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产权三题之三:小农社会中的偷盗

     

    一、小农自保何其难

    到各地农村调研,总能了解到与偷盗有关的事情,但严重程度有区域差异。比如到云南石屏的山里,你能看到他们把鸡笼放在院子外面,有的猪圈距离院子甚至有十米开外。显然这里人觉得这样做卫生,喂养和出粪很方便,而且也肯定是安全的。到了四川绵竹的平原上,我们住的那一户人家有一套完整的防卫系统。房子的基本结构是大院子里有几个小院子,住的都是同族。大院子有共用的大门,晚上关起来。大院子里放了一只小狗,虽是只哈巴狗,但叫得很勤奋。小院子也有门,进出必定上锁。小院子后门拴了一条大狗,脾气暴躁,动辄狂吠。晚上睡前一定把后门闩好,用棍子顶住门闩,并且在门闩上别了一把菜刀!以备不测。这可以看作当地治安形势的一个折射。在皖南丘陵地带的平畈地区,治安形势也很严峻。严重到农民不敢多养家禽家畜,因为数量一多就可能被贼惦记上。某户人家在紧挨正房的侧屋里养了七只羊,窃贼在一夜之间把七只羊全部宰杀,把肉运走,留给主人的只剩下皮毛和下水。前年发生的连环入室盗窃,引起全县的恐慌情绪。在上海郊区,可偷的东西更多,比如户外的变电箱,集体的水泵等。这多数被归到外地人头上,本地混混也会参与进去。

    自古以来,防止偷盗就是难题,所以古人总是把“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作为地方治理的最高境界。秦汉的乡官里专门有个职位叫游檄,就是司职缉盗的。乡官体系在隋以后趋于瓦解,宋以后的农村治安一定很依赖宗族组织和大户的自卫。建国以后,据说有过五次犯罪高潮,分别发生在1950年左右、1961年、文革末期、80年代初期、80年代末期至今。关于偷盗的违法和犯罪现象是否也有这五次高峰呢,就不一定。在我自己的老家,1959-1961年应该是个偷盗的高峰期,迫于饥饿,偷窃集体的粮食是很普遍的,从干部到社员都偷,我自己的长辈就偷过,煮的时候被干部闻到了味道。一位邻居还因为偷窃食物坐了牢,老婆也改嫁了。80年代初期的治安形势很糟糕,偷窃开始蔓延,偷鸡摸狗有个高潮,特别是用药毒杀别人的狗。那么到了现在,偷盗现象在平畈地区成了平常。我们可以直观断定,当前农村的偷盗现象一定处于建国以来的高峰期,而且看不到退潮的迹象。20061月至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案件总数的31%。如果考虑到没有报案的盗窃,那么案件发生数将大大提高。

    各地都在搞“农村平安建设”,但要靠警察来抓尽盗贼是不现实的。正如福山所说:“控制犯罪的最佳形式不是有一支具有镇压性的警察力量,而是这样一个社会,即首先使年轻人适合于社会生活,遵守法律,并通过非正式的社区压力将犯法者引回到社会主流中去。”今天的社会里,“有困难找警察”,所以警察太忙了,把中心工作搞好就不易。用村干部的话来说,“现在的猫不抓老鼠”。即便抓也是抓不完,因为层出不穷。平安建设的成效主要在一些重点区域,比如“加强农村集镇治安防范工作,在农村集贸市场、庙会、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和部位,设立治安室和报警点,增加巡逻警力,确保安全。” 各地设计平安建设的方案时都说治标也治本,但治本谈何容易。

     

    二、小农经不起偷

    农村的偷盗,即便是小偷小摸,危害也是巨大的。尽管经济发展的非中心地区也不是偷盗的中心地带,但这里的发生的偷盗事件影响却不能低估,因为这里的农民经不起偷,这里的小农更“小”。比如偷走十只鸡,按今天的行情,土鸡能买到15元一斤,一只鸡算成3斤重,就是45块钱,十只鸡就接近500元钱。这还没考虑鸡蛋的命题。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007年平均是4140元。2007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比2006年高了553元,而一次偷窃的损失就把一年的增量抵消得差不多了。要知道不发达地区的人均纯收入达不到4140元,可不发达地区的土鸡并不比发达地区便宜。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是难以琢磨的,可鸡一旦被偷,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要让农妇伤心好几天。

