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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买的东西掉到水里去了,那么这个东西是否还属于你?一般来说,如果你能够得着它,它就属于你,否则就未必。也许有人会说,《物权法》等各种法律将保障我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关系,总是一种理论上的状态,现实未必如此。产权不只有个清晰不清晰的问题,也有个稳固不稳固的问题。清晰的产权不等于稳固的产权。白纸黑字的说法要兑现,需要多种条件来保障。更何况,不是所有的权益都能写清楚。在农村,产权的稳固问题更突出一些。

     

    用“够”来表达“达到”的意思时,是个日常用语。一般不会有权力或者权利的内涵。在一次调研中,了解到有一个自然村把自己的地永久性转包给了某人。问:是不是谁都可以包这块地。答曰:道理是这样,但也要看你能不能够得着!这个“够”字很传神。当你和你想得到或保有的东西之间有空间上的距离时,就会出现一个能否“够得着”的问题。“够”用来表示权力或权利的达到时,意指保证自己从某个目标物上得到的收益不因他人侵害而减少的能力。其核心就是控制某东西的能力。

    对于农村里的东西,如果你够不着那就未必完全属于你。这是农民生活中的一条基本定律。它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内涵。

    如果你是外来的人,想到某个村子里得到一块地盖房子,就立刻遇到一个能否“够得着”的问题。张某是甲村五队人,他谋划到本村二队买一块地盖房子。五队距离二队4里路。二队恰有一块理想的地皮。地形从东到西的基本格局是,最东边有一座山,属于邻村;山脚下有十几亩地和住宅,基本都属于甲村二队;然后是一条村道;最西边是甲村的厂房。这块地总面积约一亩。它的归属很特殊,它嵌在甲村二队的自留地和宅基地之间,但属于邻村郎某的自留地。这块地涉及到四位邻居。南边第一位邻居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与这块地相连;再往南的第二位邻居与这块地原无共同边界。北边第一位邻居有自留地与这块地相连,但这位邻居的住宅离这块地有300米远;北边第二位邻居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但与这块地没有共同边界。1984年,张某和郎某约定“无偿转让”这块地,补偿青苗费1000元,写明郎某的子孙后代与这块地永无关系。当时,请来北边第二位邻居以及村里的头面人物来作公证。

    围绕这块地的使用,张某和四位邻居中的三位有冲突,唯一没有就地的问题发生冲突的就是当初参与公证的那一位。最轻微的冲突是,北边第一位邻居抱怨张某盖的房子和栽的树阻挡了菜地的阳光。南边第二位邻居在地的交替过程中,在山的边沿,紧接着郎某的地头,开垦了一块10平方米左右的菜地,并植下一棵梨树。张某接手后,要求南边第二位邻居退出,没成功,于是就在这棵梨树边上挖了一个占地不到1平方米的石灰坑。更激烈的冲突来自南边第一位邻居,他的宅基地与这块地直接相接,关联最多。先是就地界发生争议,然后,这个邻居写人民来信,说张某占地5亩多盖房子,引来政府调查。电工也是个与宅基地相关的重要人物,他也制造了若干麻烦。

    20年过去了,围绕地的冲突不再发生。张某没有被他的邻居赶走,但他也作出了必要的让步,包括不让水杉树长的太高。在不断的冲突中,张某和他的邻居形成了均势,对于权益归属的认定得以完成。或者说,关于这块地的权益归属的习惯形成了。张某其实也是这个村里的人,只不过不属于同一个生产队,尚且引来诸多麻烦,如果是个城里人,向往“农户山前有点田”的田园生活,到农村来买房子,他将会遇到什么呢?天知道。

    如果你是农村人,来到城里打工甚至常住。家乡的田地和房产也有个能否“够得着”的问题。怎么才算是“够”着了自己的承包地呢?一般需要有能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保证自己将来要地的时候得到地。比如,把地给别人种了,到时他会不会还给你。第二,要保持地的肥力和土壤特性,避免耕地返生。第三,要防止别人更改地界、水路等。第四,有什么其它情况要有人通报。等等。与这些问题相比,一年一两百元或者更少的租金,可能就不那么重要。如果上家农户能保证自己够得着自己的承包地,他就敢于向下家农户收更多的租金,或者去找愿意出好价钱的人租自己的地。如果你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租金可能就收不起来,或者收的少。因为你指望下家农户能帮助你解决诸多问题。或者说,是通过少收或不收租金来换取自己能够得着自己的承包地。或者干脆就撂荒,谁也不给,或许可以省掉不少麻烦。

