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比较完善的自然村往往也有良好的治理,可是,如果良好的治理只能来源于宗族,那么中国广大的非宗族村落也就没有形成善治的途径了,所以,寻找那些治理良好的非宗族村落,并给出解释,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由于一个很好的机会,使笔者可以接触西部的农村和农村能人,了解西部农村的特性。这个机会是符钢战博士及其领导的“展望发展学院”提供的,他在各方特别是国家西部办的支持下,推进了一个面向西部农村的“新农村、新农民创业能力培训计划”,我作为这个计划的受聘讲师,分别到云南和广西的两个县进行了培训和调研,此前还到过云南的另一个县。从农村调查的角度来看,没有比这更好的机会了。接受培训的都是各层次的乡村经济能人和乡村干部,在培训的前后和间隙,我和他们进行了广泛的访谈,随后还到一些村子里去看过。形成的感想很多,令我感触最深的是西部特别是云南自然村的活力。当我们看惯原子化的自然村或村民组之后,看到西部特别是云南自然村或村民组的集体行动能力,难免要发问:这是什么?它是个可以忽略的特例还是一种富有启示意义的标本?
一、这里的自然村能做成事
当我们走进云南或者广西的自然村时,首先会发现这些地方的村落的空间结构比较紧凑,房子比较集中,而云南ML县和SP县的民居要明显比广西LG县的紧凑。后者新盖的房屋很多都盖在村边上的田里,任由老屋的破败也很少整修,也可以说是有新房无新村。但比之别的地区看到的有房无村来说,还是要好得多。云南的新房比较顾及建筑的传统风格,而广西的新房子都追求彩色马赛克贴面,基本放弃了传统样式。
其次,云南的自然村普遍可以实现集体事务义务出工,而且往往是宁愿出工,不愿出钱。有的自然村里保有义务工出工账本,力争做到各家各户基本平衡。有一个207户的村根本不记账,因为大家都会出工,比如每年两次“挖沟”(清理水渠)。就我在一个190户的彝族村看到的一个工账本的记载,集体出工的内容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丧事互助。广西的LG县大多数自然村也能实现集体行动,但一般是宁愿出钱,不愿出工。比之我们在别的地区常见的既不出钱也不出工,仍然要强得多。所以,这些地方的沟渠都比较畅通干净。
第三,这里的自然村调整承包地的能力比较强。广西的一个村就通过置换实现了规模化集中,而仝志辉调查的一个村子的村长以不给承包地来强制大家集体出工。云南的自然村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没有调查到,这大概是因为云南农村常常有不少的坡地可以开垦,缓解了人地矛盾。在云南,村里修机耕道占地一般不赔偿(当地的一个说法是“不兑现”),这等于是更为强有力的土地调整。而在云南ML县城郊区,有两个自然村准备搞土地股份合作制,领头人坚信自己能把土地集中起来。
第四,这里红白喜事很热闹,云南的村子一般的情况是40-50桌,有面子的人达到100多桌也是常事。我们在SP县一个村子的活动中心看到整整齐齐摆在那里的90多个桌子。而在广西的LG县一般是20-30桌,但是,重大的红白喜事,村子里每家也都会派代表到场。大办酒席的范围主要就是丧事、结婚和建房,其他的喜事自己家里人去办。可以说这些地区的红白喜事属于规模较大、频次较低的类型。
第五,云南和广西当年的农民负担低。云南ML县的人均负担在20元以下,有一个村的准确数字是16.5元。农业局副局长说如果要修小学的话也可能达到50多元。有个村主任对于中部地区当年的农民人均负担数字也曾经发生过困惑:怎么那么高?在广西,这里一般的说法是20-30元。一个乡镇当年的数据是23元。这之所以也算是自然村/村民组的特征,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最基层社区的集体行动能力减少了大面积集资的需要。
现在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云南的自然村比广西的,特别是比中部地区的自然村集体行动的能力更强?
