家庭。

    [9] 见董磊明对山西一个村的讨论。

    [10] 宗族与庙会制度的差异非常有趣,值得进一步的讨论,一是调动血缘认同,一是调动对神秘力量的敬畏,两者都增加了农民生活中的确定性

    [11] 陈柏峰的说法。

    [12] 见《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 具体的荆门农村的灌溉研究,可以参见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4] 丁锡国、董振国:农地调整:情理与法理孰大,载《瞭望》周刊20041122日。

    [15] 参见贺雪峰:“试论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研究》总第五辑,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社科2007年版。

    [16] 李昌平在《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列举了一些。

    [17] 关于原子化农村农民负担机制的讨论,可以参见贺雪峰:“农民负担、村级债务与乡村水利——湖北荆门农村调查”,收入《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201303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8] 每个地方政府都有向农民收取更多税费的积极性,从良好意愿方面,一个勤政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完全可以通过向农民收取更多税费而更快地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从而为农民提供更大的好处,问题只在于地方政府有无能力向农民收取更多的税费。

    [19] 而这时村干部事实上不过是完成县乡安排的任务。

    [20] 典型的收屠宰税时变猪头税为人头税。具体讨论可以参看贺雪峰:“农民负担的症结与现状”,《管理世界》2002年第3期。

    [21]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 系统的讨论可以参看贺雪峰:“试论20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研究》第五辑,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3] 可以参考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

    [24] 常建华写道:“我在阅读明代地方志时,注意到宗族祠庙祭祖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尤以安徽、江西、福建兴盛”,见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8页。

    [25] 见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

    [26] 见何柄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三联书店2000年版,P173及前后各页。

    [27] 见费孝通:《云南三村》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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