     

    “够”的本质就是私人拥有的控制力。

    经济学在讨论委托—代理问题时也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区别。但农村产权的“够”与此有所不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控制问题只是发生在委托人与代理者之间,而农村产权中的“够”发生在所有可能够得着该产权的人当中。更重要的区别在于,在经济学中讨论委托—代理关系时,事先假定了产权的约束条件可以用法律来保证。简单地说,经济学家讨论产权问题,有一个基本的假定是:法律足以保证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的实现。或者说,只要法律规定某物的某些权益是我的,我就可以凭借法律来够着这些权益。这个假定是必须破除的,因为它远离了农村产权的实际。所有的权利都需要权力的支持,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power,就没有充分的right。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说国家权力就足以保护产权的实现,这是一种现代的观念。对农村来说,这是过于现代的观念。

    为什么法律不足以保障农村产权的实现呢?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它来源于另一个更大的问题:为什么国家权力不能深入到乡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呢?道理并不复杂: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国家治理,也从来就不存在纯粹的“王权不下乡”;如同从来就不存在纯粹的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一样。现实生活总是灰色和模糊的。让国家来全盘掌控农村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即便在城市里,也广泛地存在要靠私人控制力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差别在于,城里人的私人控制力主要出现在经济组织内部,因为城里人多数属于某个经济组织;而农民的私人控制力问题出现在经济组织之间,因为农民家庭就是经济组织。城里人之间的关系有很大一部分是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问题,而农民之间的关系基本都是组织领导之间的问题。国家对农民的管理,其实就是对极多的组织进行管理。其中的难度,自然要比企业领导试图全面控制工人的难度大的多。农民必须和自己宅基地/耕地的左邻右舍发生关联,自己的权益的实现常常需要得到各方面人的支持或默许。这些关联是如此的琐碎、模糊、瞬息万变、难以界定,大家很自然地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问题,把法律作为备用的手段。反过来,明智的政府也不会试图干预农村社会生活的所有细小方面,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既然保护自己的财产时不能全靠国家,就要靠其他的权力。比如靠习惯和习俗(习惯和习俗的区别在于习惯可以只是几个人之间的固定行为模式,而习俗应该是多数人共享的行为模式)。农民之间自然会发展出和平相处或者合作的习惯、习俗,来使生活简化。大家都认可某人可以享有某种权益,那么此人的权益就会得到大家的保证。在习惯/习俗没有形成或者变弱的地方,私人的控制力就很重要。如果说,习惯/习俗和公共权力代表了宏观的文化和结构的话,私人的控制力是与之相对的个体能动性。它体现的是在习俗或法律之外实现自己权益的“本事”。一个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有无本事,原因是极复杂的,比如说是否聪敏、强壮、当干部、会找关系、兄弟多等等。私人控制力可能打破习惯,也可能形成习惯。一个基本的程序是这样的:在冲突中,每个家庭动用自己的私人控制力进行相互博弈,最后达成了均衡。这个均衡就是关于权益分享的习惯。习惯可以理解成力量博弈后的均衡。这就是前面关于张某宅基地的故事背后的道理。当均衡被打破后,可能有新的冲突,私人控制力被再次激活。然后形成新的均衡。如此往复。这样描述出来的农村生活不是温良恭俭让的世界,反而到处存在着冲突的种子或者灰烬。笔者并不认为,所有的习俗或习惯都可以还原为权力的均衡,因为,习俗还表现为一种超利益的道德力量,习惯一旦形成,也不易打破。

    总之,保障产权实现的权力可以分为三类:习惯/习俗、私人控制力、公共权力。“够”的能力,或者私人控制力是其中之一。习惯或习俗其实也是一种权力,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同意也可以产生权力,那么习惯/习俗也算是一种同意的权力。

     

    当习俗、私人控制力和公共权力都到位的时候,产权必定是稳固的,虽则未必在纸上写明白了。这个时候,各方对自己所能获得的权益都至少是心中有数,知道自己的本份。而且有办法实现自己这一份权益,也就是可以够得到。如此看来,农村产权是在一个权力之网中实现的,并非完全独立。如果各方都不对自己的产权关系加以变动,那么看上去,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干涉。好像每个人都过着与世无争的逍遥生活。但一旦某人要改变自己的产权关系,就会触动这张权力之网。各人权益的不独立立刻暴露无遗。所以,费孝通在《禄村农田》里写道:“农田买卖的市场,并不是自由交易,因为农田所有者对于他的农田并没有绝对支配的权利。”这并不是民国时期的陈迹,同样的道理在今天的土地流转中同样有效。有许多经济史家争论中国古代的土地到底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实际上,无论农村土地被宣布(未必有人来宣布)为归谁所有,都有一个能否够得着的问题。离开这点来讨论产权的所有,可能是在模糊的概念上进行错误的推演。