我们在江西也能看到有活力的自然村,但我们一般认为这来源于宗族的活力。在云南和广西,我们都能看到宗族影响力比较大的村落,但是,大多数的村是杂姓的。为什么这些杂姓村也能保持有效的集体行动能力?各家各户的小家族认同为什么会服从社区认同?是不是广西或者云南人对自己的家族认同比较弱?其实不然。云南和广西人慎终追远的精神很强,这些县的历史记忆都比较深。汉族村落的历史在广西平均比云南长,我们在广西可以看到宋代形成的村落;云南的汉族村落几乎都是明朝以后才出现的。他们对待丧事严肃而隆重,普通百姓一般都要想办法土葬,也确实可以成功,坟墓修得尽可能考究。此外,还有很多宗族仪式。云南和广西的汉人堂屋中间都会挂上“天地国亲师”或者“天地君亲师”牌位,也有人挂“天地宗亲师”;堂屋左边或者右边一般都有祖宗牌位,新修的房子里也是这样。这两个地方的村落尽管杂姓村居多,但曾有不少宗祠。广西LG县历史上有功名者居西南之冠,出过5位状元,明清两代中进士竟达242人,文官武将多的出奇。所以这个县修家谱的现象比较普遍,问到的人都知道自己迁来有几代了。而且这个县每年清明都有祭祖活动,叫做“清明会”,是超出三代以外的宗族活动,三代以内的祭祖由各家分别组织。这种活动一度中止,但改革后很快恢复。云南SP县是云南著名的进士县,明清两朝出过云南历史上唯一的状元,77位进士,在解放前曾有191座宗祠,但后来大多被毁或挪用,在新农村建设中又有一些被修复。此县县志在“人口”一章中专门有一节“宗族姓氏”。云南ML县算是比较普通的县,没有这么多的人物,但是,我在一个村里遇到的中年农民不仅知道自己祖先从哪里来,还知道别人的祖先从哪里来。每月初一、十五要给祖宗上香。一位专业协会的会长对于本地的宗族现象给予了很负面的评价,从他的表情上看来,这里的宗族活动不仅有,而且给他制造了麻烦。一份云南村民自治研究报告中指出,家族是左右选举结果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这份报告末尾对选举中群众举报的综述中,却没有提到有人举报家族的影响力,可见大家还是很能接受人多力量大的逻辑。
按照我们在东部和中部的杂姓村,特别是在中部地区的北方农村看到的情况,杂姓村中家族的内部认同强,社区的集体行动反而会不容易,但这里的集体行动能力为什么还能维持?只不过是夕阳无限好吗?果然如此,就更能给那些已经在黑暗之中的原子化村落以难得的启示。
如果说这是少数民族的团结,似乎也不对。就全省的范围来说,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比例几乎都只有38%,差别在小数点上。在云南的两个县,汉族与其他民族的人口比例差不多都是各占一半。在广西的LG县,90%都是汉族。LG县汉族人数多,那么她的集体行动能力也相对弱,难道少数民族在全县的比例是一个变量吗?在云南的坝区基本都是汉人,少数民族几乎都在山区,分得很清楚。笔者所调查的既有坝区的汉族村,也有山区的民族村,却看不出集体行动能力的差别(或许是我的调研还不深入)。那么,集体行动能力是否和自然村的规模有关?我们一般认为,大规模的人群要比小规模的人群难以组织集体行动。但是,云南的自然村规模明显比广西的大。就所掌握的云南两县115个自然村的资料来看,平均规模是500人出头。大的有2000多人,小的只有不到30人。广西LG县的资料比较间接。根据县志记载,1981年地名普查时,全县1450个自然村,每村平均43户,236人。现在的情况没有现成的资料。1981年时全县农业人口23万5千,2006年全县农业人口39万5千,增长68%。如果自然村的规模也同幅度增长的话,那么估计现在自然村的平均规模大概在396人。一个担任过8年乡镇领导职位的干部说,此县自然村大的是2000多人,小的有五、六户人家,这个与云南差不多。但一般的情况是30-50户,近二百人。这个副部长说的应该是个众值,也就是频次最多的情况。就笔者在广西了解与走访的9个村子来看,平均没有超过200人;而在云南走访的8个自然村平均规模在950人。所以,云南两个县的自然村要比广西这个县的自然村规模大,这个判断是成立的。那么,规模大的自然村为什么集体行动能力反而强?