    小偷盗窃的农产品一般不是种植业的产品,而多是养殖业。在农耕地区,养殖业一般属于庭院经济。文革之后,不再割资本主义尾巴了,中央就开始大力提倡庭院经济,以后就没有中断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鼓励农民发展庭院经济也是个重要措施。按说庭院也不大,有多少经济可以提倡呢?其实不然。庭院经济消耗货币少,换成货币容易,就好像是小储钱罐。在农民有米饭吃缺现钱花的地区,养殖业等庭院经济对于农民的意义不可低估。就拿十只鸡来说,如果把所有鸡食都折成钱,那么可能也是不赚钱的,可是,它们消耗了大量的剩菜剩饭,并转化成了鲜美的鸡肉,拿到市场上就能变成现钱。这种从物到现钱的转换,其实比种稻子还要快,还要灵活。今天种稻子,可以说是用现钱换现钱,因为要付出现钱的环节越来越多。比如机耕,买秧,插秧,除草剂,化肥,农药,机收,加工,等等。养鸡,养猪,养羊的过程中,现钱的消耗就相对不这么直接,而且老弱都可以做。一旦这方面有损失,对于农户来说不是小事情。所以我们能理解,一户人家被偷走了7只羊为什么会打击很多人的养殖积极性?因为损失确实了不得。

    今年春节的时候,老家的羊肉最高卖到了历史最高价:25元一斤。一户人家杀了10只羊,按一只羊出肉30斤算,一斤肉按20元算,那么至少就是6000元现钱!要知道这6000元的主要成本其实就是主人的劳动力,准确地说是主人的闲散时间。一个劳动力到外面打工,一年下来,有几个人能揣回来6000元现钱?一个村长说估计不到三分之一。农村生钱的路子不宽,非中心地带农民生钱的路子尤其窄,农村偷盗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能小视。

    农村偷盗对农村的影响不只是经济的,实际上,偷盗也是农村混混们的重要经济基础。有些偷盗与其说是偷,不如说是盗,是对主人的威胁和故意打击。那就更严重了。

     

    三、不能都说成是社会转型

    当然,偷盗的源头并非都是社会。有一种心理疾病,叫做“偷窃癖”,有的人虽有钱也爱偷,偷过后悔也要偷,这就是一种心理强迫症。但据说这种人只占到小偷的5%。一旦出现偷盗的高峰,那就肯定不是个人心理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是社会出了问题。何雪松概括了犯罪高潮出现的几条原因:财富成为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相对剥夺感上升、传媒的诱导,同时社会控制能力下降,传统的人际关系松散、传统价值观崩溃,而正式控制手段也不健全。这么说来,当前的农村偷盗高潮是社会转型的伴生物。我们很容易认为,这些原因一定也适合今天的盗窃高潮。以前的农民不敢奢望财富,活得很安稳,后来是“谁富谁光荣”,而且要大富、暴富,“小富即安”也是不对的。农村的贫富差距之大也足以使某些人心里不平。传媒也应当对农民“变坏”负教唆之则,特别是现在的农村自己安装卫星电视还很发达。至于农村社会的解体,更是从来未有之大变局了。农村的正式控制手段自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总的来说还是在弱化之中,近期的撤并乡镇、村、组有可能抵销了警察数量增加的能量。

    笔者也认为笼统地把农村偷盗高峰归给社会转型大概没错,但应该细究。否则的话,好像出现这种局面是必然的,正常的,不出现倒反常了。其实,虽然同样经历过社会转型,不可能各国农村的偷盗都像我们这样猖獗,我不知道日本农村的偷盗在二战以前是否也是像我们一样普遍。但根据调查,我们知道在中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偷盗形势是不同的。2006年公安部的统计表明:“全国农村地区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在一些城乡接合部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段话可以这样解释:我国农村治安形势没有根本好转,尤其在市县的城乡结合部和全国的经济发达区域问题相对突出。那么也就是在全国或者一个地方的经济中心区域,治安形势尤为严重。非中心区域可以分为边缘地带和中心边缘之间的过渡地带,这两种区域的治安形势有没有差别?笔者认为过渡地带要比边缘地带形势糟糕一些。比如平畈地区比山区的治安差一些。就全国来说,中部地区也要比西部地区糟糕一些(这个感受有待同行批评和互参)。这是为什么呢?如果说这是因为各地社会转型的特点不同,那就是说,社会转型不一定必然导致偷盗的如此泛滥。