    对保障产权的权力之网的最大触动,肯定不会来自稳定社会中的日常调整。在社会变迁速度比较快的历史阶段,保障产权的权力之网将会变动得更为剧烈,产权的实际归属也将变得不稳定。此时,农村产权可能会出现能否“够得着”的危机,或者说,出现产权的危机。

    一个较近的例子存在于太平天国战后的苏浙皖三省交界地区。据葛庆华的研究,战争使得苏浙皖三省交界地区22县人口平均损失在90%左右。大量的移民迁入,引起产权的普遍变更。当时,习俗的力量大大削弱。法律的力量不堪应付,土客之争,客客之争,无日不起。争地,争山,争女人,争水利,争房子,等等。这个过程中,私人的控制力始终是主导性的。直到战后很多年,关于权益分享的习惯格局才慢慢建立起来。举一个例子来说,在安徽省广德州的小北乡,有钱姓宗族。天平天国之战使宗族凋零,家势衰微。致祖坟被人霸占开塘,也无可奈何。这是战争结束30年后的事情。后来钱氏后辈中有人官至两浙盐运使,才惩办了当年的仇人。看来,能不能靠的上法律机关,也是需要个人能力作后盾的。那么,是否说这位钱氏贵人就足以够得着他的家产了呢?也不尽然。由于他的宗族人丁不旺,尽管他官居高位,对于顾全家产还是力有不逮。在他的《士青全集》中,仍然抱怨私有的山林经常被人盗伐。这个抱怨发生在1930年代,正值民国的黄金十年。

    今天的社会应当比民国的黄金十年还要稳定,但农村社会习俗的崩溃,却也要比当时更加迅速。用一个新概念来说,中国农村社会从治理性危机转向了伦理性危机。当机械团结还没来得及成为有机团结时,群体解体为个人的过程已经过快地推进。这个过程不是很混乱,但是很深刻。也许我们可以指望,习俗与传统道德的解体与保障产权没有关系,产权危机不会因为传统的解体而发生。但是,我们反过来问:随着社会转型,产权反而会变得更为稳固吗?这除非是因为公共权力变得足以深入乡村的角落中,取代了习俗的原有功能。这有可能吗?这在可预见的将来是没有希望的。在农村习俗解体后,“社会”就靠不住了,产权的稳固必须法治保障,否则产权就会受到私人控制力的左右。农村社会能否成为一个法治社会,其实是个国家与细碎的小农能否成功对接的问题。人民公社时代,国家权力依靠干部管理社会,现在我们指望法律来治理社会。但是我们看到,这个目标的实现实在是遥遥无期。有理由相信,农村产权特别是地权的不稳固将成为农村社会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实。因为,农村产权特别是地权具有特殊的开放性,他人可以采取的侵权方式可以说数不胜数,防不胜防。特别是承包制小农的私人控制力一般都很弱小,除了那些大户和有权势的人,一般的人很难保障自己权益的完整,无法防备和惩治别人“害”他。

    经济学家谈农村产权往往“设定”农村已经是个法治社会,得出的结论就容易不切实际。张五常是研究农村产权的大家,他在他的著名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中有一章“交易成本、风险规避以及合约安排的选择”。他的结论是,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以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不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这项研究在当时是开创性的,促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但他承认“我还隐含地回避了另一些问题。尤其是,我想当然地设定了法律机关的一定的执法水平。人们会问:如果政府改变实施法律的努力程度,合约的选择会出现什么情况?”这确实是本文想问的。因为,我们目前远不能指望法律机关的执法水平达到他所“设定”的状态。事实上,在任何制度下都没有人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地权。那么农民如何保卫自己的地权?这就必须要靠自己去“够”。可是当今时代人口流动大,农民自己到处跑, “社会”又靠不住,也不能指望警察把所有小事都管起来,有时候公权还会参与对农民产权的侵夺。所以说,能否够得着自己的东西,对于小农来说是个问题,很多矛盾将从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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