华中科技的学者近年对不同地区的农民行动单位作了比较,认为“北方农村多有超出家庭的家庭联合体,南方农村多有宗族组织,中部农村往往是原子化的村庄,正是在原子化的村庄,容易形成以村民组为基础的新传统基础上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很明显,云南和广西的农村其实都不在这些类型之中。那么它们到底意味着什么?
二、这里自然村的制度化程度高
笔者的一个基本看法是,造就云南自然村的关键力量是村庄内部权力关系的持续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权力关系形成常规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对比云南与广西的自然村的制度化过程,为了使得对比更为全面,还把安徽GD县的情况也纳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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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GD县 |
广西LG县 |
云南SP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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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村庄历史 |
绝大多数是太平天国战后。 |
长短不一,最老的村庄可达千年。 |
大多数是明初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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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聚住形态 |
十分松散,边界模糊。 |
比较紧凑,近年新盖的房子出了村界 |
紧凑,新房也不脱离村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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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与自然村的对应 |
2923个自然村,4032个村民组。 |
1450个自然村,3066个村民组。 |
978个自然村,946个村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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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民公社时期体制 |
1961-1983年:29公社,282大队,4032生产队。 |
1962年:12区,129公社,3293生产队。 1966年:12公社2镇,154大队,3110生产队。 1983年:12公社1镇,162大队,3110生产队。 |
1961年:7区1镇共辖51公社10乡,另外有8个大公社;共1047个生产队。 1963年:12区1镇,辖108公社10乡,1047生产队。 1970-1984年,12公社,113个大队,1058个生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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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公社体制向村民自治体制过渡的时间和此间的体制 |
1983年6月。乡镇党委—村委会上的党支部。乡镇政府—原大队上的村委会—原生产队上的村民组,村民组长上只设一个组长,有极少补贴,废除其它职位。 有多个组的大聚居区不另设管理组织。 |
1984年10月。乡镇党委—村委会层次上的支部,自然村上一般无党组织。乡镇政府—大队改村委会—小队改农业组,自然村上有农经社。 1987年6月改成乡镇政府—相当于大队层次上的村公所—自然村上的村委会—农业组。但大多数自然村客观上没有成为一级基层组织。[i] |
1984年5月。改公社—大队,恢复区—小乡建制—978个自然村上的村委会,自然村有党小组或支部。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下面的小队、社弱化。 1988年改区为乡镇,小乡改为74个村公所和41个办事处,范围不变。自然村上有党组织,属于一级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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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村民自治的时间和体制 |
1987年从乡镇任命村主任改到乡镇与群众上下结合提候选人,村民代表投票。1998年实行海选,组长产生方式与村委会同步。不设自然村长 |