    我们的社会转型是被人为加速的,因为我们的现代化是国家主导的,赶超型的,这本身就意味着人为加速社会的改变。好像社会为经济发展作出牺牲也是应该的,迈步总有个先后之分。问题是,我们的社会转型似乎还包含了基层组织的解体。传统的非正式控制能力在不可避免地弱化,此时正式控制手段应该强化才是,其实不然。中部地区乡村组织解体和弱化的形势就很严重。西部地区发展慢,自然村的传统力量比较强大;东部地区发展快,农村集体经济雄厚,中部地区农村往往这两头都靠不上。云南石屏的自然村村长(这里自然村与村民组基本同一)属于基层干部,一年有300多补贴。广西自然村村长靠自然村集体经济,临桂县大概有一半的自然村有集体经济。四川绵竹的村民组长补贴也是财政出钱。每月60元,另外按户数每户7元,一般一年有2000元以上。上海闵行区某镇,村民组长镇里每月给100元的补贴,同时从集体给每户农民的补贴中抽取一点作为组长的报酬,一般情况下组长每月可以获得250——300元不等的补贴。到了我的老家,是安徽省的十强县,财政直管县,一个干了20多年的老组长一年补贴190元。与西部地区的组长相比差了不少。湖北某些地方甚至取消了村民组长。不把组长当干部,组长也缺少工作积极性。有些消极的组长平时不做事,选举的时候却比较忙,因为要帮助村干部拉选票。能否可以说中部地区某些地方的社会建设还不如西部地区搞得好?我认为这个观点不无合理性。

     

    四、附录:关于偷盗的语义

    作为一种行为,盗、窃、偷、贼的含义有微妙区别。从字义上说,是皿中取物,为穴中取米。是从引申出来的,指的是浮薄取巧、苟且偷安的人暗取巧占他人的财物。是指一种使用武器暴力伤人的行为。但到了近代,“盗”的暴力性上升了,一般指明火执仗的获取别人财物。如果规模大,就是大盗,比如江洋大盗。而“窃”一般是秘密地获取,常常与偷同义。据郭佑、青禾的《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一文中所引《清稗类钞·盗贼类·盗贼横行》中说:“凡财物所有权在人者而我取之,以强力行之为盗,其得之也曰抢;以诡计之者为贼,其得之也曰窃。”

    今天的教科书中说:盗窃,是指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现行《刑法》中,侵犯财产罪分为以下类型: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这里就没有区分“盗”与“窃”,但是分出了抢劫和抢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美国警察机构在统计上将犯罪分为:谋杀、强奸、抢劫、恶性袭击、入室行窃、偷窃、交通工具盗窃。

    作为一个人物标签,盗与窃的内涵也是不同的,古代说七盗八窃,是说盗与窃都属于下九流之列,但盗排第七,而窃排第八。这里的窃就是小偷。贼的含义在老百姓可能只是小偷,但对于国家来说,又有国贼,比如卖国贼一说。

    这些词的涵义总是在变化之中,未来新人类的“盗窃观”也将与我辈不同。在一个网络游戏的文字宣传中这样解释:“盗贼?一般来说盗贼就是能偷能打、逍遥自在、劫富济贫……可以说,每个游戏里的盗贼职业都是很多玩家的最爱。《××》里的盗贼同样吸引着玩家们的视线,这些小贼们不仅能偷能打,还会隐身、下毒、开箱子,可谓是将盗贼的本色坚持到底了。他们拥有着一击必杀的绝技,再辅以悄无声息隐身接近对手的特技……也就是说惹小贼们生气的可怜人想不死都难!……作为《××》里的特色职业,这些本领通天的小偷们有没有让你心动?那就一起等待这个美丽的幻想世界正式开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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