1995年乡镇下的村公所改成村委会,下辖村民组。村干部从直接任命改到“上下结合,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协商确定村委会干部候选人”。一般是村民代表投票[ii]。多组的自然村不设基层组织,村长自发形成,政府不发补贴。 |
1991年全县建815个村委会,6个居委会。村委会有主任、副主任、会计、文书、文化活动室等。2000年村民自治与全国接轨。把原来基本在自然村上的村委会上移到原村公所、办事处的层次上。党委—党总支—小乡基础上的党支部。乡镇政府—小乡基础上的村委会—自然村基础上的村民组,支部书记和组长享有政府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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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与乡村撤并的影响 |
29乡镇变为9乡镇; 281村并为127村 组未动,补贴不变。 |
13乡镇并为11乡镇; 村组没有调整。 |
乡镇、村、组都未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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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庄内部民间组织 |
专业经济组织(很少),基督教组织(普遍),宗族组织(少)。 |
1、村长(普遍);2、专业经济组织(比另两县多);3、宗族活动(较普遍);4、老年协会(少) |
1、专业经济组织(很少);2、宗族活动(较普遍);3、文艺协会或老年协会(较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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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设在村庄的官方组织 |
基本没有针对自然村的正式组织。在村民组上保留了组长,基本没有其他组织。 |
1、党支部(少);2、村民组(比村小)3、人民调解与社会综治“两站一点”(普遍);4、计生工作站(普遍)。5、小学(1990年全县小学与自然村的比例是12%) |
1、党支部(普遍);2、村民组(普遍);3、小组或社(有上级补贴,普遍);4、社会综治组织(普遍)5、计生协会小组(普遍)6、小学(1990年全县小学与自然村的数量比例是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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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 |
总体不多,但在村委会的层次比村民组多。 |
主要在自然村层次,频率接近50%。 |
量大,主要在自然村,自然村被认为控制了大多数的资源,村委会很弱。 |
注:除了对这些地区的实地调查之外,资料还来源于:安徽GD县志,1996年版;GD县地名图册,1985年版;广西LG县志,1996年版;云南SP县志,1990年版,2005年版;SP县土地志,1999年版。
我们可以判断,云南SP县的自然村制度化程度是最高的。最大的差别在于,云南的自然村算是一级基层组织,通俗地说,云南SP县的自然村是有公章的。云南的自然村很早建有党组织,干部享有政府的补贴。而且,自然村拥有大部分的集体林地。几乎一半的自然村上曾建有小学。可以说,自然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上都有比较完善的配备。而在广西,尽管也试图在自然村上建村委会,结果却没有留下什么痕迹,以至于大家都不记得这个层次上曾经建过村委会。这个层次上只有很少的党组织,村长没有政府补贴,如果也没有集体收入,那么当村长几乎就是一种义务劳动,所以,有的地方是各组长抓阄来当村长。而广西自然村的集体经济也相对薄弱。这里的山地在承包制改革时就已经分到户,拥有集体收入的自然村少于一半。只有很少的自然村上建有小学。可以说这里的自然村制度化层次是比较低的。至于安徽GD县,这里的自然村还没有形成,根本谈不上制度化。如果说村民组的制度化也可以用来参照的话。这里的村民组长每年只有几十元钱的政府补助,一般没有党支部。很少村民组有集体收入来源。小学更是谈不上,随着小学布点的调整,一般只在合并后的行政村上保留着中心小学。所以,这里的村民组严重地虚化了。
三、自然村其实不“自然”
当我们强调云南自然村的特殊性时,是在强调自然村的形成过程比较特殊,但我们也要承认,自然村的形成固然重要,它的维持同样重要。在人民公社解体后,自然村这个组织或者社区面临着来自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政治力量的多重渗透,有些地方的自然村能够借助这些力量维持了自己的制度化,有的就不能。云南的自然村在人民公社解体后,没有被忽视,反而继续受到上层的重视,维持了自己作为一级基层组织的地位。我们看到,正是这种延续了制度化的自然村,保有了较高的集体行动能力。特别的,我们不能把云南自然村内部关系的制度化单单理解为是传统的力量,也要看到国家的承认和维护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假设国家不对自然村赋权,那么这个传统共同体的瓦解将会迅速和严重的多。显然,云南自然村的活力之源,除了内在的传统,还有国家对社会的保护。
简单地说,自然村其实并不“自然”。那种把上层控制与内部传统对立起来的自然村观念无疑是片面的。具体到中国的云南,上层为什么要重视自然村这个层次呢?云南汉人的自然村主要起源于明代开始的军屯和民屯。军屯土地国有,民屯虽然私有,但不许买卖。另外,明军大将的领地遍及云南各地,少数民族地区也依旧实行封建领主所有制。这些土地都可以说是一种封建庄园制。耕种者住在庄园里,形成庄户的村落,可以说这些庄户并非小农。清兵入滇之后,打击军屯田和明将的领地,变卖屯田和领地给农奴耕种,建立了编户齐民的制度。随着农民私有土地比例的上升,汉人区域的小农经济逐步成型。这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上层如何管理这些小农呢?统治者对于汉人和少数民族采取的两套办法。对于山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采取自治政策,甚至承认土司的治理权。但对于汉人的坝区就努力建立官僚体制。根据SP县志记载,乾隆间于SP州城外的非土司治理地区,设18约保,2火头,其下有365寨。那么,寨下面是什么?县志没有记载。很难判断这个“寨”是否就是自然村寨。摆脱了庄园制的汉族自然村的内部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个过程中国家是如何起作用的?具体的过程今人难以知道。地方政府的控制方式究竟与内地汉族乡村一样采取了一种非制度化的官僚政治的机制,还是采取了一种不同的更加行政化的正式组织?可以相信的是,上层国家在中原地带都不允许基层自治,更也不可能允许云南的汉族基层像民族地区一样自治。所谓的屯田制度和庄园制也可以理解为对基层组织的高度制度化,那么当原有的制度化取消之后,替代的体制也应该具有某些制度化的痕迹,而不可能像在中原地带一样,采取高度非制度化的官僚政治机制,因为至少这里的汉族村落还负担有监控民族叛乱的职责。所以,“寨”很可能是一种高度行政化的正式组织,而不是像内地那样虚化的里或者保。但这不等于说,国家有能力在自然村上也建立行政组织,所以在这个层次上还是不清楚。但是,这个县在历史上有那么多人得到功名,而且主要是从生活于狭小的坝区中的汉人中产生的,所以,宗族的一度复兴大概可以解释村庄秩序的主要来源。在杂姓村中,这一定意味着大姓和有势力者对村庄事务的主导权。但是,农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对自己宗族的认同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民国时期,国家试图进一步增强对基层的控制。1930年全县城外设7区18乡,乡下25户设闾,设闾长,又5户为邻。后来又试图建立保甲制度。这种做法尽管未必真能实行,但它确实没有尊重既有的自然村聚落,在事实上成为不利于自然村自我制度化的外在条件。但好在这段历史不长,很快就翻了过去。
在建国后,云南自然村的制度化进程是充满戏剧性的,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在人民公社伊始,国家试图建立大于自然村的生产队,1958年的数量是7公社633生产队,相对于970多个自然村来说要大不少。然后,随着政策调整,生产队的数量不断增多。1959年冬退为15公社836生产队。1961年夏退为8大公社,51小公社,10乡,总共1047生产队。生产队就比自然村小了,但是比之中部、东部地区一般二百人以内的生产队,这里的规模还是比较大。如果继续退下去,就可能退到全国平均的规模,那么基层经济组织与基层社区组织之间就会严重脱节。在社区缺少相对于经济组织的独立性的条件下,生产队可能会瓦解自然村权威。但一件看似偶然的事情促成了“村队模式”的稳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云南随即开始了“农业学大寨”,开始记大寨式的政治工分,并且批判把生产队划小的阶级斗争新动向。与中部地区的很多省份相比,这里的学大寨动作很早很大。1968年8月,省革委主任谭甫仁提出“阶级斗争极端尖锐复杂”的论点,12月,他指示:“一个村七八十户为什么 不搞成一个队,有的地富比贫下中农富裕,可以对地富再来一次革命”[iii]。随后,云南就开始了第二次革命,又把曾经划小的公社和生产队再次划大。这种做法其实也是符合了“农业学大寨”的人力物力动员体制。“农业学大寨”要求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就如同58年大公社一样,在大的组织单位和大的工程之间形成了相互的推进[iv]。这种左的做法恰好使得自然村这一层次得到更多的国家支持,至少是暂时中止了把生产队划小的“倒退”倾向。结果在云南出现了动辄数百人上千人的大生产队。这样的生产队确实维持了社区组织的制度化,但对于生产来说,就太不方便了,所以,即便在原来土司管辖的地区,人们也积极地要把生产组织划小。1978年后,西部地区政策放宽,划小生产合作组织的做法获得了上层支持。到1983年的时候,全县有了1582个生产队,比1970年多出了50%。这已经是建国以来云南最基层组织规模的第三个低谷。如果中央没有新的重大政策调整,按照地方的逻辑发展下去,未尝不可能继续划小。但1983年干脆取消了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生产合作的意义大幅降低,社区本身的意义得到了凸现。而云南自然村的规模较大,又刚好符合了基层社区管理需要的规模。自然村再一次被赋予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就再一次得到了制度化。1984年,云南把行政村的村委会建在了自然村上。
云南最基层组织的规模围绕着自然村的规模三落三起,最后就刚好定在了自然村的层次上。我们看到,这是生产合作的逻辑与社区逻辑的吻合,是国家力量与社区传统的相互借助。国家力量借助社区的传统建立了基层的经济组织,反过来自然村也借助国家的力量实现了自己的制度化。指出这后一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在对村队模式的既有研究中,过于强调国家对村落传统的借助,事先假设自然村落已经是“自然”的共同体。而没有看到村落共同体的发育过程中也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实现自身的制度化。[v]当然,那些宗族村落内部权力关系也实现了制度化的维持,但它主要是借助了自身传统的力量。但无论制度化的途径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这种村落内部制度得到持续的建构和维持。
[i] 这是访谈与文件综合的结果,根据访谈,无论是组织部的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还是村委会主任和支书,都一口咬定,在自然村上从没有过村委会,村长是群众自发选举的。但根据文件,1987年前和访谈是一致的,但在1987年6月后在乡以下建立了村公所,这个村公所范围不完全同于大队,全区1984年有14251个,1987年后村公所有14947个,比大队多696个(区民政厅“关于撤销村公所改设村民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同时在自然村或上设置了村民委员会(马庆生:“代前言”)。1995年,撤销村公所,在原村公所区域设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不变。这说明自然村层次上的村委会曾经存在过,这在县志上也有记载,说1990年时LG县有14个乡镇,161个村公所,4个居委会,1045个村委会,3066个村民组。而这个县的自然村数量是1450。说明这些村委会基本是建在自然村上的,而较小的自然村,是划片成立村委会的。访谈与文件的差距在文件中也有间接的解释。在“桂林地区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工作总结”中,写到“撤改前,县乡普遍重视村公所建设而忽视村委会建设,使具有法律地位的村委会得不到重视,大多数村委会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注:广西的文件来自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
[ii] “桂林地区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工作总结”,1996年。
[iii] 《弥勒县志》,1987年版,100页。
[iv] “农业学大寨”对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影响极大。在安徽调研中,一位村干部这样概述人民公社的历史:58年,饿死人,然后是文化大革命,然后是农业学大寨,最后是分田到户。他这里学大寨主要是74年的事情,而且这里是丘陵地带,有很多农田基本建设要做。但在张乐天的《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一书中对农业学大寨一笔带过。这大概是因为农业学大寨对于丘陵山区的影响远比平原地带大得多。
[v] 其实,这个道理从日本自然村的历史上也可以看得很清楚。根据富永健一所著《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日本的自然村的发展有五个阶段。在第一阶段,这种聚居一开始可能是自然的,是氏族共同体,农民属于部民。第二阶段,645年,日本学习中国唐代的制度,建立了天皇专制,氏族消失,农民成为天皇治下的“公民”,以部落为基础的村落成为村庄。日本在12世纪进入庄园制时代。农民成为这些贵族和领主的私民,农民聚落成为庄园制度的组成部分,受到有官方身份的武士控制。第三阶段,从庄园制时代进入了封建时代。16世纪-明治维新之间,大封建主在领国内实行专制。农民从小领主手中被解放,对自己的土地有专有权,地位类似于中国的农民了。但是,这些领国的大封建主并没有采取编户齐民的做法,而是实行了编村齐民的租税缴纳制度。第四阶段,明治维新废除了封建制度,强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发展出了高于自然村的市町村,成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此后这个组织范围变动不大。但是大地主收租常常还是以村为单位。在二战期间,为了建立战争机器又制度化了町以下的自然村。第五阶段,在战后形成的综合农协组织就是以明治时代产生的町村为最基层单位的,但自然村的文化传统、自治能力和空间范围一直得到尊重。可以说,日本对基层组织的维持是有效的。对于自然村落,日本尊重了它的传统;对于行政村,日本保持了组织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